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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角色:对社会治理的政治学阐释

2018-04-14金太军

江海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身份公民民主

鹿 斌 金太军

问题的提出

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揭示出:对任何一个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的思考和研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一个合适的分析视角,这种视角不仅能够引领研究深入而可持续地发展,而且由此能够带来创新性的发现。社会治理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样态呈现,自古以来始终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焦点题域。就不同的时期来看,古典政治家将对社会治理的分析蕴于有关国体和政体的讨论之中;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则聚焦于自由、平等等人性光辉的诉说;而到了近现代时期,从体制与机制角度对社会治理的分析则构成了更为波澜壮阔的研究画卷。其实,归根结底,社会治理是一种有关“人”及其行为的合理性安排。在政治学领域实现“以人为本”的伟大叙事的当下,从身份与角色的视野对社会治理进行政治学阐释,为我们更深入地探索与发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其实,政治学领域中有关身份与角色的讨论早已有之,只不过这二者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题域。一般而言,有关身份的研究往往涉及的是政治认同话题,血缘、地域、种族、性别、阶层、阶级等要素基本框定了身份政治研究的大致内容,它所关注的或意指的是“人”是什么的问题;而角色涉及的是一种政治行为方向,正如艾萨克所言:“政治行为永远是政治角色所表现的行为。”①定位、冲突、变迁、转换、扮演等内容勾勒出了政治角色研究中的普遍议题,它所分析的或阐述的是有关“人”做什么的问题。如果说身份研究是一种从宏观层面上对人的整体把握,那么,角色研究则是从微观层面上对人的具体描述。就此来看,身份与角色在理论定位和应用价值的意义上应当是相互统一的整体。戈夫曼就曾明确指出,“角色可以视为对系于特定身份之上的权利与职责的规定”②,而在政治结构主义的传统叙事中,身份与角色也是“与一种与规范性期待有关的,并同社会体系中的地位相联系的行为要素”③。挣脱这种令人吊诡的二分景象,从身份与角色相统一的理论假设中实现对社会治理的政治学阐释实乃一种切中肯綮之举。这是因为身份与角色是通过参与要素实现相互统一的,一方面,身份决定了人以何种角色参与公共生活之中,另一方面,角色又凭借实践参与进一步影响身份的形塑。至于参与则构成了社会治理中核心的动态要素。由此,身份与角色实现了同社会治理的历史性相联,并无意中承担了对其系统分析的理论使命。在对“人”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公共治理根本之道的今天,有机统一身份与角色的政治学题域,并通过二者的关系厘定和契合来更新社会治理分析中的逻辑进路,无论是对摆脱传统政治分析框架的拘囿还是真实再现治理发展的全景图示,无疑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

“身份—角色”的应用:从历史维度展开的考察

身份与角色虽然统一于“人”的意涵中,但二者并非共生的。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的绝对自由与平等直接造成并无所谓身份的区别,反而角色的概念却如影随形。当然,这一时期的角色划分并不是一种刻意的社会规定,更多的是出于自觉生存的需要。例如,在狩猎的过程中,人的动物性本能促使群体中开始出现相对简单化的角色分配。至于身份的出现则是社会进化的产物,特别是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等社会规定性要素洗脱“人”的自然属性之后,才真正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独特标识。虽然在时间上要晚于角色而出现,但作为一种承载丰富社会关系的具象代表,身份天然地成为真正定义角色的元要素。正如林顿所言:“角色就是指社会赋予任何一个占有这一身份的人所拥有的态度、价值和行为。”④其实,身份与角色间这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自诞生之日起就彰显着不平凡,它直接超脱社会题域的建构而转入政治领域进行叙事,不仅将原本平面的社会变得立体(等级制),而且基于身份差异所确定的角色分工深刻影响着社会治理的发展。

