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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文化塑造

2018-04-04郑智航陈希国

关键词:法院司法建设

郑智航,陈希国

(1.山东大学法学院;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济南 250100)

近年来,随着针对司法机关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的全面深入展开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文化建设愈来愈成为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以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来统领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实现法院文化对内功能与对外功能协调发展,为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目前学术界对于司法文化的研究主要是从静态和历史的角度来进行的,对当下中国法院司法文化的塑造方式以及背后的支撑逻辑和基本立场殊少研究。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既使法院司法文化建设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撑,又使学术界对于法院司法文化的塑造过程缺少真实的了解,难以揭示当下中国法院在塑造司法文化过程中存在的认知障碍。因此,本文试图从中国具体的司法文化建设的实践出发,概括法院塑造司法文化的基本方式,揭示这些基本方式背后的支撑逻辑和基本立场,总结法院对于司法文化塑造秉持的基本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司法文化塑造功能进行必要的反思。

一、司法文化塑造的基本方式

在具体实践中,各级法院按照相关部署,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加强司法文化的塑造,并系统推进法官文化、诉讼文化和司法环境文化三位一体化建设。[1]具体来讲,法院主要采取了以几种塑造方式。

(一) 榜样与典型

从理论上讲,司法文化塑造的目的在于操控负载司法文化内容的物质载体,赋予司法文化内容以特定的形式,从而实现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2]因此,司法文化的塑造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意识形态的渗透手段来实现的。在此过程中,法院不但通过各种形式向外界传达一种系统化的符号价值,而且试图建构一种展现符合价值的象征系统。其中具有符号价值的重要象征是榜样和典型。[3]戴长征认为,这种形式比采取文本(说教)的形式更有效。一方面,榜样和典型更容易隐藏某种真实的意图;另一方面,榜样和典型的可感知性增加了可模仿性。具有意识指向的榜样和典型,具有其他符号象征所不具有的简化、浓缩、易解、形象和可模仿等益处。[4]

法院在司法文化塑造过程中非常注重榜样和典型的作用。从200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联合中央电视台组织“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电视台和新浪、网易等全国主流媒体共同举办推选活动,开始评选“我最喜爱的好法官”。这些评选活动的标准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过硬、法治信仰坚定、办案实绩突出、司法作风优良、社会公众认可等五个主要方面。各个地方也竞相模仿,纷纷评选法院系统先进人物。从本质上讲,这些评选活动是通过人物评选和传媒的广泛宣传,树立一个道德高尚人格卓越的先进模范人物,以这些榜样和典型的感人事迹来感染普通民众,感染其他法官,从而塑造当下中国的司法文化。[5]

(二)法院文艺

“文艺是从属于政治的,但又反过来给予伟大的影响于政治,”这是毛主席关于文艺和政治的辩证关系的基本原则。[6]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中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文艺活动对现代国家建制的影响。为了加大司法文化的塑造,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文艺活动。

合唱活动是法院开展司法文化建设最重要的一项手段。每逢重大的政治活动,法院都会组织合唱活动,演唱革命歌曲和弘扬时代主旋律的歌曲。这绝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要借助这些歌曲的旋律所具有的深沉的穿透力,使参与者追忆过往岁月、怀念那段激情年代,从而使参与者的意识与情怀浸染于历史的情境,又在历史与现实的切换与交融中焕发一种向前的力量。[7]参与者的每次体验都是在接受一次文化的洗礼。法院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当下的现实与历史的情境结合起来,增强司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使命。

司法文化塑造既包括司法人员文化的塑造,也包括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文化的外部感知。影视作品则是加强社会公众司法文化感知的重要途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成立。2004年,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该中心负责组织法治题材的影视剧、专题片的选题策划及拍摄工作。主要代表作品有《南平红荔》《清官能断家务事》《执行局长》等。最高法院试图通过这些作品宣传法律知识、塑造法官形象、提高民众法治观念。

书画作品也是法院司法文化塑造的一种文艺形式。书画体现的是个人对于美的审视立场及被普遍给予接纳的美的实质性内容。在这种审美过程中,书画作者将自己对待客观事物的方式和态度融入其中。通过这些书画作品,外人可以审视作者的内在心境。法院试图通过鼓励司法人员练习书画,来达到砥砺思想、提升文化涵养的目的。例如,各级法院经常会组织书画大赛,并将优秀作品在法院显眼的地方进行展示。为了扩大影响,《人民法院报》还拿出了一定版面,刊发法院工作人员的书画作品。

