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行为的优化
2018-04-11童小琴
童小琴
(中共泉州市委党校 理论研究室,福建 泉州 362000)
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正日益加剧,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老年人患病率高,患病种类多,且多是病程长、并发症多、治疗难度高的慢性病。国家卫生部调查报告指出,我国老年人中慢性病发生率达53.9%,且每人均患有2~3种慢性疾病。[1]另外,失能失智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人。[2]因此,大部分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问题难以决然分开,带病生存将是老年人的常态,单纯的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站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此,只有实施医养结合战略,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实现“养”和“医”对接,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健康问题。
早在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对策的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健康养老可以有效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品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对于促进代际和谐、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目前,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面临政策体制、要素资源等的制约,服务能力和社会期望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为此,地方政府要不断优化自身行为,科学谋划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整体布局,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资源,努力构筑多层次、全覆盖、广辐射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内涵与特征
(一)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内涵
医养结合是通过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资源,帮助老年人实现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新型养老模式。这一养老模式可以对老年人的病情早预防、早发现,防患于未然。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指的是,以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为载体,通过政府统筹和市场配置,将医疗护理资源及功能有机嵌入其中,由此形成的涵盖生活、医疗、养生、预防四大功能的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体系。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通过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互补互助、互动互融,将养老服务从传统单一的生活服务升级为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医疗救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多环节的服务体系,能有效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降低老人住院率,减少医院“压床”现象。不同于传统养老模式,医养结合的责任主体不止一个,比如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家庭,机构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养老机构,而医养结合的责任主体则包括家庭、社区养老服务站、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因此,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带有明显的整体性与协同性,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需要家庭、社区养老服务站、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同时,地方政府要在医养结合中充当“黏合剂”和“助推器”,为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规划引领、政策支持与体制保障。
(二)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特征
1.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深度合作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是构成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两大核心主体,它们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及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医养互助、救助联动、信息共享的长效协作机制,实现医疗、康复和保健等服务的无缝转接。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开设挂号、就医、急诊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同时成立医疗巡诊队,配备专职医生和护士,定期到合作养老服务机构巡诊,小病当场诊治,急危重患者转到医院,经医院救治后病情稳定无须住院的老人回养老服务机构疗养。为了确保转诊信息畅通,有效促进医养资源横向和纵向流动,医疗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需要紧密协作,共同建立老人健康档案、就诊记录、用药情况、服务需求等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平台。
2.医疗康复功能与养老服务功能高度融合
医养结合并非简单的“医疗+养老”,其重点在于功能嵌入与资源共享。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旨在通过医疗护理资源及功能的有机嵌入,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对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全覆盖,横向形成居家医养融合、社区医养融合和机构医养融合“三位一体”的立体式服务网络,纵向形成“治疗期住院—康复期集中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医养服务链条。医养融合形成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将惠及全体老年人,老年人无论在养老机构,还是在社区或家庭养老,均可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健康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医养结合的“医”和医院的“医”有着很大区别,前者以健康管理、预防保健、长期照护、临终关怀为主,后者以疾病诊治、应急救治为主。由此,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单纯依靠医院设立养老床位或养老院增设医务室是不够的,无论医院还是医护室均无法为老人提供专业护理和长期照护。如果医疗康复功能与养老服务功能没有真正融为一体,医养结合就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因此,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不能强推机构整合,而应重点推进医养服务融合。
3.医养结合多元模式与老人需求有效对接
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类主体的参与和多方资源的投入。由于老年人的自理能力、患病情况、家庭境况、经济状况等不尽相同,他们对医养服务的具体需求也不相同,因而无法仅凭一种模式就实现医养融合。比如,根据老年人的自理状况,可以把老年人分为生活自理型、生活协助型、特殊护理型和持续护理型等四种类型。只有将医养服务加以细化分层,采用不同的医养结合模式,才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对于健康状况较好的生活自理型老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到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人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咨询;有一定自理能力且有家人照料的生活协助型老人,可以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家庭医生提供上门诊疗服务;失能、失智、高龄有病、晚期疾病的特殊护理型或持续护理型老人,最好入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由老年护理人员进行专业照护。
