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电力用户的安全现状及应对措施
2018-04-12于来福
● 于来福
高危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以及中断供电可能造成较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特殊场所的电力用户。高危电力用户并非个别零星的用户,在某些地区,甚至是供电企业的核心用户。提高高危电力用户的安全水平,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局面,其意义至关重要。
1 高危电力用户存在的问题
从公开数据得知辽宁省某年受检的1000多家高危电力用户中,其中557家存在着或轻或重的供用电安全隐患,其中煤矿348家,占62%;非煤矿山122家,占22%;冶金39家,占7%;化工48家,占9%。由此可见,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供用电隐患治理,是辽宁省高危用户供用电安全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就总体评价而言,从电压等级来看,66千伏变电站状况普遍好于10千伏变电站;从企业所有制形式来看,国企、外企、股份制企业均好于集体和民营企业,集体和民营企业好于私人和承包租赁企业;从隐患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应具备而不具备双电源,应配备而未配备应急电源,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电工素质低,不能完全达到工作要求。
就整改情况而言,557家存在供用电安全隐患的企业中,受电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73项,已整改267项目,整改率为72%;受电装置存在一般安全隐患1245项,已整改882项,整改率为71%;管理方面存在隐患1413项,已整改779项,整改率为55%。其整改率远远没有达到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
2 高危电力用户存在的隐患及原因分析
高危电力用户供用电存在隐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供电企业、高危电力用户、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供电方面
供电企业经过多年,特别是近几年来的电网建设与改造,电网健康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如辽宁电网每年新建与改造工程投资额达百亿元,但是由于规划、投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少数变电站、线路不能完全满足N-1要求,容载比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电网内一次网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重要用户的供电方式也不尽合理,以致于造成农村地区的一些民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私人承包租赁的高危电力用户T接在农网线路上。主网电源布点有限,供电设备设施陈旧,安全供电可靠性降低,线路“串糖葫芦”现象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受到外力破坏或其他用户电气故障,极易引发高危电力用户停电。
2.2 用电方面
据统计,辽宁省应具备而不具备双电源的有38家高危电力用户,这些单电源的高危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在受检后的整改方面,虽绝大多数企业进行了双电源的建设改造,但大部分企业以各种借口仍是边生产边整顿,不能认真贯彻停产整顿的基本方针。更为严重的是,还有极少数企业仍未进行双电源的建设改造。
部分高危电力用户重经济效益,轻用电安全,对安全用电存在侥幸心理,供用电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设备投入不足、维护不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存在。在业扩报装选择用电方案和设备选型时,往往人为降低标准,不能满足国家安全供电技术标准,不按照安全供电要求投资建设双电源、专用线路。
相当数量的高危电力用户的应急工作亟待加强。部分企业虽然现场有应急预案,但预案的编写内容空洞,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进行过相应的演练。另外,非计划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一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够,没有定期试运行记录,甚至有些自备发电机没有进行电气连接;有些备用发电机为了应付检查,哪有检查组就移到哪里。
进网作业人员素质低下,技术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持证上岗是保证进网作业电工人身安全和入网设备安全运行的根本,辽宁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一再申明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但部分高危电力用户的电工,仍没有取得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或持早已过期的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
为数不少的电工对倒闸操作、两票三制、电力作业流程管理、安全工器具使用等基本技能不清楚,很难满足供用电安全的需要。“两票”制度是防止人身事故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但相当数量的10千伏用户变电站在进行操作和作业时不填操作票和工作票。66千伏变电站基本上能执行“两票”,但填写的也不规范,达不到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是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重要措施,个别变电站“两措”不落实,特别是落实“防污闪”“电缆防火”“防小动物”“防雨”等项目更是执行得不坚决、不彻底。有些用户变电站没能开展现场运行规程修订、设备管理、图纸与图表等必要的技术管理工作。极个别煤矿井下停送电和用电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考核,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3 监督管理方面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主管部门已经发生变化。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该管但力所不及,能管的部门即供电企业又不具备行政职能,对高危电力用户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对其进行监督协调,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行规行约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管理上缺乏法制约束。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或不到位,尤其是供电企业用电管理职能弱化,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这也成为大多数高危电力用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难的症结所在。根据规定高危电力用户必须具备双电源,但在检查中所发现的不具备双电源的高危企业,却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甚至在整改中仍未停产,这充分暴露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不严。
2.4 认识方面
众所周知,高危电力用户的用电事故,不仅会给企业本身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且对电网造成严重的冲击。其中高危电力用户非计划停电极易诱发人身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经济损失,将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威胁,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在我国已经多次发生因供用电原因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极为深刻。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高危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严峻形势的认识。而辽宁省高危电力企业存在的各种隐患,莫过于对思想认识方面的隐患,也就是仍有不少高危电力用户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的用户,对“高危”缺乏刻骨铭心的认识。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科学规划电网,优化系统运行方式
供电企业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高度重视电网建设规划,结合负荷特点,充分利用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和老旧设备的改造力度。统筹电网与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将高危及重要用户的双电源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在系统建设和检修时,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下,应提前与高危及重要负荷电力用户沟通。
3.2 加大投入,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高危电力用户要吸取国内外由于供用电引发的重大事故教训,加大双电源建设力度,保证供用电安全。加大设备改造力度,认真贯彻电力行业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做到应检必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进网作业人员素质,加强进网作业人员的培训,所有进网作业、维护电工必须持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不断加强电气运行管理,两票三制、作业管理、标准化作业等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行规程,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及供用电管理制度,并确保贯彻落实。
3.3 高度重视高危电力用户停电的应急管理工作
高危电力用户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响应、恢复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演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善供电电源和应急电源。
3.4 加大高危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检查力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将高危电力用户纳入安全检查的重点范畴,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关停。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对促进高危电力用户用电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企分开以后,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企业履行用电检查职能有限,无法对用户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应逐步建立高危企业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
3.5 高危用电企业自身是关键因素
切实消除高危用电企业的供用电隐患,根本关键在于用户单位本身。倘若高危电力用户坚定不移地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供用电的安全管理,注重人员培训,投入资金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技术含量,那么可以坚信,高危电力用户必然是一种完全崭新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