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
2018-04-03乔惠波
乔惠波
一、非正式制度和意识形态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规则,是指社会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由于非正式制度是在长期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构成了世代传承、渐进相因的文化的一部分。在人类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中,正式规则调整的范围其实是极为有限的,在正式规则之外,大量的范围由非正式规则来调整。诺思认为: “非正式约束是构建人类相互作用的制度框架时不可或缺的部分……很多非正式约束是对正式规则的补充、扩展和修订。”①“自我实施的行为准则只可能面对非正式约束才有意义,这些非正式约束改变个人决策,使得个人为他或她的效用函数中的其他价值而放弃财富或收入。”②这实际上表明,一些表面上看似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不过是更深层次的非正式约束的表现而已。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正式制度的缺失并不会导致社会的崩塌,但非正式制度的断裂则会使社会产生混乱。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一般滞后于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发生变迁以后,传统的文化观念、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仍会长期延续,进而制约新的正式制度功能的发挥。一些正式的制度、法规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比较容易,但是制度的移植往往会产生 “淮桔成枳”现象。这是因为,非正式规则是决定制度是否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相比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的引入则要难得多。比如,虽然俄罗斯的 “休克疗法”依照西方学者的建议引入了一整套西方市场经济制度,但改革并没有获得成功,原因就在于这些西方市场经济制度赖以存在的非正式约束的土壤并没有在俄罗斯出现。市场经济的民主、自由和竞争等基本精神并不会因为私有化和股份化而孕育出来,俄罗斯经济因此进入了衰退的十年。
意识形态是非正式制度的核心,是一种固化的观念,是对通行规则背后价值观的强化反映。意识形态对所有制的建立和演变有着重要作用,可能因为其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促进所有制调整,也有可能因为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阻碍所有制调整。意识形态可以因为同一的价值观念而减少统一行动的摩擦,也可能因为价值观念的固守而成为革新的障碍。一个社会所有制结构演变的过程中必然同时存在着先进的意识形态和落后的意识形态。要想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改造落后的意识形态,纠正落后的意识形态中关于所有制的错误认识,特别是要注意在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中要贯彻关于所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认识,用新的意识形态内容来解释基本经济制度结构和内容的变化,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扫清思想意识上的障碍。有没有一个正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来指导经济制度的变革,仍然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理论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不同认识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 “意识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社会意识中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③社会意识是人类对社会生产生活的一种反映,既包括与日常生活联系较直接的浅层次社会心理,也包括具有较深层次的具有理论形态的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不同于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形式中排除了自然科学的一种思想体系,带有思想上层建筑性质,包括政治法律、文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和社会科学不能完全等同,比如文学艺术不属于社会科学,但是属于意识形态。
在西方哲学史上,法国经济学家、哲学家托拉西是第一个把 “意识形态”概念引入西方哲学史的人。在 《意识形态概论》一书中,托拉西认为意识形态即是观念学,主要是研究认识的起源、界限和认识的可靠性。在托拉西看来,意识形态理论不仅有哲学认识论和语言学方面的含义,而且也具有与人们的实际行动息息相关的、实践方面的意义④。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意识形态这一词语最早出现在 《神圣家族》中,而作出深入论述的则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意识形态学说的形成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创立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对德国古典哲学、青年黑格尔派和其他意识形式的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和在革命实践活动的参与中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也正是借助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才能科学解释意识和意识形态的来源及本质,他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构成。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⑤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社会存在的反映,不是空洞无物,而有着具体明确的指向。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随着社会存在的改变而发生相应变化。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往往依附于社会存在,并随着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同时,意识形态往往落后于社会生产活动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不仅拥有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而且也拥有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建立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意识形态。由于社会的交往方式和生产方式需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的要求,而意识形态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生活过程,显得相对落后、保守和滞后,由此会造成意识形态的不真实,或者说意识形态会扭曲现实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比如资产阶级极力宣扬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往往无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导致的经济危机的现实。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本质上是虚假的意识,但也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有重要的反作用。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一种否定性的概念,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上层建筑所包括的意识形态进行了一般原则性的描述。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意识形态持批判态度,批判的对象是当时德国流行的、受黑格尔哲学影响的思辨唯心主义。后来,马克思从与社会存在相对应的角度来认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概念逐渐中性化。
列宁根据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的需要,对意识形态概念作出了新界定。列宁正式把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中性词来使用,使其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列宁区分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正确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规律,因而不是 “虚假”的意识形态,而是正确合理的意识形态,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之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则是虚假的。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就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正确的、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意识形态。列宁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成为一种思想论证的武器,矛头指向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
毛泽东也多次论述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虽然毛泽东在 《新民主主义论》和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对意识形态有过许多重要论述,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理论和政策,但是毛泽东的意识形态理论中存在着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思想倾向。这一思想倾向通过1957年发起的反右斗争逐步强化,到 “文化大革命”发展成一套错误的意识形态理论。改革开放以后,意识形态领域也开始拨乱反正,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逐渐形成,成熟的意识形态理论和政策也开始出现。
