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的伦理认同
2018-04-12窦立春
窦立春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现代公民概念的最大缺陷是以国籍身份掩盖甚至遮蔽公民的精神归宿。公民身份的确证不仅需要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意义的厘定,更需要伦理学层面的深度阐释。公民身份概念的伦理学推进,有助于揭示公民身份所具有的伦理灵性与道德实践能力,增强公民归属感和国家凝聚力,伦理学视域下的认同研究可以为公民行动提供精神动力和价值源泉。
一、公民身份认同的伦理始点:“从实体出发”
公民身份概念历久弥新,它发轫于公元前6—4世纪,20世纪中后期再度复苏,在学术界备受关注。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被广泛应用,其内涵丰富多元,却又莫衷一是。英国学者德里克·希特在《何谓公民身份》一书中对公民身份的论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德里克·希特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传统出发,分别对公民身份进行了阐释: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强调个人权利至上,以及国家对个体权利的工具性作用,认为公民身份只是实现个体自由的手段;共和主义则强调公民美德,以及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对共同体的奉献,倡导个体积极献身普遍的公共福祉。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议与分歧在于:其理论出发点是个体还是共同体?公共事务和公共福祉是手段还是目的?
倘若,从伦理学视角深度剖析两者的区别,其根本差异在于,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还是“从实体出发”思考问题。正如黑格尔所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1]173以个体为出发点和目的“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是缺乏精神的,因为个体之间只能做到集合并列。自由主义秉承的原子式探讨方法,将每个公民还原为原子式孤立个体,使个体与共同体剥离,共同体成为实现个体权利的工具。在此状态下,将这些原子聚集起来,使“我”成为“我们”的方式只能是个体之间的“集合并列”,即以契约方式建构个体之间的形式普遍性。契约的前提是个体同意,只要个体同意,契约可以随时签订,那么,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撤销。契约建构起来的关系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仅具有形式普遍性。所以,以契约关系建构起来的公民身份,坚守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形式普遍性。它既缺乏内在凝聚力,又“没有精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体缺乏归属感的伦理难题,更不可能为个体主动承担实体义务提供伦理动力。
“从实体出发”探讨问题,既能使个体具有归属感,又能增强实体凝聚力。实体即共体,或公共本质,“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2]5樊和平曾撰文指出:“黑格尔哲学中,实体的概念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涵:第一,实体即共体,是公共本质或普遍本质;第二,实体的对立物是自我,实体的本质规定既不是自我,也不是普遍,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第三,实体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最重要的品质和条件是‘精神’,只有透过‘精神’,实体才能形成,或者毋宁说,实体本质上是精神性的,它透过精神建构并且只有借助精神才能完成和持存。”[3]325-326实体的本质规定是精神,实体典型的形态,即为伦理实体。伦理实体是实体具有价值合理性的依据。
古希腊城邦为我们呈现了伦理实体的传统样态。在古希腊,公民一词源于“城邦”,意指“属于城邦的人”。在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城邦是公民实体性的典型表现形式,公民身份是获取属于城邦成员资格的评判标准。“属于城邦的感觉极为重要,如果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就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的惩罚。[4]61”公民通过选择过一种城邦所要求的普遍生活确证自我身份,公民身份也只有在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意义上才能成立。公民参与城邦的公共生活,其行为以城邦为出发点和目的,只有这种以城邦为实体的个体才具有德性。古希腊公民身份的获得不是为了拥有财富或者权力,而是一种全身心的归属感的确立,城邦“以促进善德为目的”[5]141。每个人最为优良的生活方式,就是把整个城邦作为一个整体,每个人对城邦贡献的多少决定着他们各自在城邦中分享份额的多少。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对整个城邦认同感的阐释,进一步揭示了公民身份的伦理意义:公民以整个城邦为本质和存在方式,只有这样人类才会幸福。“公民之‘公’,在于‘一个人的心就是所有人的心’,‘公民’表明个体以实体的伦理普遍性为本质和存在方式,个体只有体现共体的本质才有现实性与合理性。”[6]一个人只有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只是属于家庭,那么他就是无实体的阴影。作为个体的公民只有以实体的伦理普遍性为本质和存在方式,且体现共体的本质,才有现实性与合理性。反之,脱离了作为伦理实体的城邦或者国家,公民身份就会丧失伦理性,公民就会失去与城邦或者国家伦理精神的同一性。当公民以原子式个体的方式呈现自我时,“公民”这一身份就会丧失伦理普遍性,患上“伦理缺乏症”,甚至成为精神世界中的“空心人”。