两千多年前,雅典通过内部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安排,建立起了号称是现代民主“最早光辉”的城邦政治。但从梭伦改革之时起,身份与角色就始终纠缠于雅典民主的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为后世的质疑埋下了伏笔。众所周知,承认“人”的公民身份是雅典民主政治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亮点”,但并非所有的城邦居民都拥有公民身份,只有那些父母本人都是雅典人的居民才可被赋予。这不仅不包括奴隶,而且也不包括妇女、儿童和外邦人,甚至一些为生活所迫而奔波的人也被排除在外。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并非所有人都是城邦不可分离的成员,儿童与成年男子就不同……最优良的城邦也绝不会把工匠变成公民,假若这样的人成了公民,那么我们所讲的公民美德就不适用于所有公民。”⑤至于奴隶,他们更不会是公民,甚至难以称得上是“人”,只不过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的研析还是从实践上的判读来看,雅典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具有鲜明排他性的身份政治,且带有强烈的地缘、血缘和阶级色彩。在相对狭小的政治空间中,身份的确立实现了统治阶层的强力闭锁,与此紧密相连的政治角色承担则变成特殊人群的专属。进而雅典民主演变为一种结构化的政治样态:拥有公民身份,“不论其社会或经济地位,都会担当一个指派给他们的角色”⑥;而非公民的存在,则只是在为统治者进行无休止的服务。即使就公民身份本身来看,虽然在短期意义上,公民身份的获取确实让更多的城邦居民能够参与政治生活,自由地去做他想做的事情并不顾其能力和贡献而要求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不啻为雅典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然而,从长期的社会治理来看,“其结果则是纵欲,是纵容破坏对于政治和道德权威的尊重”⑦。柏拉图在对雅典民主的批判中,更为直接地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质疑,“公民灵魂变得非常敏感,只要有谁建议稍加约束,他们就会觉得受不了,就要大发雷霆。到最后……他们真的不要任何人管了,连法律也不放在心上”⑧。柏拉图的这种质疑与批判绝非无稽之谈,而是在深刻考察陶片放逐法以及经历苏格拉底之死后所揭示出的,城邦公共生活对于合理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害。可见,身份政治治下的雅典城邦虽然表面上维持着虚幻的自由与繁荣,实际上却面临着民主带来的破碎与冲突。以至于柏拉图反复地提出一种“民主替代方案就是护卫者统治。在《理想国》中,他以最美妙的语言和持久的影响力呈现了这种观念”⑨。

诚如身份与角色的划分见证着雅典民主政治早期的兴衰与荣辱,同样在中国古代,以血缘和阶级要素决定的身份政治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制度,甚至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持久而深远。例如嫡长子继承制,起于商末,定于周初,而延续至清末。可以说,它真切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全过程。作为宗法制度中最为基本的一项原则,该制度意指王位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即“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⑩,而所谓的嫡长子也就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从政治的意义上看,嫡长子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既代表了一种血缘身份,也标志着一种次序身份,在根本上决定着“王”这个国家政体中至高无上的角色的最终归属。从这个角度来说,身份与角色的制度设计成为我国封建政治样态的核心机制。其实,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农业社会仅仅是一个等级身份的社会,角色意识并不成熟,它往往隐匿于身份之中而构成一体。身份作为一种社会规定,可以理解成社会对个人的规则框定,而角色表现的是一种行为,也就是说需要通过个人活动予以证明。显然,作为封建统治者,为达至维护统治的目的,千方百计地设定身份内容而抑制角色扮演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政治手段。即使作为皇帝这样至高无上的角色也不得不接受严格的社会规定予以防范。由此,身份与角色共同构建出一种超稳定的政治和社会格局。

从历史维度展开考察,可以发现,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中有关身份与角色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血缘与阶级身份所决定的特定角色分配,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公身份与私身份的区别,这也成为中方政治制度差异的重要根源之一。就雅典城邦政治而言,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中即指出的:“所有的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的共同体都为着某种善而建立起来。”这种善在政治的意义上是一种公共的善,而“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这里的人即是指享有城邦公民权的公民,因而公民身份的设计至少在理论上实现了一种公共价值的取向,并决定着政治角色得以共享。由此,雅典城邦政治形成了一种相对和平的民主政治。而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的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一种私身份的取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理念昭示着皇帝的至高无上和拥有一切,其他的所有身份内容和角色行为都只不过是一种个人化的延伸。这种相对封闭的身份设定与角色分配直接导致占有者对于他者的强烈排斥,基于暴力的压迫与制裁成为治理的常态,进而形成一种相对激进的政治制度。也许有评论会指出,相对平和的民主制度显然优于相对暴力的等级政治。但历史的发展表明,前者对于政治制度的肢解和对社会秩序的扰动直接导致其存在仅百多年便黯然退场,而后者却以其对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有效搭建维系着两千多年的稳定与繁荣。因此,政治制度的发展是多种多样的,绝不存在所谓的优劣之分,对于身份与角色而言,它只不过为我们重新认识人类的政治制度或社会治理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身份—角色视野中的社会治理转向

