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再认识*
2018-04-09徐进亮
徐进亮
价值体系是指一系列层次、分工明确、彼此有机关联的自然、社会、经济多重功效构成的价值系统[1]。近年来,有些学者潜心研究建筑遗产价值体系,以不同的角度诠释价值类型的相互关系,试图构建完整的建筑遗产价值体系。如复旦大学黄明玉博士认同《巴拉宪章》所提价值体系;北京大学陈耀华提出中国自然文化遗产价值是由“本底价值、直接应用价值和间接衍生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但这些研究都是从建筑遗产保护角度分析,尚未在真正意义上解释其价值关系。笔者认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遗产价值体系,应从价值论入手解读价值关系。
1 价值类型的认识
基于建筑遗产价值类型或价值体系的认识,国内外学术界已有一定的研究与积累。
总体上讲,目前文献资料对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三大价值的诠释基本一致,但对其他价值类型的解释则表述各异。比如存在价值,弗雷的理解是指来源于知道建筑遗产继续存在的满足中所获得的价值,是人们为确保建筑遗产继续保存下去而自愿支付的费用。陈耀华认为存在价值是指无论人类是否利用,这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余佳[2]认为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广义的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一般物品价值所无法包涵的部分,这一部分可以称为存在价值,相对于全人类、全社会而言,由于其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价值不可定量估计。弗雷对存在价值的理解是经济学成本,陈耀华和余佳则偏重于哲学范畴。其实有些价值类型可以合并,如美学价值与艺术价值;有些甚至不是一个独立的价值类型,而是隶属于某个价值的子因素或次级指标,如情感价值。
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下文简称“准则”)第3条对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原来的三个价值增至五大价值类型,并删除了旧版8.2.1条:(1)现状的价值;(2)经过有准备的保护,公开展示其对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的价值;(3)其它尚未被认识的价值。《准则》将上述第二款合并至社会价值,将较为模糊的第三款删除,并在前言中指出“对于构建以价值保护为核心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就明确了建筑遗产基本价值类型。
《准则》列明的是五大价值类型,但在第3条中特意强调: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笔者认为这包括环境价值要素。2005年ICOMOS《西安宣言》指出:“不同规模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该宣言在价值认识方面强调了环境的重要性,指出对环境的认识、理解和记录对于价值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表述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一脉相承。因此,笔者认为环境价值也应列入基本价值类型。
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下文简称“《操作指南》”)第77条规定了10项遗产认定标准。其中后4项标准偏重于自然遗产,前6项标准侧重于文化遗产。其中,除第5项标准属于环境价值外,其他五项标准与《准则》五大价值类型相互对应。同时,《操作指南》第84条规定:利用所有这些信息使我们对相关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特定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这些相关条文清晰地表明了国际文件公认的价值类型。
表1 主要文献研究价值类型一览表
由此可见,国内外权威保护文件在近几年相继修改,对建筑遗产的价值类型逐步进行规范,逐一排除此前文件出现的其它价值类型,从而确立了以历史、艺术、科学、环境、社会和文化价值六大价值类型作为研究与构建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基础(表1)。
2 价值的哲学认识
价值是随着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政治观及价值观的不同而变化的[3]。《辞海》将价值界定为:“一是商品的一种属性,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二是价格;三是积极作用;四是在哲学上,不同的思想视域和思想方式对于价值有不同的理解。人们可以从人与对象物的关系的思想领域中理解价值现象,即价值可以指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意愿、兴趣或目的对他生活相关的对象物赋予的某种好或不好、有利或不利、可行或不可行等的特性。也可以指对象物所具有的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客观特性”[4]。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哲学家张岱年首先提出了“价值层次”的观点,认为满足人类的需要只是价值的第一层次,称为功用价值;而更深一层的含义是其本身具有优异的特性,这就是内在价值。何柞榕在张岱年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价值二重性的概念,认为事物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与外在两种价值表现:一是某事物对于满足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人(个人、集团、社会、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效用;二是衡量同类事物之间孰贵孰贱、孰高孰低的标准。事物之外在价值与事物之内在价值在涵义上互不包容,是两个并列的基本义项。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既然是“价值一般”,就应将这两项基本涵义都包括在内[5]。他还将价值的功用价值直接解释为外在的效用价值,并专门论证其合理性[6]。鲁品越教授非常赞同何先生的内外价值说,认为内在价值相当于“实体性价值”、外在价值相当于“关系性价值”[7],两种价值达到和谐统一。鲁品越进而论证了哲学中“社会人”这一主体身份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的最高身份,个人是社会人的基本组成单位。价值研究要以“社会人”作为主体代表,人类既是价值的源头和内涵,也是价值的归宿与终极尺度。
