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村寨纠纷解决的调查报告
2018-04-03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区域及选择理由
为了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人员有必要把自己的调查限定在一个小的社会单位进行。①所以,为了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我们将调查区域限定在一个傣族村寨。我们选定此村寨进行调查也是因为其具有特殊的便利条件。第一,此村寨为我们一位调查人员的家乡,我们无需再进行融入,语言也不会成为阻碍;第二,我们可以毫无困难的获得村委会的支持,从而获得大量的一手资料;第三,我们可以轻松的进行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外来人口等进行梳理。
综上,我们选择了该村寨进行我们的调查。
(二)村庄的概况
村委会下辖八个村民小组(包括四个傣寨,四个彝寨),有农户426户。不同的少数民族之间虽同属一个村委会,但是由于地理状况和民族习惯并没有形成聚居。例如,傣族村民小组依然遵从其民族习惯村寨依河而建,而彝族村寨则依其民族习惯建在山上。但是并没有影响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比如,傣族并不庆祝农历新年,傣族有傣历的新年,而彝族是庆祝农历新年的,所以每当新年的时候傣族村寨的青年则会上山参加彝族的庆祝活动。而当傣族有重要节日如开门节等也会邀请彝族朋友参加共同庆祝。这也是文化的一种交流。该村的外来人口并不多,主要从事的也是经营商铺,对于农业的参与程度较低。
村寨的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种植橡胶、香蕉和水稻等。全村有耕地总面积9519.00亩(其中:田1810.00亩,地7709.00亩),人均耕地4.70亩,主要种植粮食、橡胶等作物;拥有林地98873.62亩,其中经济林果地44775.00亩,人均经济林果地22.50亩,主要种植砂仁、橡胶等经济林果;其他面积0.00亩。②
从西双版纳首府到村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话,要进行转车,在距该村寨约50公里的勐仑镇中转。从勐仑镇出发到该村寨大约三个半小时左右,道路以盘山公路为主。公路则是砖路,路况并不尽如人意。交通并不十分方便。从该村前往乡政府距离约为20公里。
随着近些年来的发展,人民基础生活和娱乐生活都得到了极大改善。近些年来该村寨陆续有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也经常组织老年人旅游团,组织老年人到各地旅游。在村寨中也定期组织老年人排球赛、广场舞比赛等文娱活动。
二、调查情况的说明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村支书、村长的访谈。通过访谈了解相关信息,得到了村民委员会相关记录,也了解了纠纷主要类型和主要解决方式以及处理流程。从调查效果上来看,我们了解到了村民请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介入调解的主要矛盾类型是土地纠纷,其他类型纠纷极少。并且得到了官方数据,了解到了对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调解结果的认可度的官方数据,体现在调解成功率、是否进行“上诉”等方面。了解到了基层社会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了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傣族村民聚居地区的纠纷及纠纷解决的基本情况,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层建设。了解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对现代纠纷解决的影响。
三、村规民约建设情况
该村有完备的村规民约,村小组、村民委员会两级均有相关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有着完善的程序,由乡政府起草,制作草案,征求村民意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进行草案修改,也借鉴其他村寨的村规民约进行完善。最后由村民大会投票、签字。村民大会由村民代表组成,每十五户一个代表,代表全部签字方可通过。由于村规民约已经由代表讨论,不同意见已给予充分考虑,故表决时均能通过。
村规民约涉及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和附则。村小组的村规民约涉及治安、邻里关系、家庭关系、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明、辖区管理七个方面。村规民约的制定也充分考虑了民族习俗。如:夜间不予许哭闹,在村寨内不予许发生流血的打架斗殴事件。根据傣族的习俗夜间哭闹和在村寨内发生流血事件是不吉利的,所以根据习俗有所规定并对相关行为予以处罚。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对接良好,并无与相关国家法律的冲突。有规定是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对接,法律的实践更加贴近当地的实际情况。
近年来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也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产生了影响。2016年村规民约的修订新增了关于环境卫生以及生态保护的内容。例如: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第五部分:搞好环境卫生,美化自己家园。第一条,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除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仍,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第二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为保街道畅通,道路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停乱放。第三条村民各家各户的家禽必须实行圈养。凡违反上述条款的,停发各种相关补贴费和福利半年至一年。
四、社会冲突的产生及其解决
(一)社会冲突的产生
任何纠纷的产生并非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以该村为例,该村主要纠纷为土地纠纷,主要作物是橡胶、香蕉和茶叶。香蕉地由于主要种植地位于较为平整的土,故而界限分明争议较少。而橡胶与茶叶的主要种植地位于山谷地带,界限划分不便,故相应的土地争议较多。而橡胶与茶叶争议的增减与橡胶、茶叶的价格息息相关。橡胶价格高、茶叶价格高的时候土地争议也呈上升趋势,当橡胶、茶叶价格较低时相应的争议也较少。也就是说争议的产生于多少还是取决于经济因素的变化。
