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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下市场主体监管新挑战和新对策

2018-04-04卢代富刘云亮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卢代富,刘云亮,2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一、 引 言

从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重大决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启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我国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改革方案》提出“进行‘先照后证’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企业年检制度等。同时,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把信用监管作为实现‘严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参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wgk/2014-02/18/content_2611545.htm2014年02月18日09时59分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浏览时间:2016年12月12日11时。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成为亟需回应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尚处探索初期阶段,既有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信用监管制度本身;国外有关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研究虽有不少,但可以适用于中国“宽进严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践的直接性研究成果略显匮乏。基于此,本文选取“宽进严管”背景下,分析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实行主体宽进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采取先“放”后“管”的“出牌顺序”,使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更具艰难性与紧迫性,市场主体监管面临很大挑战,本文基于上述“问题意识”而展开研究。

二、 市场主体宽进下严管新理念

市场主体宽进,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制度根本要求,也是建立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内在要求。我们关注问题是市场主体宽进之后,如何实现充分严管,确保市场主体宽进经营,秩序井然依法有序。宽进严管本意源于管理者对市场主体准入采取怎样的态度模式,是放任准入、自由进出市场,还是实行有限或严格管制准入等,其对应形态是备案或一般登记式(自由准入主义),还是审批或严格登记式(管制准入主义)。这两种模式选择,直接取决于国家面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态度定位取向,涉及政府权限和市场定位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8日第01版。这明确我国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释放市场活力。

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则是打造我国市场经济充满公正自由、公平有序、平等法治、民主自治的市场经营主体制度,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法治秩序化、秩序民主化。当下行政改革力主经济职权清单化,通过明确责任,规范宏观调控秩序。强化市场秩序法治化,强化全社会的市场法治认同感,以此推动形成全社会市场经济法治共识[1]。市场准入实行宽进,即指减少政府过多干预和管制,放宽市场准入自由度,其指导思想是“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EB/OL﹞http://www.gov.cn/zwgk/2014-02/18/content_2611545.htm,2014-02-18.浏览时间:2016-12-12。依《改革方案》规定,宽进是指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注册登记管理等方面,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将此前严管严审严批条件情形置之事后监管监督,宽进焦点置于准入后严管相关事宜,实现对宽进公司在享有准入充分自由的同时,相应对其经营活动事宜进行严管。宽严相济,正是市场竞争自由与有序相结合的表现。

倡导市场主体宽进,并不是让符合宽进条件主体准入后,完全自主行事,而是要设定相对严管情形,监管被宽进主体,能更适宜便于监管,使其处于自觉或被动监管状态,使市场所有主体都能够真正自由公平竞争[2]。这表明主体宽进登记,并不是对准入主体不进行审查,而是滞后式审查,是先进后查后管后督。认缴制取代实缴制,是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放宽经营场所权限,其核心理念转变,在于将此前强化注册登记后续监管工作。取消企业年度检验的传统做法,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自检制度。即把前门拆了,不设门槛,将监管事务性工作敞开,形成全社会“严管全管公管”格局,并由此推进打造和建设全社会诚信体系,共筑市场经济诚信环境。

市场主体宽进,志在降低或取消市场门槛。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最大化搞活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国际市场竞争大格局。这一理念,不仅要求我们修改相关法律,放宽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而且还要适应我国新时代新机遇、经济实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3]。

宽进严管是我国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最根本指导思想。同时,推出更加宽泛更加严格更加细化的监管措施手段,打造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强化社会化监管机制。公司法的修订主要围绕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简化注册登记事项文件要求等进行,其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而进行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放宽公司准入条件,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我国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并以此推动建立健全我国信用体系。法治国家建设,主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市场与法治社会,这是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要求。

