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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未来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防范研究

2018-04-03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经营银行企业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设立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贡献大融资难的问题

2014 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约99.6%,大约4700万户。大约国内生产总值的60%由中小微企业所创造,约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由中小微企业消化。上缴税收约占国税收总额的50%。约占75%的技术创新、65%的专利、80%新产品研发都由中小微企业完成。2014年,在《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中,中国人民银行声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约71.9万亿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18.4%,大约为13.21万亿元。这与中小微企业所做的贡献极不相称,严重阻碍了中小微企业乃至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中主要原因:首先,是国有银行重大轻小和血缘关系导致的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其次,是对中小微在企业的零售业务导致的高成本问题;最后,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问题。而民营银行所具有的,扎根地方社区、与中小微企业更近的血缘关系、灵活的经营机制、与其规模相匹配的零售业务等特点,可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坚定的资金支持。

(二)有利于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减轻实体经济负担

我国的垄断型银行体系历来广受诟评。在这种垄断体制下,首先,导致了低效率。按照洛桑国际惯例学院的竞争力指数来看,我国银行体系在各产业部门中,经营效率倒数。例如中国建设银行的规模效率0.966,规模报酬是递减的,交通银行规模效率0.859规模报酬也是递减的。其次,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垄断地位采用拉大利差、增设收费项目却取得了骄人的利润,导致了实体经济的高负担。2010年7月31日,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多达3000多个。2015年上证交易所公布的20余家上市银行的利润占近3000家上市公司的一半,工商银行的利润为440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盈利第一的公司。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我国政府曾经寄希望于创建新的股份制银行,可是这些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非但没有形成适度竞争的态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工农中建化”现象。主要是因为在股份制银行的组建过程中没有能够成功实现政企分开。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国企作风严重。因此为了打破垄断,就必须要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引入民营银行,引入竞争,彻底的实现政企分开,摆脱政府对银行业的过度影响。

(三)有利于消除我国的金融抑制,促进金融创新

建国后,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政府非国有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在利率、货币、信贷、业务的开办等也有严格的管理。时至今日,金融抑制造成了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低下,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负担,制约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金融创新的停滞。例如,近几年来的金融创新都来自于第三方金融平台,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信理财、拉卡拉、P2P、快捷支付、余额宝等。因此,我国要适度的放开银行业,打破金融抑制,引入民营银行,培育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创新的动力,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来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四)引导到民营资本的阳光化

2011年4月,温州爆发了民间借贷危机,约有90多个老板跑路。民间金融虽然不合法,但也有其合理之处,根据温州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的统计资料,在温州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额度高达300亿元以上,占温州金融市场货币流通量的30%一40%,同时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全国范围内,约有83%的农户进行过民间借贷活动,在对190家中小微的问卷调查中,有92.6%的中小微企业,也就是有176家进行过民间借贷。因此,对民间借贷取缔打击不是长久之策,如果允许民间的资金通过民营银行进入中小微企业,既有也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民营银行风险控制的紧迫性

2015年,放开民间资本自行设立银行是中国内地金融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在人民日报“两会e客厅”时期,尚福林同志说:经过研究,已确定了5个民营银行的筹建试点,从此拉开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立民营银行的序幕。银行业由于其低资本高负债的经营特点,决定了银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例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导致了大批的房贷机构与银行的倒闭。在我国之所以没有爆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是因为政府严格的监管、银行的国资背景与政府的背书、大企业大项目优先的经营思维以及丰富的管理经验。民营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缺乏运作经验,实力薄弱,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会更多,再加上政府允许银行破产政策的出台,还有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的现实,民营银行更要预估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并建立风险防范措施稳健经营。

三、民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一)公众信任风险

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是资产业务的基石,是盈利的基础。在我国,国有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大股东都是国资背景,也就是国家对其信用背书,信用度较高,存款人没有后顾之忧。而民营银行的出资人股东,都来自于民间资本,没有国家信用的背书,因此,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民营银行会面临着公众是否信任的问题,是否愿意将款项存入民营银行的问题,这势必会影响民营银行的资产业务,影响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功能。