公民身份内蕴伦理普遍性。其伦理普遍性通过理论形态和现实形态两个层面表现出来。其理论形态表现为:伦理实体的伦理精神,亦即国家伦理精神。其现实形态表现为:公共福祉,亦即公共事务。“从最本质的意义而言,公民是个体普遍性的政治抽象,这种抽象使个体在社会中具备了普遍的作为‘人’的含义。现代政治以公民的参与作为前提,旨在以人为方式保障个体‘人之为人’的条件。”[7]11从政治哲学视角观之,公民是人之为人这一普遍性的政治抽象,公民参与是实现人之为人的条件。这一政治学观点的伦理学基础是:人之为人是人类伦理普遍性的价值诉求。人们从不同视角探寻人之为人的公共本质,探讨“人类何以可能生活在一起”的道德理由。伦理普遍性是使个体守住人之为人的公共本质,且按照这一公共本质行动的道德框架。个体只有按照其身份所规定的普遍性要求去行动,才能获得享有此身份的资格和价值合理性;个体只有坚守公民之“公”的伦理普遍性才能获得完整成员资格。
在此,伦理学视域中的公民概念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推进:其一,由政治向伦理的推进。因为公民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伦理概念,公民是政治存在与伦理存在的统一。在生活世界,公民需要国家制度的外在保障;在意义世界,公民需要归属感和家园感。其二,由概念向理念的推进。“概念”与“理念”的区别在于,“理念”具有将“概念”实现出来的冲动和能力。公民不仅是一个概念,而且是“概念”及其现实性的统一。公民不是原子式个体的孤立存在,而是具有伦理灵性与道德实践理念的伦理存在,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有精神”的公民。公民的伦理灵性在于其内蕴的伦理普遍性,伦理普遍性是公民之谓“公”的灵魂。公民通过认同自身与伦理共同体的统一性,分享共同体伦理精神,获得伦理灵性。而且,只有通过“精神”把握公民之“公”的伦理普遍性,才能使公民道德成为“伦理上的造诣”[1]170,使公民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表现出伦理普遍性。将公民由“单一物”提升为“普遍物”的力量是伦理认同的力量,使公民成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精神是伦理精神。具体内容可以表述为:公民是坚守且追求伦理之公的道德之民。坚守伦理之公是配享公民资格的伦理前提,道德之民是分享伦理之公的必然结果。由此,公民身份在理论上实现了伦理—道德的统一,也实现了身—心、生活世界—意义世界的统一。因为在意义世界,只有怀揣一颗伦理之“公”“心”的公民,在生活世界,其“身”才不会被撕成碎片,而是以各自不同的言行呈现着伦理普遍性。
公民身份的伦理认同研究,建构的不是某种结构或者功用,而是对意义世界的坚守。因为“认同是行动者意义的来源,是个体在文化特质或相关的整套文化特质的基础上经由个别化而建构意义的过程,意义是个体为其行动的目的所做的象征性确认……只有行动者将之内化,且将其行动意义环绕着这一内化过程而建构时,它才成为认同。或者说,认同建立的是意义”[8]3。对意义世界的坚守,在公民层面看,就是坚守伦理之公的普遍性,个体在分享这一伦理普遍性中养成公民德性;在国家层面看,就是将国家作为伦理实体,以经济、政治、文化等方式体现伦理之公的魅力,彰显社会至善。伦理认同是建构公民与国家精神同一性的道德力量,亦是使“我”凝聚为“我们”的内在动力。
二、公民身份认同的伦理前提:将国家作为伦理实体
国家的伦理性为公民身份认同提供了伦理信念与道德依据,也只有在一个具有价值合理性的国家中才能培育出好公民。尽管全球化浪潮使公民身份呈现出多元性和差异性,超越国家层面的公民身份也在冲击和挑战着国家公民身份的国籍边界。但是,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那样:“生活在现代国家中的人们从不怀疑自己是特定国家的‘公民’,而且也无不注意到国家在其生活中所扮演的多样性角色。”[9]160-168当今时代,国家仍然是公民身份获取伦理认同的现实基础。国家的伦理性成为公民身份认同的逻辑前提。
公民只有在自身具有合理性的国家中才能获得完整成员资格,伦理教育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个体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那么,什么样的国家才是好的国家?什么样的公民才是好公民?如果一个国家不具备良好的法律,公民是否、能否以及如何去认同?这些都涉及国家的伦理合理性问题。在此,黑格尔关于国家伦理性的论述或可借鉴。黑格尔曾指出:“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1]254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国家的伦理性:其一,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其二,国家终极目的的设定及其实现必须充分调动主观自由的能动性,关照个人对特殊目的的追求;其三,国家的伦理合理性必须将公民普遍福祉与特殊需求相结合,实现公私、义利的统一。
就我国的状况而言,在传统社会中,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结构模式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提供了先验合理性。“中国建筑在这样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10]114在家国一体的传统模式中,国是家的推演和扩展,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伦理成为国家合理性的先验基础。但是,当前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诸多特征,市民社会的出现成为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市民社会打破了家庭作为自然伦理实体的意义,使社会建立在利益和需求之上,伦理却丧失了。“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1]197作为“个人私利的战场”的市民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1]309。市民社会向我们展现的是个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战场,但却无法为社会和谐秩序提供道德合理性根据。在市民社会中,契约伦理为原子式个体建构起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作为家庭向国家过渡的中介环节,是一种无精神、无生命的共体。而国家与市民社会有着本质性区别:“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说到底不是它们的构造特征,而是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终极目标。