三、 主体宽进与市场严管新融合

严管本意是监管部门对宽进主体严格监督和管理,其实不然,而是指宽进的市场主体在许多情形和状况及其经营信息,都要依规向监管部门及其信息平台披露,定期或不定期自我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如依《改革方案》明确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任务,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用信息依法公示,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尤其是严格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披露制度,公示公司资质资格等许可信息,完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情形等等。还规定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如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黑名单公示,涉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管任职限制的失信惩戒机制等等,全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网受制的格局等。同时,构建重点监控名单监控机制,将境内外信用失信者及违规的投资者等黑名单,纳入该监控机制体系,严格把控审查或监控黑名单投资者对华参透性投资等。这些制度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宽进之前所没有的,有不少内容此前也不属于监管部门所监管的范畴。对市场主体监管,即使严管也要遵循“谦抑干预理念”,强化市场优先原则。对市场监管及干预也要恪守谦抑,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并接受全社会监督[4]。监管部门一般不主动介入监督,由信息系统自动披露或锁定违规情形,转入黑名单系统,市场主体自担其责。基于此,市场主体宽进之后,确实被严管,且管者甚众,监管机制公开公平自行运作,不得歧视。在此,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准入,还是将对市场主体严管社会化,实行市场经济全社会共同治理,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起决定性地位作用的根本要求。鉴于此,市场主体宽进准入,与全社会对市场主体严管,既是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此项改革制度的两个方面,不可失之偏颇。工商部门既不能让市场主体简单宽进准入,也不能将严管之责推向社会了之。应该实行两者紧密结合,两方共治,实现宽准入严监管,宽严相济,相得益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严管格局和营造企业诚信经营氛围,如此打造宽进之下具有大数据和互联网思维的市场监管新引擎。

宽进与严管是一个市场运行模式的两个方面,其对应面在于市场搞活与搞好。宽进是在市场准入门槛上,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条件,简化登记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投资限定,最大限度地放宽投资领域,激发主体投资创业动力,搞活市场活力。严管则是在市场主体先行宽进之下,强调重在构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机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多方多层次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市场运行中各部门间信用信息实时传递、对接和共享,督促信用信息公示,实现信用机制约束,形成社会共治共管严管,搞好市场监管局面[5]。宽进必须严管,搞活也要搞好。否则,市场将失序,公平尽失。这两方面表明,登记注册制度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准入与监管应是统筹协调配套的,尤其是宽进之后,亟需迅速构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为严管提供高效服务。因此,这两方面同时推进,一前一后,才能确保市场化改革成功,才能真正推进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诸如广州产业经济发展方向与趋势相结合,打造宽进机制,引入战略性产业密切相关的战略投资者,重在吸引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如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LED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并伴之相应严管,提供了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秩序体系、执行体系、信息体系等整套严管机制。各体系密切相连互动,强化监管力度,完善政府主导服务、多方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6]。很大程度上实施市场主体宽进容易做到,但是要确实推进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严管,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应制度机制,这也表明市场主体宽进准入后,给严管带来更严峻的挑战。

四、宽进之下严管机制新挑战

市场主体宽进准入,是当下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迅猛扩张所致,是简化行政审批事务,放宽准入门槛条件,迎合社会新常态新发展的需要。实施宽进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传统监管模式带来很大变化和挑战,工商管理等部门监管职能设置,市场主体监管形势变迁及其需求,市场发展新形势之下监管形式及其措施手段,市场主体对象多元性及其监管机构特殊性与社会化监管需求,监管技术、诚信平台、信息披露、监管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和情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关市场监管形势新认知、新理念和新模式等,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严管的新挑战[7]。宽进之下市场主体监管形势出现重大情形变迁,我们高度关注如何创建市场主体严管机制及其平台,探讨全面有效严管的内涵、理念、模式、运行机制等问题。

(一) 宽进之下市场监管形势峻然

我国2014年3月1日实施注册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宽进热情空前高涨,截至2015年2月底,准入主体快速增长,总量突破7000万户。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达7079.10万户,同比增长15.48%。其中企业总量1871.49万户,增长21.04%;个体工商户5073.86万户,增长13.25%;农民专业合作社133.74万户,增长28.74%。企业加速进入市场,月均新登记企业超30万户。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40.73万户,同比增长18.30%。从各类主体增长来看,改革一年新登记企业383.23万户,增长49.83%,平均每月新设企业达到31.94万户。*《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步入快车道,市场主体大幅增长,营商环境明显改善》,载《中国工商报》2015年12月16日第01版。据报道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新设企业498.3万户,同比增长27.9%,日均新设企业1.49万户,超过2015年的1.2万户,企业活跃度保持在70%左右。”*《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讲话》,载《中国工商报》2016年12月23日第01版。如此宽进准入形势,凭此准入数量,若仍依改革前登记程序办理,工商管理部门都难以保障顺利完成办理登记事务,更谈不上如何针对这7000多万户家进行监管,何况现在还有许多市场主体是网上注册的主体,对网店主体监管更是难上加难。在网店监管上,我们监管压力大和形势很严峻,有来自国内外因素施压。诸如阿里巴巴现在又遭到美国指控,要求“采取措施解决权利人对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比如设立专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办公室,任命有经验的人士进行指导,解决在产品图案中滥用品牌关键词和模糊商标的问题,以及研发技术阻止假冒产品卖家重新开设淘宝店”。*《美国敦促阿里巴巴加强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新华社网站﹝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12/23/c_1120177142.htm.浏览时间:2016-12-23。不仅仅网店主体,还有更多实体店和商家有待具体监管。宽进准入之下,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占总数近20‰,对新老市场主体监管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监管要求则更加苛刻,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明细,如在采集公民个人民族信息问题上,有的国家是完全禁止的,这涉及个人信仰信息隐私及其人人平等问题[8]。