(二)挤兑风险

众所周知,银行业具有经营的高杠杆性特点,同时也会面临诸如不良资产过多、存贷期限错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道德风险、存款的季节性变化、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等因素。一旦公众认为资金不安全时,就会发生提前向银行提取存款,最终导致引发挤兑风险。民营银行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更严重:首先,对于国有大银行来说,运作经验丰富、规模大,存款人数量较多,大规模提取存款的可能很低,而民营银行规模小,覆盖面小,少数存款人的提现就会出现挤兑风险;其次,对于国有大银行来说,经过长期的运行,资产已做到了多元化,分支机构众多,甚至已成为国际化的大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大为增强。而民营银行在设立初期,往往扎根社区,业务过于集中于某一个区域,因此风险过于集中。

(三)信用风险

国有银行具有先发优势,大企业大项目是传统的地盘,也符合规模经济的原则,这就决定了民营银行不可能在国有大银行的传统地盘与之展开竞争,当然也违背了政府允许设立民营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初衷。但是,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风险大、盈利能力较弱、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管理素质较低、财务不完善、缺少稳定的抵押品等特点,一旦出现问题,势必转化为民营银行的信用风险。

(四)过度竞争风险

银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利润颇高。尽管民营银行股东的投资目的比较复杂,但是追求利润是很重要的目的之一。如果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受经济人本性和利润的驱使,民间资本会大量的涌入,导致民营银行的数量大增,为了利益的诉求,可能会展开恶性竞争,往往会采用高息吸存,低息放贷的方式参与竞争,从而导致经营困难。

(五)关联贷款风险

民营银行的大股东入股民营银行除了追求利润的动机之外,也不排除有可能会通过控股民营银行,操纵民营银行的经营决策,为自己或是自己的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动机,使民营银行沦为大股东的后花园,这不仅仅对中小股东来说也不公平,也与政府允许民营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的目的相违背,弱化了对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职能。

(六)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风险

相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国有银行历史悠久,开展金融业务的时间较长,从业经验丰富,他们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经验和内控制度方面较为成熟,同时在人才培养、产品研发、售后服务、清算、网络建设等方面具有优势。而由民间资本主导的民营银行由于正处于初创期,其股东也往往是非金融企业,也缺乏相应的金融人才的储备,缺乏必要的从业人员,因此在企业治理上,可能会出现经营管理经验不足的风险。

五、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监管层的审批要慎重

作为监管层,在民营银行的设立审批上要充分考虑民营银行的同业竞争风险,应当遵循先试点后稳步推进的原则来审批民营银行的设立。由于东南部地区的发展水平普遍较高,民间资本的实力也比较雄厚,中小微企业也较多,例如,在温州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额度高达300亿元以上,因此,民营银行的试点审批,应先在东南部地区开始。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1、股东资格条件。股东是民营银行的决策者,股东经营素质和财务素质对银行的影响很大,因为了保证民营银行的稳健经营,要股东资格条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界定: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并未清偿者、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者,在5内年不能成为民营银行的投资人。

2、资本金条件。首先,明确最低资本金。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是民营银行股东的资金实力较弱,按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资本金标准去要求民营银行不现实。可以参照小额信贷公司的资本金标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对资本内容的表述,暂时界定为2亿元人民币。其次,明确资本上浮机制。一是以存定资,即随存款规模的扩大上浮资本金的数额。其次,以贷定资,即以贷款对象的风险度来上浮资本金的数量。

3、业务范围条件。银行的业务品种繁多,但风险度又各不相同,民营银行开展什么业务,需要做出规范,其中规范的原则就是风险内控机制的完善程度。对于风险控制完善的民营银行,全面放开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业务。对于风险控制相对完善民资银行,则允许开办风险相对较小的银行业务,例如,小额贷款业务与风险小的代理业务。对于特色鲜明、目标市场明确的民营银行则允许其适度创新金融业务。

4、业务人员资格条件。开展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金融从业人员的质量与数量,因此应借鉴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定民营银行的业务人员资格条件和人数。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银行业从业资格以及有足够的从业经历。由于民营银行正处于创立期,不可能吸引大量有从业资格的人才,因此在拥有从业资格的人数上适当降低标准,在每项业务中有2人拥有银行业从业资格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即可。

(三)完善存款保险体系

在民营银行的初创期,尚不存在独立的商业信誉,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体系,将现行的保费标准适当提高,必要的话财政资金也应当进入,以增强存款保险体系的实力。同时,将民营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显示政府对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一视同仁,即在任何银行的存款得到的安全性都是一样的,可以有效的对民营银行进行信用补偿,解除存款人的后顾之忧。

