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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与发展建议

2018-04-0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信托备案基金

(南开大学 天津 300000)

2018年,受到中美贸易战以及经济下行周期的影响,中国阳光私募基金增长规模遇到一定的瓶颈,在经历了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的大牛市和2015年下半年的股灾、2016年的熔断之后,阳光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投资精英们“掘金”的重要平台,已经被高净值投资者所认知。

所谓的“阳光私募基金”是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托管人,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里的资产管理公司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其发行的信托产品,称为“阳光私募基金产品”。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的“阳光”主要体现在其运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上,它的设立要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因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能得到一定的保障。

一、阳光私募基金发展历史

(一)2004年

2月20日,国内首只阳光私募产品“深国投·赤子之心”诞生。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模式。著名投资基金经理赵丹阳也在资本市场给投资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附注:2014年2月20日,“华润信托·赤子之心成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与1个月前(1月22日)成立的“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价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起,标志着著名基金经理——赵丹阳,回归A股。两只产品成立初的总规模为30亿。

时间回到十四年前的2004年,也是2月20日,也是赵丹阳作为投资顾问,“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私募基金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余额为2359.42亿。

十年,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并在一路摸索中发展。十年后,赵丹阳和“赤子之心”回归,深国投却变为华润信托。“深国投·赤子之心”之前,私募只能是地下运作,见不得光。而此番“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价值”成立前夕,基金业协会已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不仅实现了阳光化,得到各方承认,而且形成了一种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独立发行产品。

由于没有证券咨询业务资格,许多民间私募基金操盘人只能暗中“盘踞地下”,与投资人私下达成契约,但并没有制度依据,甚至有法律风险。即使在今天,“地下私募”依然盛行不衰。这也说明,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市场需求巨大,也正是这种需求一步步自下而上地推动着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制度化。

(二)2008年

行业第一部自律公约诞生。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的前身,2006年4月21日成立,2011年3月14日变更)正式面向会员颁布“私募证券基金同业公约”,明确门槛100万和不能公开宣传等。

全年A股从6124点滑落至1664点,市场天寒地冻。私募存续超一年的73只产品中,5只录得正收益,33只超越最牛公募基金。正式开启私募投资新元年。

(三)2010年

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是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在2010年4月16日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上市,对冲基金迎来发展机遇。①

全年上证综指下跌14.31%,沪深300下跌14%。阳光私募指数的单月收益率在去年的12个月份中有9个月份战胜市场,胜率高达75%。

采用对冲交易等手段的基金被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它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对冲基金采用对冲、换位、套头、套期等各种交易手段来赚取巨额利润。但是这些目前已经超出防止风险、保障收益的操作范畴。同时,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远低于互惠基金,所以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

(四)2014年

2014年也被称作是“私募元年”。

1月17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开启私募基金备案制度。

12月31日,基金业协会为首批50家私募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

2014年开启波澜壮阔的大牛市,原宝盈基金投资经理王茹远、原南方基金投资经理邱国鹭、原兴业基金投资经理王晓明、原汇添富投资经理齐东超等大批公募基金经理投身私募行业,“公奔私”达到高潮。

(五)2015年

4月,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推出,量化对冲基金迎来发展大年。

11月1日徐翔因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被公安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引发行业巨大震动。

12月16日协会发布《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募集市场。

年底,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4054只,认缴规模5.07万亿元,从业人员达37.94万人。

投资策略多元化趋势明显,八大策略均实现正收益。

附注:2015年4月16日,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五周年之际,两只新的股指期货品种——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登陆中金所。

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上证50指数,指数简称为上证50,指数代码000016,基日为2003年12月31日。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指数中的一种,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六)2016年

2月5日,协会发布公告称,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将被注销牌照。引起不少私募发起“保壳大战”,最终超1万家管理人被注销。

4月15日,“史上最严”私募募集新规正式发布并实施。

4月23日成史上最热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3万私募大佬和明星们统统被赶进考场。

协会全年发布一系列自律规则,严格规范各参与者主体行为。

年底认缴规模突破10万亿大关。

(七)2018年

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②,全面停止私募基金借贷类业务。

2月底,私募总规模达到12万亿。

二、促进我国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建议

阳光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不可或缺力量,扩展了我国民间资金的理财渠道,让投资者看到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值得欢喜的一面。在此同时,投资者们也要正视其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制约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在此仅对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生存的法律法规环境和行业自身完善两个方面提出意见。

(一)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进程,完善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的规则

由于法律建设的落后,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对于投资主体遭遇投资失败,投资者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方面还比较欠缺,投资者的利益和知情权、爆仓后的投资者关系维护问题等等不到有效的保障和建设。政府在对市场进行调控的时候往往不能顾及到阳光私募投资者,如2015年年底的股灾,很多私募基金公司遭到了损失,投资者被迫接受私募基金公司的协议、如降低平仓线、延长产品期限等等,没有太多的选择权和合法的流程,也有一些阳光私募基金公司不能有效跟投资者沟通、甚至出现“失联”的现象。

阳光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及时出台相关的规范条文,以促进阳光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这也本应是完善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对我国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将会起着强力的推动作用。

(二)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自身的完善

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高质量的人才管理和基金运营上的不规范。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应重视人才培养和积淀,以投研为着力点,努力组建自己的投资研究团队,进而形成可以信赖的投资决策机制,避免投资经理自作主张的情形出现。另外,在公司运营方面也应做到规范,权责分明,以企业化的高水平来进行公司治理,避免小作坊式的管理。

可喜可贺的是,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内也有一部分公司有前沿的认识,部分公司在人才培养和基金管理方面也有积极的沉淀和努力的准备。但对于不断发展的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这个比例仍然很少。如果没有有意识地努力调整,或许再经历长时间的发展,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就要面临“大浪淘沙”的考验了。

三、结语

纵观阳光私募基金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从诞生阶段到发展阶段可以看到,阳光私募基金作为我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渠道,完善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加强行业的规范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实体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也有促进作用,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应该努力为完善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沪深300股票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沪深300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日点位1000点·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其中沪市有179只,深市121只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作为一种商品。

②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全面停止私募基金借贷类业务,明确强调下列产品不予备案: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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