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焦化厂“2·10”万吨储煤仓垮塌事故调查
2018-04-12黎伟
黎伟
(重庆钢铁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400080)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重钢”)于1890年创立,是已有128年历史的“三朝国企”。重钢集团的核心子公司重庆钢铁是重庆市唯一实现了H股、A股上市的公众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钢铁”)是以生产钢铁为主业的。
2015-02-10夜班期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原煤储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05:30左右,19#储煤仓突然发生坍塌。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后,推定出19#储煤仓坍塌前的实际装煤量为9 108.54 t。该事故造成19#储煤仓标高10.0~54.3 m仓体及上部钢结构完全损坏,BM508输煤皮带机损坏,所幸这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处理,认真排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过系统的检查后发现,其余7个储煤仓同样存在重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决定这7个储煤仓停产停用,由专业机构鉴定和加固。
重钢在2015-04—12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01对涉及事故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2·10”储煤仓垮塌事故责任追究15人,其中2人解除劳动关系,2人行政记大过,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警告,1人行政降级,其余人员经济责任制考核。
2015-04—12,在事故调查期间,重庆市2015年第五轮专项巡视全面展开;2015-10,重庆市第三巡视组进入重钢集团开展巡视工作;2015-12,巡视工作结束。2016-03-07,市委第三巡视组向重钢集团反馈巡视情况,巡视反馈情况包括重大事故背后可能隐藏严重的违纪问题,存在关联交易、围啃重钢的问题。巡视期间,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已按规定移交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巡视反馈情况后,2016-03-10,由重庆市安监局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准确勘定、查明了“2·10”储煤仓垮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16-08-17,事故调查组得出了调查结论。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综合分析,得出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经过调查后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监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计,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履行质量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较大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重钢环保搬迁工程完工后,重庆钢铁股份公司连续发生了 2015 年“2·10”储煤仓垮塌、2013 年“2·18”停电、2012 年“10·15”停电等多起事故。发生的这3起典型事故引发了职工群众的严重不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此,依据重庆市纪委常委会2016-09-22审议通过的《关于对重钢集团三起事故责任人员开展纪律审查的工作方案》、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和驻市国资委纪检组的要求,由重钢集团对上述3起事故相关责任人员——12人进行立案审查,并追究纪律责任,同时,于2016-11-10做出了“重钢党发〔2016〕65号《关于给予重钢集团三起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的通报》”的处分决定。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引发事故的问题入手倒查各方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改进质量问题,消除监管漏洞,加强基础管理,以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08-11,是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1997-10-17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2007-02-28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搬迁至长寿,厂址在长寿晏家工业园——重钢三峰工业园,公司焦化厂拥有JN60-6型焦炉6座,年产焦炭3.60×106t。
1.1 焦化厂的6座焦炉与24个储煤仓
焦化厂分两期建设,形成了3.60×106t/a焦炭的生产能力;相对应的重钢新区由1#、2#、3#、4#、5#、6#焦炉及其配套建设的24个储配煤仓(1#~24#储煤仓)构成。
1.2 焦化厂一期2.40×106t/a焦炭生产能力
焦化厂建设形成的第一期具有2.40×106t/a的焦炭生产能力。第一期2.40×106t/a焦炭生产能力对应的是重钢新区1#、2#、3#、4#焦炉,相关配套建设16个储配煤仓,即1#~16#储煤仓工程。其中,计划先建设1#~9#储煤仓,然后再建设10#~16#储煤仓。
该项目形成2.40×106t/a焦炭能力,其投资主体是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钢环保搬迁2.40×106t焦化系统储配煤仓工程时,是由中冶焦耐工程技术公司总承包的,储配煤仓合同总额为24 960万元。在2013年完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这些成为了重庆钢铁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1.3 焦化厂二期1.20×106t/a焦炭生产能力
焦化厂建设形成的第二期的焦炭生产能力为1.20×106t/a。第二期1.20×106t/a的焦炭生产能力对应的是重钢新区5#、6#焦炉,其配套建设8个储配煤仓,即17#~24#储煤仓工程。该项目从立项、建设到投入试生产,共形成1.20×106t/a焦炭生产能力,其投资主体是重庆钢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合同编号为钢股合技2011—001(技),项目合同固定总价13 432.63万元。签订总承包合同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甲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是乙方。
这8个储煤仓总承包项目的概况是: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由17#、18#、19#、20#、21#、22#、23#、24#共8个储煤仓组成,其中,单体筒仓4个,双联筒仓2×2个,外径相切,18#、19#是双联筒仓。储煤仓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圆形筒仓结构,内径21 m,仓底标高+8.3 m,仓顶标高+54.3 m,单仓施工图纸设计标注储煤10 000 t,仓壁厚度350 mm,仓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仓下为出煤装置,设置6个出煤口,仓下支承结构采用筒壁和内柱共同支承,仓下筒底标高±0.000,仓下筒顶标高+8.3 m,筒壁厚度600 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筒壁采用环形条形刚性基础,柱子采用独立基础,以中风化岩层为持力层;钢筋采用HPB235和HRB335;仓上建筑采用钢结构框架,主体高度为4 m,局部高15.7 m。该筒仓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011-03-28,相关部门发出了中标单位通知书。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主体结构工程17#~24#储煤仓以7 517万元发包给民营企业——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承接施工业务。
