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研究

2018-04-12胡延福师伟伟

大连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村落村民

胡延福,师伟伟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传统村落保留着古朴的建筑风貌、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及世代流传下来的传统节日、民俗风情,是传统农耕文明的精髓,也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村落见证了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发展进程,在历史文化研究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蕴含了极高的文化价值和研究意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传统村落的文化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迅速的提升,已经引起了各个研究领域的重视。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发展传统文化的热潮兴起,传统村落的保护也逐渐提上政府工作日程[1]。另一方面,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问题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社会环境下,表现诸多矛盾。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传统村落如何保护与开发等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一、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现状

鉴于传统村落的价值和意义,对它们的研究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不断有成果问世,根据现有的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模式研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主要分为就地保护、异地搬迁和旅游开发三种模式。博物馆式和街区院落式是就地保护模式的两个觉类型。异地搬迁模式主要是针对历史遗存较为分散的村落而采用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的保护理念、方式和做法等在学术界争议较大。旅游开发模式侧重于利用传统村落的资源优势,在开发中保护。

(一)就地保护模式

博物馆式:“保存”是博物馆式保护的核心工作,主要是将传统村落建设为博物馆,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出资,成立新的组织体来维持传统村落的运转和发展[2],强调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收藏保护。为了挽救濒危文化、深挖文化价值而实施的传统的博物馆式保护模式。该模式不仅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包括对乡土文化、传统手工艺、民俗民风、乡村记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中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①参见1986年4月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1986年12月,国务院以《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形式作了批示。。但这些文化符号大多散落在民间,必须通过收集、整理,对它们进行集中保护,秉持“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挖掘传统村落的发展潜力。二是活化保护。收藏保护形式主要是对传统村落中民居、器物等的保护,而活化保护在保护民居、器物的基础上,更以保护“民居传统”为重要内容,通过挖掘和保存传统民居的功能,使这种“传统生活”继续存在于现实中,进而使得传统民居与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相互融合。

街区及院落式: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第一次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并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他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3]。也就是说要重点对某些成一定规模并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街区和古院落进行抢救性保护。

历史街区的保护,是以传统街巷和院落生活为基础的,这些古老的生活方式能反映出特定时期的历史文化,并逐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某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该保护模式只注重保护了物质遗产,而忽略了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更新后的街巷和院落,保留了甚至是加强了街区的商业功能(一般是旅游功能),但原住民的离开往往会造成传统街区独特的民俗民风无人继承而中断。

(二)异地搬迁保护模式

异地搬迁的保护模式也被称为拼贴式保护,主要针对历史文物、传统建筑较为分散的村落,整体保存不好,名录不收,也不在保护之列的,个别的老民居搬迁至一处,新建一个“历史地段”进行保护,简单来说,就是对分散在民间而又十分珍贵的传统民居进行集中保护与展示。例如西安关中的民居博物馆和安徽蚌埠的民居博览园等,就是采用把分散在各处甚至濒危的古民居加以收集,并进行易地、重建和修复,这样做不仅能够达到较好的保存效果,在供人们观察、体验的过程中,也能够加深人们对传统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体验。应该说,传统建筑只有在它的原址上才最有价值,不能为搜集它而搬走它,不能只为旅游效益而妄加“改造”,不能使建筑成了“文物”,失去原生环境和原住人口,原真性消失,其最终目的还是要以保护文物为主[4]。

(三)旅游开发保护模式

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是指由政府出资,对村落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使经营权与管理权相统一。该保护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保护行动,这种保护在甄选和认定中主要针对的是数量丰富、形态完整且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村落,将其列如名录进而加以保护。由政府成立专门对村落进行保护和开发,注重保护、注重社会效益;这类保护模式规划整体性强,具有良好的协调性;能够集中力量,短期见效,所有开支均由政府承担。但在该保护过程中容易造成产权不明晰,村民利益难以协调;由于政府管理机构庞大,市场灵敏度低,经营往往难以持续;村落的保护需要投入巨资,仅靠政府的力量,资金压力较大,村落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企业主导型:企业主导是指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政府以承包的方式将古村落的经营权外包给企业。一般是由企业承包古村旅游资源,由企业投资,对古村落进行规划开发、宣传推广、客源组织和经营管理等,村民收取租金或得到旅游门票分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更有利于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企业主导模式无论是经营能力还是管理水平,都具有显著优势,开发速度快、旅游成效较明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古民居开发与保护的法规条文,村落的开发即使交由企业操作,也必须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在对古村的开发过程中,必须由政府旅游和文物管理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规划进行监督论证。开发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要请专家组分析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参与古村落旅游开发的私人企业,将如何抢占旅游资源、如何快速获利放在第一位,而不是考虑如何培育市场、保护古建筑。而在占有古村落旅游资源的初期,少量的投资甚至不投资便可获利,造成收入分配不均从而损害村民的利益。面对这种为了眼前利益而一味开发,主观性地忽视保护的做法,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杜绝占用资源又不开发的现象,否则会导致村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5],也难以实现保护古民居的目的。

