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40年:阶段演化、理论总结与未来思考
2018-04-14黄少安
黄少安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改革40年的历程可分为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革滞缓期、混合所有制五个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理论依据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然而,初期的“放权让利”不符合契约理论,“利改税”混淆了国家收益的依据;“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组不完全契约;股份制是最深入的产权改革;但国有经济的不合理扩张很难带来有效的经济增长,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利益集团,导致国有企业改革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是”“否”改革的二元悖论。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更大的实质性进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对顶层决策的认识并提升对顶层设计的执行力,理性认识和评判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绩效,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困难源于利益集团的阻挠,通过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深化国资委改革来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40年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自不必说,回顾历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于现在和未来非常重要。本文要做的就是在回顾历史、梳理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其经验事实证实或证伪了什么经济学理论,形成了哪些创新成果或理论贡献,进而探讨未来要使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更大的实质性进展,还需要在哪些重点领域进行突破。
国有企业改革40年的阶段演化
1.第一阶段(1979~1984年):改革初始的“放权让利”
1978年以前,我国的企业基本上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被称为“国营企业”,只有中央国营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区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国有企业改革也开始启动。尽管当时改革的目标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明确,但是,对“管得太死、企业没有活力、职工积极性不高、企业办社会、负担太重”等弊端,还是看得清楚的。“放权让利”作为初期的改革措施,就是针对这些弊端的。但具体改革措施在不同时段也有一些差异,开始是在企业进行“放权”试点,主要是国家对企业下放经营自主权,减轻税收负担,将部分利润留给企业;稍后在一些地区的企业实行盈亏包干的责任制和工资奖金体制改革,这有点像后来的“承包制”的雏形。1983~1984年,又进行了所谓的“两步利改税”。不过,总体上还是属于政府单方面对企业“放权让利”的阶段。
2.第二阶段(1985~1992年):“农村包围城市”的“承包制”
由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了巨大成功,启发了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承包制很自然地被当成经验运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承包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为主要原则,以“双保一挂”为基本形式,即企业保证完成承包合同确定的上缴税利,保证用自有资金完成国家确定的技术改造任务,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但是,具体的承包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上缴利润有递增包干、利润基数包干和超收分成、定额包干、减亏包干等;承包期限一般规定不得少于三年,四年左右的居多,实际上多数执行了两轮承包合同期。承包制的发包方是政府主管部门,由企业经营者代表与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原则,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包含一系列责权利关系的承包协议。
在这一阶段,有一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插曲,即价格双轨制,产品和原材料一部分由国家计划定价、一部分由市场定价,主要是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其实,早在1981年就开始实施了,当时主要动机是想依靠计划定价这一轨起宏观稳定作用,依靠市场定价这一轨搞活流通。当然,这只是政府的愿望和目标,实际效果非常差。一方面,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导致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1988年超高通货膨胀与此高度相关;另一方面,两种价格差距导致生产资料计划指标倒卖活动猖獗、寻租腐败严重,稍后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遇到的严重困难都与此高度相关。当然,它客观上也起到一种正向作用,即为当时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一定的高生产资料成本的发展空间,因为部分生产资料从计划管理体制漏出。这一所谓改革措施虽然不是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但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完全没有达到改革设计者的目标,反而对企业改革、价格体系、经济增长、民众预期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冲击。
3.第三阶段(1992~2006年):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乡镇企业就出现了股份制形式,准确地说是股份合作制。80年代中后期,承包制的诸多弊端开始显现,大体也是第一轮承包合同到期的时候,学术界已经在积极探索和建议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但是,由于当时高层决策者、民众、企业界等,都对股份制的相关知识知之不多,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位,再加上对“股份制是不是资本主义的”认识不一致,所以,并没有普遍推行股份制改革,而是先在上海这个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股份制就比较盛行的地方搞试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改革继续在承包制的轨道上进行,以完善承包制和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为主要内容。80年代后期中国经济严重过热和通货膨胀以及1989年后中国经济增长落入低谷,使得中国经济如何发展、是否继续改革、往什么方向改革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变得迷茫,甚至股份制改革的主张都被一定程度上意识形态化。这种状态持续到1991年底,刚好也是多数承包制企业第二轮承包合同到期的时候。1992年春天,邓小平发表了著名的“南巡讲话”,接着下半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中国开启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高潮。十四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就是股份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后来几年的改革,有很多具体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企业(含公开上市和非公开上市的股份制)、抓大放小、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兼并重组、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垄断行业的主辅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都是围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展开的。
