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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回顾、发展现状及展望

2018-04-23王谢勇

大连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试验区负面建设

徐 静 ,王谢勇

(大连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由国际环境和国内的经济发展催生的。从国际来看,国际贸易组织所重视的国际货物流通已经不能满足各国的需要,相继出现了诸如TPP、TTIP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等自由贸易区。这些自贸区形成之后能在极大程度上改变国际贸易规则、标准以及格局。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金融、保险、证券和投资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不具有进行新一轮的经贸规则的谈判的基本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和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双重功能其核心是制度创新,承担着转换政府职能、提升投资及贸易便利化、各领域的创新以及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任务,有利于中国应对国际形势的转变,主动融入到全球化经济治理的新格局中,进一步完善中国对外开放的格局,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我国自贸试验区的研究回顾

通过在中国知网以自贸试验区、自贸区等主题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600篇左右的期刊文章,根据图一可以看出从2013年成立自贸试验区以来,自贸试验区的章按安发文量经历了一个快速上升的阶段,到2015年以后,发文量趋于稳定。从统计图可以看出自贸试验区仍然是学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图一:“自贸试验区”为主题的文献数量检索图

通过整理其中600篇左右的文章,如图二所示,可以发现文献大致分成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与发展、发展评价、主要研究任务这几个方面。其中主要研究任务又包括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法律保障制度这几个方面。

图二:文献分类占比图

(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与发展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由1个增加到4个最后又增加至11个。2013年9月我国正式宣布成立上海自贸试验区,这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自贸试验区,是中国自贸试验区的1.0版。 夏善晨(2013)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在积极的走出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开放,建设自贸试验区也就是为了顺应这一背景。通过分析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和和建设理念进行分析,认为自贸试验区在建设过程中要确定经营主体,避免开发的无序与投机,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时候要避免使用保税区的理念[1]。李志鹏(2013)通过对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模式进行梳理并阐释了我国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内涵,认为我国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既要学习国际先进的经验,但是在经验借鉴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实际,以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为目的来对标全球先进的自由贸易园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2]。李静秋(2014)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应该推动我国的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并且减弱其他经济体对我国贸易的封锁,使我国在跨国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的阻碍减少[3]。

经过一年的建设,上海自由贸易区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成果,但还不足以完成国家的使命,2015年4月新增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1+3的格局, 可称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2.0版。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遵照总体方案分别对接粤港澳深度合作、津京冀协同发展、两岸经济合作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尚正平(2015)认为成立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进行扩区,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新的突破,中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4]。高运胜(2016)认为通过新增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中国自贸试验区逐步形成了兼具多种开放关系的制度体系以及战略体系[5]。王珍珍(2016)认为“一带一路”战略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是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探讨中国自贸试验区与 “一带一路”的互动融合机制意义重大。分别从经贸合作、金融开放、人文交流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前中国四个自贸试验区融入 “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和实践探索,并与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的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相结合,提出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融入到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对策建议[6]。

为了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以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底宣布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 形成了1+3+7的格局, 可称为中国自贸试验区的3.0版。姚铃(2017)认为新扩展七个自贸试验区,不仅在地域上将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从沿海扩展到了内陆,而且开放内涵也从最初集中于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等六大服务业领域与“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过渡到聚焦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重大主题先试先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四大区域效应[7]。李光辉(2017)认为新设的七个自贸试验区既有沿海、中部、西部又有东北,再加上原来已经设立的四个自贸试验区,初步形成了先试先行的发展区域发展布局,这七个自贸试验区既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战略相结合,又与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布局相一致[8]。盛斌(2017)认为新增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标志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从试点探索阶段进入了成熟发展的新航程,基本形成了以“1+3+7”自贸区为骨架、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的全方位和高水平区域开放新格局,并为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重要支撑[9]。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评价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胆先试先行,探索建立符合国际经贸规则要求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很多学者在自贸试验区该朝哪个方向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左诗(2014)通过比较中外自由贸易园区的,认为中国应该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来建设自贸试验区,以此来促进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转变,由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来促进全国范围的开放,并且促进我国的贸易规则与世界规则的接轨[10]。龚柏华(2014)通过研究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认为中国要在国际化和法制化的要求下优化管理模式、投资准入条件、金融创新、海关监管以及税收等方面的营商运营环境[11]。肖林(2015)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在保证国家安全领域不被涉及的情况下,进行最大程度的开放,在诸如新的国际经贸规则,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建设等方面先试先行,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12]。沈玉良、彭羽、李墨丝认为(2016)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不仅要试点国际贸易新规则,而且要结合中国的实践,为参与甚至引领 21 世纪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提供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这需要进一步深化在投资、金融和贸易领域的制度创新,并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区位以及本区域在开放型经济体制中承担的任务,在功能拓展中调整和完善制度创新,成为区域对外开放的增长极[13]。李光辉(2017)通过梳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成效,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该加强全盘的战略考量,形成推进合力,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互动联通,理清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路径与边界,做好总体布局与特色结合[8]。盛斌(2017)通过对自贸区的建设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该设定更高的目标,对标多边贸易规则设定更高的标准[9]。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任务研究