村集体开发型:村集体开发保护模式是指传统村落居民及其村委会自筹资金、自主开发,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相统一。该保护模式下村落里的村民和村集体作为直接利益主体对村落进行开发利用,资金自筹,村民自主性强,外部矛盾较少;此外,在这种模式中,村民参与程度高,能较好地缓解当地就业压力,有利于村落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下,资金不足、开发速度慢,经营管理非专业化、旅游创新和客源组织能力低下,需要强有力的村委会班子,若缺少专业指导,保护容易陷入误区,见效比较慢。

二、传统村落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乡村是不可替代的人居环境类型,丰富完善人居环境体系。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是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6]。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文化艺术大多已经奄奄一息,作为传统村落主体的农民也越来越趋向现代城市的生活方式,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到毁坏、传统乡土建筑被大量改造、青壮年的人口外流导致传统村落承载的文化失去了灵魂。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利于传统村落的保护

当前,我国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而地方性保护又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地域性。村落的规划及建设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归国家住建部管理,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归文化部管理。作为具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三重属性的传统村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

(二)农村老龄化、空巢化趋势加剧传统村落保护的难度

传统村落大多年代久远,且分布于相对偏远落后的山区,极少数传统村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往往只有拿到了国家级或省部级“头衔”的传统村落才能得到较好保护,绝大部分的传统村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谈不上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如今,“空心化”更加剧了传统村落的败落: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人力资源匮乏;资本流失,农业产业单一化,加剧了城乡二元化;农业资源严重浪费;农村人口比例失衡等消极影响。与此同时,“空心化”还会造成村落建筑因无人居住而带来不可修复的损害;导致传统手工业、地理地标、民间文学、民间戏曲等具有民间特色的文化载体也不复存在。

(三)拆旧建新带来“自主性破坏”

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也存在许多不恰当的做法。比如,在用地政策上,旧房的宅基地迟迟不拆,或拆不了,而新房的地基又审批不下来,此外,“拆旧建新”工作没有进行整体规划,许多村民为了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而进行随意地“拆旧建新”,导致古村落出现“自主自建性破坏”。

有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曲解成大拆大建,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土地资源为名,进行大规模的村庄撤并、迁并活动,整村搬迁合并甚至整村推倒重建现象层出不穷[7],盲目地进行工程建设,麻木“拆古”,再疯狂“造古”,导致村落布局遭到严重破坏[8],使不少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受到重创甚至消失。

(四)过度开发导致“旅游性破坏”

由于各种保护体制不健全、不合理,导致很多地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薄弱,一切规划建设项目都以促进当地旅游发展为目的,对传统村落的规划开发不是科学合理的保护性规划,而是旅游规划,片面追求其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由于保护管理不合理、不到位导致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遭到损毁而不复存在。“重旅游开发、轻文化保护”,以“拆旧建新”、“保护性拆除”为借口进行过度开发, 导致传统村落不断遭受“旅游性开发破坏”。

(五)村民意愿与传统村落保护之间矛盾重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代久远、设施落后、格局不合理的传统建筑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复加之村民对传统建筑修缮所需的资金、技术的缺乏,如果在政府部分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传统建筑保护十分艰难:村民一般不会将仅有的资金用作传统建筑的修缮使用,而更愿意盖起混凝土结构的现代房屋;即使村民有意愿对传统建筑进行修缮,但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这种修缮往往也是一种非专业性的,实际上也是对传统建筑的破坏。