3 内在价值
事物具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有人认为内在价值相当于实体性价值或固有价值。如何理解内在价值?人类中心论(主体论)认为,内在价值是人对自然界纯粹的情感投射或移情式说明,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在哲学界原本就有较大争议。自然中心论(客体论)认为内在价值是价值,它是与人无关的客观存在。张德昭博[8]认为,任何价值不可能脱离人类绝对存在,客观存在的是事物的事实。既然对世界的解释模式是在特定的价值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因此,内在价值只能是在一种特定的对自然界的解释模式:(1)内在价值是自然界在人的特定视域中的存在;(2)内在价值是人对自然界的一种解释;(3)内在价值是特定的解释模式与可观察的经验现象的统一。
一些学者认为,建筑遗产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遗产的价值既是客观存在,具有固有的客观基础;同时,价值也是主观的,因为受到时间和特定的团体所秉持的文化、智力、历史和心理因素不同的影响[9]。
笔者对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理解是:事物的事实(本身性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但认识事物是一种人类主体与事物客体的交换过程,对事物性质的反映、认识、理解与阐述,实际上是由人代行自然尺度的价值观,不可能做到纯客观。内在价值是人对事物属性的直接阐述与解释,是在一定的实践水平上具体的、历史的认识和理解,包含着人类和社会因素。内在价值又是基于事物的客观现象的直接阐述与解释,也呈现出一部分的客观属性。而外在价值基于内在价值而产生。引入建筑遗产领域可以理解为:建筑遗产的砖雕作品是事实存在,人类对其特征属性进行观察、记录和描述是一种认知,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是内在价值;由于是直接的认知,又具有一定的客观属性。人类对这一砖雕作品的特征属性进行实践与认知后,进而产生的喜好、欲望等积极作用,这是外在价值。
4 特征信息与价值认识
人类要保护的建筑遗产事实存在是什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认定遗产的标准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操作指南》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有10项标准,而这些标准正是其它建筑所不具备的特征属性的反映,例如,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什么是建筑遗产的特征存在?《准则》第10条做了解释: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真实性。信息,是这些特征的事实存在。《操作指南》也指出,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历史上积累的,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发展变化的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笔者认为,建筑遗产所蕴含的特征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主体如何认知这些客观信息,其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怎么去观察、认知和记录,从什么角度去研究,研究目的与结论是什么,这些都是人类的主观表现。如果这些特征信息产生积极意义,对人类就是有价值的,但是其积极意义、价值大小与建筑遗产特征信息本身无关。
保护建筑遗产本质上就是保存这些特征信息。首先是保存遗产实物,因为实物是信息的基本载体。《准则》第10条明确指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真实性。除了尽量保存建筑遗产的实物以外,第43条还提出不提倡重建,就是避免按照当代人的理解去添加新的信息,尽量不去做改变,以保持真实性。当代人应该认真、无偏差、不作修饰地对建筑遗产进行调查与记录,包括活态非实体信息。我们要传递的是原始、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及我们的认知成果,不仅让当代人研究,而且让子孙后代也能直接感受与认知。我们不可能替代后人去理解与阐释,重点是如何做好“延”和“续”。当然,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不可能绝对客观,但要尽量达到客观真实。
建筑遗产价值的根源在于特征信息的保存状况,真实性与完整性是衡量这些特征信息保存状况的最主要标准。林源博士将真实性、完整性定义为衡量价值大小的标准度[10]。《准则》明确定义了真实性与完整性。《操作指南》要求申报遗产材料时,遗产描述应包括遗产辨认及其历史与发展概述。这些信息应包含所需的重要事实,以证实遗产达到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满足完整性、真实性的条件。
5 价值认识的维度与层次
5.1 价值认识是社会普遍认知
