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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知觉现象学中的“动觉”理论

2018-04-03

关键词:动觉胡塞尔现象学

(南京大学 a.哲学系,b.动商发展研究中心,南京 210023)

作为现象学概念的动觉(Kinästhese, kinaesthesia),还原了动觉的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自然实体方面 ,从而隶属于纯粹意识的构造性功能。而这一成就得益于动觉这一概念在历史上的提出与发展,即将运动和感觉统一起来,作为一种独立的感觉而存在。在斯通普夫(Stumpf)的影响下,胡塞尔认为动觉是知觉本质的因素,并且是知觉空间的本质性原因。在知觉行为中,动觉作为超越性的指示使未被显现的面被意识到且不断当下化。这一超越性的指引是合乎规则的指示,是符合意识的意向性构成方式的。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本质是由对象所承担的,尽管动觉在其中只是构成性的功能性原因,但如果没有动觉的参与,对象的构成是不可能的。而在知觉空间中,不同的动觉系统构成不同的知觉空间,从知觉空间到欧式几何的客观空间,必须有不同动觉系统的协同参与,即在其中必须有身体的环绕运动或物体自身的环绕运动这一新的动觉系统的参与,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使欧式几何空间成为现实。

一 作为哲学概念的“动觉”及其前史

动觉是一个由希腊语运动和感觉(也译为审美)合成的一个词语,这一个原初的词汇意在表达“身体运动的独特感觉”。胡塞尔将这个概念引入他的现象学之中,不仅仅是作为身体运动独特的感觉,而且是“属于知觉本质的身体运动”①[1]89。因此,胡塞尔不仅仅将其视为“运动的知觉的被给与性”而更多的是“知觉的运动因素”。然而,“动觉”从赢获其独立性地位,到被引入到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之中,却有一个漫长的概念发展的历史②。

动觉以Kinästhese的概念形式出现,始于1880年,英国生理学家Henry Charlton Bastian在其著作《作为心灵器官的大脑》中用动觉(Kinästhese)以代替当时流行的肌肉感觉。而肌肉感觉和运动感觉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当时也是不明确的。Hamilton在关于1836年Thomas Reids的全集发行的论文当中,与传统的认定相反,他区分了运动力(作为移动的能力)和肌肉感,并且首次提出了所谓“次级-原初”性的立义。这种特性,既非简单的作为原初的客体,也不是简单的作为次级性的主体,而是以主体和客体的交互关系为其根据的。对于运动,Hamilton也表达了同样的特性:肌肉感作为被动性的感觉,而运动感作为主动性的紧张,两者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在1855年呈现的著作《感觉和理智》中,作为英国的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的作者,Alexander Bain反对了Hamilton的区分。在与之相反的立场上,他认为,Hamilton提出的作为运动力的主动性的紧张的感觉,恰恰是肌肉意识的本质特征。在他的生理性中心的心理学中,肌肉感觉或者运动感觉保持为一个绝对的中心的位置,以与所有其他常规的五官知觉相对。Bain的这一认识,与当时科学发展的重要突破有关,比如与在剧场进口的装置及其相随的眩晕感觉的经验性研究有关。运动感觉之所以能够从其他感官感觉独立出来,是源于19世纪中叶英国经验主义的心理物理学及其哲学的支流的发展。在17和18世纪,运动感觉或者说肌肉感觉的概念就经常在不同的场合中出现,其意义也是含混的。对我们来说,科学的发现为运动感觉的独立性提供了最终的,本质性的科学表达。运动感觉之所以与其他感官感觉不同,是有其生理学基础的,即感觉神经和运动神经的区分。物理学家Charles Bell在1811年发现了这一差别,并在1826年将肌肉感觉认为是第六感。作为苏格兰常识哲学遗产的William Hamilton哲学,则提出了“运动感”。这一提法比同样是苏格兰思想家的Thomas Brown的提法早了几年③。运动感觉的概念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1557年,意大利学者Giulio Caesare della Scala④在其著作中提到,运动不是如当时人们长时间所相信的那样通过触觉所意识到的而是一种独特的“运动力”、“运动感觉”或“运动感受”⑤。在现代生物学中,动觉作为对身体的运动进行立义时,它不仅包含了肌肉感觉,而且同时包含了肌腱与关节的相随活动。而在当今的生理学中,另一个主要的概念被广泛使用,即Charles Scott Sherrington于1906年首次提出的本体感觉⑥。

