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存废研究综述
2018-04-03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在世界各国逐步废除死刑的阶段,我国死刑改革何去何从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使一个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我国死刑制度从古代社会已经存在,至今也有数千年的历史,如此长时间的存在的一种制度一定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如今社会背景之下,死刑制度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我国理论以及实践领域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学者针对死刑制度改革也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具体主要集中在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制度改革方法,以及死缓的适用等几个主要方面。
一、 死刑存废问题
自建国以来,我国刑法中对于死刑问题的规定出现过几次重要的变化: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做出了初步限制;1981-1997年之间,死刑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又出现了膨胀,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修正案八在原则上废除了老年人犯罪死刑并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等9种罪名的死刑,此外,还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提高。从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学者从多个方面提出对于死刑制度存废的看法,主要存在两种看法,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
(一) 死刑保留论
对于死刑制度存废问题,主张死刑保留论的学者的主要观点如下:死刑制度的存在不论是在威慑犯罪还是从伦理正义等角度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总结一些观点之后,对于死刑保留论又可以从几个不同角度进行概括:伦理正义论,犯罪预防论,人权保障论,民意符合论。
伦理正义论 死刑保留论认为实施报复或求得报应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杀人偿命作为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沿袭的法律观念,植根于人内心深处,至今为广大民众所认可。死刑是实现报应正义的必要手段,符合报应的合理功能,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合理要求。[1]这一观点赵秉志教授曾提出:“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如果不存在死刑,任何刑罚都与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只有等价报复才可实现的刑罚的公正性便无从实现。”[2]
犯罪预防论 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预防犯罪,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预防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在这一方面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一些学者之处死刑保留的必要性。他们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基于人们畏惧死亡的普遍心理,一些潜在的犯罪分子处于对死刑的恐惧心理,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身的行为。这便是死刑这一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主要作用。这一观点也有许多学者支持,其中钊作俊教授曾指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遏制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是极力主张保持死刑的人是的确信。”[3]
民意符合论 对于死刑制度的保留,很多学者从我国民众的角度出发,提出死刑的存在是符合我国民意的,我国死刑制度存在历史长久,人民对于对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有着强烈的赞同感。杀人偿命”这一朴素的报应观念作为百姓心中千古不易的信条,已深深烙在中华民族记忆的深处,至今仍支配着人们的心灵,成为约定俗成的一条公理,体现着民众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在现有的刑罚制度框架内做出的一种理性取舍。正因为社会民众时时面临犯罪行为侵害的现实危险,再加上他们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合理期待,他们自然成为保留死刑的积极拥护者。[4]
(二) 死刑废除论
死刑制度的存在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如今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一百多个,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废除死刑,但因为近10年来没有对任何人执行死刑的实质性死刑废除的国家也由30多个。面对世界废除死刑的热潮,针对我国死刑,我国很多学者也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念。综合我国学者对于死刑废除的观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全面废除论,限制废除论。
1.全面废除论
自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后,对于死刑制度的废除得到了不少学者的支持。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对于死刑有所限制后,我国学者对于死刑的废除纷纷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对于死刑罪名应立即全面废除的主要观点是:当前中国应着手废止死刑并将废止死刑纳入中国死刑政策。[5]如有论者认为,死刑缺乏道德伦理基础,也不能对犯罪行为起到特别的吓阻作用,废止死刑不需要实现绝大多数民众的社会共识,为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应立即废止死刑,或着手为立即废止死刑做准备,寻找能够确保社会安全的替代方案取代死刑,强化司法制度设计,让抽象的废除死刑理论争议走向实惠的政策实践。[6]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学者有邱兴隆教授,邱兴隆教授曾在《死刑的德性》指出死刑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无法证明,并由此得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结论。[7]此后在2002年于湘潭举行的中国大陆首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上,他在文章《死刑的效益之维》中再次重申了中国应该立即废除死刑。[8]此外,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我国刑法中如此大范围的存在死刑,是不合时宜的,他指出,死刑不是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9]
2.限制废除论
自从死刑应废除的观点出现以来,主张立即全面废除死刑的学者主要是以邱兴隆教授为代表的而少数,而作为大多数人的观念主要是我国死刑应该被有限制的废除。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是赵秉志教授,赵秉志教授曾多次写文章指出,我国死刑应当分阶段有步骤的废除。赵秉志教授指出,客观地说,从社会的现实条件看,中国社会问题十分复杂,且中国迄今尚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或较少适用死刑的司法实践,也缺乏对民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因而不宜也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10]他还指出将死刑废除纳入我国刑法政策是符合我国刑法发展的内涵的,限制和减少死刑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死刑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当今的国情下,对于死刑不适宜立即全面废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形,在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情形下,逐步废除死刑。[11]
【参考文献】
[1]周奕.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0:32.
[2]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
[3]钊作俊.死性限制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
[4]周奕.对当前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伦理思考[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0:40.
[5]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J].西北大学学报,2014(1):147.
[6]王伟,李云峰.短期内废止死刑的正当性分析[J].人民论坛,2012(4):74.
[7]邱兴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68.
[8]邱兴隆.死刑的效益之维[J].法学家,2003(2):45.
[9]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改革中的两个问题[J].法学家,2006(1):12.
[10]赵秉志.中国短期内能否废止死刑问题论要[J].法学杂志,2009(8):29.
[11]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