2 19#储煤仓垮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5-02-10T05:30左右,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原煤储运系统的19#储煤仓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发生以后,重庆钢铁股份公司按照国家相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分别向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简称“冶金质监总站”)和属地管辖单位重庆市长寿经济开发区报告。
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一行及时到现场核查,并在2015-02-13召开的质量专题会上向重钢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要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
2.1 事故发生经过
2015-02-10夜班期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原煤储运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05:30左右,19#储煤仓突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9#储煤仓标高10.0~54.3 m仓体及上部钢结构完全损坏,BM508输煤皮带机损坏,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其余7个储煤仓同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这7个储煤仓当即被停产停用,并由专业机构鉴定与加固。
2.2 重庆钢铁股份公司处置突发事故情况
2015-02-12,公司决定成立“焦化煤仓抢险工作组”,下设6个工作小组,以确保储煤仓安全、顺利抢修完成,及时恢复生产。同时,相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重钢保卫处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封闭管理;重钢建设公司根据排危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排危施工,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取证监测和抢险监测工作委托重庆川东南地质矿产检测中心实施。
2015-02-17,重庆钢铁股份公司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重钢股份文〔2015〕58号)向长寿经济开发区进行了汇报;2015-03-26,重庆钢铁股份公司安全环保处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长寿经济开发区报送了《重钢股份公司关于焦化厂19#煤仓垮塌事故情况说明》。
事故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委托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实施,19#储煤仓的恢复及合同范围内另外7个储煤仓的加固设计工作委托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对重庆钢铁提出的要求是:①重庆钢铁要采取相应的保产措施,以满足现实生产的要求;②重庆钢铁主导事故调查取证检测和抢险监测工作。
依据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19#储煤仓垮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为工程质量问题,以及现场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的初步情况,按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为依托,及时组织重钢集团和重钢股份专业人员成立事故处置工作机构,开展事故现场的保护、评估工作,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事故现场的取证检测和抢险监测工作委托具备资质的重庆川东南地质矿产检测中心实施,事故现场取证检测工作与现场拆除清理工作交叉实施。
2015-02-20,完成了19#储煤仓仓壁垮塌部分的钢筋、混凝土取样工作;5月初,现场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立即进场对未垮塌的筒壁和梁柱结构进行钢筋数量检测及混凝土实体强度检测,并同步实施对于其余7个储煤仓的钢筋间距、钢筋直径、混凝土强度、外观缺陷等多项检测。现场检测工作于2015-05-30结束,检测报告于2015-07-04正式提交。
2015-02-13上午,在焦化厂会议室召开了重钢焦化厂筒仓质量事故处理的专题会,冶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在听取了各方汇报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后,对下步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5-04-09,颁发了“关于下发《重钢股份公司焦化19#储煤仓垮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全面负责并有序、连续地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5-04-29,公司召开了事故调查工作首次会议,全面部署、安排推进事故调查工作,具体执行情况是:①2015年5月中旬地质勘察单位报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地质勘察自查报告》;②2015年6月上旬监理单位报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监理自查报告》;③2015-07-15,施工单位报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分包工程自查报告》;④2015-07-21,总承包单位报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总包管理自查报告》;⑤2015-07-21,设计单位报送《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工程设计自查报告》。
2.3 事故项目实体检测
对于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的19#储煤仓,按现场破坏特征分为8.300 m标高以下梁柱基础部分和8.300 m标高以上筒体部分。对建筑物主要区域和位置进行了实体检测,事故现场的取证检测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重庆川东南地质矿产检测中心实施。后来,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在2016年二季度的现场实物勘测中发现了施工单位在标高+8.30 m处并未修建HL3梁(筒壁暗环梁)。根据储煤仓工程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应该在标高+8.30 m处筒壁外侧设有HL3梁(筒壁暗环梁),HL3梁断面尺寸为600 mm×1 000 mm。但是,在由政府牵头的联合调查组现场勘察的过程中,发现并未修建、设置该筒壁暗环梁。
2.4 事故发生的机理分析
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19#储煤仓,设计装载能力10 000 t,推定发生事故时装煤量9 108.54 t。2015-02-10T05:30,在煤仓标高8.3~17.1 m钢筋配置最薄弱的局部区域首先出现了钢筋拉伸强度被破坏的情况,并形成了局部钢筋强度破坏的质量缺陷。在仓内煤料侧压力的继续作用下,质量缺陷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8.3~17.1 m段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迅速降低。19#储煤仓垮塌破坏机理是:①在8.3~17.1 m范围发生向外膨胀形式的破坏,8.3~16.27 m的结构钢筋与混凝土分离,垮塌后筒体混凝土呈散粒状的破坏特征;②筒仓17.1 m以上结构在失去下部结构的支撑作用后向下坠落,在事故状态仓煤侧压力与结构之间的相互牵制作用下,形成16.27~52.8 m段向○R轴(山侧)方向倾倒,并呈板块折断状破坏特征。19#储煤仓垮塌破坏机理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19#储煤仓垮塌破坏机理分析
