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的基本要件
2018-04-03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性: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第二则是建立在合同一般成立要件基础上的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 合同成立的要件
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
3、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甲向乙提出希望购买其房,乙便是特定的相对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能清楚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以便决定是否承诺。要约是法律行为,对方一旦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一般而言,逾期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可以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生效具备的要件如下:
1、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合同行为,都应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综上,可以看出合同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和合同生效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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