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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分析

2018-04-03孙宁遥

关键词:利益集团中央政府商人

孙宁遥,王 蓉

(1.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沈阳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厘金创办于1853年,是我国近代一大“恶税”,是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由地方发起的临时性劝商捐税,起义镇压后并未裁撤,反而演变成全国性的常制商业税,在晚清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民国后,厘金制度并没有随着清朝的覆灭而消亡,继续被北洋政府延用。由于厘金弊端重重,各届中央政府对它进行多次裁撤,但终由于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各利益集团力量对比悬殊而裁厘失败,直至1931年被南京国民政府最终废除,历时78年。

一、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的变迁

咸丰四年,户部侍郎王茂荫奏请整顿厘金。咸丰九年,中央命令各省归并零星厘卡。同治三年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副都御史全庆奏请裁厘,遭到以湖广总督官文、封疆大吏郭篙熹为首的地方官反对。清政府考虑到当时财政困境,厘金予以保留。同治七年,为平息商民之怨中央下令各省免抽杂贩厘金,稽核厘局。同治八年的中英修约谈判中,英国公使阿礼国提出增加进口税、废除厘金,最终未谈妥。光绪元年,清政府下令裁并厘局,裁减冗员。光绪六年,英国公使威妥玛再提裁厘加税,清政府同意接受10%-12.5%的税率。但最终计划未能实现。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与美、日达成“加税裁厘”的协议,但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却受阻,仍旧失败。光绪二十九年,江西巡抚柯逢时提意改收统捐,中央政府采纳。但是提议却遭各地方政府反对,广大商户也是不满。1909年12月,江苏商民发起了全国范围的请愿运动,希望通过“裁厘认捐”摆脱厘金苛扰。1910年10月,江苏省谙议局成立,第一届常会提出裁撤厘卡,商人自认缴捐。面对商民提出的反抗及认捐行为,地方官府千方百计阻挠此行。1911年6月,苏属商会召开联合会,规划并领导裁厘认捐事宜。而封建官府置商民意愿于不顾,正式在全省推行统捐。一时间,官商矛盾紧张,市面混乱。随后商会妥协达成折衷决议:对统捐不再公开对抗,只向官府和百姓称其弊端,争取舆论同情,一并暗地加速实行认捐。最终,统捐建议仅得到湖北、吉林、奉天、山西、广西、甘肃、新疆等省的响应,多数省份采取抵制或拖延态度,继续征收厘金。户部因不敢承担厘金减少导致税收骤减的责任,也不敢坚持裁厘改统。武昌起义爆发,商民暂时放下了“裁厘认捐”斗争,投身于革命战争中。就这样,清末裁厘无果而终[1]。