2.5 集团抓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015-02-12,重钢集团研究决定成立相关组织机构,由相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
重庆钢铁、重钢环保搬迁指挥部分别于2015-06-22、2015-06-23向重钢集团领导班子做了有关《重钢股份公司焦化19号储煤仓垮塌事故调查及处理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施工图技术审查由建设单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建设项目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实施,并及时告知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
2015-09-21,重庆钢铁又向重钢集团领导班子做了有关《重钢股份公司焦化19号储煤仓垮塌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
2015-09-28,重钢集团相关领导在集团209会议室进行了专题会议,研究有关《重钢股份公司焦化19号储煤仓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具体事宜。
集团公司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的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后于2015-12-13签署完成。
2.6 暂估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2016-01-13,由重钢集团牵头得出的调查结论是:2015-02-10T05:30左右,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6#焦炉19#储煤仓发生坍塌,19#储煤仓坍塌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暂估739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2015-02-10T05:30左右,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6#焦炉19#储煤仓发生坍塌,19#储煤仓坍塌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暂估739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庆市“2.10”事故调查组于2016-08-17得出了调查结论:这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 540.658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钢集团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期间,重庆市2015年第五轮专项巡视全面展开,重庆市第三巡视组进入重钢集团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结束后,2016-03-10,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总工会、长寿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2.10”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准确勘定和查明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于2016-08-17得出了调查结论——这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 540.658万元。
3.1 事故发生的原因
3.1.1 直接原因
在重钢新区5#、6#焦炉配套储煤仓的建设施工中,标高 8.3 m以上段的Φ25环向钢筋间距过大,实际配筋量严重低于设计规定的配筋量,导致仓壁环向受拉承载力严重低于原设计承载力,这是导致此次19#储煤仓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3.1.2 间接原因
3.1.2.1 施工转包单位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大大降低了19#储煤仓的承载能力。另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基础资料存在冒签行为,隐蔽工程报验时提供虚假不实的报验资料。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在19#储煤仓施工过程中,对于环向钢筋间距和竖向钢筋间距,施工转包单位未按照储煤仓工程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要求施工建设。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8.3~+17.1 m 段内外壁环向钢筋间距设计为100 mm,实测间距为250~310 mm;+17.1~+25.9 m段内外壁环向钢筋设计为100 mm,实测间距为150~350 mm;+25.9~+34.7 m段内外壁环向钢筋设计为100 mm,实测间距为160~445 mm;内外壁竖向钢筋设计均为200 mm,实测钢筋间距为120~360 mm。②施工转包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未建设HL3筒壁暗环梁。根据储煤仓工程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应该在标高+8.30 m处筒壁外侧设有HL3梁(筒壁暗环梁),HL3梁断面尺寸为600 mm×1 000 mm。但是,经现场勘察,并未修建设置该筒壁暗环梁。③施工转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报验报监资料存在他人冒签行为。项目经理李建坡、质检员王文平等安全管理人员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仅为报监备案需要,未实际参与施工过程管理。
3.1.2.2 施工总包牵头单位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将储煤仓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转包单位完成,实行以包代管,具体表现为以下2点:①重钢新区5#、6#焦炉工程成立一个总包项目部,其配套储煤仓工程也成立一个项目部,但实为一套人马,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②项目部管理人员并未对储煤仓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的监管。另外,对钢筋隐蔽工程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转包单位不按设计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导致钢筋隐蔽工程出现系统性的质量安全问题。
3.1.2.3 监理单位
