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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稳产业更需稳自身

2018-04-03刘振远

山西农经 2018年17期
关键词:物化政策性农民

刘振远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占比很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标准一般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并主要承保农作物的物化成本。不可否认,从现实层面看,“低保障、广覆盖”首先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分布广、涉及人口多、发展条件复杂以及分散经营小农户占比高的特点;而“低保障”的前提是“低保费”,特别是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农民需要负担的保费很低,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推动了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快速普及。

然而,尽管保费低、扶持多,农民的获得感却不是很强。从主观层面看,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从更深层次的因素看,当前农业保险体系自身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方面是保障水平不高,影响了“减震器”功能的发挥。近些年农业生产中劳动力、土地租金等非物化成本大幅上升,有的甚至已经超过物化成本,因此导致了赔付金额与生产总成本的“倒挂”。另一方面是配套服务和运行机制不完善,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可见,农业保险体系如果自身存在不稳定因素,将难以发挥好“稳定器”作用。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针对农业保险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发力:一方面,要以“扩面、增品、提标”为导向,优化农业保险体系的运营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依据地方实际选择农林牧渔产品作为保险标的。增加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险种,探索农业商业险、农村保险互助的多元化实现形式。进一步优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定位,逐步转变“低保障”的政策导向,提高赔付标准和补贴标准,将非物化成本纳入赔付计算公式,重点实施好正在开展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另一方面,要以提高农民满意度为目标,健全农业保险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简化农民参保和灾后理赔的办理程序,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广信息化参保方式。完善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推动人才、资金、技术、装备向基层倾斜,解决基层保险公司能力不足问题。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深入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刻不容缓。只有从根本上稳住农业保险这个“稳定器”,才能更好地为农业农村稳步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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