这一时期的改革,虽然仍没有完全到位,但是,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困难多而大、成效显著,与以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很大的甚至是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第一,深入到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权改革;第二,目标非常清楚,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把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第三,国有经济总体上以战略性结构调整、部分退出为主。
4.第四阶段(2006~2012年):国有经济扩张和国有企业实质性改革滞缓期
这一阶段有两个重要背景或事件:一是2005年前后,在延续前一阶段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改制、管理层收购、并购重组等改革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媒体曝光以后,部分人士煽动民意,反对和阻挠国有企业改革,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改革几乎停滞,部分改革领域甚至出现逆转。例如,国有垄断行业主辅分离(辅业分离后进行股份制改革、国有资产退出)的改革不仅停了下来,而且垄断行业的国企大举向非垄断行业扩张,不仅导致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挤压民企生存空间,而且加剧产能过剩,滋生腐败。二是2003年组建的国资委,成为一个强势机构。一方面,虽然围绕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体系、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直到十八大以前,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和措施出台。另一方面,通过兼并、合并和直接投资,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和国有资产规模。从2003~2010年的数据来看,央企数量是减少的,因为要打造国企“航空母舰”,进入世界500强,关键是要做大,但是,央企资产规模却从7万亿增加到21万亿。
5.第五阶段(2013年至今):深入到“攻坚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和判断很深刻、很准确,意识到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国有企业的定位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做出了科学论述。①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为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等指明了正确方向,尤其是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是把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其他企业、投资者联系起来,充分呼应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015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进一步对如何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了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全面进入了“混合所有改革”阶段。那么,何为“混合所有制”?从一系列文件看,企业的组织形式其实还是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试点,90年代到21世纪初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那么现在重新提出,有什么特殊意义?第一,这是在非国有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让它们混合成股份制企业;第二,这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双向进入、相互入股的股份制;第三,这是不以国有股退出或减少为前提的混合入股,与以往主要是国有资产退出、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有明显不同。
国有企业改革40年的理论总结与反思
1.改革的总体依据: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尽管现在大家学习和运用的经济学理论丰富多彩,但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前期)总体上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调整所有制、产权关系和管理体制。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有两重含义: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核心的思想就是,生产力水平决定以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核心内容的经济体制或生产关系,而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组成的经济基础又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等;二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如果人为地建立起超越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和扰乱经济关系及经济体制运转。包括上述两重含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确实是一个国家或民族认识和判断其处于什么阶段、采取的制度是否合适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由于受到认识水平的限制,我国超前建立了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企业制度等),原来的所有制关系、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经营体制,实际上超越了生产力水平。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在重新确认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创新选择所有制关系和企业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就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创新性理论,我国的所有制关系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都是依据该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批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论证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提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或兼容的论断,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需要原理为依据的。
以下进一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具体方面进行理论总结与反思。
2.“放权让利”中的“非契约性责任制”和“利改税”中的“所有者权益”悖论