Ulrich Claesges谈到,胡塞尔受到了Alexander Bain概念的影响[2]XXIV。胡塞尔是知道Bain的著作《感觉和理智》的,原因在于Stumpf的著作《空间表象的心理学起源》(1873)对于Bain著作的持续性引用,而胡塞尔和Stumpf是同事关系,胡塞尔对Stumpf的著作及思想非常了解⑦。Schumann在他编著的《胡塞尔年谱》当中提到,在八九十年代,Bain的两本晚期著作《精神和道德科学》(1868)《心灵和身体》(1872),胡塞尔都分别拥有他们的德文版,可以肯定的是胡塞尔了解Bain的思想。Bain最主要的思想是空间并非在触觉和视觉中单独可推论出来的,而毋宁需要借助于一种补充的运动感觉。Bain的这一认识,对于胡塞尔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在其《事物与空间》当中完全接受了这一结论。动觉比视觉与触觉更加原本,具有其独立性地位。胡塞尔认为,动觉比运动感觉更加基本。在《事物与空间》中,胡塞尔指出:“至此我必须立刻学术性地指出运动感觉这种说法不适合,因为我们并非是要表达我感觉到了事物的运动或者事物的运动被呈现在这些感觉之中。这个词组常常与自我运动关联,因此它将被理解为心理学意义上的。为了将心理的意义排除在外,我们将采用动觉感觉(kinästhetische Empfindung)的术语,它作为一个外来词汇较少误解。”[3]161胡塞尔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在于在他的超越论现象学当中,动觉是一个哲学概念,是在先验主体论维度上而非心理实体意义上的。因此,胡塞尔的动觉概念更加原本,它在为心理学奠定基础的同时,又肯定了人的超越性可能与人的潜能激发的可能性。而心理物理主义的动觉,则是在多感觉通道维度的神经生物学基础上,或者是在本体感觉的多重神经进路上⑧[4]170-174,223-239。