自希腊民主政治之后,身份政治以几乎相同的模式贯穿于西方中世纪的发展,只是民主制度让位于封建专制。而进入16世纪之后,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革命运动的兴起,身份与角色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起始于启蒙思想家所开创的一种权利政治观。霍布斯和洛克共同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在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之中即已存在,并且为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当然,这种权利只不过是思想家基于逻辑演绎的一种推断,至于是不是真的符合历史事实仍有待考量。但是,从自然权利中所延伸出来的关于自由、平等的伟大概念却真正地击破了西方政治思维的枷锁。从身份转型的意义上看,这显然实现了身份属性中血缘要素的祛魅。至于通过权利让渡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借以保证彼此之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不仅是在设想一种共同体起源的可能,更是在证明:政治角色的扮演已然属于自由平等的人们而不是少数人的专享。可是,启蒙思想家在此所时常提及的人民主权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它理所当然的不是指普通大众,而是对新兴资产阶级的辩护。正如后来的学者所评价的,洛克、密尔等人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至于提出激进民主思想的卢梭所宣扬的人民主权论,可惜的是它仅仅局限于小国寡民的理论构想,因而并不具有历史的适用性和代表性。诚如狄德罗对此所说的一句实话:“权利应该为人们所普遍享有,但绝对的平等是不可能的,更是没有必要的。即使是在民主国家中,成员之间绝对平等也仍然是一种幻想,而且说不定这种政体瓦解的端倪应在于此。”

在实践中,资产阶级的身份确属直接导致了政治角色的不均衡分配,这一点从普选权的发展中就可一目了然。虽然法律早已明确权力归人民平等享有,但基于财产多寡所限定的普选资格却延续了百年,直到20世纪上半叶,真正的普选权才得以落实。可以说,“人类近代民主的雏形,对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有财产资格或教育资格限制的选举权。换句话说,近代早期的民主是有钱人的民主或受教育者的民主”。而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普罗大众本以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旧的统治而获得解放,却不曾料想到会陷入资产阶级专政的深渊。对身份与角色阶级性的抗争仍在继续,他们已然认识到“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也十分认同“要把真正的民主带给社会,就有必要消除窒息民主的资本主义的乌烟瘴气”。为此,无产阶级试图通过普选权的扩大而获得真正的公民权,同样,资产阶级也希冀于赋予公民身份以缓和阶级矛盾。伴随着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相继出现,在西方社会掀起了一股个人主义的浪潮。在这场“发现自我”的运动中,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使自由得到切实保障,成为其基本特征。霍布森在谈到自由的含义时指出,“自由不仅是不受别人的干预,而且重要的是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实现普遍的公民对社会的参与权利,其中特别是公民的选举权是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这种权利应扩展到所有公民身上”。随着公民身份和权利的逐步落实,社会治理中呈现的身份阶级性色彩不断褪去,角色设定则趋于自由化和个性化,现代治理模式初步成型,“公共生活中的事务开始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不过,1929年“经济大危机”的爆发彻底中断了自由主义的发展。事实也证明:公民身份的普遍获得和角色的自由设定既提供了现代治理模式萌发的摇篮,也自掘了治理秩序混乱的坟墓。因此,身份与角色再次面临重大转型。

就身份而言,公民身份此时已经真正普及和落实,社会治理转型对身份的再次调整缺少必要的现实空间。因此,从角色调适上入手就成为改革发展的必然途径。自由主义下社会治理模式失效的教训揭示出:公民身份的扩大的确是现代治理发展的基石,但角色的自由定位确实存在危险。这是由于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发展趋势要求社会治理必须要在科学性、规范性、专业性的条件下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尽管公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角色的扮演,但基于有效性的考量,治理角色应当由专业人士负责,并形成固定的制度,这就是韦伯所提出的官僚制。官僚是一种制度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角色呈现,在这样一个制度体系中,身份被规范性、机械性、统一性所隐匿,进而社会治理相对失去了身份的庇护,不过也消解了阶级属性的干扰。正是由于身份转化为了角色,才使平民能够突破身份的限制而进入官的行列。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官僚制成功地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缓解了阶级矛盾的对立,成为一种较为“纯正的”治理模式。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官僚角色变得愈发自我封闭,它“成为一个自我运转的巨大机器,缓慢且笨重地在最初确定的方向上蹒跚前行。虽提供服务,或许数量与质量都不错,但运作的速率和灵活性却在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官僚角色作为一个群体在实践发展中演变成为一种新的既得利益集团,虽然他们在最初“进场”前排除了身份的干扰,却在“进场”后积极寻求与资产阶级的结合,由此赋予官僚角色以新的身份。如果说前者能够通过组织发展客观规律的借口予以圆场的话,那么后者则揭示出身份与角色的天然统一性。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官僚制的发展似乎揭示出,脱离身份的角色看似“单纯”,实则“蠢蠢欲动”,身份上的阶级对立浸淫于政治社会的方方面面,抛弃公民身份实现治理实乃天方夜谭。