民国初年,部分地方政府如浙江、福建、江苏等地,都曾宣布停征厘金、统捐或将其改为货物税。1912年5月,中央政府提出改通过税为营业税,为裁厘做准备,裁厘加税已列入国务会议进行广泛讨论。然而马上却又密令各省在各国未谈妥加税裁厘条约前仍照旧征收厘金。工商业界对此尤为不满,各省商会纷纷提出请愿,要求裁厘。1912年召开首届全国工商会议,合并提出“实行免厘加税”“实行免厘加输入税、奢侈品消费税”“裁厘以救国”等议案。1913年,北洋政府正式提出裁厘加税具体意见:裁厘加税的同时改办出产及销场税。1914年,北洋政府将原有厘金改办产销税。1914年,在工商界的一再呼吁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会上提出《加税裁厘意见书》、痛述厘金制度危害、分析裁厘必要性,拟出裁厘加税具体步骤。1915年,上海总商会拟出办法六条,做出承担公债的牺牲,提出裁厘加税抵补办法。但是被政府拒绝。1919年,北洋政府在凡尔赛和会上承诺裁厘,决定改厘金为统税,遭到地方政府抵制。1925年的关税特别会议北洋政府发表裁厘宣言,承诺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完成裁厘,并拟订两期实行。最终由于各地军阀把持地方财政,竭力阻扰而失败[2]。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6月,财政部宣布裁厘,对外要求各国增加关税,对内征收出厂税以缓解财政困难。先在闽、粤、苏、浙、桂、皖六省裁厘,通过了《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和《出厂税条例》。同年7月,中央政府又公布了《国民政府关于裁撤厘金并实施关税自主布告》,给出具体裁厘计划。同时宣布外国商品运入除征5%关税外,普通品征15%,奢侈品分别抽15%、25%、57.5%。“裁厘”范围只限六省,据统计,1925年六省关税收入为38 988 991元,已超过厘金收入,可以抵补“裁厘”损失,因此根本没必要收纳新税,但是国民政府“裁厘”出发点并不是发展民族工商业,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实力,因此国民政府不顾商民负担,坚持以出厂税“抵补”。而且除这六省试行外,全国其他省份仍保留厘金制度。广大商民对这次“裁厘”坚决抵制,上海总商会要求暂缓裁厘。同时,此次裁厘也遭到各国洋商的抵制。7月底,上海英美烟公司对特税提出抗议,导致大批工人失业。日本商会决议对日政府请愿。迫于国内外形势的压力,1927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布暂缓“裁厘”。1928年6月北伐结束,全国即将统一,在全国各界的强烈要求下,国民政府再次提出裁厘计划,7月15日全国裁厘委员会召开,经过商界与政府的多次商议,讨价还价,最后商界同意以特种消费税作为裁厘抵补,会议一并通过了《裁撤国内通过税,改办特种消费税施行大纲》,决定于11月底完成裁厘。此次裁厘的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和工商业资产阶级。由于厘金从一开始就是由各省自行筹款,许多地方官靠厘金收入供养,大量的官吏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一旦裁厘等于剥夺了他们的主要财源。因此,地方政权百般阻挠。此外,“裁厘”后举办新税又涉及资产阶级利益,因此遭到资产阶级商人们的强烈反对。公布以后舆论大哗,全国各商团纷纷发起请愿、表示抗议。声称“誓死力争,不达目的不止”,福州各商帮为反对新税罢工停止货运,随着国民党内部矛盾日益尖锐,反蒋战争相继爆发,裁厘改税计划就这样再次落空。1929年2月11日,全国商会联合会一致通过组织请愿团并通告全国工商界各团体一律拒绝缴纳特种消费税的决议。1929年11月7日,全国商会联合会代表各地商会上书国民政府,要求裁撤厘金,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工商救国。要求政府明令宣布1930年6月底前“全国一律裁厘,消费税一并裁撤”。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南京政权以武力降服了国民党内的其他反对派,使长期以来军阀混战的局面基本上得到平息,这才为厘金的裁撤提供了客观条件。1930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在19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裁撤厘金。1930年12月宋子文主持会议,宣布裁厘,在宣布实施“裁厘”的同时在全国“裁厘”后实行新的统税制度。统税属于国家税,地方不得截收,因此减少了地方贪污中饱的机会。统税货物规定的品种又是人民消费较大的货品,因此消除了厘金“货无巨细,遇卡抽厘”的弊病。1931年的这次裁厘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由于地方政府得不到弥补裁厘的收入,因此对这次裁厘采取了抵制态度,各地方政府表面拥护,又往往以各种借口要求延期,东北三省1931年1月1日均未实现裁厘,汕头潮海关在宣布裁厘以后,停征者只有三处,其他仍继续征税;甘肃省虽然名义上宣布裁厘,但因为在三个月内没有得到中央的专款补贴,又开征了“裁厘抵补税”;湖南省在宣布裁厘后仍于货物产地或销场抽捐抵补等。不过尽管各地裁厘进度不一,但据1931各省财政特派员的调查和统计,到1931年年底,从前由各省厘税机关征收的厘金以及类似厘金的正杂捐税还是基本上得以裁撤。至此,历经近八十年的厘金终于寿终正寝[3]。

二、制度变迁与利益集团

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段,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变化巨大,各种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质变。发生在这一特殊历史关键期的裁厘运动便是近代史上一次重要变革,它既是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同时又是各利益集团博弈推动的诱制性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和诱制性相结合的复杂制度变迁[4]。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变化或更替的过程,是一种制度被另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所替代的过程,或是一种较低制度被修正、取代,更高效益制度产生的过程。其实质是权利的重新界定或利益的再分配。制度变迁经常导致财富和权力在不同群体之间重新分配。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兴起,利益集团已成为研究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单元。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等人在研究经济史中特别研究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变迁的发生取决于多种因素:相对价格变化、制度变迁主体变化、制度变迁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等。其中制度变迁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或利益格局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利益集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利益诱导性的存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各利益集团往往为获取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潜在收益而竭力争夺、对制度变迁采取一定措施。在争夺中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可通过其权力或地位,促进那些有利于本集团收入再分配的新制度的建立,尽管这种变迁将损害经济增长。或者说,如果一个社会中某些利益集团具有明显强权的地位,那么他们将会凭借其特殊权力剥夺社会中其他人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说,社会中的强势利益集团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制度演进方向[5]。正如诺斯所言,一种制度形成以后,往往会形成这一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现存制度将保障他们在该社会中拥有某种特权,因而他们对现存制度具有强烈的依赖,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拦其他利益集团去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对社会全体更有效率。因此,这一既得利益集团与现存制度是共存共荣的,在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主导地位,他只会加强、巩固现有制度,促使制度变迁按其原有方向、保持其惯性地持续下去。因此,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不仅取决于效率,还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的规模、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及他们与统治者的关系。此外,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及博弈影响并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性质。制度变迁本质是社会中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如果利益受损者得不到相应补偿,他们将反对这一变迁,于是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制度变迁的支持者因既得利益或潜在利益的存在,会与反对者进行不断博弈。制度演进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及结果相关。