从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方向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我国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在实现贸易便利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制定对接国际的法律规范方面进行先试先行,建成符合国际经贸规则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我国自贸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以及建设成效。

1 贸易便利化

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彭羽、陈争辉(2014)认为通过借鉴WEF对贸易便利化的评价指数,设立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的评价体系,认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明显偏低,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各职能部门垂直化管理,各部门协调机制不畅,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海关、商检、外汇等政府机构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14]。王冠凤(2014)认为跨境电商能够促进贸易的便利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建立区域电子商务协同工程,建立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体系[15]。匡增杰(2015)通过梳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管理模式的创新经验,认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未来应该实现管理体制理念、重点、手段的逐步转变,分阶段分别借鉴新加坡、美国以及国际上的不同形式的“单一窗口”模型,借鉴美国的分类管理经验[16]。葛顺奇、沈玉昊(2017)通过梳理、对比WTO、TPP以及中国参与签署的FTA中的贸易便利化的条款认为中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并加强相应事中事后监管, 对标国际贸易新规,有针对性地深化海关、边检体制改革,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为外贸企业减负助力,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17]。高运胜(2017)认为我国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要深入研究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及“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相关内容,侧重边境管理和营商环境改善,完善推广“单一窗口”通关模式,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海关合作,同时建立服务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配套政策体系[18]。

结合我国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的有关研究以及我国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现状可以可看出我国自贸试验区在建设过程中,从企业申报、通关效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极大的促进了贸易便利化,自贸试验区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对标国际贸易便利化标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来推进贸易便利化。

2 投资便利化

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负面清单为核心,大量学者对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在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应该逐步减少负面清单的内容。龚柏华(2013)认为中国对外资在制造业方面的限制过大,大部分都可以取消。负面清单也需不断修订,时刻以国际化的标准为参考[19],[20]。商舒(2014)认为2014版负面清单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制定,与原目录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限制产业和管制措施,没有突破。负面清单对服务业的限制较多,且与国际新型投资规则之间存在差距[21]。李墨丝,沈玉良(2016)提出要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扩充负面清单的架构、对不符合措施的内容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增强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多个方面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22]。盛斌(2017)认为负面清单中,对外资投资、以及外资企业的持股等的限制程度较大,各项管理措施缺乏明确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描述[9]。肖林(2017)认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占比任然较大,在很多方面如内容、透明度、行业分类等与国际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在负面清单法治建设支持方面也有所缺失,负面清单仍需要进一步改进[23]。

通过学者的有关研究和我国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条款仍然很多,与国际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自贸试验区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先试先行,进一步缩减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

3 政府职能转变

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蒋俊杰(2013)认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有以下六个方面:建立高效运作的大部门制,实现“一口式受理,一站式服务”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信息联动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管理[24]。王丹(2015)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有政无策”,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规范;自贸区内企业的多项审批权集中在不同层面的部委或委办中,企业审批流程更加复杂;自贸区政务人员的服务认知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25]。陈奇星认为(2016)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构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以“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为依托,再造政府流程,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26]。肖林(2017)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安全审查制度与反垄断审查制度尚未有效落实。综合监管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在放宽准入的同时,综合监管制度还比较薄弱,信息共享不到位,部门之间缺乏协同,影响了监管成效[23]。

但是自贸试验区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碎片化,没能形成一个综合的监管制度,使得各部门缺乏协同性,创新改革难以顺利实施。