(三)文化展览

文化展览是集中展示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它除了能够展示器物文化以外,还可以通过图片、字词讲解等方式将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展现出来。在司法文化的塑造过程中,文化展览方式也备受各级法院青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院总是会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作司法文化的展厅。为了体现中国司法文化博大厚重、兼容并蓄的特点,各地法院的展厅设计大致都可分为古代司法文化、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文化、当下司法文化、当地司法文化和外国司法文化几个板块。从表现形式来看,除了各个时期和国家的相关法律图片外,还包括历任国家领导人有关法律的重要论述、中外法律故事、先进法律人物事迹、法律谚语和名人名言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一些法院开始加大数字化的司法文化展厅建设,利用影像资料和多媒体设备,增加司法文化的可感知度。

(四) 司法礼仪培训

司法礼仪主要包括司法活动中全部特殊符号装饰、形似表演、行礼如仪的成分。[8]它是司法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不但作用于法官个人自身,而且承载着民众对公平、公正、公开等司法正义的追求,因此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取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效果。[9]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以来,法院就在加大司法礼仪方面的规训。2000年,法院全面更换制服,淡化司法人员制服的军事化性质与色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对司法人员在接待来访、立案、诉讼调解、执行等具体工作环境的用语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要求法官应当进行宣誓,从而增强司法的仪式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司法礼仪的重要性,并规定各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司法礼仪规程和文明用语规范,开展司法礼仪培训和日常检查,强化文明司法的日常养成。

二、司法文化塑造的基本逻辑

当下中国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司法文化的塑造,充分反映了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加强法治建设,累积法律经验、法律智慧与法律知识,并营造良好法律文化氛围的急迫心理。受这种急迫心理的影响,法院在发挥司法文化塑造功能时,坚持的是一套建构主义、唯意志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基本逻辑。

(一) 建构主义的逻辑

从理论上讲,文化发展主要是沿着进化主义和建构主义两种基本逻辑来展开的。进化主义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时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阶段沿着前后相继、不可跨越的顺序逐渐演化。美国人类学家莱斯利·怀特认为,人类文化的进化在根本上取决于人类所能利用、积累、创造能量的总量的多少,能量是文化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和首要的、主动的力量。[10]因此,在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的理性能力是相当有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甚至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处于无知状态。[11]建构主义则强调那种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为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极端颂扬人的理性能力、确信人能够掌握所有的知识即达到全知的状态。它视理性为知识的独立来源,以悟性代替感官知觉,相信理性本身就具有可以发现世界普遍规律的固有力量。[12]建构主义认为,“人类社会、语言和法律都是由人为了自己而创造的,而既然所有的制度和组织都是由人创造的,那么当然人也就可以按照某种人类生活的理性设计来重新建构或彻底改变这些制度。”[13]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独特现象,当然也能够由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塑造或设计。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文化就被认为是掣肘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如果坚持进化主义的文化发展逻辑,由当时中国社会既有的社会文化生发出现代文化,无论是在内部条件上,还是在外部环境上都是不可能完成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文化引入中国,进一步确立了中国文化发展的建构主义逻辑。按照这一逻辑,中国共产党自觉承担起文化的先锋队的角色和使命,并通过共产党人的“先知先觉”,来完成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的导引任务。也正是通过这种文化建构主义逻辑,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

受制于历史发展的惯性,这种建构主义逻辑也被带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它主张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和权威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强调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来实现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进步。它也成为了中国法院塑造司法文化的基本逻辑。首先,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和权威在司法文化的塑造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直接构成了法院司法文化发展和建设的主要动力,而且,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和权威左右着司法文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各级法院在司法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极为强调司法文化是社会主义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按照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来加强司法文化建设。其次,司法文化的基本样态主要是由人为理性所建构出来的。中国司法文化的塑造是一个目标先定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文化发展方向,事先确定一个文化发展的目标和方向,然后通过行政手段让下级法院去贯彻执行。就具体的司法文化样态来看,它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主要包括传统的司法廉政文化、亲民便民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要内容。这些司法文化样态主要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事先确定起来的。它事先排除了司法文化在自身不断进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因素。再次,司法文化的塑造是对某种司法的或者非司法的社会需求的一种被动回应。中国司法文化的塑造具有强烈的目标指向性和社会服务性。《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再强调:“当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处在发展和改革的关键时期,执法办案、司法改革任务繁重艰巨,法院队伍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司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形势复杂,更加需要法院文化的思想引领、精神激励和文化滋养。”最后,考评激励机制是司法文化塑造的实施动力。在法院看来,将司法文化塑造纳入到具体绩效水平相对客观化的绩效指标体系,能够起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司法人员的目的,从而确保司法人员积极投身司法文化塑造过程中。