二 感知的意向分析与动觉在其中的地位

知觉(Wahrnehmung)在胡塞尔的意识活动之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任何意识活动都可以还原到感知活动之中。其原因在于: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而感知首先就体现在对某物的感知。感知有着内外感知之分。外感知一般为事物感知,包含有对于事物感性材料的感知和事物的空间感知;内感知则是属于对于事物所体现的心理现象的感知。两者对于事物的感知是一种感知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就外感知而言,始终存在着一个难题,即我们不可能穷尽事物的所有感性材料的方方面面,事物总是以一个面来呈现出来,总有其他的面,尤其是背面,我们是看不到的。就其呈现的面而言,事物是具有明见性的。内感知因在意识之内自身给予而具有明见性,这是其与外感知的本质区别。但明见性意味着内感知,但内感知却并不绝对意味着明见性。如同在外感知中一样,在内感知之中,“可以包含非相应的因素,心理现象也可以超越地被感知,因而可以是不明见的”[5]506[6]1118。实际上,在《观念1》及其导论性著作《现象学的观念》中,胡塞尔就将此感知的意向性过程理解为双重超越。一方面,是对于外在事物而言的客体化的超越性建构;另一方面,是对于在意识当中事物对象的超越性建构。在《感知分析》当中,胡塞尔认为,对于外在事物的感知是以映射(又译为侧显)的方式开始的,即对于一个在空间当中的事物,我们总是只看到呈现给我们的一个面,但外物却作为一个整体而展现,其他的面总是被我们一同意识到,这就意味着我们认识能力具有意向性构造的特点。在事物感知中,事物总是以感知的意向性立义方式而被认识和意识到。在事物的显现过程中,外在事物首先是作为给予的感性材料,而非首先就已经成为一个某物存在于此,就其一个面的给予是以当下化的方式而被给予的,连同包含背后的面在内的其他的面的共同当下化,从而被共同意指[7]47。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感知应当是一种原初意识,但外在事物作为事物整体而被感知到,无论在外感知,还是内感知,当中都包含着超越性的维度。尽管我们可以持续不断地从事物的这一个面观察到另外的一个面,以至整个事物的感性特征都被呈现,但若没有这种超越性的维度,任何时候一个面的呈现总是仅仅作为一个面,而无法构成一个整体的物体。即“外感知是一种不断的要求,即要求自己做一些按其本质来说无法做到的事情”[7]46。但在感知的意向活动进程当中,按胡塞尔的分析,在对外在事物进行感知的过程当中,在每一个面持续地被给予过程中,有一个X作为事物的内核,作为一个基底在其中,即在某一个面当下给予当中,其他面被以某种先在的形式蕴含着超越性的指向,并起着预先规定的作用。这种形式在描述现象学时期主要是“种属”的形式,在发生现象学转向之后则是意向关联的流形形式[8]119-153[9]66。在《感知分析》当中,胡塞尔已经处于其发生现象学时期,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感知的意向分析是以一个意向相关项的构造而完成的一个感知过程。这一个X,作为意向相关项,起着预先的规定而使一个外在事物得以被感知。这样由外感知在其本质而言不可完成的任务,在意向活动当中,由于意识的意向构造的能力而得以克服。

就其内时间意识的展开过程而言,在感知活动之中有着“指明的光束系统”[7]49,提前预示着杂多的现象系统,指向着空乏。对于事物感知而言,这种空乏是时间性的晕圈,周围有一圈与现象有关的晕,可以被充实,也可以充实之后重又空乏,是一种“可确定的不确定性”[7]49。尽管有着不确定性,但仍然以一种“先示”的形式规定了向新的现时化过度的规则。因此,这种不确定性并非完全的不确定、完全的空无,事物的其他的面以空乏的先指形式被意识到,因此至少也指向着事物的某种感性特征,比如色泽、形态等等。而充实之后的重又空乏,也并没有将事物带向一个深渊,这种意向相关项的作为X的基底仍然起着规定性的作用。在感知的意向性的内时间性意识当中,即表现为前摄的期待和滞留的当下化,加上现在总共三种时间相度的综合构成了事物的当下感知,事物成为“显现之物”。

在事物感知的意向活动当中,动觉起着重要的作用。U.Claesges说到“视域意识即是动觉意识”[2] XXIV,Miriam Fischer等将胡塞尔的动觉理解为“时间性视域的自由”[10]。这种所属主体一侧的动觉意识因主体的自由的动机化引发,而使事物感知作为一个整体事物被构造成为可能。比如我可以移动我的身体去观看外在事物的其他的面。尽管我可以保持不动,但因有动觉的参与,我仍然可以感知到事物的其他面,而当我移动时,其他面就向我显现并且充实了。是动觉的参与,才使得先指及空乏与充实的交替成为可能。动觉被胡塞尔引入,作为现象学的核心概念出现在《事物与空间》当中。