新制度经济学对意识形态的作用也给予了足够重视,特别是诺思开创的新经济史学认为,意识形态理论、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构成了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诺思使用意识形态概念是希望通过意识形态的力量或者说是伦理和道德的理论来克服制度变迁中的 “搭便车”现象。意识形态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通过 “世界观”的重塑而使经济决策更加公平和合理。意识形态的作用决定了它与人们在道德和伦理方面对公平的评判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人们不再感到公平,就会试图改变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正如诺思所言:“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学理论,那么,我们在说明无论是资源的现代配置还是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⑥意识形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人们在意识形态的引导下,可以简化人们的决策过程。 (2)意识形态是一种评判标准,这种标准与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评价密切相关,人们会选择一种自己认可的意识形态,排斥自己不认可的意识形态,从而减少人们在进行相互对立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成本。 (3)当人们所认同的意识形态与现实的经验观察不一致时,人们就可能依据现实观察建立新的意识形态,抛弃以前自己所遵循的意识形态⑦。意识形态有成功和不成功之分,成功的经济政治制度总是和成功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 “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因为 “维持一个现存秩序的成本反而涉及对现存体制合理性的理解。”⑧当人们都认同规则和产权不可侵犯时,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社会的整体效率就会得到提高。成功的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应该使人们相信现存的制度或规则是合理的,相反,如果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与人们对现存制度或规则的认识相冲突,那么相反的意识形态就会出现,相反的意识形态就会使人们参与到改变现行体制的活动中去。总结诺思的制度理论可以发现,诺思在承认马克思意识形态学说合理性的基础上,对意识形态和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作了详细论证。
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形态归根结底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才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宗旨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和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剧烈,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被打破,新的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被建立,重新建立起来的新的意识形态适应于新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形态中,由于阶级矛盾的对抗性,代表统治阶级的旧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自觉去适应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的经济基础,这就是马克思起初对于意识形态持批判态度的根本原因。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总的来说能够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但由于意识形态的一些特性决定了这种适应性并不总是能够及时实现,这是因为:
第一,意识形态具有滞后性。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一经确定下来便会具有自己的基本理论术语和理论框架,难以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变化,意识形态显得相对保守和滞后。生产力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变化当中,经济基础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发生着更新。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理论、原则,其创新和发展不仅受到理论工作者是否具有创新性的影响,而且受制于统治阶级领导集团思想意识的影响。理论的创新是艰难的,理论创新后能否为统治阶级所采纳从而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则更加困难。意识形态滞后所产生的结果是意识形态 “服务意识的错位”⑨,或者说是意识形态所表达的内容和现实经济基础发生脱节,意识形态不能发挥积极的功能,反而成为经济基础更新的阻碍。应该说,意识形态的这种滞后性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
第二,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某种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会竭力地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为了保证自己的独立性,意识形态会不断巩固自己的话语体系,加强对政治上层建筑的思想整合,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从而使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发生反转。在历史唯心主义者看来,意识形态应成为判断经济基础变革是否正确的指南,任何偏离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的变动都会受到批判和指责;经济基础成为服务于意识形态的手段和工具。我国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就长期受这种错误的意识形态观的侵害,改革开放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意识形态成为决定一切的绝对原则,凌驾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上,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反倒成为次要的问题,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颠倒了。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到 “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国民经济已经基本难以为继。
第三,旧的意识形态总是不甘于退出历史舞台,新的意识形态的建立总是充满波折。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而且还有旧社会遗留下的旧的意识形态,旧的意识形态不甘于统治地位的被剥夺,会千方百计发挥自己的作用,传播自己的观念,干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不仅如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也总是在发展更新中,新的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意识形态要不断取代旧的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在此情况下,旧的意识形态总是千方百计地继续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各种理论场所来同新的意识形态进行斗争,迷惑、干扰、阻碍经济基础的变革,借机拖延自己的生命力。
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可以看出,意识形态要服务于所有制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实现意识形态服务于所有制发展这一根本宗旨,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史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邓小平曾经讲过:“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⑩也就是说,政治领导包括意识形态的领导是否正确,要以是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标准,生产力标准仍是决定一切的根本标准,意识形态不能干扰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样考虑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要论断。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也认为意识形态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变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意识形态通过规范人们的思想道德、伦理观念等,使人们形成统一的观念,克服了制度变迁中的 “搭便车”现象,实现了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服务功能,而制度变迁显然包括了所有制的变迁。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诺斯是一致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在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和国家、产权一样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着重要作用。意识形态支配、解释社会的理想信念并赋予其合法性, “意识形态构建了我们理解周围世界的主观框架。意识形态含有规范性的内容,它们解释世界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⑪意识形态解释说明正式制度的合理性,目的在于如何提高既有制度系统的运行效率问题,意识形态能提高人们对制度的理解,也能提高人们创新制度的能力。正式制度和意识形态相互兼容,才能使制度具有良好的效率,得以坚持和发展下去。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演变过程需要意识形态本身进行相应调整,对基本经济制度等正式制度作出符合现实要求的解释、论证和补充,只有调整后的意识形态才能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同,进而影响和约束各种所有制主体的行为选择,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在论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所有制服务宗旨的同时,要正确对待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仅有公有制经济,而且还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所对应的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虽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但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辩证否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吸收借鉴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一些合理的东西。我们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同时,对其他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改造和吸收。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但对于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不是要完全消灭,而是要以批判吸收、兼容并蓄的方式加以合理利用。所以,我们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借鉴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合理的东西,摒弃其不健康、错误的东西,使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在包容开放的基础上形成积极进取的生命力,为所有制改革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如何促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基本经济制度是对一个社会所有制结构的规范表达,是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关系在制度层面的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套具有新内容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与之相匹配,这一新的意识形态体系不仅要能够合理解释基本经济制度,而且能够指明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的方向,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提供助力。正如诺斯所言: “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的某种组合能够提高经济绩效,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找到哪种组合能够在某一个时点上或者在不同时期产生合意的结果。”⑫