(二) 宽进之下市场严管压力骤然

就上述宽进的市场主体数据表明,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增速迅猛,登记部门工作量和相关事务也成倍增长。面对宽进准入的市场新老主体,监管机构如何能够实现严管,并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充分确保监管有效性,这是当下监管机构所面临的压力和体制困境。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一般成为该市场主体的主要监管机构,分别在市场秩序和行业经营两方面进行相应监管,并且时有监管内容交叉,时有冲突,导致监管力度受限,监管缺位不济。2013年以来,政府实行简政放权,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财务经费清单,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这使传统观念之下监管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监管压力骤增,迫其转型,寻求更大更宽更多视角更多层面的监管,增强市场主体经营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治理体系之下,政府工作重心由“权力”转向“责任”,政府管理职能由“管制”转向“服务”[9]。如此之下认知严管,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其理念,并不是强调主管、行业监管机构的“严”,而是全社会全行业全民参与监管的严管,如此促成被监管者的企业责任意识真正意义上上升到社会责任。这种监管理念的转变和形成,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压力骤升,严管者剧增,致其转寻求更广更多更深的社会化监管模式。

(三) 宽进之下市场严管机制茫然

传统监管模式是缘于严进宽管的理念,重在市场准入时身份审查严查严审,入市后却是疏管轻查,事实上却是难查难管。因为我们监管机制核心主体仍系于政府,政府监管执法成为被监管者“惧怕”“震慑”的唯一来源,被监管者社会责任意识极其微弱,民众等社会监管威力影响力甚弱。当下面对如此剧增宽进准入的市场主体,政府执法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也力不从心,无暇顾及,失措茫然。企业年审、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出、消费者举报、行业自律等形式的监管机制,也适应不了市场主体如此庞大监管压力,尤其是网络电商主体,其盈利模式扩散,传统监管机制根本无法难以监管其市场行为,且其违法所产生的危害市场后果更是一般监管所难以掌控和震慑的。这些茫然,表明更需要推出严管新机制、新思维和新对策。监管机制茫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主体、措施和情形等单一僵化。相反,被监管者的经营及其活动情形早已灵活多样多变。如尝试运用软法,实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及软法治理并行,可以优化监管新机制[10]。无论内容还是形式,被监管者宽进准入之后,已不囿于经营范围、服务方式人员、时间场所、商品虚实、商家联络在线与否等,若监管机制仍不变,茫然则依然,如此将导致宽进是事实,严管则未然。严管新机制,最大活力在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和发挥大数据网络优势,化解政府执法力度有限性和局限性,增强监管维度、宽度和自律度,弥补新形态下监管机制缺位失效等茫然不足。

(四) 宽进之下市场严管平台未然

宽进准入,需要构建与之相对应的严管平台,而不是仅仅依靠此前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年审及相关执法检查等形式,完成监管。《改革方案》明确总目标是,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严管平台主要目标,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配套制度等,而且还要渐渐将此平台与今后创建的国家信用系统对接,形成更广泛意义的信息大平台。相比之下,当下工商部门正在创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显得内容非常单薄,且所查询面极其狭窄,仅仅在省域范围,导致其监管网络覆盖面和数据库受限。如成都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采取网渔式、重点撒网式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快速拉网执法。*具体信息参见:福建省工商局课题组:《市场主体“宽进严管”视角下的企业信用监管研究》,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年第1期。这表明各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尽管已有了一定规模和形式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但仍很难应对宽进准入大格局下的严管所需,各地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仍囿于地域所限,未能形成全国统一体系,全国严管平台格局尚未形成。事实上,倘若单凭国家立法展开的法治实践,对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度是很有限的,有时社会组织的自我秩序化,也会有助于严管平台建设与完善[11]。严管平台还应该有更愿景的发展规划设计,即将其他部门机构的一些信息平台都链接在一起,如银行征信系统、公安交警车管所及其交通违法系统、国土房产登记管理系统、司法执行系统等等,如此严管平台系统才会起到全面积极促进作用。与此严管平台的愿景规划相比,当下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平台差距甚远,有待进一步做大做宽做强,形成真正意义严管平台。