在《事物与空间》当中,主要论述的是外在事物和空间的感知分析与建构。事物的感知,首先是事物的感性特征被身体感觉到而呈现为感觉内容。感觉内容是以感觉即视觉、触觉等所获得的。以视觉为例,事物的一个面的显现,构成一个图像,其他面的显现构成另外的图像。当然这种图像之间保持着某种同一性和连续性。而感性材料之所以可以呈现给意识——这一感性材料的给予性的可能性——恰恰在于动觉使感性材料得以成为感性材料[11]26。这也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明确现象学的身体和身体的动觉绝不是心理学和生理学意义上的。因为动觉,作为构造着的身体的动觉,并不需要以心理学或生理学基础为前提。身体是构造着的身体,而非生理意义上的身体实体。恰恰相反,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认识却要以哲学的认识为前提。动觉在先使感性材料可以激发身体而被知觉到,在呈现为感性材料之后,也是由于动觉的缘故使得感觉材料可以持续性的给予。动觉阶段K0到动觉阶段K1以至Kn,相应的有图像的显现阶段B0B1至Bn。动觉绝不同于其他感觉,也不是并列于其他知觉的另外一种独立的知觉形态⑨,不直接参与知觉对象的构成。直接性的参与,乃是其他感觉形态,但动觉却间接参与其中。动觉的这种参与,是功能性的,而非本质性的。之所以是功能性的,在于动觉伴随着图像。这并非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即显像的图像的显现必然有动觉的参与,但动觉并不必然带有图像,也存在未被充实的情形。事物的本质仍然是由事物的对象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动觉并非本质性的。即便在动觉的功能性维度上而言,也仍然是非对称的功能。这种非对称性体现在,在动觉之中相伴随的图像的显现还包含了可能性呈现的维度——事物的其他面并非真的显现了,而是作为一种可能性的展现一并呈现了。在任何一个感知行为当中,不管知觉对象有没有被充实,动觉总是已经预先参与其中。

动觉之所以属于主体的一侧,在于动觉与图像的这种动态关联乃是由于主体的动机所引发。基于动机引发的一种期待可能性,在动觉一侧表现为动机引发着的可能性,在图像一侧即为被动机引发着可能性。与动觉进程相伴随的图像进程,呈现为一个“如果……那么”的结构。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即从动觉的先指而来的图像的变化顺序发生了偏离,每一显现因此正好被认为是变化着而静止的显现。动机可以被理解为期待可能性的内在的关联形式,在其中有着动觉与图像的关系,即在每一次事物显现时,其自身当中交织着双重的进程期待。一方面,是展示的期待,意味着展示意向是通过在每一个更远的将来现实化的图像进程之上的现时图像中进行的;另一方面,动觉自身与本真的期待范围的进程意向性相应,但无法与前者同时发生。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动觉在知觉行为中的绝对性地位。没有动觉的参与,对于外在事物的感知将无法发生。动觉有其独立性的地位,与主体的权能性的自由相应,身体亦成为自由的身体,身体之上有着各种动觉系统。由于动觉的独立性,基于动觉而建构起来的“空间”也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从知觉空间(包括视觉空间与触觉空间等)到客观空间(欧式几何空间)的建构过程都少不了动觉的参与。

三 动觉对于视觉空间与触觉空间的地位和作用

对上文当中有关事物感知的论述都是以视觉为例的。之于外在事物而言,除了事物本身的本质属性外,外在事物最大的属性即是广延,换句话说,外在事物具有空间的形态。显然,事物的物质属性和广延属性并非同一种属性,彼此独立,又不可相互分离。对于事物感知而言,则对应于感觉与动觉的区分。外在事物的感性材料以感觉的方式呈现给我们的感官,而空间则依于动觉而建构起来。