(二)唯意志主义的逻辑

中国当下司法文化塑造深受唯意志主义逻辑的支配。它强调通过强势的公权力的积极运行,通过大规模的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社会实践操作,尽可能地缩短司法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这是一种用主观意志和主观愿望来型构和推进法治实践的思维路线与行动路线。[14]这种逻辑所坚持的是意志对于理智或理性来说,处于优先或优越的地位。它强调用意志、激情、欲望、愿望或自然倾向这些概念去解释经验与自然的各种问题,极端相信观念是改变社会的现实力量。[15]从历史角度来看,这种唯意志主义在革命和国难当头时期,发挥着积极正面作用。“它可以产生‘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这个中国式的‘共产主义’精神,轻者可以使一个人不计较自己的才能与功劳,任由上级将本身安排在任何岗位上,甘心做一个螺丝钉,重者甚至可以为‘集体’付出了自己的生命——在这种时期,上下是同甘共苦的,大家都共同面对一个压迫自己的环境,因此抹掉‘自我’反而会觉得小我在大我之中完成。”[16]

具体来讲,这种唯意志主义的支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唯意志主义思想极其强调意志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司法文化塑造的重要性,忽视司法文化生成的内在规律和需要的支撑条件。在法院看来,当下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文化的缺乏。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是加强司法文化塑造的力度,并且提出一些司法文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这种作法在本质上忽视了司法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积累性的过程。第二,唯意志主义强调司法文化的“祛魅性”。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的是无神论和反神秘主义,这也是唯意志主义的一个核心思想,即将人从神的束缚下彻底解放出来、获得独立和自由。[17]法院在司法文化塑造过程中,始终流露着绝对把控司法文化发展方向的意思,并主观地去除了司法文化中只能意会、描述,但很难准确地加以言传的一面,从而让司法文化沿着领导者的主观意图发展。第三,唯意志主义过分强调意志的重要性,重视了司法文化建设的物质性的一面,而难以企及精神性的一面。尽管各级法院在司法文化建设中也非常强调司法文化精神层面的内容,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并非容易被人的主观意图所掌控。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迫使法院在司法文化建设过程中,采取一种“口号式的方式”,较少拿出具体的操作和实施方案。

(三)科学主义逻辑

在科学主义看来,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类似自然界的机械装置,人们能够通过认知掌握人类社会运作方式的基本规律,并且所有的理论与认识都以研究和发现“规律”为目的。因此,科学主义逻辑容易遮蔽和压制人文精神的作用和发展,并且总是倾向于通过所发现的“社会规律”重建新社会。[18]当下中国司法文化的塑造深深地打上了科学主义逻辑的烙印。

首先,当下司法文化塑造遮蔽和压制了人文精神在司法文化中的作用和地位。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热衷于依赖逻辑、数学的方法对规律进行探寻,讲求的是结论可证伪性,而后者强调的是传统、经验、习俗的作用,讲求的是结论的被接受性。因此,人文主义可能夹杂着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当下中国司法文化的塑造是一种在科学精神指导下进行的理性活动,而人文精神是难以通过科学方式来养成的。

其次,中国当下倾向于通过规则推进的方式来重建司法文化,并不惜动用国家行政权力来保障实施。科学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相信人的理性能够设计一套制度体系和方案来推动事物的发展。法院在塑造司法文化时也采取了这种推进方法:最高法院发布一个司法文化建设的整体纲领性文件,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并通过压力传导机制层层传递,从而确保司法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最后,司法文化建设愈加重视量化指标和数字管理。法院文化建设一般可分为组织工作、建设状况和建设效果三个维度。相应地,法院文化建设评估体系可以相对独立地分为建设性评估、结构性评估和功能性评估三个一级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将被纳入法院整体绩效管理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评先评优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19]