(四)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协调管理模式与主动性负债渠道

银行目前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模式有:偿还期对称管理、集中管理模式、分配中心管理模式及缺口管理模式。鉴于民营银行的规模小,缺乏经验,应当以控制风险为主,采用偿还期对称管理,更符合实际情况。从中央银行角度来说,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对民营银行要一视同仁,在民营银行面临挤兑风险时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从民因银行本身来说,为了应对风险,也要建立主动性负债渠道,应借鉴国有银行的经验,积极开展cds、金融债及同业拆借业务,自主的防止挤兑风险的发生。

(五)建立信贷内控制度

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核心资产业务,也是实现盈利的核心业务,同样也是民营银行的核心资产业务,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手段。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风险较大,因此民营银行要建立信贷内控制度。首先,要按财务指标、担保、抵押、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等编制信贷条件,在审批过程中决定贷与不贷。其次,建立完善的信贷流程,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在贷中审查环节要严格按照信贷条件审批,不达标者严禁放贷。在贷后检查环节,实行客户经理和客户直接挂钩,定期走访客户随时观察客户在信贷条件方面的变化,观察客户账户的现金流量大小和频率,测算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并及时反馈。再次,建立严厉的追贷制度。对于违约的客户,按债务人偿还的可能性设计不同的追讨办法,对于暂时还款有困难的债务人,处置办法包括贷款展期、加息罚息、信贷制裁等。对于恶意拖欠的债务人,处置办法包括资上门驻讨、冻结账户及资金、媒体公告、冻结抵押品、诉诸法律等。最后,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台账。对于恶意违约的客户,计入不诚信名单,并对社会公布。

(六)建立关联交易控制机制

为了保护储户和小股东利益必须严格控制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首先,在观念上,主管机关要教育潜在的民营银行股东,要正确理解创办民营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经济、纠正资源错配等方面的意义,不能把民营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其次,在董事会中专门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查信贷资金的流向,严控关联交易;再次,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宽限期以及贷款额度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以便于监事会的内部监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最后,建立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管层要督促民营银行建立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定时定期的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以便于监管者、小股东、存款人更好地对民资银行的大股东进行监督。

(七)差异化的业务服务

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这就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同业竞争,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民营银行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合理选择经营模式。从目前看,有四种经营模式可以选择,分别是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财富下限 )、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存贷款(限定业务和区域范围)。其次,合理选择目标市场。民营银行可以按服务对象的行业属性来选择自身的目标市场,可以选择加工制造业也可以选择物流业等。最后,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民营银行诞生互联网技术大发展时期,理应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在理财、结算、银行卡、银联、拉卡拉、咨询、信贷及第三方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经营出特色。

(八)持续的业务培训制度

经营银行业务与经营一般的企业,无论是在产品、经营思路还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都与一般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要定时定期的对民营银行的大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大股东和从业人员了解金融业金融市场的运行原理、运行规则及法律规范,了解金融业的经营特点,更好的经营民营银行。对于民营银行本身来说,也要对其员工持续的业务培训,打造熟悉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员工队伍,更好的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九)建立民营银行的退出机制

民营银行也是企业,是企业就有经营失败的可能,民营银行也不例外,但是,银行与实体企业不一样,银行的经营失败会导致金融恐慌和连锁反应,因此要提前预判,妥善解决。首先,要建立一个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牵头的主持机构,负责有问题民营银行的善后工作。其次,根据民营银行的亏损程度和存在价值决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亏损程度较轻、有存在的价值可以采用债务、资产和机构的重组以及政府、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救助。如果亏损程度较重、有存在价值的可以采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银行、资产规模较大业绩良好的民营银行收购兼并。如果亏损程度严重、也无存在的价值,可以采用撤销关闭或是破产的方法,由存款保险制度善后。

[1]韩镇,詹原瑞.监管资本框架下的中小银行风险组合管理.现代管理科学,2009(10).

[2]蒋广喆.发展民营中小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3]邱峰.重启民营银行正当其时.银行业经营管理,2013(11).

[4]游春.开放民间资本创办民资主体中小银行刍议.现代经济探讨,2010(12).

[5]肖月,王学忠.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风险与防范.特区经济,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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