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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8-04-03吴婧婧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人身劳动法

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例屡见不鲜,中国青年报记者曾联合江苏高校传媒联盟大学生记者对142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做了访谈调查,涉及42所高校,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学生遭遇过被中介欺骗,拖欠克扣工资福利,拒付工资,超工时加班,拒付加班费甚至是大学生在寒暑假兼职遭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等侵权行为,而且能够成功维权的案例极少。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颇多,即大学生兼职市场目前还是立法缺失,较为混乱,且大部分学生在选择所从事的兼职时缺乏兼职风险预防意识,对于不合法的兼职现象或要求无法清晰甄别出来。此外,在兼职过程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兼职合同以及在遭遇不合法的待遇后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通常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

1、大学生兼职市场较为混乱,立法缺失

一方面,目前我国兼职市场较为混乱,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遍,呈现出学科专业不相关且报酬偏低等特点,虚假招聘信息和兼职工作收取押金现象普遍。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兼职合同,多数洋快餐店对兼职大学生待遇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为何不能适用于大学生,究其原因,除了大学生不是劳动者的身份外,还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是劳动者根据赡养系数赡养家人所需的最低花费。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未将在校兼职大学生纳入保护范畴,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针对对象则是在校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学生个人行为未纳入此管理办法的保护范围。

2、大学生兼职权益遭侵害的救济渠道缺失

众所周知,劳动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的主要救济途径有以下几方面,即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向新闻媒体曝光,借助社会舆论。然而,这些方法及手段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来说并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地处理与解决。一方面,大学生校外兼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在校大学生还未正式纳入的劳动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在大学生遭受用人单位欺诈或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才介入,属于事后救济,一般已造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保障大学生权益的公权机关,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时救济途径缺失。

二、大学生兼职主要存在问题成因及分析

1、关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法规待完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此,大多数在校学生校外兼职时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2、雇主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大学生校外兼职与用人单位虽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与企业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而,根据最高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主对雇员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有保护照顾的义务,其中包括对雇员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保护义务,为雇员提供必要且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场所的义务,提供安全保障,避免不受伤害或职业病的伤害”。

3、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兼职风险防范意识。事实上,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高,表现为与中介签订合同或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前,只有极少数同学会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大学生对于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要求都一并接受,然而,很多黑单位在收取费用后并没有聘用大学生,有的单位在聘用大学生后以各种借口拒付、少付工资。甚至一些“黑中介”往往使用一种更为隐蔽方式进行诈骗,使被骗的大学生被中介公司坑害后,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而被迫成为这些中介公司进行诈骗的帮凶。此外,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到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多数同学会采取自认倒霉的做法,未通过合法手段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自身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大学生应该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应该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大学生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时,只要符合基本人身从属性的标准,遵守雇主的指示,能够独立完成工作的情况,即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大学生基本都年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平等的拥有劳动权。

另一方面,大学生在被确认为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后,应有所区别于普通的其他劳动者,表现在工时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劳动限定这几个方面,具体而言,第一,在工时上,可以参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学生在开学期间,每天打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18小时。在劳动报酬上,法律规定雇佣全日制学生,雇主支付的最低工资为当地标准最低工资的85%。在兼职内容上的限定可参考英国规定,不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受雇于工厂、矿场和运输企业。”第二,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获取报酬的规定和做法,“美国兼职学生的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以及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关于工资实行法定最低标准制,并且大学生打工的工资可享受免税。”

针对大学生寒暑假在校外兼职遭受人身伤害问题,虽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外,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也可与企业之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安全责任,避免发生争议时双方产生推诿现象。

2、用人单位需提升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

用人单位在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要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和立场,完善自我,树立企业品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加强,维护好大学生雇员的利益,寻求双方的共赢。此外,社会兼职中介需进一步提高企业信誉,同时就业市场要积极宣传信誉良好的中介,对于有不法行为的黑中介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树立起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

3、积极推进学校教育与引导。

第一,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学习,学校可以通过开设相关劳动法学以及职业教育等课程来增强兼职在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积极有效地落实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奖助贷政策,充分发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兼职岗位。

第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兼职学生处理维权工作。积极开展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形成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项目体系,同时主要服务对象是面向学生,服务内容为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几个部分内容。保障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努力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防止兼职中遭遇的欺诈等预防工作以及协助兼职学生做好维权工作。

四、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因历史原因,尚不清晰,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身份存在争议。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只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时遭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大学生兼职打工可以促使其尽快地融入社会,增强实践操作能力和独立能力,在立法上对他们实行倾斜性的法律法规保护,才能使他们在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更加稳妥。同时,大学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玮,丁亮《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4年11月(下)

[2]史尚宽:《劳动法原论》[M],正大印书馆1934年版

[3]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障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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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蒋飞《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其保护》,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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