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选择: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困境与出路
2018-04-11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大学法学院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是法学高等学校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中,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深深地陷入了自我设计发展与市场需求之间的不同步状态的困境中,这其实是对人才培养市场化模式误读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机制渗透到中国的各个领域中,中国的高等教育随之出现了市场化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尤其是经济发展对法学的需求,高校对法学人才的培养开始倾向于市场化战略。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定的服务产业,各高校根据需求纷纷设置法学专业,大量扩展招生数额,培养了一大批基础性的法律人才。但市场化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市场化的需求也是差异化的。这种将法学教育由精英转变为大众的目标定位,只关注了市场对法学人才量的需求而忽略了对质的需求,出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的现实:一方面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极度缺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就是针对这一状况提出的,在这一目标下,我们必须进行反思和选择,反思我们走过的法学教育之路,找到我们的问题结点所在,选择一条既符合市场化逻辑又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学教育之路。
一、反思: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人才培养模式”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教育领域出现并且为人们所熟知。目前,对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在理论上有多种不同说法,总的来说,“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是指在一定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教育工作者或教育机构普遍认可的,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培养过程的某种标准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1]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内含了培养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它决定了人才的品质和能力。因此,在界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时,我们必须反思现行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为什么缺少卓越法律人才?
目前,我国已有600多所院校招收法律本科学生,培养了很多的法律人才,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毕业后考入相关司法部门工作或者进入公司企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但是据调查,毕业生大多缺乏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独立处理纠纷、审理案件,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由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不确定,导致对法律实践教学的价值的认知更多停留在计划中,使得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不充分,无法实现法学的应用价值目标。
“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定位,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人们在观念上还是将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学术教育对立起来。我认为有部分高水平院校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学学术人才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特例的存在而否定法学教育的一般属性。”[2]法学职业教育的定位,使我们不得不深刻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中与职业教育密切相关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如何实施?我们必须找出实践能力价值定位形式化困境的原因,寻求解决途径,才能真正培养出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目前中国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缺乏是多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具体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晰
目标是行为的导引,目标决定结果。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都较明确,如德国法律人才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官,而美国的法律人才目标则主要是培养律师,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却没有一个明晰的目标,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成为一种通用型人才。他们中只有不到10%的人成为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其余人员选择在不同的行业从事和专业联系不大的工作,如管理人员等。即使这样,由于我们的专业目标针对性较差,偏重于法学基础课程的教育和部门法学课程的理论介绍,因此我们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多为掌握一定基本法律知识的初级人才,法学功底不深,动手能力也不强,即使做律师、法官、检察官也大都不能很快胜任工作,必须从头学起。而全球化的目标下,经济发展急需高端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综合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这就出现了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一方面过剩、一方面短缺的尴尬局面。
(二)法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滞后
现阶段各大高校的法律本科,都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即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很多高校还开设了哲学、社会学等选修课,但是并没有将法律课程和其他学科的课程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及逻辑性的编排,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过于单一,对于其他学科了解较少,不能达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实践的需求脱节。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人才就业率低,很多法律毕业生就业后不能胜任实践工作,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之间出现的脱节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人才培养在内容上以知识灌输为主,不重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我国多数高校开设的课程的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三大部分。各高校都将理论知识教学放在首位,所设置的课程理论性较强,操作性差,老师过于注重课本上理论知识的讲解,而不重视实践课,许多可操作性、可用性较强的法律职业技能课程,如文书写作、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所占比重较小,有的高校甚至没有开设实践课程。随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增加,以及就业压力增大,许多法学院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多流于形式,学生并没有受到真正的锻炼。因此,此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大多较差,不能运用法律知识较好解决实践问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无法尽早进入法律角色,给教育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能达到教育与职业有效衔接、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传授知识与训练实践能力并重的培养效果。
(三)理论型教育者与应用型学科的不匹配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师资队伍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不是师资力量的不足而是师资结构的严重不合理。法学教师大都来自一直在高校里从事法学学习和研究的硕士和博士,这些决定了他们都是合格的理论型的教育者;极少的来自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他们一般是兼职或特聘的教师。这样由理论教育者占主导地位的应用学科中,他们培养的人才的应用能力很难令人满意。同时,由于中国高等院校职称评定,大都以教师的科研能力也就是研究成果为基本标准,这样大学几乎变成了研究机构,从事理论研究教学的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少,从而导致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成为一种虚化的目标。