4.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运行机制协同发力
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一方面,医养服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与福利性,它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按商业化模式运作,地方政府要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中扮演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另一方面,由于老年群体的异质性很强,地方政府无法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服务,只有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个性化的医养需求。当然,医养结合服务业属于微利行业,具有投资大、见效慢、利润低、风险大等特点,它对社会资本没有直接吸引力。因此,地方政府要出台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在场地供应、医保定点、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使其有一定的利润回报。地方政府还应积极转变角色,从服务生产者变为服务购买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医养服务以福利形式无偿或部分有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老人,对符合家庭病床认定条件、居家接受日间照护的高龄、残障、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从福彩公益金划拨予以补贴。
二、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足
(一)战略定位上,重政策制定轻统筹推进
当前,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遭遇的最大瓶颈是多头管理体制。医养结合的相关职能分散在民政、卫生、人社、财政、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容易导致政策衔接性不强,造成部门间职责界定模糊,甚至引发利益纷争、责任推诿。自2015年国家层面出台《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后,许多地方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但由于缺乏统筹推进,政府有关部门联动不足,沟通机制不畅,各部门对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的认识和落实难以协调一致,导致有的政策很难落地,有的政策甚至无法出台。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的相关政策,但企业或社会组织在申请养老用地时仍然困难重重,主要就是因为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过多地强调部门利益,彼此间缺乏协调机制,意见难以统一。政策保障力不足,使得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供需两端都受到影响:供给端遭遇专业人才不足、运营成本过高、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需求端遭遇老人支付能力不足、医保支付压力过大、有效需求规模不大等问题。
(二)路径选择上,重资源扩张轻资源整合
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主要包括资源扩张与资源整合两种路径。资源扩张强调依靠投入实现增量发展:一是投资设立医养院、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医养结合机构;二是实施业务拓展,通过在医疗机构内增设老年康复中心或在养老机构内增设医疗机构,将原有机构转型升级成医养服务综合体。资源整合则注重盘活存量,主要依靠契约方式来实现,比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合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签约服务等。资源扩张比较容易显现政绩,但需要巨额投入,只有少数大型的医疗、养老机构才有足够的场地和资金增设业务,绝大多数小型、基层的医疗或养老机构因自身条件限制而无力拓展业务。其结果,不仅加剧不同级别医疗、养老机构之间的分化,也使有限的医养资源高度集中且封闭运行,仅为极少数老人服务。同时,在原有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未被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资源扩张之路将意味着重复投入。比如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需要针对老人可能发生的各种疾病配齐科室,这种摊大饼式的业务拓展无疑会形成巨大浪费。相比之下,资源整合无须过多投入,不仅能盘活、利用好现有资源,而且有利于提高基层医养服务水平,使广大老年群体从中受益。由于“医”“养”分属不同领域,“医”“养”间的资源整合需要不同主体之间、同类主体不同层级组织之间相互协作,这就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怕麻烦、图省事,习惯于铺摊子、上项目的传统思路,不愿在推进医养资源整合方面多下功夫。这种理念和做法无疑会影响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开放度与覆盖面。
(三)政策支持上,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
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软件服务比硬件设施更重要,特别是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决定了医养服务的水平。但是,地方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往往集中在房屋建筑、设备器材等硬件建设方面,对改善软环境方面的支持明显不足。一是养老护理人员的培养体制不够完善。各地现有的养老护理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无法满足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由于老年护理工作强度大,工资待遇差,社会认同度低,高职院校医疗和护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更倾向于到医院就业。而在岗的老年护理人员,由于大多未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普遍缺乏专业的医护知识和技能,并且流动性很大。二是医养结合保险支付保障不足。目前,有的医养结合机构已经接入了医保系统,但是只报“医”不报“养”,老年人的床位费、护理费等无法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致使一些老人只好到医院“压床”养老,甚至只能回家卧床养老。这些老人虽然无须住院医治,却需要康复护理和紧急救援。他们如果长期住在医院,无疑挤占了医疗资源;而如果卧床在家,就得不到专业护理,危急情况下也得不到及时救治。
(四)项目管理上,重前期审批轻过程监管
对于养老项目,不少地方政府习惯于在前期审批时设置门槛,对于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收费行为则缺乏监管。其结果是,很多民营养老机构要么因为收费过高老人“住不起”,要么因为服务太差老人“不敢住”,有的甚至沦为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目前,尚无地方对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做出完整的规范,只有极少数地方对机构医养融合的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评估等做出了规定。由于缺乏引导和监管,很多地方的医养服务市场呈现出明显的结构性供需矛盾,即占地面积多且设施豪华的高端医养服务机构、设施简陋且拥挤不堪的低端医养服务机构供过于求,而真正符合大多数老年人的中端医养服务机构却供不应求。[3]而且,由于政府监管乏力,医养结合机构的设置与运营也比较混乱。例如,为了套取地方政府针对医养结合的政策红利和资金支持,有的养老机构只是简单增设了一间医务室、多配备了一些护理人员,但医务室只能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健康观察,无法为患病老人提供专业的疾病诊疗,配备的护理人员也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只能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一些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养老机构,把自理性床位申报成护理性床位,套用医保资金支付养老床位费;把对入住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申报成康复护理服务,用医保基金报销服务费。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资金的正常使用,让医疗保险基金蒙受损失。