4 金融开放创新

对于自贸试验区的金融体系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账户分账体系、人民币国际化以及风险防控这几个方面。余颖丰(2013)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以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并根据自贸试验区的需求,建立与之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27]。仰炬、唐莹(2014)认为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较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过程中必然要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帮助中国打通国际金融市场,上海自贸试验区应该进行脸人民币中心的建设,以此来实现人民币的跨境交易、结算,在交易主体之间设立以各类金融衍生产品为基础的风险管理体系[28]。徐明棋(2016)通过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改50条”与之后改进的“金改40条”以及其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作了分析,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使国内金融市场与其衔接,对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9]。刘彬、李麟(2016)通过使用实物期权和期权博弈的方法分析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试错”机制退出成本对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的影响,认为政府部门要鼓励自贸试验区进行试错,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成本,这样才能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创新[30]。肖林(2017)认为自贸试验区的FT账户需要进一步扩展其试点功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FT账户对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的限制仍然比较大,并且其使用主要集中在经常项目上,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推广金融创新经验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阻碍[23]。孙元欣(2017)通过分析《美国BIT范本》金融服务条款、美国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认为中国与美国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投资口径、所涉义务、措施形式、清单规范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自贸试验区应继续在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发展新金融服务、大数据金融监管和系统集成、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对接国际规则,先试先行[31]。

5 法律保障制度

自贸试验区在几年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在法制建设的方向上,丁伟(2013)认为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法治现行,在遵循法治统一的原则下进行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办法,兼顾国家法治原则的稳定性、普适性与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的多变性和特殊性,积极探索可供推广、复制的法治经验[32]。贺小勇认为(2016)自贸试验区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需从行政驱动转向立法驱动,在行政监管时要运用法律思维,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强化商事审判能力,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风险防范机制[33]。龚柏华(2016)认为自贸试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虽然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是与成立之初的要求任然存在差距,需要针对这些创新理念制定新的法治规则,确保自贸试验区更好的发挥改革和示范作用[34]。陈利强(2017)认为中国自贸试验区在实践中由于法治改革不够系统导致制度创新结果实施并不理想,遇到了地方化、碎片化的问题,并建议自贸试验区使用“特别授法权模式”,为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成果提供实质性的法治保障[35]。程慧、张威(2017)认为我国自贸区的法律体系存在滞后性、非系统性、前瞻性不足等问题通过分析国际上几个国家的自贸区立法现状,认为中国自贸试验区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自贸试验区法制的统一性,也要关注到特殊性,给自贸试验区一定的制度设计的权利,增强法律调整的系统性,并且在法制谈判的各个方面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36]。

整体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的法制框架,但是自贸试验区的法制改革权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治改革措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出现了碎片化的问题,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要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同时,还要注重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的特殊性,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法治创新。

二、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现状

(一)贸易便利化体系

目前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海自由贸易示范区为了解决重复申报和提交单证的问题,最先建设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了办理过程以及简化了数据的整合,实现了申报模式的改革创新,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这一运行模式。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后也采取了“单一窗口”的模式,在港口业务与通关业务的对接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大幅度的提升了通关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主动的应用“单一窗口”。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津京冀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进一步缩短了货物的口岸滞留的时间口岸通关效率提升了75%,明显提高了区域贸易的便利水平。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探索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新模式,大大简化了口岸环节,为促进跨区电商的发展,在跨境电商方面形成了闭环监督管理体系。广东自由贸易区极大的降低了验查率,实现了商品的“源头可溯,去向可查”,也聚集了大量的电商企业。海关监管方面施行“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与国际对接的贸易监管制度。

(二)投资管理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创新投资管理体系,形成了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体制,提升了对外开放的水平,聚集了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到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投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后,转变了原来的正面清单投资管理体系,公布了第一批负面清单,通过近几年的建设,负面清单条目数由最初的的190条缩减到了2015年的122条通过改革又进一步的缩减到了95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对大部分行业给予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三)政府职能转变

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展开了“证照分离”,取代了原先繁冗的投资审批和管理制度。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最先开始实施“一照一码”,平潭片区率先实施“综合审批”,对投资项目的每一个阶段都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一日办结”的综合审批,所有的审批部门成为一个整体来面向市场主体。这一改革精简了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优化了投资项目、整合了中介服务资源,使得企业的设立由原来的29天缩短至最快一天,进一步吸引了企业投资。