三、传统村落整体性保护与利用的思考

当前,我国传统村落面临着城镇化进程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等多重机遇和挑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加强保护,这些具有特色的传统村落建筑可能还将面临着被拆迁、整改,甚至是撤并的危险。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本文认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中应做如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法律法规,让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

首先,应该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配套立法工作,在立法基础上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村落普查工作,确定传统村落的不同级别,实施相应的保护开发措施,建立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切实遵守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科学管理”的方针,强化“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保护原则[10]。完善土地置换政策,加强传统村落用地的监督和保护,结合实际,支持并帮助村民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村民通过土地或房屋产权的置换或租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增加保护和开发工作的资金支持。根据当地特色和资源禀赋,明确保护目标,合理规划方案,逐步实施,从而做到有效保护。

(二)提高认识,培养自觉保护意识

虽然现在政府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越来越深入,但是村落也未能真正实现活态传承,其中关键因素在于人的认识,包括作为传统村落保护的主体的村民、传统村落开发主导的政府和投资者,也包括关注并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每一个个人。

村民有了自觉保护意识,认识到传统旧居、遗留物什、传统习俗的价值,认识到自己的主体性地位,才会主动承担起保护的角色;随着政府和投资者自觉保护意识的加强,就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扬弃掉旅游开发等同于村落保护的观念、摒弃开发过程中忽视农业文化、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的做法,从而真正做到保护与开发相结合;随着每一个关注传统村落的人的自觉保护意识的提高,整个社会就会形成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的良好风气,同时,那些违背传统村落保护原则、片面追求经济价值的做法将无所遁形。

只有真正让人们认识到传统村落的价值,才能真正培养出人们的自觉保护意识。所以,应该加强国民的文化素质教育、道德培教育,积极制定和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提高人们对传统村落价值的认识。

(三)政府应坚持文化自觉,深化文化资源研究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及其保护改造人员的的配合,各级政府应该坚持文化自觉发挥引导作用,构建完善的保护规范和策略机制,对传统村落的发展脉络及相应价值进行全面整理和认定,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传统村落相关资源的实践转化和应用研究,探究传统村落传承与发展的新途径,搭建有效的交流平台,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促使学术成果向实际价值转化。

(四)多方位保护相结合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与当地自然环境、旅游、文化三者结合发展,相互促进。在保护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同时,又要合理规划开发项目,使传统村落摆脱贫困现状;在村落格局重塑和环境整治的同时,又要加强配套服务建设,使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在维护村民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的同时,也要利用好传统资源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和文创产业等适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产业项目,真正走上“保护促进利用、利用强化保护”之路。

四、总结

我国学界关于传统村落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传统村落的形成演变、保护、旅游开发等方面,在法律、政策、制度等领域研究较少;研究学科则主要集中于城市规划、旅游管理与建筑技术等相关专业,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较少;研究对象主要是那些文物建筑遗存丰富且价值高、村落格局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村落,即对进入“名录”的传统村落研究较多,而未进入“名录”的研究较少。

鉴于我国传统村落数量多、形式多、情况各不相同等特点,在未来的研究中既要注重从整体的角度对传统村落的渊源、发展、特点、价值、保护及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研究,也需要对个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多学科研究将成为未来的研究的主流,那些受城市化建设影响较大的传统村落更是要引起关注。

参考文献:

[1]徐春成,万志琴.传统村落保护基本思路论辩[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58-64.

[2]李昕.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合理性探

[3]冯骥才.传统村落保护的两种新方式[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5(08):65-66.

[4]安徽首例仲裁收回历史文化名村旅游经营权案调查[EB/OL].[2009-04-12].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content_11224018.htm.

[5]周乾松.城镇化过程中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对策[J].城乡建设,2014(08):6,13.

[6]周乾松.我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思考[N].中国建设报,2013年1月29日,第3 版.

[7]刘馨秋,王思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农史,2015(04):99-110.

[8]周乾松.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J].理论探索,2011(04):86-90.

猜你喜欢

保护模式村落村民
定点帮扶让村民过上美好生活
张存海:带领村民过上好日子
猫科动物的保护色
能人选出来 村民富起来
油画《村落》
“共享村落”:乡村新的入住方式
“共享村落”:拿什么让人魂牵梦绕
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及其侵权判定标准
CBD体系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研究
蒋虚村村民为何没有获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