五、 宽进之下严管新举措

注册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宽进准入正在进行时,构建全国统一严管平台机制,是主体宽进准入后市场监管的总目标。企业注册登记改革,推行宽进严管,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实行简政放权,压缩行政审批,提升和拓宽行政服务,强化行政监管等[12]。这都是治理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场主体宽进准入很容易,有相应的改革方案及其立法保障即可实施,但严管则面临许多不同情形,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过多过杂,交叉监管情形多,监管机制及其平台、手段、路径、信息、风险等都存在许多不足,使严管很难展开。为了迎接宽进准入的挑战,推进实施严管总目标,完善市场主体监管机制,需探讨相应的措施及其办法。从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信息披露、失信责任、关联制度等方面,尝试构建严管平台新机制。

(一) 构建严管机制新模式新平台

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信用制度建设及其完善,是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最根本保障。许多国家都认识到信用制度重要性,积极选择相应的征信体系模式,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信用制度。各国有关市场主体诚信征信体系的构建模式尽管有许多不同,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官方主导型公共征信体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协会自律型征信体系模式等,它们都是致力构建来自全社会、服务全社会的国家征信体系,最终实现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终极目标。上述三种征信体系模式,其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影响及其信息采集定性等方面,尽管有一定差异,各有特色,各具效应,但打造社会诚信体系的社会认可度却是一致的。这表明当下社会发展征信体系制度建设,已成为各国共识之亮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已先后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和目标,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并明确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远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指明主要建设目标: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在征信体系模式上,根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远景目标,结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牵头组建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为基础下,在条件成熟下不断吸纳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发展完善我国社会公共征信体系,并致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激励机制。以此规划思路下,我国将侧重选择官方主导型公共征信体系模式,使其成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所公益的信用体系综合服务平台[13]。这种模式最大特征是基于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为基石和出发点,在登记机构主导下,不断将各类信息及其平台吸纳进来,不断做大增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指导作用,将公共征信体系平台打造成为政府监管和主导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平台,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公共信用服务体系。

(二) 出台顺应严管新手段新措施

为了更好更深入实施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扩大严管适用面,国务院2015年10月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决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监管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1/03/content_10263.htm.浏览时间:2016-12-16。这种连带受限制度,增强了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责任,扩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影响力和法律约束力。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扩大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监管机构及其相关监管机构意识到,该信息公示平台成为监管和执法的重要线索来源地和集结地,使该平台更加有条件和有必要建设成为社会公共信用服务体系,服务于社会大众[14]。我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从2014年实施“三证合一”措施,到2016年10月又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载《人民日报》2016年07月06日第2版。“三证合一”即指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合三为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指在“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这正是不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使各相关职能部门改革互动,促进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这更加表明不断推出监管新手段新措施,将是我国严管理念下市场主体监管的发展方向和改革取向,是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公共信用服务体系的基本路径。此外,将从“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路径,继续推进多证合一、多网合一、联网追罚等措施,直至真正实现我国社会公共信用服务网络体系构建完毕,实现我国诚信社会化战略目标。