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是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私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乃是市民;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是人们依凭法律和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乃是公民。”[11]90-91市民社会的出现彻底解构了家国一体的伦理关系,将人从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中揪出来,抛向原子式存在的深渊,原子式孤独个体更需要在国家中找到归属感。
黑格尔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1]253。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就我国的现实状况看,公有制方式凸显了国家对财富公共性的伦理考量。公有制的主体性地位为财富公共性的价值诉求奠定了基础,公有制主导下的“单位制”模式为人们提供了归属感。“单位”在中国社会结构中,既具有国家的经济政治功能,又寄托了“家”的伦理温暖。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念,更好地关注了个人对自身特殊利益的需求,调动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伦理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与私的统一。公有制主体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伦理追求也只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由此,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消除贫困差距、实现社会公正成为当务之急。
公民将国家作为伦理实体,以国家为内在目的和信仰,实现个体特殊性利益与国家最终目的的统一,至少需要通过两个现实中介:国家权力与财富。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成为影响国家伦理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国家秉持权利公共性和财富普遍性的观念和行为,就能增进公民身份认同;反之,权力腐化与财富分配不公,就会使国家远离伦理合理性,阻碍公民身份认同。这一点可以在关于“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发展规律”的三次大调查中窥其一斑。第一次调查显示:“在关于‘你对哪些人的伦理道德状况最不满意?’的问卷中,政府官员高居榜首,达74.8%,演艺娱乐圈48.6%,企业家33.7%。”[12]这些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方面掌握话语权的三大群体,反而成为人们最不满意、最不信任的群体,这是一场严峻的信任危机。人们对三大群体的不信任直接影响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以及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也直接影响到国家凝聚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二次调查结果显示,“伦理道德状况‘不满意度’最高的三大群体,政府官员为48.9%,企业家为23.2%,演艺娱乐圈为25.6%”[13]。与第一次调查相比,人们对政府官员、企业家、演艺娱乐圈的满意度在提升,这说明国家反腐败工作赢得了民心。第三次调查结果为,“政府官员54.6%,企业家46.5%,演艺娱乐圈54.8%”[13]。三次调查结果不容乐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14]67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官员高居榜首,成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最不满意的群体,这一结果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政府官员,既是国家公民,又是国家公职人员,其伦理真义在于:政府官员不仅应该能够意识到自身的特殊需求与国家普遍福祉的同一性,而且应能够按照国家的伦理普遍性行动。政府官员、企业家、娱乐圈等三大话语权群体,要成为凝心聚力的引领力量,就必须接受一场“精神”的“洗礼”,自觉建构起自身与国家精神的同一性,重塑自身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的道德形象。
三、公民身份认同的伦理方式:精神同一
当前,过度的自由主义和精致的个人主义,正在消解公民的伦理普遍性,导致伦理缺场,认同式微,伦理精神缺失,所以精神同一与价值共识成为我们深度探究的重大课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自由主义的过度,使道德自由僭越伦理认同。伦理认同与道德自由的分裂成为现代文明遭遇的重大问题。在去主体、去基础、去权威的后现代思潮中,道德—伦理、自由—认同的辩证关系被割裂。于是,脱离认同的自由与伦理缺场的道德相继而生,无边界的自由与无伦理的道德相结合,高扬脱离共同体的个体自由与私利,将个体置身于“一切皆被允许”的魔咒之中。个体与实体分离,个体陷入无家园的流浪境地,成为孤独存在者。每个个体只顾及一己之私,伦理缺场,公民的伦理普遍性被遮蔽。那么,公民将认同什么?其次,原子式思维方式凸显。原子式思维将个体孤立起来,强调个体权利与自由,担心个体对实体承担义务。原子式思维渗透至国家认同层面,表现为个体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剥离,以及个体对国家的消极态度与冷漠情绪。但是,脱离了实体的个体也因此丧失了生命力与精神源泉。那么,公民将如何实现身份认同?再次,工具理性解构伦理精神,公民归属感与家园感缺失。公民对国家的伦理认同不仅是对国家制度化的认同,在深层意义上,它还涉及公民的归属感和国家凝聚力。面对工具理性对伦理精神的解构,我们应该如何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精神同一性?