胡塞尔在《事物与空间》当中系统地谈到了动觉之于视觉空间和触觉空间的建构作用。就视觉空间方面而言,事物的一个面被给予给观察者时,一同被给予的还有事物的其他的面(包含背面),作为一个整体而被给予。这一事物的整体形态也就意味着整体的空间形态。而空间之所以可以被当成整体呈现,正如其他的面可以被非原本地感知到,则在于动觉的作用。动觉已经先行拥有着视域的自由,相应地也拥有着主体主观的自由的空间。但这一空间是知觉空间,并非客观空间。在这一面看到的整全的事物,及其另一面的呈现,归根结底是二维的,不是如客观事物一样是三维的。而如果没有外在的客观事物的客观性特征,知觉空间甚至可以不按此外在事物的客观对象的空间的方式建构,而是拥有着多种建构的可能性。动觉有其独立性位置,但又受外在事物在意向活动中作为意向相关项的规定所限制。从知觉空间到客观空间意味着动觉的实在化和客体化的展开过程。而之所以可以实在化和客体化的原因在于身体的参与。身体作为一个实在的身体的在场,随着身体的动觉系统的展开而逐渐使知觉空间变成客观空间,知觉事物变为客观事物⑩。

如果将知觉空间进行逐层分析的话,按胡塞尔的说法:“被构造对象之同一的、纯粹眼睛运动的‘面’,这是进一步构造事物对象的基础层阶。”[3]308单眼动觉系统是一个可能运动的二维连续统,它由眼睛静止的位置构成零点,左-右和上-下构成坐标轴,被质性化为优先的坐标系统。视觉对象是以映射的方式呈现的,在双眼动觉系统之中,两个映射的图像交融为一个图像。但不可被仅仅理解为一个对象对于另外一个图像的重复,因为双眼动觉系统中图像的呈现包含了新的因素即图像显现的深度上的区分或者深度值。这种深度的区分是来自质料在图像延展中的分布和定位。这种深度区分尽管在二维延展中展现,胡塞尔仍然认为,深度区分的流形是一维的,“深度因素在其持续融合于二维延展的持续统一位置系统中,构造了单眼领域与双眼领域的一个现象学的本质区别”[3]172。在双眼动觉系统中,深度因素包含有“凹凸”的延展,单眼动觉系统之中仅仅只有图像的扩伸和收缩。这样事物之于人的空间的疏离(或疏离的空间),因为深度因素作为形构质性的“凹凸”的原因而变得更加真实和容易定位。胡塞尔称之为:“视觉事物的显现复合质性。”[3]79头部的动觉系统由于有了头部运动的参与,与双眼动觉系统一起构成了一个圆柱面的空间流形。头部的(包含上身)动觉系统的空间流形表现为以上下轴线以及左右封闭轴线,这样就补充了双眼动觉系统的有限的、有边缘的空间流形。这在胡塞尔看来,“迄今为止,所有躯体还是‘平面的存在’,至多是‘球面的存在’。构造的是一个二维的同质黎曼空间。第三维度、深度、三维的躯体性还谈不上”[3]310-311。视觉的动觉系统仅仅只能构造深度因素,而不是真正的深度维度。但这并非是三维的,仅仅只是在事物显现的面上的凹凸,甚至包含着颜色充盈空间的形构和深度的不同分布,而仍然是二维的;三维空间性的深度并不与事物本身相关,恰恰相反取决于我的“前-后”。因此必须有新的动觉系统介入进来,即身体的移动。贝纳特认为:“头部运动客体域连续复多体,只有考虑到动觉系统(如行走)时,才构成欧几里德深度空间。”[12]而身体的运动主要指的下身运动所引发的切近、疏离和转向。这就在二维的视觉领域中重新加入了一个一维的延展,这种切近和疏离是相关于感知者(身体)的而非在视觉领域中显现的位置和距离,相反视觉领域中所显现的位置和距离恰是在深度性的构造中所揭示的。这是一种拟-深度,已经先行预设了身体的可移动性,显然动觉已经在其中起作用,胡塞尔称之为“拟-行走”、“拟-身体移动”,只不过通过身体的移动使客观空间的构造得以完成。事物自身的旋转尽管可以不以身体的移动为前提构造出三维空间,但就客观事物与客观空间的构造而言,则不得不以身体的移动为前提,尽管如此,作为整体的身体性的动觉也在事物的旋转之中起作用了。不论是身体的移动或物体的移动所引发的新动觉系统,是以扩伸和转向的动觉作用才可能使三维的客观空间得以构造出来。扩伸以一维线性疏远和转向的二维的环状转向流形的结合,使得二维眼动领域由此转化为三维空间领域。