初期的“放权让利”改革虽然很重要,但只是在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的体制框架内,力不从心的政府对经营权的被迫下放,因为政府再不放权,企业就无法经营下去,亏损实在太严重。但是,在放什么权、放多少权、怎样放权等问题上政府仍占主导地位,主要由政府规定企业的责权利。企业不是一个与政府平等谈判、讨价还价、自愿签约的主体。因此,不能用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契约理论”去分析那个时期的“放权让利”,尽管企业领导者当时也确实存在类似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把这种“放权让利”视为科层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责权利调整,可能更符合实际,理论上更恰切。不过,这种改革客观上确实激发了企业领导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使得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当然,由于政府与企业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加上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难免有“道德风险”,从而使得政府所得相对减少。于是,相应的改革措施——费改税出台。
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费改税”,理论上混淆了国家作为宏观管理者、公共品提供者与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以及国家获取收益的依据。税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征收的,谁办企业,国家都可以收税,用于提供公共品和维持国家运转。利润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理所应当参与分配的,国家办企业,做了各项扣除后的纯利润就该上缴国家,这是国家所有权权益的基本体现。当时以为“利改税”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仅理论上有误,实践中也没有达到设计者的目标,实际上是不成功的改革,后来不了了之。
3.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
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大家所熟悉。企业本质上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签订的具有相对长期性的一组契约或契约集合体,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不同的契约,一般由主签约人发起,其他所有者自愿加入签约。谁是主签约人,总体上是由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或相对价格是不同的,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以来,(物质)资本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以,一般情况下,物质资本所有者是组建企业的主签约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处于主导地位。人力资本尽管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自身的特性,加上现在物质资本还是过于强大,其所有者必须把人力资本转换成物质资本(把人力资本或技术折成股份),才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②所谓公司治理不等于公司管理,也不等于政府对公司的管理和社会对公司的约束,而是主签约人即股东或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依靠契约来界定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责权利,虽然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但却不可能是完美的办法,因为不可能把契约签得完美无缺,把什么事情都事先规定得面面俱到。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契约总是不完全契约,这是实质性(不是法律上的权责利分配)不完全,即契约之所以不完全,不是不想签完全契约,而是因客观条件制约而被动的不完全。实际上,还有签约人尤其是主签约人为了应对未来情况变化而在签约时主动留下豁口,便于将来好商量,或者将一些具体情况及其决策主动留给非主签约人(实际是为了节约激励和约束成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还有主签约人的主动所为的性质,是为了保持签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也可以称为“开放性契约理论”。
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符合不完全契约理论所分析的契约的,或者说,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实际上就是一组不完全契约。当时实施承包制,最大的问题就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信息不对称。承包方一般都是国有企业的厂长或经理或党委书记,也有企业里的其他能人,他们比较充分地掌握了企业现状和未来发展潜力的信息,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即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具体情况的了解肯定远远不如企业中的人,更何况政府主管部门往往管着众多企业,使得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所以,谈判签约前,承包方就占有信息优势,会隐瞒企业的利好信息、夸大企业困难,签约后,又会隐瞒或传递虚假的企业财务信息,以减少上缴利润。而且,主管部门及其官员实际上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缺乏足够动力去尽量掌握企业真实信息。常见的情况就是,主管部门与企业一对一谈判,总是谈不过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多数情况下有利于承包方,而且签约后主管部门既很难也没有足够动力去监督承包方。这也是承包制一直被诟病的地方。当时的承包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是客观因素决定的、被动的,也不排除主管部门主观上的适度放纵,让承包方(企业)多一些自主权和利益空间,从而使得合同具有一定的主观的开放性。尽管承包制有缺陷,但是它毕竟是通过平等谈判和签订契约的方式来界定相应主体的责权利。关键是,承包制作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确实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进一步的改革。为什么政府主管部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承包方(企业)在所签订的契约中占优的承包制改革,结果还是促进了经济发展?无非是因为让企业及其职工多得一些利益,相当于放水养鱼,可以增加企业和整个经济的活力。
4.“产权改革”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股份制改革是最深入的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所有权即归属权是最根本的产权,它决定所有制性质。所有权也有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股份制条件下以股权形态存在。其他产权在不同条件下也可以有不同形态,法律上也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名称和规定。产权具有可分离、可交易等属性。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包括几个层面:一是改变所有制关系,即改变所有权性质或主体,包括把一些国有企业改变成非国有企业,例如,把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给非国有主体;二是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由原来的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改变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委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再委托给企业经理层经营;三是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即不同主体的权责利关系的界定、所有者对代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国有资产本身的管理体制改革,即谁来代理国家管理、如何管理国有资产的改革。几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都涉及产权改革,抓大放小、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及其改革、兼并合并、管理层收购、国有经济进退和战略性重组、债务重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职工持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改革等都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其中,1992~2006年的股份制改革在产权改革方面更深入、涉及面更广。
