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案落判:葛优获赔7.5万元
2018-04-13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3期
近日,北京一中院對“葛优躺”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2016年7月,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处理适当。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