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在抚州城镇化进程中的分析
2018-04-11王焱,曹薇
王 焱, 曹 薇
(东华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城镇化,是指农业人口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逐步增加、城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的持续性变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结构组成情况、社会结构形式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会发生巨大转变。经济史学家Kindleberger曾说过:“城镇化是个世界性现象,它同样影响着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一个与世界城镇化完全背道而驰的趋势是不可能的。”由此可知,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城市文明转变是生产力得到提升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历史向前发展的必然现象,而城镇化,便是这种结构转换的最终结果。
城镇化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动态系统工程,其发展模式及水平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走向。作为人类发展和社会前进的共同趋势,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引擎”,也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1],更是抚州市实现崛起和赶超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根据中国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提出了新型城镇化,也即以 “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推进新城镇化战略是促进经济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2]。目前,作为昌抚一体化、海西经济区、鄱阳湖生态区以及原中央苏区的组成部分,抚州正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经济发展逐步提速、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逐渐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毫无疑问将会促进抚州发展升级、小康提速以及绿色崛起[3]。近几年来,抚州市的城镇化建设向前稳步推进,基础设施逐渐趋于完备,人口数量逐年增多,城镇规模因此不断扩大,正迈入 “幸福抚州”新征程。根据数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抚州市的城镇化率由42.09%提升到43.50%,城镇人口也从166.78万增加到172.98万。
毫无疑问,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既有利于城乡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又有助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众多社会问题不容忽视,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众所周知的征地问题。在各地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影响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泛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既是其生产生活的场所,也是其赖以生存的保障,“失地”给农民所带来的不安全感以及低于预期的征地赔偿往往导致征地矛盾频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报告中曾指出,在困扰中国社会的七个重大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位列第一。征地矛盾既关乎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又关系到社会稳定,是否处理得当关系到城镇化进程能否和谐地向前推进[4]。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仍是重中之重,工业化和城镇化仍是长期发展目标,城镇化的步伐仍在向前迅速迈进,因此,征地矛盾还将长期存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氛围下,如何兼顾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合理诉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将农民纳入城镇化增值效益共享主体,缓和征地矛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且意义深远的研究课题。
征地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因此失地农民获得补偿已成社会共识,但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征地推进的主要障碍来源于征地双方所能补偿和所能接受补偿金额的不一致。因此,寻求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补偿额是破解征地矛盾的关键之所在[5]。
只要能精准地计算出土地的价格,那么就能制定出最大限度地满足征地双方的期许的合理的补偿金额。通常情况下,土地价格是指买方为了拥有土地所具有的排他的所有权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的金钱,而土地出让金则是指买方为了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购买金额,两者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趋向于无限期时,二者才会相等[6]。土地是一种并未凝聚劳动的自然资源,是没有生产成本的,因此土地是无价值的,但是在特定的利用方式下,土地仍是可以产生收益的,地租即为其收益。因此,出现了“土地价格”这一概念。
土地价格的补偿仅仅是对农民承包经营权丧失进行补偿,对由于承包经营权丢失所导致的一系列其他损失,也应该作为补偿的一个重要部分。土地关系农民的方方面面,因此农地征收补偿完整价格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完整价格是指以动态的目光衡量失地农民将会面临的一切损失,既包括现阶段可以直接看到的显性损失,也包括潜伏着的隐性损失,兼顾显性损失和隐性损失而提供的合理的货币赔偿价格。因此,征地补偿的赔偿价格应该涵盖由“剪刀差”修正的农地纯收益的现时价值、征地行为所引起的连带损失修正值、青苗及附着物的市场价格、政策补贴价格、社会保障价格以及被征地的未来增值收益合理分割现值。同时,这其中的社会保障价格应该根据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呈逐步减少乃至消失的趋势。农地征收补偿完整价格,是指土地类型发生转变,由农用地变更为非农用地时的所有上述价格的总和,除了农用地的现时价格,还应包括由于土地类型变更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也就是政府赔偿被征地农民合理完整的金额。由于补偿价格的组成成分中包括了土地征收时实际的显性损失和隐性损失以及农用地未来的潜在收益值,并考虑到不动产估价常用方法的使用范围,此处应综合利用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法两种方法来尽可能精确计算和确定农地征收补偿的完整价格,包括:“剪刀差”修正后的农地净收益价格(P1)、社会保障价格(P2)、政策补贴价格(P3)、青苗费及农地附属物价格(P4)、征收导致的连带损失(P5)、 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合理分割(P6)六个组成部分,即:P=P1+P2+P3+P4+P5+P6。
根据抚州实际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可知,水稻是抚州农民的主要种植作物,每年每公顷的净收益在3 000—4 500元之间。将利用收益还原法计算其价格,(p为被征地收益价格,a为未来年纯收益,r为折现率,n为一定年限)。此处选取2014年1年期国债利率3.14%,水稻种植用地而言,风险调整值最高设为2%,最低设为1%,另外在综合考虑国内及国外不动产的估价经验以及区域实际经济水平的前提下,将贴现率设定为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长短直接影响着农民生产积极性并关系着农民的切身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稳定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均做了相关规定,应在维持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其完整权益,保证承包经营权限便是举措之一。因此,将农地使用年限设定为90年。据此,可知,在无限期承包使用的前提下每公顷的农用地的产值也只有79 900元,若承包期为90年,则农用地的产值将会低至77 925元,甚至低于二三线城市中普通工人的年均收入。然而众所周知农用地的真实价格远不止于此,农用地的实际价值由于年收益过低无法得到真实反馈。因此,根据收益法计算农用地的价格并不科学。
“剪刀差”的“以某一个时点为基期的动态价格形态,当农产品价格的增长速度远不及工业品价格的增长速度时,相对而言,农产品的价格就会持续走低,反之,工业品的价格则越来越高”的这一表现特征的存在导致了农用地实际价值被低估的现象。“剪刀差”特征在图表中会呈现出张开的剪刀状。因此,合理的农用地价格只能通过对其净收益进行“剪刀差”修正而获得[7]。城镇化是我国当前所处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这个阶段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空间扩张、重点项目建设等等被动城市化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事关城镇化进程能否顺利推进。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有能够满足交易双方的期许,才能使政策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行动宗旨。但是从根本上为人民谋利还需要依靠政府力量制定“以人为本”的发展政策,为征地过程中的失地农民提供更为完整全面的扶持和保障,在此基础上,提高征地效率,提升征地补偿标准,减少征地纠纷,提升政府管理水平,顺利完成“产业—就业—安居乐业”这一完整的城镇化过程。
[1] 赖渲文.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研究[J].人文地理,2015(14):361-362.
[2]彭琼.转型期中部山区小城镇建设问题及规划对策——以江西省宜黄县梨溪镇为例[J].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45-350.
[3]程朋根.南昌都市区城镇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17.
[4]张润森.基于土地保障功能的征地补偿测算[J]. 城市问题,2009(2):62-65,94.
[5]戚小村.缺陷与重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 湖南社会科学, 2009(1):188-191.
[6]张慧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探讨[J].理论前沿,2007(11):16-18.
[7]王正立.让被征地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经验介绍[J].资源导刊,2012(05):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