三、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行为优化的思路
(一)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只有从根本上打破各部门和各机构之间的藩篱,打通政策和资源壁垒,才能形成医养深度融合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医养能否深度融合最终取决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得如何。因此,地方政府要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科学界定部门职责,消除部门之间泾渭分明的机制性障碍,提高政策的协同度,为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可以成立由发改部门牵头,人社、卫生、民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协调推进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医养结合的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面落实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各级各类政策,协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增设老年康复中心,对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机构,或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在设立条件、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共同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其次,要加强养老、康复机构与医疗护理机构信息系统互动与转诊合作,推动患者就诊信息共享、检查结果互认以及对口技术支援。[4]最后,要构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统一支付平台。我国医养结合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多方面,包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支付的公共卫生经费、民政部门及残联掌握的养老照料经费、居民自付的费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往往对应不同的服务内容,这是造成服务分割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将各种资金加以整合,采取打包付费方式,以公共支付为平台,撬动医养结合。[5]
(二)充分盘活并整合存量医养资源
医养结合关键在于资源整合与功能融合。建设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并不意味着非要在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机构,更不意味着要在它们之外专门设立医养结合机构。为了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避免机构设立后“硬件不够、软件不行”的尴尬局面,必须坚持“整合存量、适度增量”原则,积极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实现“医”“养”对接。而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医养资源,就要凸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现有养老机构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中的功能。
1.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绝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因此,医养结合的重点在社区和家庭,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主要依托的并非大型医疗机构,而是要更多地发挥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诊所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就近服务”原则,应着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增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老年病治疗力量,打通健康养老“最后一公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体系的末梢神经,与就近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天然的合作优势,可以采取医生进社区巡诊、开辟老年人绿色就诊通道等形式的合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还可以将附近的居家老人作为重点服务人群,与他们签订医疗保健协议,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康复护理等上门服务。如此一来,既能让老人就地就近甚至足不出户就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又有利于整合基层医疗机构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了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地方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财政补贴,支持乡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老年病科、康复科、临终关怀科,并至少配备一名老年科医生,更好地为辖区老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加强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争取实现每个村(社区)都建一所卫生服务站,并增加针对老年人的康复、保健等元素,且将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于一些既无卫生服务站又无养老服务站的村(社区),应加快建立医养服务站,将社区日间照料功能与社区医疗服务功能融为一体,实现社区医养融合。
2.支持现有养老机构优化床位结构并向医养结合机构转型
为了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很多养老机构只提供“养”而不提供“医”的服务,将健康、低龄老人作为主要接收对象,对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则“婉言拒绝”,致使自理型床位与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严重失调,“床位空置”与“一床难求”并存。据统计,全国现有各类养老机构4万多家,但真正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只有20%多一点。[6]养老机构功能单一使得入住率很低,有的甚至刚建成就被弃用。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为55.2%。[7]2017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兴办面向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规范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8]。由此,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不是新建扩建养老机构,而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现有养老机构将自理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使其向医养结合机构转型。比如,对护理型床位占比达80%以上且合法经营的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向其低价甚至免费提供场地,对于租用场地运营的,则可对其场地租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运营补贴方式上,地方政府应根据民政部、发改委等13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9]补贴标准方面,对服务失能半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补贴应明显高于服务健康、低龄老人的补贴。
