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4-03□龚榆
□龚 榆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28)
1 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现状
1.1 湖南省农业保险规模增长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2017年湖南省全省补贴规模达70 621万元,各市州的保费也相继提高,通过补贴提高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其抵御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的能力,以确保农产品的有效生产和保障农民的收入稳步增长。自湖南省开始施行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以来,农业保险加快发展,农业保险补贴金额逐年提高、保险保费持续上升,这些都能够证明农业保险在本省供需都有迫切需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保费补贴政策,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加财政针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印发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拨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品种、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和大灾保险(2017年确定的14个市县区)的中央补贴资金。
1.2 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丰富
2007年中央财政扩大了农业保险补贴试点范围,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南省也成为了试点的对象之一。湖南省的农业保险从2007年初开始步入正轨,国务院通过了中央财政部门提交的关于给予棉花、水稻等7种种植业风险补贴的方案[1],后来又相继推广了棉花、水稻及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等3个农业保险险种试点。
1.3 政府试点工作颇具成效
湖南省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让农民有效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变农业救灾模式,保护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2017年湖南省益阳市政府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以水稻为试点项目向人保财险益阳市分公司投保,先期就按80%的承保面投保,保费按照上级政府确定的承担比例,其中60%由中央财政、省市县财政承担,40%由龙头企业和农民承担。
2 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水平低
湖南省暴风大雪、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导致湖南省的农作物受灾损失巨大。因为这些农作物属于高风险、高损失的保险标,保险公司会相对的提高保费,理赔上也制定严格标准,从而导致农户对保险公司有理赔困难、拒绝赔偿的想法,不愿意进行投保,进一步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效果不好。
2.2 农业保险监管机制不到位
目前,湖南省农业保险的监管缺乏牵头的机构,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越来越强,但是由于还未完善农业保险监管协调机制,使农业保险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重叠和真空现象,所以必须要加强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的统筹性和系统性。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其次湖南省农业保险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问题和风险在不断地出现,所以对监管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将非常不利于提升湖南省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效率。
2.3 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户对自身情况的了解,导致预期损失较高的农户投保或者以风险性较高的农作物投保,也有农户在投保后可能做出使不利事件发生概率上升的行为。以2016年益阳市的禽畜保险为例,农户在没有购买禽畜保险的情况下,都会采取多种防范措施来防止畜禽生病和死亡,比如科学饲养、预防、治疗等都会使畜禽生病和死亡率减小。一旦农户已经购买了禽畜保险,他们的防范意识就会降低,就有可能不再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禽畜死亡率增加,或者利用理赔的漏洞,要求承保公司赔偿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其结果将会使得保险公司损失巨大。
2.4 政府与农户保费支付环节不够完善
因为农户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了解度不够,再加上有大部分农户没有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农业保险,而是通过村干部购买的农业保险,就存在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大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自己所缴纳的保费只占到了实际保费的1/5,农户以为所缴的部分就是全部的保费。而且许多的村干部也不会去跟农民解释国家已经帮他们缴纳的4/5的保费。
3 优化湖南省农业保险补贴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一是要完善农业保险监督机制,使得其相对应的农业保险有较好的应用,对资金滥用与骗保的问题严格把关控制,提升财政补贴资金的实用性。二是要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加以限制。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第一次触犯法律可以做出停业整改一年到两年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限制其经营某一类险种或者限制其进入某一区域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处罚。
3.2 创新农业保险补贴业务
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如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同时创新农业保险补贴业务。具体如下:第一,农业保险公司开发收入保险产品,在农作物生产规模较大的地区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业务试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第二,参照往年数据估算农户生产经营的预期收益,把农业保险的保额定为基础用来确定保费补贴,即在湖南省范围内科学划分农业风险区域的基础上,那么政府就按照保额的一定比例和保险公司分担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并且根据人工成本、土地流转成本和农产品收益等相应地调整保险保额。这样不但能更符合政府、农户双方的利益,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
3.3 促进农业保险证券化,降低财政补贴负担
目前,我国近80%的农业保险补贴来自财政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有限的财政补贴难以维持持续增长的保费补贴额度,因此需要通过新的方式来筹集资金[2]。保险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把预期稳定的现金和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成在资本市场流通和出售的证券。通过农业保险证券化的方式提供适合财政补贴基金的产品纳入市场化。对于保险公司可以以附加费率收益换一次性融资来获得补贴资本的时间价值,可以改善农业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并促进险种业务的盈利能力,来解决相应的农业保险的期限错配问题;对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而言,增加了投资者对于产品的选择和给证券公司带来利润收入;对政府而言,可以通过不同的债券设计解决目前大灾准备金难题问题,发行债券资金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农业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积累,可以作为政府间接的财政补贴,可以缓解政府财政负担,并利于建设有效的农业保险补贴体系。
3.4 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需要从政府与保险公司入手。首先政府在做好财政补贴的同时还需要利用互联网进行农业保险销售、理赔查勘与售后等服务,提高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与农业保险的发展[3]。其次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为农户讲解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使农户了解那些情况下可以得到赔付,而且在发生灾害以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把赔付额送到农户家中并且给予农户安慰,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户保险公司要给予相应的补助。最后对于现场查勘要运用创新技术,提高查勘速度与质量。
4 结束语
我国农业生产常遭受自然灾害的打击,农作物的收成与农民的收入都因灾害受到损失。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提高防止灾害及减小灾害发生的能力,是国家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手段,但是其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此进行探讨,以期促进相关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