三、 司法文化塑造的基本立场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司法始终强调司法活动的政治性,坚持用唯物主义思想武装自己头脑,坚持走群众主义基本路线,形成了重器物文化轻精神文化、重政法文化轻权利文化、重大众文化轻职业文化、重文化片断轻文化沉淀的基本立场。

(一) 重器物文化轻精神文化

器物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与器物发生联系,从而形成的一种文化形式。人们可以透过这些器物,发现当时的基本生活样态和价值观念。就法律文化而言,法律器物文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徐晓光教授的研究,中原王朝法律器物文化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承载器物文化,如古代作为法律载体的甲骨、金鼎、石碑。二是服饰器物文化,古代司法官的服装、饰物及功能。三是官廷器物文化,各级衙门的布局和结构,如职能部门、监狱的处所,仪仗的摆设等。四是审判与刑罚器物文化,古代与诉讼、审判、刑罚有关的物件,如“肺石”“登闻鼓”及笞、杖等。五是观念器物文化,在人们头脑中就法的某些特征和功能定型化。[20]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将司法建设作为巩固新生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废弃中国传统的司法器物文化,高度重视塑造中国特色的司法器物文化。各级法院在器物建设过程中,用军事化的、高度政治化的因素来取代封建的、愚昧的因素。从服饰器物文化来看,司法人员的制服一般是“大沿帽”,上装肩部饰有“肩章”;从法院建筑文化来看,建筑物外墙都由“外墙”和“门卫”设置,在大门口悬挂国徽,建筑物顶上或正门院内树立旗杆悬挂国旗,以标示法院与古代的衙门之区别。从审判与刑罚器物文化来看,中国废除了“肺石”“登闻鼓”及笞、杖等的使用。自1999年司法改革以来,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器物文化的建设。例如司法人员的制服由“军装”样式改为西服或西服领样式,并要求法院开庭时穿着法官袍,法院大门口往往摆放一对石狮,法官在开庭时要使用法槌等。

经过近七十年的发展,法院在司法器物文化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法院对司法精神文化的建设和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司法精神文化的发展程度也较低。其实,司法精神文化是以尊重人性、捍卫自由理想、倡导平等对话的人文精神和坚持社会分工条件下以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职业精神为主要内容。这种人文精神和职业精神是难以通过唯意志主义的理性设计和建构出来的。它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逐步发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的精神文化必须坚持走进化主义的发展道路。在中国当下这种压力传导型体制和“法治大跃进”思想与实践行动的驱动下,法院更热衷于司法器物文化的建设,因为这种器物文化的载体建设能够立竿见影。

(二) 重政法文化轻权利文化

长期以来,中国深受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将法定义为“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实施”[21]。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中国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政法文化。当下中国的司法文化仍然带有浓厚的政法文化色彩。具体来讲,这种政法文化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当下中国法院塑造的司法文化是一种以国家中心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在法院看来,司法活动是司法人员代表国家,将国家意志贯彻到具体案件和纠纷解决场域的活动。相应地,司法文化应当充分体现国家意志性,是一种以国家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司法文化建设的宗旨是增强司法人员忠诚于国家的意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规定:“法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结合重大节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组织庄重严肃的典礼仪式和有教育意义的法院文化活动。规范和普及奏唱国歌和升国旗活动,增强干警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感。把法院文化活动与党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第二,当下法院塑造的司法文化是一种政治文化。从本质上讲,政法文化强调通过政治来统帅法律,用政治上行政管理的方式来支配司法活动。因此,政法文化强调司法机关对党政机关和上级机关负有绝对执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法文化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当下法院塑造的司法文化也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一方面,它强调通过文化熏陶的方式来增强法院和司法人员对党负责的意识;另一方面,它试图通过价值观输入的方式来增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影响,并以此来达到影响司法人员行为的目的。第三,当下法院塑造的司法文化是一种威慑文化。政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增强司法活动的威慑性来达到教育普通民众的目的。当下法院在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也极为强调司法活动的威慑性。例如,许多法院在大门口之所以摆一对石狮是因为石狮具有威严,能对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第四,当下法院特别注重塑造传统清官文化。从最高法院组织的“中国法官十杰”评选活动来看,当选的法官都是道德上的楷模。他们具备传统文化中的清官色彩,即两袖清风,刚正不阿,对社会、国家、民族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

