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览》杂糅类勘误
2018-04-14邓桂姣
江海学刊 2018年5期
邓桂姣
宋代千卷巨作《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有一种类型性谬误频频出现,即杂糅互不衔接的多组句群于同一条引文之中,而有些杂糅成分应另作新条目,有的画蛇添足宜删去。兹举数例:
例1:卷二○三《职官部一·总叙官》:“《礼记》曰: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按:出《礼记·明堂位第十四》),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按:出《礼记·昏义第四十四》)
例2:卷七六八《舟部一·叙舟上》:“《左传》曰:齐侯与蔡姬乘舟于囿,荡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之绝也。蔡人嫁之。”(按:出《左传》僖公三年传,第二个“荡”字系衍文)。“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按:出《左传》僖公四年传)。
例3:卷七六八《舟部一·叙舟上》:“《尔雅》曰:舫,舟也。”(按:出《尔雅·释言第二》)“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庶人乘。”(按:出《尔雅·释水第十二》),“”《尔雅》作泭。
例4:卷八三七《百谷部一·谷》:“《尔雅》曰:中有岱岳,与其五谷、鱼、盐生焉。”(按:出《尔雅·释地第九》)“谷不熟为饥,仍饥为荐。”(按:出《尔雅·释天第八》在《释地》前)
比观《太平御览》体例,同一类目下所引材料系同书者,首条冠以“某书曰”,以下同书的每条皆冠以“又曰”或“又某篇曰”;同书材料凡是不同篇章或相同篇章互不衔接的多组句群,如果都包含类目(或含类目之义)即另作新条目,互不衔接的内容互不杂糅。上举例1、3、4,应将不同篇章的内容独立成新条目,前冠以“又曰”。例2僖公三年部分语义已完整,僖公四年部分不应含类目“舟”,此属画蛇添足,宜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