从教学方法上看,理论型的教育者比较擅长采用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以教师、教材为中心,此种教学法是从概念、基本原理出发,通过对理论、法条的解释、举例达到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原理;同时它的缺点显而易见,就是轻视了对实践能力以及逻辑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方式的培养,师生之间互动不多,忽略了学生的主动性,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没有做到传授知识和训练实践能力并重,割裂了理论和实践的联系。近年来,虽然一直倡导改革,部分高校借鉴外国经验引进了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等方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足,其一是这两种教学方法仍未得到全面推广,只有少部分院校采用了此两种教学方法,其二是很多高校虽然建立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但并未走上规范化的轨道。由于缺乏老师指导,学生参与人数有限,使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比较:域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实践能力培养
(一)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实践能力培养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美国的法律博士培养模式上。美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中国的法学专业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生,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后本科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位,很多学生甚至已经拿到了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这一模式保证了美国法律人才的精英化,使得研习法律的人来自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既有利于法律知识的多元化理解和交流,又达到了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标准。并且美国的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各阶段融合在了一起,可以说,在美国法律教育并非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而是一种专业教育[3]。取得JD学位的学生还不能马上从业,还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美国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的目标也非常明确,即培养律师,因此他们的课程设置更加重视实用性。法学教育的课程主要注重的是基础的法律技巧、法学基础理论和理念、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查找、总结归纳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的方法,同时他们还重视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严谨的逻辑思维方法和分析、解决、判断问题的能力,他们希望通过教学使得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运用、驾驭法律资源[4]。
美国法学教育注重实践教学,采用的主要是判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和实效性教学方式。因为美国法学家认为,法学教育所要的乃是造就一个机智的律师而非灌输律师所应有的法律知识。美国哈佛法学院庞德教授就曾经说过:“法律教育并非单纯的灌输法律上的知识,因为法律随时随地而有变化”。如,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采用的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性教学方式[5]。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首先此种模式更为重视能力,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6]。其次此模式能够让学生亲身体验到案件的处理全过程,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实用性和灵活性的优点,兼顾了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该模式培养了大批实用型的法律职业精英,值得我们借鉴。
(二)德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实践能力培养
德国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美国不同,主要培养法官而不是律师。在这一目标下阶段性区分是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法学教育分为大学教育阶段和实践培训两个阶段,这是一种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两个阶段的时间加起来要七年以上,培养出来的人才就能直接适应社会的需要。第一阶段为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通过高考进入到法律院系学习,课程安排为8个学期(3年半),但是由于德国注重学术能力的培养,法学课程内容庞杂,科目繁多,大多数学生都需要12个学期(5年)甚至更多实践来完成在校课程[7]。德国法学教育这一阶段的课程安排和我国相似,包括选修课和必修课,不同的是德国的课程极为灵活,大幅度提高了选修课的比重,除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少数必修课程外,大部分课程都是选修课,给学生充分的机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课程,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德国的法律教学灵活性非常强,教师善于运用多种途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没有指定的教材,注重培养学生推理、能力,目的在于使学生真正学会如何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德国法学教育和美国法学教育的差别是人才培养的目标设定。不同于美国的律师培养目标,德国主要培养的是法官,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侧重于教学生如何审理案件,而对于诉讼、辩论技巧方面涉及的较少。
在德国,大学基础课程阶段结束以后,必须通过第一个国家考试,来检验这一阶段的学习成果,这次考试考察的内容是法律学科本身,它既是大学基础教育结业考试,也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前提。若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就要开始实践培训阶段,即见习培训阶段,一般为1—2年,受训者可以享有临时的公务员身份,在政府机关、检察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地组织实习,这样可以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了解司法工作,熟悉法律职业的工作方法,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和判断能力,为将来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创造条件。实习期结束后,便可以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考察的内容主要为分析实践中的各种案例,通过后被称为候补官员,此时,通过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职业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
(三)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实践能力培养
日本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精英型人才。在这一目标下,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分阶段的,即本科教育加本科后的职业培训。日本非常重视法律本科教育质量和法律人员的素质,所有法律专业的学生都要首先进行2年的人文科学、外语和法学理论课程以及体育课程的学习,在第3年和第4年开设法律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大量的选修课。本科教育是日本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法律精英教育的基础,此阶段的课程设置日本和我国比较相似,主要是注重法律原理和基础知识的讲解。在此基础上,为了选拔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日本规定,法律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司法考试,由于日本法律人才的精英标准,日本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比较低的,基本维持在5%左右,考试合格的学生并不能直接获得法律职业从业许可,而要进入司法研究所接受2年的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8],培训的目的主要是“训练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掌握适用法律时的各种技巧,让学生充分并全面地了解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各类知识,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这一特定职业的能力”[9]。因此,培训的老师多是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培训结束后,才能够真正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被任命为国家检察官或者法官。
通过对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培养目标明确。国外的法律人才培养都有明确的目标,实践能力成为核心。如美国以培养律师为主,德国的法学教育则主要是培养法官,而我国虽有各种层次、类型的法学教育,但是培养目标却极为模糊。