(三) 创新市场严管新规制新责任

严管之前首要任务是监管者定位、职权与责任。《深化改革决定》已经明确“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治政府建设,更需要推进政府治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规范政府管理模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核定现代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界定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调控作用、权限范围等等[15]。市场主体及其市场秩序监管,关键先界定和明确监管主体机构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当下市场主体实施宽进严管,需密切结合法治政府与政府治理新要求。控权成为当下简政放权,盘活市场经济的最根本指导思想。“在一个政府权力过于庞大而市场经济发育不全的社会,限制政府权力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进而促进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才是当务之急。”[16]打造有限政府,已是我们时下的当务之急。简政、限权、放权,是当下搞活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减少政府过多干预市场,尤其是约束和限定市场主体,增强和促进充分自由竞争。“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行政审批问题必须解决。市场监管权虽然更接近于行政权,可以大体适用规范行政权的原理,但亦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17]实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财政费用清单等等,这便是厘清政府相关监管机构职权、职责、责任等内容的特殊保障措施及特色制度,也是明确或划定严管理念下市场主体及秩序等监管机构新责任新规制新形式。宽进侧重体现登记管理机构职权、权力、权限等等,严管侧重彰显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责任、罚责等等,尤其重点分清在履行严管职责的交叉监管机构责任。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强化依法治国,促进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未来行政机构改革方向,依决策、服务、执法等三大行政职能,对应设置三大行政机构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将是划定监管机构及其责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四) 链接市场严管亟需新数据新信息

严管理念下对市场主体监管,将是全方位全系统全社会推进,广东省2016年7月出台《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成为我国实施宽进严管背景下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的第一部有关市场监管地方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参见广东人大网站:http://www.rd.gd.cn/rdhy/cwhhy/1227/jyjd/201607/t20160729_154080.html,浏览时间:2016-12-26。该《条例》有许多开创性规定,如有关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内容等等。该《条例》第10、11条就市场监管部门职权做出可以委托监管规定。在宽进准入监管之后的后续监管方面,又规定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等,社会监督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等内容。这表明严管之下,市场主体监管创新,已不仅仅是政府作为基本执法主体职责限定,也可依法委托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而且后续监管内容扩大化及社会监督合法有据介入等,已使严管路径得到更有效拓宽,严管社会化趋势渐行渐明,监管手段也渐行渐多样。“至于市场监管,中国经济法基于其复杂性和涉及面的广泛性,规定的手段是相当多的,诸如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的设定与实施、对市场主体的运行和活动加以规范、对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皆为市场监管的手段。”[18]当下互联网社会,大数据大监管、“互联网+”、政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网络社会与市场主体透明度、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等热点问题及现象,几乎都与后续监管、严管有着密切相关。从这些方面展开探讨和尝试一些严管措施手段,有较大可能性和实效性。如从社会管理的大数据中,了解把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汇总有无失信风险,以便形成风险监管预警机制。从“互联网+”信息状态,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新形态,汇集市场主体及秩序状况,可以系统知悉行业发展变化新引擎,确保行业自律监管具有前沿性等等。政务公开,民众明晰权力责任清单内容,民众参与民主监督成了督促市场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的反督机制与反制措施。网络监管手段现在已是对市场主体及其秩序监管的重要路径之一,因为国家监控网络空间,已是各国的共识。“网络空间主权的首要位置充分说明了它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前提性作用:没有内部主权,国家就不能制定网络基本法、不能确立网络管理模式、不能管辖网络纠纷;没有外部主权,国家就不能保障网络设施、网络主体和网络信息的安全,不能在国际层面上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和进行有效合作。”[19]这是市场监管最有力的数据平台和手段,不可忽视。

六、 结 语

宽进准入带来的监管形势严峻要求,力主强化工商登记注册管理部门监管职能,细化其监管细节信息。不仅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做好,更重要的是提升严管标准,做大做强严管机制,增强其市场影响力。只有全面迎接市场主体宽进准入的新形势新挑战,才能进一步促动市场运行,从而倒逼我国严管机制平台做大做强做实。宽进严管不仅仅是国家工商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围绕国家治理之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这个中心,进一步科学正确把握和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并同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市场和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市场主体宽进准入,获得最大化放宽,盘活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强市场活力。严管不仅正面确认和肯定政府监管责任重如泰山,是市场监管主力军和核心主体,同时又明确了严管扩大化趋势及其监管主体内容社会化、手段途径多元化和监管机制信息风险防范化等等。只有严管机制真正构建完毕,市场主体宽进准入才真正发挥其目的和意义,否则宽进之后严管缺失或缺位,则意味着放弃监管,大量宽进的主体会因为严管缺位而使整个市场失序。依《改革方案》,明确宽进严管的监管要突出依法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公开公平、严密便捷、高效监管等原则,这些原则将成为我国宽进严管市场监管的立法原则,严管法治化仍将是市场监管的基本路径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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