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发展路径
2018-04-03谢梅
谢 梅
(福州大学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福建 福州 350116)
当发现国内法学教育一步步地脱离了法律实务需求时,人们开始反思法学教育的得失,进而关注甚至推崇国外的“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的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1]于是产生了我国的法律诊所教学。然而,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实施10余年,却被指“异化为单纯的技能训练”[2]“异化为普通的案例教学”[3],我国的法律诊所教学并没有完全实现“学生能力培养”这一实践教学核心目标。反思法律诊所教学实践,学界多将原因归结在学生、教师和学校,认为学生经验不足且缺乏出庭身份[4]、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学校缺乏资金投入[5]等是导致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上述问题只是阻碍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发展的一些表面因素,导致我国法律诊所教学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诊所教学的根基不明和基本发展条件的缺乏。
1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应以法律援助为根基
法律诊所教学以法律援助为基石,不仅能够解决学生代理资格、案源缺乏、资金短缺等具体问题,还能实现法科生实务能力的培养以及良好品德的升华,进而促进“学生能力培养”这一实践教学核心目标的实现。
1.1 破除学生代理身份障碍
目前,学生代理身份不明似乎是我国法律诊所教学中难以解决的障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公民代理的限制给诊所学生代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份障碍,但是,援助案例的特殊性却给学生代理留下了法律空间。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依据该条例,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然而,政府又不可能亲力亲为地完成法律援助事务,因此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来完成。作为社会组织,法学院校有着法学资源雄厚这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天然优势,由法学院校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利国利民。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法学院校交由法律诊所教学平台师生共同承办,学生以完成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名义参与并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将名正言顺。
另外,《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法律援助可以是一种志愿服务,法学院校既有法学资源优势又有服务志愿,为政府分担法律援助责任合情合理更合法,法科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其代理身份问题也能基本解决。因此,虽然我国目前不能像美国一样以“准律师”“无证司法参与人”(unlicensed judicial participator)[6]等方式确认法科生的代理资格,但是,如果将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立足于法律援助,学生代理身份困惑通过教育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便可迎刃而解,如四川大学法律诊所学生便通过部门间的协调获得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资格。
1.2 解决实践教学案源缺乏和资金短缺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对受助当事人而言是免费的,但免费的同时政府将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也就是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是没有费用,而是费用不由案件当事人负担,由政府财政承担。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虽然只能覆盖案件的基本办理费用,但却为高校将法律援助纳入诊所教学提供了方便。一方面,由于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难以实现执业律师的盈利目的,执业律师一般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使法律诊所有机会获得源源不断的案源;另一方面,对于乐意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诊所而言,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大大缓解了诊所办案经费短缺的压力,基本解决了诊所教学中案件办理费用的支出问题。
美国大学法律诊所就是在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7]。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将法律诊所教学立足于法律援助不仅能获得足够的教学案源,还能弥补诊所教学中办案经费的不足,从而使诊所教学目前表现出的案源缺乏、办案经费短缺等突出问题得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不仅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实践的平台,也是法律诊所教学得以维持的力量。
1.3 促进法律诊所教学发展
从法律诊所的发展历史来看,法律诊所教学确立的基石就是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援助活动也是促进法律诊所教学发展的决定因素。
法律诊所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和形成2个阶段。19世纪末期,宾夕法尼亚大学法科生在1893年自发组织的“legal dispensary”(法律医务室)是法律诊所的雏形。继法律医务室后,哈佛大学法科生于1913年成立了法律援助处,对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医务室、法律援助处都是法科生服务于社会的自发组织,并无法学教学内涵,但却是法律诊所教学的萌芽形式。
教学意义上的法律诊所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界对“判例教学法”脱离社会实践的抨击。在这些抨击声中,法学教师开始深入到学生自发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中,而学生则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法律援助活动。学生自发法律援助组织演化成了教学意义上的法律诊所。如果说法律诊所教学改革是源自于“判例教学法”缺陷的话,那么法律诊所教学确立的基石就是法律援助活动。实际上,法律诊所“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1]。因此,可以说法律诊所教学是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援助是美国法律诊所教学发展的决定因素。