但是,这种法院文化塑造轻视了权利文化在现代司法文化中的重要性。权利意识确立了司法调整的权威性地位,权利意识的制度化推动了司法程序理性化。[22]具体来讲,这种轻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下司法文化塑造还流露着较为严重地轻视个人价值、尊严和自由的色彩。法院还主要是从国家中心主义出发,认为司法的功能主要在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个人权利的确认与保护的基本理念重视不够。其次,当下司法文化塑造更为强调的还是一种道德本位和义务本位的思想,强调的是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从道德角度对自我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忽视了人性因素对于制度文化建设和日常行为的影响。因此,当下司法文化具有较强的压制色彩,缺乏必要的激励因素。最后,当下司法文化塑造没有重视司法的中立性和程序性等权利文化的价值需求。无论是法院的器物文化,还是制度文化,抑或精神文化,都极为强调司法的政治属性和权力主导性,而对司法的中立性和程序性重视不够。

(三)重大众文化轻职业文化

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时期,作为宏观权力而存在的司法权受到了乡村微观权力的制约与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将通过司法来实现思想教化目的的实践置入社会关系结构中,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司法群众路线。经过长时期的积累,这种司法群众践线逐步衍生出一种司法的大众文化,即依靠群众查清事实真相,在司法过程中实现人民群众的各项诉讼权益,让司法接近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23]在实践中,这种大众文化具有舒国滢教授所说的“司法的广场化”的特点。它强调司法活动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24]的活动。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文化的塑造过程中一再强调大众化的司法文化。例如,马锡五式审判文化是各级法院司法文化塑造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方向。它强调“携案卷下乡,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审判作风。对于刑事犯罪的集中打击通常以大规模的运动方式展开。[25]在树立法官榜样和典型过程中,法院一再强调优秀的法官往往是能够将裁判的结果和实施惩罚的轻重诉诸人们直观、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感情的人。他们更愿意使用浅白平直的日常生活语言,而尽量避免相对复杂、不易为常人所理解的法律语汇和法律规范。[26]因此,这种司法文化塑造活动忽视了以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文化的发展。

(四)重文化片断轻文化沉淀

司法文化塑造的核心在于司法文化的沉淀。通过这种文化沉淀,某一特定时刻的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状况和相应的对于法律实践与法律生活的态度能够穿越时空延续下来,从而成为人们的当下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这也就意味着在司法文化的塑造过程中,我们应当对法律文化采取一种整体性、生活性的理解方式,而绝非对文化现象作一种片断式、割裂性的理解。遗憾的是,当下中国法院在司法文化塑造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片断式的理解,忽视了司法文化的整体性和延续性。首先,简单地将有关司法的图片、故事、谚语和名言警句等同于司法文化。这种片断式的方式,使这些有关司法的图片、故事、谚语和名言警句脱离了具体的历史与文化语境,难以揭示这些内容背后所隐含的历史文化、价值观念和时代精神,以及它们对后世的开放意义。其次,当下法院为了体现中国司法文化的博大精深、兼容并蓄的特点,往往将性质不同,甚至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文化样态集中在一起,从而使司法文化不伦不类。例如,有的法院在选择名言警句时,选择了一些反对法治的法律论述。最后,过分强调个别司法经验,忽视了整个司法行业共同经验的历史积累与沉淀。尽管司法文化确实是从个别司法经验开始的,但是,它是在个别司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叠加,而达致整个司法行业共同经验的历史沉淀之后,所凝聚成的法律实践操作的真理。[27]

四、结语

经过法院努力,中国司法文化的发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院在塑造司法文化过程所坚持的基本逻辑和基本立场的确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外界政治压力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对司法文化认知偏差的因素。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文化建设应当抱持理性务实的态度、保持足够的耐心与克制,坚持踏实而坚定、循序渐进的工作作风。具体来讲,当下中国司法文化塑造应当坚持建构主义与进化主义相结合、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现实性相结合、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基本逻辑;应当强化精神文化、权利文化、职业文化和文化沉淀在司法文化塑造过程中的重要性。唯有这样,中国法院的司法文化建设才能够真正突破“表面文章”,生发出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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