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
2018-04-03刘翠香
刘翠香
(中共山东省直机关党校 科社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14)
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管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现代化和人们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复杂化的形势下,无疑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制度、技术和行政的手段来管理我国的意识形态。但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不断提升对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以实现对意识形态的有序与科学管理,更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时代要求与重大现实课题。
一、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的实质及其现实意义
我国对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的传统思维举措主要是道德、权力和政治等方式,这些建设和管理措施确实有力巩固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但同时也导致了对意识形态管理的随意性和缺乏长效性问题。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可以有效规避传统管理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缺点,从而以管理的规范性、长效性引领社会价值观,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权。
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1](p498)也正如马克思所言,当前我国社会价值观念就呈现出一元主导与多元共存的状态,而且社会的多元价值观不断干扰和冲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一元主导地位,已经成为意识形态领域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此外,在信息网络化的背景下,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舆论传播具有偶发性、隐匿性、情绪化等新特征,人们很容易受到少数人的舆论引导而产生网络舆情危机,从而导致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
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实质是重视和发挥法治这个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价值观念这个思想上层建筑的积极和刚性的反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对我国意识形态进行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是科学的法律规章制度规范,它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的法律反映,是对我国多元社会价值观发展基本指向和价值目标的长期刚性要求以及法律规范性约束。而以这些科学、长期、刚性和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为法治基础加强对意识形态的管理,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对多元社会价值观的刚性规范约束作用,使人们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地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情感诉求,自觉规范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言论行为,而且能够有效发挥积极向上、健康科学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人们社会生活的长期价值引领和刚性规范化导向作用,使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核”的科学价值观得到有效传播,并日益强化巩固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
二、当前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取得的成果与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意识形态领域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对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和依法打击意识形态领域各种犯罪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比如,《宪法》对意识形态的管理,提出了应坚持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指导思想、党的领导等诸多方面的根本方向性要求;《国家安全法》提出了关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情报预警、搜集、管控的法律依据;《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和《刑法》等法律对意识形态领域犯罪行为及其惩罚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不仅明确了意识形态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也对应对全球化、现代化、网络化境遇下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有效促进了意识形态空间中的舆论生态和政治环境。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党内规章制度的完善,从意识形态管理的主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底线、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这不仅指明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底线思维和纪律要求,也为推进对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提供了党内制度动力和保证,从而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维护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在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当前对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仍然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意识形态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完善和统一。尽管我国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对意识形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在社会快速发展中意识形态领域的真空地带不断出现,而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法规制度更新不及时、内容上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了对意识形态的管理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意识形态的法治管理效果;而且,由于对意识形态的管理涉及到的主体和领域比较复杂,导致了各地方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多样性和缺乏统一性。
第二,对意识形态管理的行政思维和人治思维比较严重。由于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对意识形态与法治的关系理解不清晰、对意识形态的建设缺乏法治战略定位,导致了处理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更多地是选择行政命令和批评教育等方式,尚未形成运用法治思维管理和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行为模式。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有序管理,严重影响着意识形态领域清朗空间的营造,严重影响着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三、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需要把握的着力点
针对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推进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战略要求,要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提升对意识形态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发挥法治在促进意识形态领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至少应该把握以下着力点:
第一,完善对意识形态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的立法基础保障。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p12)当前,完善对我国意识形态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和各地方的立法机关要始终坚持把对意识形态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欠缺问题作为法律内容的创新点;各立法机关特别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调查研究等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在科学洞察和准确把握诸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意识形态体系对立、西方国家凭借文化媒介霸权地位对我国进行价值观渗透、试图瓦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观念,以及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文化思潮日益多元,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等思潮空前活跃冲击和挤压马克思主义生存时空等意识形态领域复杂问题和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增强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提供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
第二,培育法治意识以加大法律实施的力度。培育法治意识以加大法律实施力度,使意识形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这是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科学应对意识形态领域挑战的实效路径。为此,在实践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在高度重视法治理论学习、深入掌握法律制度规范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自觉培育法治意识:要善于运用意识形态领域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分析看待问题,准确把握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要始终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意识形态工作的基本准则,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主义法治倡导的行为规范,恪守意识形态领域的法治底线;要加大法律实施力度,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去处理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涉及到政治原则和国家大局的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丝毫不能手软。
第三,加大法治宣传以强化法律的社会权威。加大法治宣传以强化法律的社会权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文化,这是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的社会性和大众性措施。当前,加大法治宣传以强化法律的社会权威,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建构多样化的宣传传播平台,借助于新媒体、新技术宣传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关职能部门还要注重加大对意识形态管理相关法律的通俗化解读,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去宣传和掌握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由此,促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熟知、接受、认可和认同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提升自觉践行意识形态相关法治精神的意识,提高自觉抵制错误社会思潮和价值观的能力,使意识形态的相关法治内化于民心、外化于民行。
第四,健全党内法规以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健全党内法规以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这是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关键环节。当前,健全党内法规以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我们党要长期牢固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党内政治、法规制度建党同思想建党的统一,建立健全党内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严格界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坚守的底线、应该肩负的职责、应当履行的义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法治精神学习,进一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牢记自己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使命,遵守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制度底线,践行自己对意识形态的管理责任,不断提升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能力素质。
第五,加强依法管网以占领意识形态新阵地。网络意识形态有一般意识形态工作的共性,又有互联网的特性,这决定了加强依法管理网络以占领意识形态新阵地,是适应信息网络化和网民数量速增特点、加强对我国意识形态法治化管理的新的特殊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的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3]。当前,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的方针,不断探索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法治方式。为此,有关职能部门首先要重视依法加强互联网的宣传工作,推动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加快网络化建设,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和传播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努力依法掌握引导网上舆论的主动权,使网络成为汇聚正能量的舞台、实现中国梦的支撑;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网络,要尊重网民和依法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鼓励和动员正能量发声,倡导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同时要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技术手段坚决查处网民和网络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网民自觉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加强依法管理网络还要建立法制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避免那些一窝蜂和一刀切的临时突击管理问题。为此要培养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信息网络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管理队伍、舆论引导队伍、技术研发队伍。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各个领域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以科学规范的良法来促进我国意识形态发展,坚持厉行法治来管理我国的意识形态,是决定我国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然选择。这必定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法治指引,从而更好地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1115/c64094-23559163.html.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