在触觉领域中,动觉仍然是先于触觉并使外在事物成为感性材料而被触觉所感觉。与视觉领域不同的是,触觉使自我-身体得以构成。“一个只有眼器官的主体,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显现的身体”[13]150。而触觉可以通过自身关联使身体得以呈现。这意味着身体有着双重立义的特性。“一方面,身体是躯体物,即物质,它包括外延以及外延中的实在特性,如颜色、光滑、硬度、热度等物质特性;另一方面,在我躯体上发现,在躯体之‘上’和之‘内’感觉到:手表面的温暖,脚的冷,指尖的触感。”[13]145在我们用手触摸外在事物的时候,一方面是外在事物的物体特性如尖锐、粗燥、平滑被感觉到,另一方面感觉内容的被定位化,在身体之中被定位。身体作为诸感觉内容的承载者,使身体成为“第二客体”[13]147。而在人体自身的各部分相互接触时,比如左手触摸右手时,奇迹的事情发生了,“我并不只是感觉,而且我也在知觉”[13]144。这是一种直接性的,在视觉领域当中并不存在,如我们在镜子当中看到自己的眼睛但并非以直接的知觉的方式,而是以移情的方式,如同看到陌生人的眼睛一样,首先是外在的事物而后通过移情的作用构造出主体。当左右手相触摸时,存在着双重感觉,一只手作为被触摸的客体,又同时会成为触摸着的主体。这一示例表明触觉对于身体的构造,“身体本身只可能原初地在触觉中以及一切以触觉定位者被构成”[13]150。即便外在事物可能成为幻相,即悬隔掉外在事物的实在性,身体仍然作为感觉者拥有着感觉状态的真实,感觉状态不同于感觉内容,感觉状态主要是指“……感觉”,比如冷感觉、重力感觉,并非指对象本身的特性,如具体的温度和重力本身。这一个感觉状态可以被位置化,可以伸布、流动于空间表面,但又不同于外在事物的空间广延的特征而属于触觉空间,从而属于我的心灵的领域。当然,身体通过触觉的自身构成,也包含了动觉。因为动觉是一种在身体当中的统辖式的存在[11]38,与诸感觉状态的定位不断纠缠在一起,只不过它们获得的是不确定的定位,不同于温度感觉和触觉感觉之间的那种严格分层次的平行关系。而视感觉和听感觉也是因触觉意义上的肌肉感觉当然也包括交织在一起的动觉得以获得感觉一般的存在,并以此为前提而获得存在的位置,但它们在身体中没有原初性定位。“视觉及听觉都需要通过触觉的感觉内容的中介来定位,比如通过眼睛的运动、睁开眼睛或者用鼻子去闻”[13]189。

尽管胡塞尔认为做出了不同身体动觉系统的区分,身体的这种动觉系统不管是在视觉领域还是在触觉领域都是相互协调一致的。可以说,没有动觉系统的参与,空间就会失去其独立性的地位,同样也不存在视觉和触觉空间;而如果缺乏身体的存在,动觉及其知觉空间都不可能客观化和实在化。

动觉作为哲学概念属于主体的一侧,在动觉之上体现的是先验主体的超越性特征;在体育学界,由于动觉及其相应的生物学、物理学、心理学的综合特征,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王宗平先生提出了“动商”概念[14],与“情商”、“智商”构成人类理智的三大支柱。王宗平先生结合国外动商研究的渊源将“动商”定义为:“动商是指个体的运动商数,是个体克服自身和客观事物进行运动的能力,是人挖掘、发挥天赋和潜能的能力,主要包括运动素质、运动心理、身体机能等。”[15]21同时,南京大学在国内成立了首家“动商发展研究中心”。但正如王宗平先生指出的那样,动商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15],且由于动商的复杂内涵,使动商的研究缺乏统一的共识,而胡塞尔现象学对于“动觉”的开创性研究推动了“动商”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注释:

①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104页。本文根据德文原文,翻译有所改动。邓、张译为:“我们把这些动作称为动觉,这些动作属于知觉的本质并为之服务,使知觉对象尽可能全面地具有被给予性。”

②关于动觉概念发展史的更详细综述,参见:C Ferencz-Flatz. Husserls Begriff der Kinästhese und seine Entwicklung,HusserlStudies,2014,(30):21-45.

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感觉所运用的表达是“Sinn”,这里特指心理物理意义上的“感觉”,具有实体性的意义,即肌肉感和运动感均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性的领域,并可以与其他感觉做出相应区分。

④Giulio Caesare della Scala(1484-1558)系意大利学者和物理学家,在他的著作《开放练习》中,以经验和观察为基础的方法通向自然哲学并攻击了Gerolamo Cardano《在微妙中》的观点,影响了包括Lipsius,Bacon,Leibniz,Kepler等人。

⑤为了区分Sinn和Empfindung,笔者将其分别翻译为“感觉”和“感受”,实际上两者均是“感觉”的意思,Empfindung倾向于有感觉的内容,因此将其翻译为感受。

⑥本体感觉也称为深部感觉,包括来自肌、腱、关节等深部的位置觉、运动觉和震动觉。这一传导通道除传导深部感觉外,还传导皮肤的精细或辨别性触觉。本体感觉有三个层级:一级为肌肉、肌腱、韧带及关节的位置感觉、运动感觉和负重感觉;二级为前庭的平衡感觉和小脑的运动协调感觉;三级为大脑皮质综合运动感觉。本体感觉又分为意识性本体感觉传导通路(由3级神经元组成)和非意识性本体感觉传导通路(由2级神经元组成)。

⑦两人同是布伦塔诺的学生。而胡塞尔前期的《算术哲学》关于“数”的构成性分析受到Stumpf的影响。胡塞尔每一次都非常专注地学习Stumpf对于Bain思想的客观的表述,并且可以看到在其中有着丰富的笔记。尽管对于胡塞尔是否直接看过Bain的著作是不确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胡塞尔了解Bain的思想。

⑧其中谈到运动系统的结构还包括肌肉、运动神经元和脊髓,皮质下运动结构,参与运动的皮质区域。而哲学的动觉概念,与之相区别的则表现在:无论是心理实体,还是物理(生理)实体,都是首先应当被还原掉的。因为这种研究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视角,哲学的研究体现在找出其中的本质结构,最重要的是其中的认知的意向性结构,随后在这种认知的结构下进行存在论区域划分。而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则又要更深一步一去探索这种意向性结构的生成性原因,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物理的还是心理实体的考察,对于这种先验还原和发生现象学的考察都是不适宜的。胡塞尔的动觉主要是在他的构成现象学中去讨论,已经进入这种发生学的视角之中了。

⑨在1907年的《事物与空间》当中,胡塞尔还在努力地确定动觉是否属于某种感觉的知觉类型(参见:Edmund Husserl.DingundRaum.Vorlesungen1907,1973, S161);但在1916年的增补内容当中,胡塞尔已坚定地认为动觉不可以被归于任何一种知觉类型当中,原因在于动觉是作为构造着的动觉,不可能被归于某种确定的知觉形态之下(参见:C Ferencz-Flatz. Husserls Begriff der Kinästhese und seine Entwicklung,HusserlStudies,2014,S.25)。

⑩身体有着双重立义的特征,即有属于主体一侧的特征,又有属于客体一侧的特征,即身体既可以是作为主体的自由的一面,由身体的动觉系统所展现,同时又是自然的物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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