除土地争议以外该村的家庭纠纷和治安纠纷较少,或者说基本没有,一个原因是法律意识的提高,真正违法犯罪的行为都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也会通过报警从而让公安司法机关来处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傣族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傣族人民历来信奉佛教,佛教文化影响着傣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傣族的民族习惯、民族性格等都很大程度上受到佛教的影响。傣族提倡包容心、慈爱、注重伦理。至今水傣还依然在每个村寨保有“缅寺”,依然还有佛教修行者,主要节日祭祀等民族文化活动也在此举行。但是,近年来受外来文化的冲击,原有习俗也有所改变。如:之前由于受经济条件、交通条件限制学龄儿童会前往佛寺接受教育,近年来义务教育的普及、交通环境的改善基本都能接受系统的教育,原有的前往佛寺进行修行学习的传统也受到冲击。村民对于部分传统习俗产生了淡化的趋向,尤其是青年村民,由于手机网络的普及接受到了更多外来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不如以往热衷。但是总体上温和、包容的性格和民族传统保留了下来,所以各类型激烈的冲突并不存在。再者,傣族的集体意识较强,个人与集体的冲突极少,即便有所发生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 社会冲突的解决
通过访谈了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有两级调解组织,处理纠纷的主要类型为土地纠纷。包括土地划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土地划界纠纷主要是由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即划界不清,原划界标志物损毁不见等原因造成。如要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组或者村民小组调解组介入调解必须双方申请,若只有一方申请按调解不成功处理。双方申请到村民小组调解组后,村民小组调解组进行调解,若成功则出具调解意见。如果不服该意见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既村民委员会调解组一级进行申诉。也可以越过村民小组调解组一级直接向村民委员会一级申请调解,如果不服村民委员会调解组所做调解可以向乡司法所申请调解。也有直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相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调解组织方面,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组成人员由主要村干部组成,村长、村支书等列席,村纪检负责人有时列席。而传统的权威组织(如:细稍老曼)或者说村寨中的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土地划界的历史遗留问题上由于其对于最初划界的情况比较熟悉,在有这种问题时就会列席调解。
总的来说,在调解组织方面,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较差,但乡司法所以及县法院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提高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调解专业性。乡司法所以及基层法院也会对相关调解进行观察,村委会每月也会向乡一级上报一例调解成功的案例。在调解程序方面,程序完善,处理流程合理。在处理效果层面,调解成功率高,反悔率低。
随着近年来普法教育的深入,村民的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也会寻求法院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不服也会进行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明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深入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四、结论
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社会冲突的产生还是主要基于经济因素。信息时代中,传统文化受到冲击,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已经逐渐淡化,民族传统也受到了较大影响。但是我们并不能忽视这些非正式渊源的作用。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国家的强行性法律法规这一法的正式渊源,还有一些民族习俗、村规民约这种非正式渊源在解决社会冲突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维护着社会稳定的并不只是单一的规范体系。正如王启梁教授指出的:“每一个村寨都有一套强弱程度不等的规范体系在实际运行,对村民的行为发生着指导、鼓励和约束的作用。尤其突出的是,在这套规范体系中,并没有出现单纯以正式规范或者非正式规范为渊源的规范体系,而是表现为一种程度不同的‘混合’规范体系。”③
单纯从此村寨来观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村委会在普通群众眼中是具有一定官方性质的,但是又由于其特别的地位,村委会还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非规范性的渊源,所以,综合来看村委会是可以很好的综合使用各种规范性、非规范性手段解决社会冲突的组织。因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解决社会纠纷、处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启梁. 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实现——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121-126.
[2]费孝通,戴可景(译).江村经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乡土重建[M].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4]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C].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①费孝通,戴可景(译).江村经济[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②资料来源于数字乡村网
③王启梁. 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实现——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