意识形态不是虚幻的观念,是对现实经济政治生活的反映,不仅在政治文化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在经济领域也有着重要作用。意识形态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反过来要指导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意识形态不仅是一种宏观的理论指导,而且融入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在所有制领域,如果旧的传统意识形态明显不能适应所有制理论发展的现实情况,就需要对意识形态进行创新和发展。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意识形态就显得极为重要。所有制领域的意识形态既要能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所有制理论,又要能反映不断创新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重新确立的所有制领域的意识形态要能破除以往僵化的关于所有制理论的意识形态,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方法论和价值观指导。总之,所有制理论的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进行指导,这种具有新的内容的意识形态既是我们创新所有制理论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更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认识。
第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发挥导向性功能。要正确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公有制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平等竞争的关系等,消除那些陈旧僵化的所有制认识。意识形态的发展意味着要抛弃和继承并存,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要坚定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的历史取向,抛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所有制的错误认识,由强调所有制的阶级性转而强调所有制的经济性;要从以前的封闭、刚性的意识形态特征转为开放、包容的意识形态;要从强调所有制的单一性转为强调所有制的多元性。在确立意识形态新的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意识形态新的内容得到所有所有权主体的认同,赢得更多的社会成员的认可和赞同。意识形态要发挥其导向性作用,但意识形态本质上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意识形态不能脱离现实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发展的现实。对所有制关系发展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意识形态功能发挥的基础,不能因为意识形态的导向功能干扰对所有制结构的必要调整。
第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反映人民的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其主体都是人民,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拥护者,都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强调维护人民利益整体性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全民所有制,是全民利益的集合体,本质上仍是每个人的利益。我们过去过多强调公有制的共同性,忽视公有制的个体性,导致全民所有制下人民的利益难以顺利实现,更多的是牺牲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去维护个人的利益,导致公有制的吸引力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繁荣可以造就更多的财富,能够实现个人的价值追求和自我的利益诉求,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也有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反映各种所有制形式中个人的利益要求,凝聚和激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利益主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承认人的经济人理性,人既有利他性的一面,也有利己性的一面,各种所有制主体都是利己性与利他性的统一体。过去我们意识形态宣传中过分注重所有制主体利他性的一面,忽视甚至消灭利己性的一面,这种错误导向使经济效益不高,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缓慢。所以,要形成一种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相统一的价值观导向,使意识形态能够积极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注重经济功能。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但由于过去我们更加注重从历史演化角度来分析所有制对政治等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注重从社会形态变更的角度来分析所有制的重要性,而对一个特定社会形态内所有制关系的分析较少,导致对所有制理论的理解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来认识。比如,首先从姓资姓社的原则出发来分析所有制问题,强化了意识形态的政治色彩,困扰和制约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正确的所有制领域的意识形态是在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要能够正确反映现实所有制关系,又能为进一步解决所有制问题提供思路。所以,意识形态要逐步恢复其经济功能,注重其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对经济绩效的影响⑬。现在,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为意识形态功能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意识形态不仅要具有政治功能,还要具有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其它多种功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经济功能的强化并不等于弱化其政治功能,在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不能放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导向功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的分析方法,以客观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为实践基础,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注重创新性。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意识形态应该由刚性转为增加包容性,包容性使我们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认识更加深入,价值观念得到极大解放,由此可以产生较大的制度创新空间。没有创新性,所有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就不会出现。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从单一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这是意识形态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没有创新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能继续完善,就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意识形态的创新要在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的前提下进行,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就是要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由于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姓“社”姓 “资”和姓 “公”姓 “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至今仍是阻碍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仍受到许多僵化的意识形态条条框框的束缚,而不能面对实际、实事求是地去进行制度的改造与创新,因此,强调意识形态的创新性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⑫ [美]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72页。
②⑪[美]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118页。
③ 邢贲思:《意识形态论》, 《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
④⑨ 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29、353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
⑥⑦⑧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 71—72、 59 页。
⑩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页。
⑬ 马耀鹏:《制度与路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变迁的历史与现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