“价值认识”是指主体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即人们基于对自我的认识,以人的价值为标准,从人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对客观事物和现象进行判断和推理,从而形成价值判断。
“人”这个主体可分为个人、集团和社会,相对应的是个体认知、集团认知与社会认知。价值哲学的研究是以社会人作为主体代表。《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指出,遗产标准就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社会普遍认知是建筑遗产价值认识的代表。
5.2 价值认识的角度和维度
从物的角度看,建筑遗产作为一种记载和表达历史文化、艺术形式等多重信息的综合体,所保存和凝结的那些涉及历史、艺术、科学等不同学科、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所表现的功能,可以给人类带来积极意义和作用,也称之为价值。比如,基于建筑遗产承载的历史信息,人们可以由此追寻与过去的联系、揭示渊源,给人类带来积极认同,称为历史价值。艺术信息可为人们带来古建筑的艺术美感享受,即艺术价值。从人的角度看,不同的知识体系使得人们观察与认知信息形成不同的视角。《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对遗产的认定,是从某些角度看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如文物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从历史角度看到的是历史价值,从艺术角度看到的则是艺术价值。
文物古迹具有多重价值,这不仅体现在空间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址,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环境价值、部分的科学价值是从空间维度来看,历史价值是从时间维度来看。
5.3 价值认识的层次
建筑遗产蕴含着历史、艺术、科学和环境的特征信息,基于这些特征信息产生的实践、感知与认识归属于基本价值认识(第一层次)。对物的信息的记录与认知属于相对浅层次的价值关系,基于客观信息存在,认知自由度小,具有客观性,对应于内在价值。延伸到文化与社会领域则是深层次的价值认识(第二层次)。《准则》增加了文化、社会价值,将原本对建筑遗产特征信息本身的研究上升到文化多样性、知识与精神传播及社会凝聚力的高度,就是把建筑遗产价值认识与价值体系向深层次的社会文化价值认识领域提升。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基于建筑遗产基本认知的提升,对应于外在价值。如中国传统历来“轻物重式”,对建筑本身并不重视,重修增制,习以为常,但对建筑所承载的传统规制、生活方式等文化传承却极其重视。《准则》将呈现“活态”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是对价值认识的一个突破。
建筑遗产蕴含的信息要素在各自的领域及学科角度上赋予人们不同层次的积极效用和群体认同,以满足人们对知识范畴与生存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一种综合性整体价值。这些由不同角度或维度以及多层次形成的多重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关系,在理论界被称为“实体价值与内含价值”[11]或是“实体说与属性说”。因此,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六大价值作为建筑遗产的“内含价值”,内含价值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的整体性价值,有的学者称之为“综合价值”;有的学者承《巴拉宪章》称之为“文化价值”。笔者倾向于“综合价值”。这些建筑遗产内含价值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建筑遗产综合价值并非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环境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简单加总。对于不同的建筑遗产而言,各种价值对于综合价值的贡献各不相同,且各种价值间存在着彼此融合的关系[12]。
5.4 价值认识的动态性
认识运动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的辩证发展过程。价值认识会受到时间、地域和社会所秉持的文化、智力、历史和心理因素不同的影响产生差异。同时,这种普遍价值认知会随着社会整体素质、劳动创造能力、生活质量,包括生理心理素质、道德素养、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质量等改变而呈现动态变化。现在认可或不认可的某类或某一建筑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变化。例如,以赖特为代表的草原风格建筑,在20世纪30年代曾风靡一时,而到了20世纪60-70年代却无人问津,到了20世纪90年代又成为建筑师们心目中的宠儿。
6 空间存在与可利用性(功能价值)
建筑遗产在建造之初,通常都有某一实用功能,如住宅用来居住,桥梁用于横跨河流,寺庙用于宗教活动等。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建筑失去了原有使用功能,如城墙的遗迹失去了城墙防御的功能,帝王的宫殿从1911年以后失去了作为宫殿的所有功能。功能使用是当年建造的初衷。而那些记载重要特征信息的实物,如砖雕门楼,当年可能就是为了添加生活美感的附属物,只是由于时间维度,人们现在更关注信息价值,却把建筑遗产最初的实用功能弱化了。