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了项目的审批权限,极大的缩短了项目审批的时间;在风险防控方面建立了清单,实施了信用分类。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以信用风险体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依托信用体系进行市场监管,政府的联合监管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率先推出了政府职能监管的服务模式节约了企业的办事成本,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金融创新体系

上海自贸试验区自建成之日起宣传推广了一大批的金融创新政策,社会反映良好。账户分账核算体系的形成促进了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平台的形成,通过境外融资大大降低了企业资金成本,支持企业海外业务的发展。在全国推广了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外汇管理制度。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浅海蛇片区在金融方面先试先行,率先推进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放程度比其他自贸区高,实行了灵活的政策,投资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贷款时所受的限制也较少。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还在外汇管理的改革和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加强与粤港澳的金融合作的基础上依托香港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五)法律保障

从已经运行了几年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各自贸试验区根据各自的战略定位展开了相关的司法创新,奠定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基础。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司法文件,加强司法理念的创新。如上海自贸试验区公布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天津自贸区公布了《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福建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广东自贸区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保障体系等,通过法制原则指引自贸区进行制度创新,确保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审判公正、高效。

在审判机制改革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了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邀请符合案件方向的专家法官进行审理,在金融案件的审理方面,从各类相关的研究机构中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了商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福建自贸区设置了诉讼事务司法服务窗口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广东自贸区率先聘任港澳籍专业人员作陪审人员通过于港澳相关机构等进行诉讼案件的协调解决。天津自贸试验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法律支持,以确保它们的规范运营和发展。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3周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贸试验区形成的可供复制推广的法律经验制定并颁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司法建设方面进行了多项创新,在解决一照多址等问题方面,《意见》指出要正确认定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注册地址;贴牌加工在自贸试验区十分常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化处理;在海事审判方面,放宽了外方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持股比例,及时根据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在实施“负面清单”时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整体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的法制框架,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但是自贸试验区的法制改革措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出现了碎片化的问题,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制创新还要及时的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来确保各法律法规的协调。

三、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现有的自贸试验区文献以及自贸区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探索。

一是自贸试验区在开放的范围和深度方面仍需加强研究。自贸区的开放程度不够高,从投资便利化方面来看,当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准入依照“负面清单”来管理,负面清单的条目过多,与高水平的开放存在较大的差距,管理措施中禁止投资的项目和股权限制等项目所占的比例较高,在金融、教育、医疗、文化以及电信等服务业的投资准入限制占很高的比重,这会阻碍外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集聚,各自贸区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探索缩减负面清单,加大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以此来促进投资便利化。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贸易便利化。目前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但是自贸试验区的通关成本仍有削减的余地,我国自贸试验区在贸易便利化方面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贸易便利化有待进一步推进。在自贸区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继续推进“单一窗口”的改革,逐步将一些成熟的服务贸易纳入到“单一窗口”的管理中,进一步促进海关监管方式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并且应该对标国际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园区,如香港、新加坡、迪拜、鹿特丹等,在对标过程中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建立安全与便利并重的自由贸易模式。

三是加快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来看,自贸试验区应该进一步促进资本与金融账户的开放以及人民币的跨境自由结算以及人民币资本账户自由兑换,制定“金改40条”的实施细则,促进“金改40条”在自贸试验区的落地。在促进金融业开放的同时也要注重风险的防范,研究制定金融业的负面清单,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提高在进一步加强金融开放时的监管能力。

四是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改革研究需要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不足,对接协调过程艰难,周期长,部分领域的改革创新缺乏配套政策,难以实施,改革呈现碎片化。自贸区在发展过程中要在借鉴已有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选择适应系统集成、提升改革创新的整体性、协同性要求的管理模式。上级政府应该加强面向片区的简政放权力度,向上加强沟通和政策协调,力争承接较多的放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策与地方发展水平的匹配。

五是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建设。自贸试验区在法治改革的过程中即使地方的进行了法治创新,但是由于上位法的存在,以及上位法的改革缓慢,使得创新成果很难顺利的实施。在法治改革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各层面的改革不一致,阻碍了相关改革的推进。我国自贸试验区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顶层设计的作用,从国家层面出发制定符合11个自贸试验区发展形势的引导性法律文件,并且及时对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调整,更有效的促进法治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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