为此,社会治理转型再次回归公民身份的逻辑。这里所谓的公民虽然内在规定着一种历史的传承,但显然更多地赋予了时代的意义。首先在合法性来源上,跳脱了资产阶级法律所规定的阶级局限性,将认同作为“行动者意义的来源”,强调个人的自我建构或者作为承载者的主体性;其次,公民身份所决定的角色扮演不再是契约理论中行动权的让渡和表达权的保留,而是二者的共在共用;再者,公民“既不像迷路的牛那样四处游荡,也不像鱼群那样一致地机械游动,而是一种受到公民身份限制的维度——规范维度”。这些时代特征的意义其实无他,实乃构建公民个人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无论是在直接的社区治理中还是在间接的民主政治中都是为了真实支撑公民身份的承载、角色的担当以及身体的在场。正如博克斯所言:“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我们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在一个地方,我们期望发现自己成为能够连续、自主地决定和控制我们自己的地方公共生活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身份与角色至少在两个关键层面上实现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造。一方面是在结构上,公民身份与多元角色共同昭示着一种平等、自由的行动规则,而这种行动对于社会治理结构来说具有显著的反向决定作用,由原来的等级结构演变为网络结构;另一方面是在方式上,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行动者来说,公民身份意味着一种均质化与普遍性,参与主体间的交往显然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进行选择:平等意味着对话、自主意味着协商。

与西方不同的是,新中国的成立在彻底瓦解农业社会等级身份制的前提下,赋予了新生的广大民众以双重身份。一是具有法律属性的公民身份;二是具有政治属性的人民身份。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即同时使用了这两种概念,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然这二者共在于一身,但却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外显度。这一时间段上的划分大致可以以改革开放为界。在此之前,人民身份在政治挂帅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生态中显得更为活跃。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政治意义的概念,人民身份的赋予实现了“劳苦大众的彻底解放”,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了政治现实,因而一种主人翁角色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确认。由此反映在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上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民参与场景。不过,人民的阶级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也定义了政治生活的斗争性和革命性,进而在特定的时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治参与“缺乏必要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安排,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价值法则、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都只能悬浮于理想的上空而不能落实”。在此之后,基于政治实践的历史教训,依法治国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借此公民身份得以走上前台。法律的内在规定性使得公民身份下的角色安排和行为选择具有天然的规范性,而在此基础上所实现的政治参与也褪去了原来的浪漫主义色彩,公民理性替代了政治狂热、协商合作替代了阶级斗争、公平正义替代了政治为先。可以说,公民身份与多元角色下的社会治理实现了真正的现代化转向。

不过值得深思的是,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是否能够共存?答案显然是应当共存而且也是可以共存的。就二者的差异而言,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政治概念与法律概念、集体名词与个体名词、权力搭配与权利搭配。因此,两者的共存问题也就可以转化为从这三个方面来破解。首先,政治与法律显然是相伴相生,政治是法律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而法律则是政治意志的具象表达。因此,人民“既是民主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法治中国’的建设,人民不能缺席,不能被分解和虚化”。同样,公民作为法定的主体,其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更多地是在政治生活中予以实现。其次,就民主政治的发展来看,基于公民个体的发展模式属于西方自由主义式,这当然不能定义民主发展的历史。“马克思认为,只有联合起来的人民掌握生产资料,并将整个国家掌握在手中,个体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显然实现了个体与集体的有效耦合。再者,从契约论的角度看,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让渡,因而在规范性的意义上权力与权利本就是相互统一的。而在实践的意义上,权力与权利终究是一对互为指靠的对象、互为依存的条件、互为发展依赖的组合。权力的应用和规范离开了权利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同样,权利的成长与成熟离开了权力的支撑就会危机四伏。总之,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间的差异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能够有效调和并相互迁移的。因此,二者的共存理应在现代政治的发展中予以慎重考量。

身份与角色的抵牾:社会治理的隐忧

达尔曾言:“毋庸置疑的是,政治生活的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习惯性的鸿沟,从永恒的意义上说,这是由人类本性所促成的。现实是什么样的呢?”在身份与角色的视野中观察,虽然二者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成为影响社会治理变迁的历史诱因,但在当下社会治理发展的场域中言说,身份与角色的抵牾同样造成了社会治理的隐忧,不仅存在于西方社会,同样也存在于中国。

