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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 当企业“贴心人”

2018-04-12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7期
关键词:贴心人安监淮安市

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如何以执法为民为核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中须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刚柔相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淮安市安监局在执法中逐步试行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尝试引入权力色彩平淡、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合意的柔性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通过刚性执法方式与柔性执法方式相结合使用,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积极开展行政指导。淮安市安监局出台行政指导制度,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全领域、执法行为全过程,努力以柔性、非强制性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以企业和群众更易于接受的方式来实现监督管理目的。先后出台了《淮安市安监局全程说理式执法及全程记录式执法工作制度》《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管以案释法制度》等,通过淮安市安监局“101%服务流动红旗”优质服务竞赛、专家服务、暗查暗访,啄木鸟进园区、诚信公示等系列活动来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推行分类分步执法模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于当事人属初犯且行为属较轻级别,经教育后能够及时整改消除影响的,一般不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级别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则采取先宣传教育、责令整改,后根据其整改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则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深入开展业务研究。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地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对执法工作开展中所遇见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为执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市安监局开展执法的重要工作模式,对于柔性执法方式应用这一全新的课题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柔性执法方式的探索和运用,基本达到了适度减少执法强制手段、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的预期目标。

和谐执法,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是为了履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同时也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和治理隐患,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只能作为一个辅助手段,督促企业重视安全和落实措施,将企业安全管理向好的方向导向。那么在安全监管中如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呢?

首先,安监部门要用好行政处罚这一重要执法手段,秉承“执法先送法、监察先服务”的理念,采取先提示、后检查,先警示、后查处,先约谈、后处罚的“三先三后”人性化执法措施,并通过开展“送法下基层”“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主动为企业、群众、基层提供安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管理的难题,实现与企业的和谐共处。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创建“优质服务、优良绩效”为抓手,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狠抓队伍作风建设。理顺监察执法和服务企业的辩证关系:执法不是暴力,服务也不是羸弱,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查处违法行为虽会给企业带来暂时的“阵痛”,实质上是“治病救人”;始终坚持“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在执法中加强服务,在服务中推进执法;执法中杜绝“冷、横、硬、推、拖”现象,防止“唯罚必罚”,明确监察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不是为了把企业“打昏”“打死”,而是要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理性发展、长效发展,为经济发展优化环境、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让执法行动取得效果。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安全生产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大大高于事故整改的“投入产出比”,这是1:5的关系。我们的处罚就是要让企业知道错在哪里、为什么会错和如何不出错,警示企业自觉规范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今天的处罚,是为了避免以后更大损失,这才是事故预防、监察执法的真正目的。

抓好执法作风建设。监察执法做到对事不对人,坚持以人为本、以企为尊、文明执法、和谐办案,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督促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树立安全监管的威信,形成安监执法的强大威慑力,有效彰显安全生产法律威严。

准确定位,甘当企业“贴心人”

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在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上都有着重大区别。作为安监部门必须准确定位,使双方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上都做到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才能保证自己履职到位。安监部门作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定位既不应是包办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俎代庖”式管理,也不应是企业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事后处罚,而应该定位在对企业是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是否依法安全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上。具体应着重体现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审查“门槛”,构建并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及相关奖惩机制,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同时,作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安监部门还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员工到班组、车间、企业直至管理层的分级管理体制,使政府的安全监管建立在最基层、最坚实的基础上。

与此同时,安监部门作为政府部门,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处于强势地位,但不能忘记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是自己的核心定位,不能自以为凌驾于企业之上,对企业“吹胡子瞪眼”。而应该本着平等协调的态度,尊重企业在一线生产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采取柔性监督检查态度,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坐到一起,多听取来自企业一线的声音,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与企业达成一种在监管模式下的合作伙伴关系,甘当企业“贴心人”,共同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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