建筑遗产首先是不动产,是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山石、池塘及水井等附属物的综合体。除了碑雕、石刻、壁画等特殊实物外,大部分建筑遗产,如建筑物、建筑群等,满足人们使用功能要求的是空间,而非建筑本身以及附属物。建筑空间是人们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运用各种建筑主要要素与形式所构成的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统称。实用价值表现为建筑延存至今的原始功能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也表现为以遵循建筑使用功能文化属性为前提,通过创造性再利用,赋予建筑新的功能,为人类特定的活动提供室内外空间的能力。使用功能的实现基于空间,包括室内外空间。
基于空间的功能价值(可利用性)与基于信息的综合价值独立存在、各成体系。笔者认为功能价值难以归结为社会价值,这是因为:(1)两个价值基于的客观事实不同,两者融合不了;(2)并非所有建筑遗产都会产生功能价值,而所有建筑遗产都有基于其特征信息的普遍价值;(3)《准则》对社会价值进行了界定,明确合理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属于社会价值的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建筑遗产至少存在两条价值线:一条是基于遗存信息的综合价值,一条是基于空间的功能价值(可利用性)。两者都可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这也是经济价值产生与变化的根源。同样,建筑遗产的可利用性(功能价值)也有价值认知的动态变化性。
目前,中国建筑遗产的保护是为了尽可能将原始的、真实的、完整的特征信息保存下来,延续给后代;对建筑遗产进行利用,延续了建筑遗产原本存在的意义,却增加了特征信息被改变或破坏的风险。这就是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因此,《准则》对合理利用问题专辟章节,分别从功能延续和赋予新功能等角度,阐述了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强调利用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以避免过度利用。
7 经济价值的相关关系
《准则》指出:“社会价值还体现了文物在文化知识和精神传承、社会凝聚力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现有的利用方式是否能够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也说明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和可利用性都可能产生社会效益,从而产生效益价值。物的效用价值(使用价值)在经济市场上与人类交互形成新的关系,表现为效用(Utility)、稀缺(Scarcity)、欲望(Desire)和有效购买力(Effectivepurchasingpower)等基本要素,形成了经济价值的产生根源。
建筑遗产经济价值是建筑遗产效益价值在经济关系上的反映,体现的是建筑遗产的经济属性;可以说,建筑遗产经济价值就是建筑遗产综合价值与可利用性在商品交换系统或经济市场中与人类交互所获得的特殊社会价值形态。经济价值并不隶属于综合价值或功能价值,而是这些价值产生的效益价值在经济市场中的反映。
建筑遗产经济价值与综合价值(功能价值)之间相互关系是效用价值与综合价值(功能价值)价值二重性原理在经济领域相互关系的延伸。综合价值(功能价值)是经济价值存在的基础,反映出其基本活动方式,在经济价值实现过程中制约着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反之,当经济价值出现动态波动,引发人类主体的需求变化,通过社会推动各种有效的措施手段(如提高文化素质、增强保护意识、扩大宣传力度,发展科学研究等),使得建筑遗产在新的层次上发挥更大效用,又将需求性和享受性转化成综合价值(功能价值)的更高追求。
劳动价值论认为,建筑遗产凝结着人类的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量,揭示了其综合价值(功能价值)形成机理,阐明了经济价值产生的最初源泉。基于建筑遗产对人类社会的普遍效用性(社会效益)和数量(稀缺性)的动态变化,在市场供给、需求方面呈现出特殊的价格市场变化趋势。
经济市场中,建筑遗产经济价值形成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特征信息产生的综合价值的效用反映出的经济价值;二是基于功能属性的效用反映出的经济价值。前者是由于人们对于建筑遗产蕴含的特征信息的喜好或其它直接或间接的积极意义,希望或实际获得建筑遗产全部或部分产权(哪怕是观察权)愿意付出的成本。后者是人们通过利用建筑空间,达到实际消费或功能利用(也是一种权利)支付成本与产生收益。前者不考虑消费或利用,例如收藏一些可移动的文物,如元代青花瓷瓶,并不实际使用,更多的是用于鉴赏或研究等。而后者是基于实际使用,或消费或用于经营。实际支付的成本与产生收益是经济价值的显化表现,希望则是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与希望取决于能否发生权利的转移。而能否获得权利或能获得多少权利取决于建筑遗产的产权制度。影响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收入与消费水平,产权制度,市场供求关系等。建筑遗产具有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也对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产生影响。
8 结语
价值认识是多角度、多维度与多层次的,由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内含价值,形成建筑遗产综合价值。建筑遗产的可利用性(功能价值)与建筑遗产综合价值共同形成建筑遗产的社会效益,产生效益价值,在经济市场中反映为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建筑遗产价值体系以建筑遗产特征信息为基础的综合价值、以空间为基础的功能价值(可利用性)两条价值线进行构建,体现了建筑遗产基本价值认识、人的感知(社会认知)、延伸的功能性需求价值的三个层次。这是构建建筑遗产价值体系的关键要素(图1)。
图1 建筑遗产价值体系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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