西方社会始终以塑造“民主的定义者”而自居,通过赋予普通大众以真实的公民身份、保证自由、平等式的角色参与来实现现代性的社会治理。应当说,这种华丽的政治预想的确不乏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进步性意义,但现实的民主治理的可怖之处也隐藏其中。对于所谓的西式民主来说,作为一种开放式的政治制度,我们不妨将其看成是一个“政治舞台”,在此,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均质性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够身在其中。相对于身份的共有性和平等性,作为自我证明、自我建构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从某种角度上说,角色定位直接决定了参与者的行为程度,而角色差异则影响着参与者的行为高度。因而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不论是职业政客还是普通公民,在这样一个“舞台”上都充满着表演的欲望,一场政治活动往往会演变成热闹的政治狂欢。当然,真正属于这个“舞台”的永远是那些少数人,他们自登台的那一刻起就竭尽所能地展现自我,从外表、语言、举止等各个方面展现出政治的“神圣性”。殊不知,这实质上却是一种无所顾忌的欺骗,政治表演成为一种最受欢迎的、最易接受的公开谎言。诚如德沃金在批判美国民主时一针见血指出的:“政治作为黄金标准早已过时:政客们在描述他们自己的履历和他们对手的立场方面从不追求准确。他们追求最大限度的曲解,而将那些细微的、未受到扭曲的事实真相,抛弃到以极小字体书写的文本边缘。”应当说,这些少数人也曾是公民群体中的一员,当然现在也不能从法理上对此进行否定。只不过通过这样一种“演给别人看的把戏”,却实现了阶级身份的回归。显然,无论是在政治意义上还是现实意义上,阶级身份对公民身份的压抑是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深处。可是,就其所扮演的角色来看,却是需要公民群体予以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公民身份赋予了其合法性。因此,西式民主中的角色扮演与公民身份呈现出一种背离的关系,这不仅造成西方社会治理的困境,而且将长期存续。

就中国社会而言,身份与角色的抵牾既呈现在一种错位认知上,也表现于实际的关系中。就前者而言,对身份与角色的认知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的侧重。处于组织之中的人,由于身份仅仅是进入这个组织的资格条件,因而在进入之后会不自觉地对身份进行忽视,而组织所赋予的角色,不仅附带着相应的权力内容,更涉及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处于组织中的人往往将角色认知摆在首位;而对于组织之外的人来说,由于缺少组织或集体的庇护,因而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政治归宿,而公民身份是一种合法的社会规定,不仅联系着个人的权利,而且证明着自我的存在。因此,组织外的个人一般是侧重于身份认知。可是,当组织内外之人发生利害关系后,就会呈现出身份与角色的矛盾。由于二者认知上的侧重,这就必然导致实际对话过程中的偏差,甚至有可能引发行为上的对抗。其结果要么是组织内一方运用组织权力强制另一方,在实践中发生的政府强拆、强征等现象可归为此类;要么是组织外一方过度利用所谓的身份合法性与优势对抗另一方,这在现实中也就是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可见,组织内外在身份与角色认知上的错位,不论形式如何都会造成一定的治理危机。而对于后者,长久以来,身份决定角色的关系模式始终没有产生矛盾,但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身份虽然相对固定,但角色却呈现出多元的变化。“人能够把自己打碎成若干个碎片而去填充多个角色和在多个领域中去开展活动”,从而对自我加以证明。这样身份与角色的关系就出现了某种张力,具体可以表述为:法定的身份带来了角色认同的障碍。例如,对于农民工问题来说,就是农民身份与城市角色之间的矛盾。在规范性的表述中,身份将农民限定于一定的生活空间,并附带有一整套专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而在现代性的实践中,角色却将农民带入城市的生活场域。这种城乡之间利益水平的差距固然是造成身份与角色矛盾的客观要素,但身份之上所附带的权利义务程度以及角色扮演的广度与深度更成为造成二者矛盾的政治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身份意味着言说,角色则意味着行动,一切政治都是言说与行动的集合,而这又是个人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途径。因此,中国未来的社会治理需要在身份与角色中寻求更好的解答。〔本文受到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现代审计科学”、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①[美]艾伦·C.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郑永年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02页。

②[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③[美]伊文·奈、维克托·杰卡斯:《角色概念:描述及评介》,载苏国勋、刘小枫主编《社会理论的诸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7~398页。

④[美]拉尔夫·林顿:《人格的文化背景:文化、社会与个体关系之研究》,于闽梅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⑥[英]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林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⑦[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⑧[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7页。

⑨[美]罗伯特·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⑩《大明令·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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