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①监理单位为事故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不齐。虽然重钢新区5#、6#焦炉工程及配套储煤仓工程成立了2个项目监理部,但实为一套人马,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现场监理宋强没有取得监理员证等资格证书,但却长期从事土建专业监理工作。②项目监理部对储煤仓钢筋隐蔽工程中结构钢筋配筋严重不足的问题有所失察。宋强对钢筋隐蔽工程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且长期违规在旁站监理记录表和混凝土浇灌许可证上签字验收,导致过程验收达不到监理效果;在储煤仓钢筋分项工程监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邹锦春向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和自检结果不进行现场检查就予以签认;总监陈也和总监代表邹锦春长期不在储煤仓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理,导致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3.1.2.4 建设单位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建设程序存在缺陷。储煤仓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1-01-29,中标通知书发放为2011-03-28,签订总包合同日期为2011-04-06,存在先施工再完善手续的违法行为。②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行为和总包单位不具备土建施工资质的情况有所失察。③在储煤仓工程施工建设时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改处与重庆钢铁集团公司技改办、重钢环保搬迁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为4块牌子,1套人马。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改处(重钢环保搬迁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未严格遵守《重钢集团环保搬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环保搬迁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工程部组织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未对储煤仓项目的施工图实行技术审查,导致储煤仓工程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违法行为。
3.1.2.5 设计单位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存在的缺陷是:①设计深度不够。储煤仓部分结构设计图纸未编制结构设计总说明,设计依据不全,未说明建筑分类等级和主要荷载(作用)取值等。②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未根据《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2003)6.1.4和6.1.9的要求,对水平钢筋和竖向钢筋的搭接、接头错位以及同一截面上钢筋接头相隔多少容许有一个接头有所要求,存在筒壁构造配筋搭接长度不足的缺陷。
3.1.2.6 监督单位
在储煤仓工程施工建设时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改处与重钢集团公司技改办、重钢环保搬迁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为4块牌子、1套人马。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对储煤仓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的安全质量隐患。②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配备管理人员及不具备资格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缺失,对总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失察。③对钢筋隐蔽工程的过程验收巡检巡查力度不够,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不到位,对报验资料存在虚假资料监督不力。其行为违反《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受监工程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必须监督到位。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②按照监督要求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③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冶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YB 4147—2006)提出:①1.4.2条款,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过程;②1.4.4条款,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通知冶金行业质量监督站对验收过程实施监督等。
3.2 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监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计,冶金工业质量监督总站重钢监督站履行质量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具有较大生产安全质量的责任事故。
4 事故项目整改措施和事故防范
为了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
针对此次事故,特提出以下建议:①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冶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及该项目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并配备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②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图说和《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③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该项目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于有严重问题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⑤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施工,严禁边设计边施工、提前介入施工等违规行为发生。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对第一期配套储煤仓(16个)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⑦事故储煤仓的恢复加固必须遵守先鉴定后设计的原则。对于恢复加固工程的外部预应力设计方案和内部补强设计方案,必须通过具备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查;恢复加固设计图必须注明结构安全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质量方面的具体指标和回访措施。⑧在事故储煤仓的恢复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质量责任人员的资格符合法规要求,建设单位项目部需对此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备案。⑨针对事故储煤仓恢复加固工程的隐蔽工程,结构试件送样检验由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并行见证,形成记录备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每一道施工工序验收合格以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记录形成备查时间不得超过验收合格确认后24 h。
5 加强基础管理,强化监督审计
认真分析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引发事故的原因入手倒查各方管理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改进质量问题,消除监管漏洞,加强基础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所有投资项目均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截至2015年,已经选取353个重钢环保搬迁项目投资额在301.9亿元范围内相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合同,合同金额1 875 157.9万元全部完成审计,审减金额28 726.61万元,审减率1.53%.