在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过度的自由主义、精致的个人主义以及工具理性的诸多局限,进行一场“精神”的“洗礼”,培育实体伦理精神,使被物质世界遮蔽的精神世界重新焕发活力。我们尝试从伦理学视域推进对“精神”内涵的理解:一是“精神”相对于人的自然存在状态而言,是对自然存在状态的超越;二是“精神”与“良知”互释:“夫良知一也,以其妙用而言,谓之神;以其流行而言,谓之气;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传习录·答陆原静书》)良知即精神。三是“精神”与“理性”比较,内蕴行动的倾向与能力,是“良知”之“妙用”,体现为知、行合一。公民之“良知”就在于不仅能够意识到公民之“公”的伦理普遍性,而且能够按照伦理之“公”的普遍性行动。将公民之谓“公”的伦理普遍性通过“个别化了的现实”的人体现出来。我们需要的正是能够通过伦理精神将公民由个别性存在提升为普遍性存在的力量,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精神同一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首先,从国家层面,培育国家伦理精神,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精神境界,完善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本性,使国家体现伦理普遍性,具有伦理合理性,从而为“公民认同什么”提供价值框架和道德方向。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将国家理解为保障个体权利的外在必然性和最高权力,却没有将其视为个体内在的公共目的。而这恰恰是国家认同的根源。“国家的力量就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1]261国家的伦理性就在于个体以国家为内在目的和信仰,并将个体特殊利益与国家最终目的相统一,两者统一的现实中介是国家权力和财富,即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完善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本性,就是要通过官员腐败与分配不公两大社会问题的解决,使政府官员、企业家、娱乐圈等群体认识到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扭转人们对三大群体伦理道德状况不满意的现状,提升人们对三大话语权群体的道德满意度,使政府官员、企业家、娱乐圈名人重新成为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等层面引领航向的道德榜样。同时,进一步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精神境界。“担任一定官职的个人,以恪尽职守为本人收入的来源(这是担任官职的条件),这就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有些公务人员仅仅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是没有真实责任感的……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要他把他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主要兴趣放在这种关系之中。”[1]312-313公职人员不能为了生计才担任职务,也不能将担任公职看做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契约关系,而应是他把自己的精神和特殊的实存的兴趣放在这种实体性关系中,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这就需要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培育国家公职人员的伦理精神,重塑公民对国家的伦理信心,建构公民与国家共同体的精神同一性。
其次,从社会层面,在市民社会中建构伦理共同体,为公民身份认同提供伦理关怀。市民社会解构了个体的实体性,使个体脱离了家庭这一自然的伦理实体,成为社会中失依的原子,市民社会成为“个人私利的战场”,造就的只能是市民,而非公民。市民社会是个体意识得以客观化和现实化的场域,在这里,伦理实体瓦解了,伦理本质消失了,伦理普遍性崩塌了。每个人为自己的私利而搏斗,没人会关心公共的普遍利益和终极目标。市民社会呈现出两个原则,一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一是“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1]197。所以,市民社会是中介,“在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1]197。在此,“自由地活跃着”的就是个体主义伦理,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过度张扬淹没了实体性,个体也因此失去了精神家园。但是,个体身份的发展必然经历家庭成员—市民—公民的辩证历程。市民是家庭成员转向公民的辩证否定阶段,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中介环节。在市民社会中,人们在经济博弈、理性算计的同时,更需要探寻经济实体背后的伦理意义,通过伦理共同体的建构为公民提供情感上的归宿,为那些“为私利而斗争”的公民提供伦理温暖,以填补单位制解体后的伦理真空,为原子式个体提供临时性的根,为无家园感的个体搭建临时帐篷。
最后,从个体层面,培育内蕴伦理之公的道德之民,通过培养公民的爱国心培养有国魂的公民,建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精神同一性。公民身份认同过程就是个体主动分享实体普遍性,即分享国家伦理性,形成完整公民资格,且配享国家伦理精神,养成公民德性的过程;同时,也是道德主体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概括为个体—实体—主体逐渐成长的辩证历程。分享了实体性的个体公民成长为道德主体。这一过程,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公民的爱国心,公民的爱国心促使国家精神通过个体公民转化为现实行为。一般说来,爱国心作为从真理中获得的信念和已经成为习惯的意向,就是一种信任,它是这样一种意识:“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1]267爱国心习惯于把共同体看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其爱国心的伦理特质在于,意识到国家既体现了我的实体性,又体现了我的特殊性,国家实现了我的实体性与我的特殊性的统一。而只有那些受到完全教养的人才能看到国家生活中每一事物里的肯定的东西,在国家中找到“我的实体性”,没有教养的人喜欢论辩,好找岔子,难以认识好的东西及其内在必然性,彰显的只有“我的特殊的利益”。[15]爱国心使公民在国家中看到了“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相统一,使公民在国家中获得伦理安全感,安全的习惯成为第二本性。此时,国家不再是外在于“我”的他物,而是与“我”紧密相连,互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