三、厘金制度变迁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对于厘金制度变迁的研究,过去均是从历史学角度,侧重于史料的收集和分析,研究缺少经济学理论支撑。本文尝试运用制度经济学利益集团理论分析中国近代史上厘金裁撤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推动厘金裁撤的过程。纵观中国近代的厘金制度变迁,厘清历史脉络会发现在整个变迁中始终贯穿着两股力量,三个利益集团。两股力量分别是支持裁厘的力量及反对裁厘的力量。三个利益集团分别是中央政府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及商人利益集团。其中,地方政府利益集团是厘金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从清末厘金产生至民国时期裁撤成功,始终是裁厘的反对者;以中国资产阶级为主要力量的商人利益集团,是进步阶级的代表,由厘金制度产生之时起便饱受其害,因此是坚决反对厘金制度的,是裁厘的支持者;而中央政府利益集团是裁厘运动的主要推动方,也是裁厘的主持者,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中央政府对裁厘的态度根据不同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央地关系的复杂变化而不断变化,但总体来说,中央政府利益集团是支持裁厘的。这三个利益集团对于裁厘的出发点各自不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力量强弱对比不同,在改革中通过各种博弈谋求自身利益和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厘金制度的变迁及裁厘改革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中央政府利益集团

清王朝开始于17世纪初,发迹于中国东北并逐渐强大。整个清王朝的统治经历了最高峰和最低谷,既有康熙、雍正、乾隆等时期的空前繁盛,也有19世纪后难以缓解的灾难。晚清时期,政治官僚腐化、贪污受贿;军事军备废弛腐化,军力衰败不堪一击;赋税沉重,百姓生活极端困苦,两极分化严重。晚清时期中央政府腐败无能,加之多年的闭关锁国孤芳自怜,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然而就在这时,西方资本主义崛起,经济飞速发展,军事实力日益强大,为了扩大市场开始对外扩张、争夺殖民地。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丧失了大量主权,战争的失败、割地、赔款更是令不再强盛的王朝变得羸弱不堪,使清王朝尊严受辱。随着各国对中国的原料掠夺和商品输出,中国自然经济加速瓦解,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巨额的赔款使得搜刮民脂加剧,本不富裕的民众生活雪上加霜,底层百姓受生活所迫进行反抗,国内矛盾激化,起义战争连绵不断,加速了清政府的灭亡[6]。1911年辛亥革命后地方各省分权,各自为政,中央无法号令地方。随后,袁世凯窃取政权,以武力实现了中国的暂时统一,除个别省份外,其他各省均纳入了中央政府及其附庸的统治之下。随后,中央集权被袁世凯推向顶峰。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利益集团力量明显强大。袁世凯死后全国被军阀势力瓜分,整个国家分崩离析割据动荡极度混乱民不聊生,中央政权迅速衰败,丧失领导地位,中国进入北洋军阀混战、轮流执政时期,中央政府力量明显不敌地方政府。随着以蒋介石为中心的力量逐渐形成,1928年东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随后进入“以党训政”时期,中央建立了高度集权的统治。在此阶段,中央政府力量再次压倒地方。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统一全军削去地方军权,在这一过程中,触及地方政府利益,受到抵制,从而引发了蒋桂战争、蒋冯战争、蒋唐战争等。中原大战的胜利使中央政府力量再次强大,随着抗战爆发,因战争的特殊环境要求,国家权力更加集中统一,也为国民党削弱地方力量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地方政府利益集团