第二、教学方法灵活。国外法学院校的教学方法极为灵活,职业能力培养是终极目标。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基础上,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启发式、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突出实践能力。实践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成为独立的人才培养阶段。德国、日本等多国的法律人才培养都设置了职业教育阶段,如德国的学生只有进行了1—2年的见习培训,才能够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法律人。
三、选择: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国家由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不同,法律培养模式各不相同,但培养实践能力无疑都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盲目照搬某个国家的模式,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积极地进行改革,从实用型—复合型—卓越型一体化目标出发,走出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缺乏的困境,形成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定位:立足差别,突出卓越
培养目标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成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着法律职业的未来发展和法律教育的前途。不同的目标将产生不同的培养模式和措施,只有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一系列制度,真正培养出满足不同需要的法律人才。
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应当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2]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社会发展服务,只有按照社会的需要培养出各种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它的价值。当前我国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生了深远影响,社会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多层次的要求,不仅需要大量的精通实务的应用型人才,也需要从事理论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单一类型法律人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一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标下,必须区别三种不同人才类型的培养:一是培养学术型人才,二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三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实践能力培养的方法定位:立足个体,突出团队
国外的法学教育,大都是大学后的法律专业教育,例如美国,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学生都是具备社会经验者,因此培养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课堂上主要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和判例法教学,这样面对来自不同专业和不同职业背景的学生,其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学科的知识思考同一问题,对教师提出的挑战和施加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他们很早就关注到教学团队资源优势对法学教育水平提高的影响,强调在突出教师个人课程特色的同时,以团队的方式分工合作实施法学教育课程。
国内的法学教育中,已经关注到教育主体是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的特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始终是核心目标。根据课程特点和教育背景,在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分别加入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教学”“法律援助实践”“法律诊所教育”等一系列实践教学模式,但是这些模式的采用与不同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信息的占有密切相关,不具有普遍性和体系性,无法将不同实践教学模式在统一教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体系化设计。这样所谓的实践教学往往只是一些零散的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的闪现,达不到实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这样就出现了令法学教育十分尴尬的局面:经过四年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取得从事专业的资格证书的司法考试中通过率达不到10% !我们的教学效果如何体现?我们培养的人才在哪里?因此,在卓越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必须重新定位法学实践教育,借助教学团队的教学资源优势来解决这一难题——通过体系化的目标设计来重构我们的实践教学体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在对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此背景下思考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虽然每门实体法课程都离不开实践环节,但是每个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方面都是独立的个体,教师与教师之间对于教学任务的沟通和交流极少,对于彼此的教学内容、方法等都不甚了解。这样的“单兵作战”模式导致教师之间缺乏联系和合作的理念,在知识的传授和教学模式的采用方面充分体现了个性化的特征。但是这种状况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信息的不畅,尤其是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无法发挥不同学科、不同年龄段教师的资源优势,形成了一种闭锁状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利用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各级教学团队的力量,以此来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构建教学研讨和教学交流的通道,充分挖掘教学资源,发挥老教师的经验优势,结合中青年教师的学缘和信息优势,实现高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在此背景下,针对法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践教学资源。
课程体系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关键——既要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要遵循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法律教育发展规律。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在大学本科阶段首先应当拿出1—2年时间进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学基础理论等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习,原因有三方面:首先,此时刚走入大学的学生对于法学这门学科的内涵还很模糊,没有充分的认识,很难对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做出规划,通过两年的学习,学生培养了自主学习的能力,树立起法律逻辑思维方式,也对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了一定的规划。其次,培养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精英化的人才,现在社会的法律问题都纷繁复杂,与其他学科知识密切相关,各种学科的知识,如经济、政治、会计等渗透到法律领域,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学学科知识,还要了解一些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知识,这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大有裨益。最后无论是应用型人才还是学术型、复合型人才,必不可少的一点是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深厚的知识底蕴,都要接受公共基础课及必备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教育。
在2年基础科学学习的基础上进行2年的专业知识学习,开设教育部等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划定的14门核心课程,并开始实践课程,使学生系统全面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原理以及职业技能。在完成4年的人文知识学习和法学理论知识学习后,安排学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所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操作技巧,深化学习过的理论知识。实习结束后,可以统一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考试通过者则可以毕业,此时所有的法律行业的大门都向他敞开,可以选择去法院、检察院,也可以进入公司等商业组织,但是如果考试不合格,则既不能取得毕业证,也不能进入司法系统从事法律工作。这种五年制的培养模式,既可以弥补了我国法律人才缺乏实践知识和经验,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也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人才实现精英化,与世界接轨。