在我国,立足法律援助也应是促进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发展的决定因素。以法律援助为基石,法学教育获得了服务于社会的平台,法科生也在法律诊所中获得了实践理性的培养机会。真善美的德育教化不只体现在理论理性培养过程中,更体现在个人的实践领悟过程中。在这个平台上,法科生直面贫弱个体的无力、社会黑暗面的呈现,为贫弱个体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其获得的不仅有法律实务能力的增强,更有良好法律品德素质的提升。而法科生实务能力的培养以及良好品德的升华正是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核心目标。
2 法律诊所应建立教师激励制度
法学教育需要实践教学平台,需要以法律实务工作为教学依托。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是教育服务于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体现,是大学教育“人才培养”功能的要求。而教师是支撑这一平台的核心力量,教师的不断投入和付出是使这一平台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2.1 教师是推动法律诊所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运作复杂。作为实践教学,诊所指导教师需要手把手地教导学生如何进行会见、提供咨询需注意什么问题、文书写作中需侧重或简略什么、法律检索如何准确到位等,教学过程细致繁琐,而指导学生如何进行事实调查、如何进行调解、如何进行法律谈判等就更是复杂。此外,诊所教学中面对的教学内容不是由教师事前设定的,而是无法事前预知的事实内容和法律问题,是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这也增加了指导教师的教学难度。
仅就“法律咨询”教学而言,10个咨询人会有10种不同乃至更多的问题,每一个问题中有着不同的事实背景,有的咨询人可能陈述清晰,有的则可能态度恶劣,有的甚至还可能伪造证据。法学教学是严肃的,案件办理更是严谨的。虽然法律诊所教学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而不是办理案件,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1],但对于教师而言,保障案件质量、完成法学教育任务却是无法推卸的双重责任。教师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教师是决定法律诊所教学效果的关键,是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2.2 教师“无心无力”是目前的主要原因
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都是双师型教师,不仅有着律师所应有的实务经验,更有着律师难以具备的深厚法学理论。对于指导教师而言,自己办理案件驾轻就熟,保障案件质量也不会成为难题。但是,指导“生手”办理案件则与自己承办案件完全不同,教师必须在保障案件质量前提下教会“生手”完成实践案件任务,其难度在于指导教师既要教会学生操作案件,又要负责学生操作下的案件质量。此外,指导教师还要“负责任地为学生打开一个真实的世界,让学生在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中塑造自我”[9]。 这种手把手的教学已不是单纯的讲授式教学,而是在陪伴学生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所进行的新式学徒教学。
传统学徒教学只是技艺的训练,而没有原理学习和品德培养问题[10],新式学徒教学则需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与心血。有学者概括,一个案件的法律诊所教学有10步规程[11]。在这10步规程中,教师在每一个规程中都必须注入十二分的精力。因为每一个规程都不仅是教学过程,还是案件的办理过程。法律诊所这种学徒式培养方式所耗费的教师心血是讲授式教学所无法比的。然而,“国内大学目前普遍推行的以科研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体系”[12]使法学院校的教师为了职称晋升不得不将身心投向科研活动,高校教师的“心”和“力”都难以安放在教学上,更不用说这种耗心又费力的法律诊所教学。没有教师“心”和“力”的支持,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举步维艰。
2.3 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
教师对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心力投入源于教师对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机制是激发教师积极性的主要手段,在激励教师投身于科研工作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能重视教师在教育教学上的心力投入、在职称晋升上对奉献于教育教学的教师给予肯定,那必将极大地激发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的积极性。
建议对目前的高校职称评定机制进行调整,尝试建立起高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逐步提高教育教学工作在职称评定中的重要性,使安心教育教学的教师能在“职称晋升”上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另外,高校应提高对实践教学教师的重视程度,应结合学科特点,对法律诊所教学这种耗心费力但却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教学工作,在工作量计算、成果奖励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3 结语
将校外法律援助和校内教师激励制度相结合,以立足法律援助实践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实施根基,以教师激励制度为法律诊所教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冲破困境获得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应该立足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寻求发展。以法律援助为基石,不仅能够解决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学生代理资格缺失、案源缺乏、资金短缺等具体问题,而且对法科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良好品德的升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教师是决定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效果的关键,是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法律诊所教学是新学徒式教学,它以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为基础,以为社会培养德能兼备的法律人为目标,没有教师的支持,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是举步维艰。因此,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励教师将心力投注于教育教学,为我国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创造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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