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孟子的义利观
2018-04-04卢巧玲
摘要:通过《孟子》一书中对义利关系的论述,可知孟子义利观的实质是以义制利,而不是义利对立。
关键词:义;利;孟子的义利观;以义制利
《孟子》开篇一段与梁惠王的对话:“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人们常以此对话内容为据,说孟子重义轻利或者只谈义不讲利,其实不然。字面上看,孟子以利与仁义对举,崇义而贬利。但深入考究则不然,与其说是孟子只要义而不要利,不如说是孟子反对把利挂在嘴上,特别是反对统治者这样做。
综观《孟子》全书,我们发现孟子的言论中,不仅不排斥谈论利,而且还谈的非常的明确而深刻,同时,孟子对于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首先,孟子肯定了人皆有物质需求,并且从根本上肯定了这种物质需求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孟子明确表明“富,人之所欲;贵,人之所欲。”即,每个人都希望富贵利达,且广裹的土地、众多的人口,也是君子所希望得到的。他认为人们这种对财利的欲求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之天性。肯定了人们求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他看来,人们为满足自己正当的物质欲望而谋求正当之利,获得应得之利,无可厚非,所以他不反对人们求利。他认为利欲之追求是人的天性。
其次,孟子认为人类生存、繁衍、发展也是离不开利的。他说:“五谷熟而民人育。” (《孟子·滕文公上》)即,五谷成熟了,人们才能得以养育。又说:“民非水火不生活。”(《孟子·尽心上》) “水火”在这里借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也就是说,人类没有“水火”之类的物质资料便不能生存。步入老年,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尤为特殊,所谓“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孟子·尽心上》)人过五十,只有“衣帛食肉”才能满足身体的正常需求,生活的比较安逸、舒适。这表明孟子已经认识到物质利益是人的自然生命延续的凭借和依托,没有物质利益,人类将不复存在,因此求利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
孟子肯定了人们求利的合理性,不反对人们求利。同时,他又把利与义联系在一起,认为利和义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
第一,利是义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孟子说:“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人们如果没有一定的财产作为生存的保障,就很难形成一种稳定的道德观念;没有一种稳定的道德观念,就很容易“放辟邪侈”,胡作非为。所以,孟子主张“制民之产”,充分肯定利是义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第二,以义制利
孟子处在一个利益纷争的时代,当时完全没有道德的约束,一切事物均以利字当头。但孟子并不是不关怀富国、强兵之利,而是认为想要统一天下而不为内外的征伐所干扰,那就要摆正统治者自身的私利。针对当时社会尤其是统治者私欲之壑难填,“以攻伐为贤”的现象,孟子提出任何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都必须接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只有在道德的制约下才能追求到最大的利益。如果君臣、父子、兄弟等“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所以人们不能背义取利、不能以利害义,而要以义取利,以义制利。
孟子认为,那些不符合道义的“求富贵利达”的手段和途径,都是君子所不齿的,“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孟子·万章上》) 同时,孟子也主张对待别人的馈赠也要按礼义谨慎地处理,不能随便接受,“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 (《孟子·滕文公下》)。但是孟子对于符合道义的“利”却取之泰然,他说“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孟子视道义重于生命,但同时又不主张无条件地舍生取义,而是当二者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作出符合义的选择,即“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告子上》)
第三,舍形式性道义而取实质性道义
在对待利益的一般原则上,孟子主张以义取之,以义与之。但是他并不一味地拘泥于这一原则,而是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权衡形式上的礼义与实质上的利益孰为重要,并取重要的一方面,如果符合真正的道义或形势需要,也可以不呆板地遵循所谓的“礼义规范”,这体现了孟子在义利关系上的权变思想。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就是孟子与淳于髡的对话。孟子关于嫂溺援与不援问题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形式性道义和实质性道义的取舍问题。
在《孟子》中不乏这样的例子。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均为臣弑君,难道这是可以的吗?孟子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桀纣皆为国君,汤武王皆为臣子,按照礼,臣应当尽臣道。但是桀纣荒淫无度,致使社会黑暗,人民生活痛苦不堪,汤武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放桀诛纣”的。孟子认为只有仁人才可以处于国家的统治地位,如果一个不仁的人占据了统治地位,就会把他的恶行传播给广大的臣民,就会把国家治理地一塌糊涂,损害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他从“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出发,对于“臣弑君”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肯定。在这里,孟子更深层的阐明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义”害“利”的道理。
综上所述,孟子是十分注重利的,他注重的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天下统一的利,是不违背义的利。针对私欲膨胀的好利之徒,孟子才否定了“利”的价值。而正是这些否定的话语,才使人们对孟子的义利观产生了误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孟子的“何必言利”,与他并不否认利的思想体系是完全一致的。
作者简介:卢巧玲(1981—),女,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为“孔子与中国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