5.国有经济规模扩张与经济增长正相关的逻辑缺陷
只要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就必须也必然起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这是实践证明了的共识。国有经济的存在有其一般性(一般原因)和特殊性(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或一般性的存在空间主要是由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决定的:第一,为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不足,国有经济需要在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等领域存在;第二,为了经济安全与国家战略,国家需要直接控制一些资源和企业。至于特殊原因,主要是考虑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大国还是小国、处于发展的什么阶段、主要产业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什么地位、是否有战争或战争威胁、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关系等,是决定特定国家在特定阶段国有经济的规模、空间和产业布局的主要因素。中国经济现在处于什么阶段?有什么特殊国情?市场经济体制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到了中等收入阶段,国内各种矛盾交织,在经济、政治、军事等领域面临众多国际挑战,甚至战争危险,一定意义上可谓“内忧外患”。古今中外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处于这种情况下,都应该和必须加强对经济的控制力。③现阶段的中国不能走极端,既不能信奉极端自由主义经济学,否认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或者仅限于弥补市场失灵,也不能夸大国有经济的功能和存在空间,甚至否认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特征和要求。除开一些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国家控制、一些公共产品需要国家提供外,在一些竞争性领域,例如,关系国计民生的材料、装备制造、金融、信息、能源等,国有经济也需要有足够的存在。从现状看,经过一段时间的扩张,加上一些改革措施的滞后,国有经济的数量和存在空间明显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水平,既超出了一般需要,也超出了现阶段我国的特殊需要。然而,有一个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解答:上述第四阶段的国有经济规模是扩张的,而同时中国经济是持续以较高速度增长的,怎么解释?第一,前期改革的积极作用还有惯性;第二,国有经济扩张也意味着经济总量的增加,从而会产生短期的增长效应;第三,2008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发生后,中国政府强力反危机、保增长,增加的投资又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第四,非常重要的一点,这一时期,虽然面临经济危机,但是整个国家立足“不折腾”,西方国家也因为危机而无暇折腾中国,使得中国能集中搞经济。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有经济扩张超出合理规模就是对的、好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增长,不考虑增长质量;不能看到经济增长与国有经济扩张在时间上一致就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只看到国有经济增长也能带动经济增长,却忽视其对民营经济增长的挤出效应,如果不是被挤出也许民营经济能有更高效的增长;不能只看到当时的国有经济增长,不看到后期所面临的严重的产能过剩,产能过剩的领域绝大多数是国有经济不该进入或不该过多进入而实际上进入或过多进入的领域。
6.“利益集团”与国有企业“是”“否”改革的二元悖论
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在内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如政府用行政手段推进市场化改革、渐进式改革和经济政治体制不同步改等。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政治稳定基础上的主动改革,不是经济体制的自然演化,政府的主导和推进有其必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原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政府不主动放权根本就无从改起;中国的改革也不是激进的所谓“一揽子式”改革,而是分步骤、先易后难的渐进式改革,这样的改革避免了经济的短期剧烈震动,能够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先行,政治体制改革与之不完全同步,以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政治的权威性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稳定。这些都是成功经验,但是有利就有弊,只不过是利大于弊。主要弊端有:第一,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例如,国有垄断行业可能形成行业性利益集团,国有企业领导层也可能由于各种在职消费等形成利益集团,其他某些群体也可能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利益集团,他们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形的。第二,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可能被直接或间接用于攫取物质利益,滋生“腐败行为”,从而也形成一种“利益集团”。第三,国有企业的领导层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遵循行政规则的准官员,又是遵循市场法则的企业家,他们本身也构成一种很特殊的从业群体和利益群体,这两种身份的错位和矛盾往往使其在把企业做大还是做强做优的选择上,一般首选做大(越大,级别越高,国家越重视)。这些利益集团既是改革的副产品,又是进一步改革的阻力。
“利益集团”一般都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一些利益集团特别是隐形利益集团,使得国有企业陷入“是”“否”改革的二元悖论。一方面,某些利益集团可以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依靠非经济、非公开、非合法或程序合法实际不合法的方式牟取私利,“发改革财”,其结果必然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些行为会进一步成为改革反对者反对改革的依据;另一方面,如果不改革,对一些利益集团也很有利,他们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视为自家仓库、金库,运用多种手段牟取私利,某些所谓的国家垄断行业及其企业实际上是利益集团以国家名义垄断。能否突破这种两难困境,取决于改革的决心、胆略和智慧。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考