5.1 加强生产组织环节基础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对煤炭采购运输组织与生产使用环节的基础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严格控制入仓煤的水分。②解决煤仓内悬料和圆盘下料困难的问题,平均分配同一种煤的配比,让同一列的几个煤仓同时配煤。③解决配煤准确率偏低的问题。④科学制订入仓储煤方案,动态调整生产组织配煤计划。在储煤仓装煤时,尽量避免单列(单侧)储煤仓装煤过满,要科学调度,同一列储煤仓装同一个煤种,不同储煤仓要均匀装煤,尽量减小误差,同时,每个储煤仓装煤总量控制在设计限值的90%左右。储煤配煤要保持均匀,不能集中在某一列或某一个储煤仓储煤配煤,以保证整个储煤仓系统的平衡。
5.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2017-04-05起,国务院安委会第六巡查组在重庆开展为期1个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2017-05-06上午,重庆市政府组织召开重钢落实国务院安全巡查组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整改落实专题会。在2017-05-06的会上,重钢集团对2017-04-24国务院安全巡查组在重钢长寿新区重庆钢铁股份公司炼钢厂现场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做了深刻的检讨。相关部门要求重庆钢铁股份公司集中整治焦化设备问题,尽快解决焦化工序制约的问题,以确保生产顺行。同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加快储煤仓、电站等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特别要加快煤仓事故整改,以减少对焦化生产造成的影响,全力以赴实现公司规模化生产。在整改过程中,重钢集团认真按时完成了国务院安全巡查中涉及到的6个问题,以及重庆市安委会诊断的389个问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安全质量。
针对钢铁行业事故多发的情况,2018-02-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召开的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中指出:“扎实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企业作为检查重点。”
5.3 精准推进改革,加强内外监督
精准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内外监督。司法重整是重庆钢铁涅槃重生的最佳路径,2017年,重庆钢铁司法重整作为企业改革的案例,已顺利完成,取得成功。在完成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强对招标投标评标环节、工程建设施工业务与劳务分包环节的监督;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包括在办理施工许可环节、工程质量监督环节的监督和查处力度;③业主自我规范管理;④业主要加强对监理履职过程的评价,即加强对监理公司、监理公司派驻项目部、监理从业人员履职尽职的过程评价管理;⑤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5.4 严把审计关口
在实际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五项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本金制),建立与完善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审计制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同时,项目审计要全覆盖,严把投资审计关口。另外,在具体工作中,要将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重点审计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关注质量效益、工程事故与损失浪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问题;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机制和制度上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竣工决(结)算审计能够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减少投资损失和浪费,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在工作过程中,要抓好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将审计监督贯穿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与论证、实施、验收、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全过程中。
6 施工现场图
综合全文内容,下面用图片的方式阐述每个时间段施工现场的情况,如图2、图3、图4、图5、图6、图7、图8、图9、图10所示。
图2 2011-06-29焦化厂储煤仓工程施工现场场景
图3 2012-04-08焦化厂储煤仓工程施工现场场景
图4 2015-02-10焦化厂19#储煤仓垮塌的现场场景
图5 2015-03-03焦化厂19#储煤仓垮塌后现场场景
图6 2015-03-25焦化厂19#储煤仓垮塌后现场场景
图7 2015-04-01焦化厂19#储煤仓垮塌后现场场景
图8 2015-04-21焦化厂19#储煤仓垮塌后现场场景
图9 2015-10-19重庆市委巡视组在19#储煤仓现场了解情况
图10 2018-01-24焦化厂19#储煤仓重建恢复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