(三)加强医养复合型护理人才队伍建设
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撑要素是人才,尤其是医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地方政府要出台并落实相关政策,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提高医养复合型护理人才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归属感。鼓励医护院校开设医养结合型老年护理专业,大力培养医养复合型护理人才;支持卫生类院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对专业养老护理培训机构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让养老护理员免费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免费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对获取人社部门发放的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几百到几千元的一次性补贴;通过入职奖补、社会保险补贴、工资指导价、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医养服务工作;鼓励医养复合型护理人才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将他们纳入卫计部门统一执业管理,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养结合事业
由于老年人的健康风险较大,商业保险资金参与老年人保障事业的热情不高,不愿开发针对老年人的险种,并要求老年人缴纳高额保费,且将投保年龄限制在65岁以下。尤其是我国缺乏长期护理保险等有效救助制度,很多老人支付不起巨额的长期护理费用,导致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制约。只有建立多渠道的养老保障经费支付系统,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老年群体的医养支出压力,同时降低医养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10]为此,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医养结合需要的商业护理保险、健康险、意外险等多种保险产品;同时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帮助人们改变传统养老观念,增强风险保障意识,从而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体制
1.加快实施分级诊疗制
分级诊疗制要求实施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首诊医院就是患者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所选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疾病需要,随时预约上级医院会诊。因此,实施分级诊疗制有利于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整体实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地方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对医科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要给予其工资、职称评定、进修、深造等方面一视同仁的待遇,尤其是要采取措施缩小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院相同(或类似)医师间的收入差距。[11]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体制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人员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或与老人签订上门服务协议,可以有效破解医养结合服务体系的医疗人才资源瓶颈。《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意味着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全面放开。但由于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医师多点执业仍然存在诸多执业风险和管理隐患。因此,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点行医医师互助平台,同时改革现行公立医院的用人管人机制,把医生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为医师多点执业扫除体制障碍。
3.改革现行医保支付制度
地方政府应适当降低医保门槛,将部分医保资金引向医养结合领域,并对基层就诊实行更高的医保报销比例,以此鼓励老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要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入住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残疾、失能、半失能等需长期护理的参保老年人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另外,针对养老机构老年患者医保结算受制问题,建议探索试行方便老年患者的医保结算方式。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结算标准和机制,以满足老年患者需求。[12]
(六)强化对医养结合服务主体的监管与规范
医养结合服务体系要持续健康地运行,无论硬件设置还是软件服务,都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以规避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由于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包括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多类主体,因而需要民政、安监、质监、卫生、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共同制定和实施医养结合的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对社会资本的准入与退出、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服务流程等做出清晰细致的制度安排,以此确保老年人获得专业、优质、安全的医养服务。比如,对于改建转型而成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或者新建的医养服务机构,要做出如下规定:与附近医疗机构签订医养合作协议,医务人员每周对老人至少进行两次全面诊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比重至少达到80%;护理人员要掌握专业的老人康复护理技能与护老急救技能,且每人护理的老人不应超过5个;等等。此外,还应强化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确保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真正用于养老服务;对医养服务主体收费不合理、变相套取医保基金、养老护理员虐待老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处罚办法要进行明确界定;对于享受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的医养服务主体,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应责令其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当地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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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EB/OL].(2017-07-04)[2017-09-2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04/c_112 12629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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