(三)实践能力培养的阶段定位:立足分散,突出集中
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必备的素质之一就是实践能力。知识来源于实践,最终又要运用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这样一个过程是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一个重要方式。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该在传输理论知识的同时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不仅在理论课程教学中多联系实际、讲解社会现象中的理论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理论性法学课程结束后,专门开设实践课和专业技能课,如辩论技巧、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课程来训练职业技能。
在实践能力培养的专门阶段首先开设模拟法庭,聘请专业的司法人员进行指导,让学生真正了解到司法活动的具体流程和各个环节,既可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模式,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了根本变革,通过设置真实案例情景,使学生处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色,考虑所处的角色利益,全力以赴处理法律问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从查阅案卷笔录到了解分析案由、真实模拟审判、唇枪舌剑地辩论,可以收获自己驾驭诉讼程序的成就感。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求分析问题、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对学生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使他们初步体会到法律职业的责任感和司法工作的艰辛。同时也可以开设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了解到真实的案例,参与真实的司法活动。
在实践能力培养的专门阶段一定要突出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仍然是主流,此教学方法有固有的弊端,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而少于怀疑意识和批判精神,因此,我们应将传统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结合起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使学生在分析过程中主动获得了知识,而不再是被动接受。
案例教学法的灵活运用,可以启发学生的心智,激发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培养问题意识,使之与系统讲授法律原理相结合,锤炼学生的理论洞察力。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来理解和把握法律原理和原则,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整编案例教材,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也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查找相关案例,全面阅读案例并比较分析。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不是讲授法的演绎过程,而是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过程,具体地说就是在法律教学中,师生都以案例材料为基础,老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案例,将案例分解为事实、理由和推理,通过一系列的分析来理解和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运用了类似于苏格拉底的对话式教学方法,可以启发学生的心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案例,使学生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这种教学方法给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提供一次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战机会。学生在认真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找到适用的法律,做出终结性判断,这种职业化的思维训练和技能操练对于法学精英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可以将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使学生积累系统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和操作技能。
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建立“法律诊所”,学生接触的是真实的案例,他们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从中学习律师职业技巧。诊所式教育更加注重能力的培养,让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亲身体验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独立的对各种问题做出分析和判断,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帮主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四)实践能力培养的师资定位:立足专业型,突出多样型
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关键是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加强。师资力量是人才培养模式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因为学生的素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老师言传身教。教师的水平决定了学生的水平。要培养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必须调整教师队伍结构,引进优秀的师资,如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型老师——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到学校开展实践课程的教学。课程内容可以包括辩论技巧,如何取证,以及一些真实的案例,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开阔学生的视野,让学生真正的掌握实践技能。还可以聘请其他专业的专家,如经济专家、人文专家等,讲授这一学科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学校现有的老师,也应加强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培养[10]。
除了美国,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专业学习与职业培训基本上分为两个独立阶段,职业培训在理论学习之后。而我国一般意义上认为大学毕业就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终结,法学院培养的是全面的职业法律人。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除了基础理论法学的教师的专业化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教师必须有计划的分批在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1—2年,积累法学实践经验;同时,扩大兼职教师的数量,让那些工作10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充实到法律人才培养的队伍中来,形成多样型符合人才培养不同阶段需求的教师队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强调了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是整个法律人才素质提高的重点,实践能力也是法律学术教育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化的核心,因此,我们必须走出中国目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名实不符的困境,从目标定位入手,统一法学人才培养层次,改变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将专业理论学习和职业实践能力培训进行结合与分离,最终实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实现法学教育与法治国家人才需求的完美结合。
[1]刘鸿.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仁[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0:12.
[2]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第6卷),2012(1).
[3]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99-103.
[4][美]托马斯·D.摩根.为21世纪培养法律学生[M].北京:法学译丛,1988:109.
[5]刘加良,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5).
[6]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6.
[7][德]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德国高等学校专业设置[M].克伦印刷和出版有限责任公司,1997:15-37.
[8]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12.
[9]陈铁水.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与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
[10]云剑.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再思考[J].新西部,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