1.提升对顶层设计的执行力,使改革取得更多的实质性进展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必要性和难度的认识都非常正确,也有科学的顶层设计。但是,知易行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这里必须厘清如下关键问题:第一,中下层党委和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尤其是国资委,是否正确理解了中央的改革意图和顶层设计?是否朝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机制在各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目标努力?是否误解或迷茫了改革目标?第二,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到底怎么样?肯定有部分德才兼备的企业干部能把国有企业搞好,但是多数国有企业怎么样?有没有好的体制机制保证?既有和正在实施的机制和改革措施到底是强化了激励约束机制,还是没有改变甚至弱化了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到底有没有或者有多大程度的实质性进展?朝着什么方向进展?第四,如果对中央改革意图理解不正确或执行不力,原因是什么?因此,必须从上到下都勿忘改革初心,朝着目标努力,切实将中央的好政策落到实处,使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理性认识和评判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绩效
不同领域的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因为职能不一样,评价标准和指标也应该不一样。对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应重点考核定价机制是否健全、价格听证会是否发挥应有作用,对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应允许其合理亏损。在国家需要控制的竞争性行业领域,国有企业既需要按市场规则赚钱,又需要体现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在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领域,国有经济不需要存在,其存在本身就不合理,无论利润高企还是亏损,对整个国民经济都是弊大于利。应该存在的国有企业,即使有时利润大增,也不能简单认为国有企业机制好了、效率高了、完全可以搞好,要分清楚是因为垄断地位、价格上涨导致的,还是技术创新、机制改善和管理水平提高导致的。例如,能源行业国有企业因为价格暴涨而利润大增,意味着关联行业、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成本都会提高,可能引发成本推进型通胀,并不能说明是企业经营得好。
近期部分人士据说又为国有企业的“好”找到了依据,因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害怕中国国有企业。这一论调可能与中美贸易冲突有关,但确实非常滑稽。国有企业当然有搞得好的,其在合理的空间存在是必要的,而且美国等西方国家也确实有“指责中国国有企业受到国家补贴和各种保护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言论。但是,美国有指责中国国有企业的言论并不等于美国害怕中国国有企业,更不能说明中国国有企业不需要改革。美国等真害怕中国国有企业?看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总量中,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各自贡献的数据,看看非国有企业多大程度上导致中美贸易的美国逆差,就知道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美国使的中国式“离间计”,让中国自己越来越自信、崇拜其国有企业,不断扩张国有经济规模和空间,把民营企业都挤垮,最好回到改革开放以前。
3.深刻认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难点是利益集团的阻挠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决定,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对改革和改革红利的重视,也意识到改革进入深水区和艰难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基础和巨量资产的经营效率。尽管中央的改革决心很大,但是,改革的难度和阻力也很大。最大的困难到底是什么?改革开放40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主要困难是有区别的。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困难有两个:一是意识形态,即认识问题;二是承包制改革过程中主管部门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90年代以后,意识形态问题已经不再是主要困难,主要困难是“人”和“钱”的问题,即国有企业众多职工下岗再就业和不良债务问题。现阶段的最大最现实的困难就是利益集团的阻挠。阻挠有两种办法:一是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不利于自己的改革;二是一些本来有益的改革,因为他们的牟利而失去意义或作用打折,从而失去民众支持。尤其是隐形利益集团的暗中阻挠是改革的最大阻力和敌人,他们有能力影响改革,但又因为善于伪装和隐藏利益目标,富有欺骗性,可谓“打着红旗反红旗”,不一定能及时被高层决策者和民众识破。一些本来正确的话语和观点可能因为他们的曲解和渲染而在实践中走向反面。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这一界定是对的、符合事实的,但是经过极“左”式渲染和夸张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就没有人敢提“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就不能提国有资产适度退出了,谁提就可能被视为“损害党和国家事业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实际上,这完全是歪曲,因为“重要力量”不等于“唯一力量”或“全部力量”,而且,文件后面还有好多重视非国有经济的内容却被刻意地视而不见。
4.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国资委自身改革任重道远,到底怎样才能让它真正代表国家管人管事管资本?它本来就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长链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环,既是受托者,又是所有者代表即委托者。由于国有资产太多,它实际上没有能力和动力替国家管好资产,于是,很自然地扩充机构,成立了一大批受其管控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这些机构理论上说是国资委与具体企业之间的缓冲带、国有资本的运营者,但实际上都是具有一定行政色彩的公司法人,其主要领导都是准官员性质的企业人员。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高度依赖对国资委及其下属机构即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这一改革很不容易,会涉及诸多利益集团。实际上,国有资产数量规模、存在空间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大小和管理效率是高度负相关的,是要数量庞大、不合理扩张导致管理和经营效率低下,还是要数量合适、适度退出、存在空间合理、高效率?这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题,是一个数量质量替代问题。
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中,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天经地义。我们在这一前提下,讨论如何坚持、如何加强党的领导?通过什么形式才能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讨论这些问题本来很有必要,但一些利益集团故意把这些问题敏感化、意识形态化,好像谁讨论这些问题就是想否认党的领导。为此,必须明确加强和改善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有效控制和引导,对企业党委工作的考核也应该以此为标准。要避免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和口号下,因为目的不清、目标不明、方法不对而实际上否定或削弱了党的领导。简单地强化党委权力不等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空谈不做实事,甚至导致企业亏损破产,这样的企业党委权力再大、再忙碌,也不是好党委。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②黄少安、孙涛:《物质资本主导下人力资本的治理诉求及其实现——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的进一步思考》,《江海学刊》2017年第2期。
③黄少安:《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有进有退》,《经济参考报》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