清朝时期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督抚制度,即地方集权于督抚,中央再通过对督抚的任免及管理从而集权力于中央。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的入侵,清王朝政治权威急速衰落,中央集权逐步瓦解,对地方的控制开始松动。加之太平军、捻军等地方民众起义层出不穷,在多重夹击、四面楚歌下,清政府只能寄希望于自救、转向地方寻求支援。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放权给地方,地方权力日益扩大并有不可控制之势[7]。地方权力增长主要表现在财权扩大和军权独立两方面。地方权限趋于独立且不断扩大,已超出中央控制之外,地方督抚以自筹军饷为名不断扩大筹款渠道,自主加派赋税,截留国税、分割国家财政等,特别是厘金制度的出现。此外,由于中央军缺乏训练、军事腐败,丧失战斗力。经过平定白莲教的教训后,清政府开始命地方督抚募兵选将,训军团练,以湘军为首的地方实力迅速增强。清末,地方权力扩张、拥兵自重导致割据态势愈演愈烈,各地方势力加速壮大最终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链条彻底断裂。武昌起义后没过多久中央政权又被袁世凯夺取。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表面上看,大权集中于袁世凯一人手中,但实际又暗潮汹涌。特别是1916年袁世凯病逝,北洋军阀分裂出以冯国璋为首的直系和以段祺瑞为首的皖系,皖系把持北洋政府大权并煽动十余省“独立”,这一时期地方权力扩张到极致。张勋复辟失败后,段祺瑞为进一步扩大自身实力,发动内战压制直系,激起公愤。随后直皖战争直奉联合击败皖系,开始了直奉的争权斗争,经过几次战争,1925年,奉系张作霖控制北京政权。1927年,张学良东北易帜结束军阀混战。期间,各地方政府因争权夺利扩张地盘不断混战。可以说,整个北洋后期,中华民国支离破碎,地方各自为政,地方权力达到顶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表面上各地方势力服从于国民政府,但实则军阀残余势力暗流汹涌,直至中原大战后,基本上形成统一中国的局势。

(三)商人利益集团

鸦片战争前资本主义萌芽已在中国出现,但尚未成为社会独立群体。一是由于“重农抑商”政策对商人的歧视和压抑,二是由于海禁的实行严重制约了对外贸易。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大门,外商的介入刺激了中国传统商业的发展,加之19世纪六七十年代洋务运动的激励,中国资产阶级迅速成长,商人群体日益壮大。甲午战争惨败,洋务运动宣告破产,为解决财政危机、支付巨额赔款,清政府被迫进行改革,放宽民商限制,在新政推动下,经商环境大为改善,大量爱国资本家投资于工商业,如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周舜卿创办裕昌丝厂、简照南的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等。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并设各省分署,鼓励商人加入商会,颁布《奖励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一系列鼓励投资的工商业律令。这些新政促使形成了相对宽松、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环境,形成了中国近代以民族资本为主体的新式工商业的首次快速增长时期[8]。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商人群体力量不断壮大,开始有了共同的利益和政治要求。其中某些已具备资产阶级特征的商人,对内反对政府的无能,逐渐发展成专制政权的异己力量,对外组织商民抵制洋货,反抗外国商业资本,已成为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重要力量,于辛亥革命时以独立的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辛亥革命后,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民族资本也开始跻身北京政府内阁和地方政权,一些商人如陈其美、张謇、周学熙等人参与了北京政府内阁,利用权力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据统计,1912年至1916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商业实业条例、章程、法规等达八十多项。加之正逢一战时期,帝国主义列强暂时放松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为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据统计,在1914年至1919年短短六年间,民族资本兴办的实业数量猛增,新创立企业379家,年均建厂63家,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已颇具规模。但是,由于实力相差悬殊,加之军阀混战和滥发公债对市场的破坏,年幼的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特别是1920年后的直皖战争、直奉战争,战火所到之处民不聊生,社会购买力大大降低,民族工商业一度出现停滞。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资本主义工商业才再次迎来春天。

此外,谈及中国近代商业,还有一个群体对中国商业影响颇大,便是与“华商”相对应的,以帝国主义为后盾的洋商团体。特别是在中国近代厘金裁撤过程中,关税与厘金纠缠始终,因此洋商的历史地位也应予以交待,不可忽略。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中国被迫走上了对外开放的道路,列强国开始在中国开办工商企业。“洋商”以列强国为依靠,利用军事、政治等手段开放中国市场在中国大行其道,凭借超低关税、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特权,将其商品在中国大批倾销,由于其物美价廉,对本土商业产生多重影响。据统计,1872年各国在中国的洋行343家和外商人数3 673人,1882年又增到440家、4 894人,1892年更增到579家、9 945人。大量洋货入侵,对中国商品形成强势挤压。特别是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通过直接投资,控制中国经济命脉,中国半殖民地经济进一步加深。尽管洋商的大肆掠夺给中国商人带来无尽的灾难,但不可置否的是晚清后的中国商人,与洋商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特别是在厘金制度产生后。可以说,厘金的出现,某种程度上又拉近了华商与洋商的关系。厘卡频繁,对商民层层盘剥、勒索刁难,影响国内商品流通,对于洋商的倾销和敛财也起到一定阻碍作用。尽管子口税可免厘,但是洋货物由华商承接或散包分运后还是难免收厘,而且子口税单也不能免除对商品的稽查,洋商仍屡受刁难。此外,由于华商与洋商勾结,非法购得子口税单逃避厘金,引得厘金收入剧减,于是各地方政府加强对洋商的稽查,经常导致货物积压,严重影响商品流通。因此,洋商对厘金制度,也是同广大华商一样,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四、各利益集团在裁厘中的地位及态度

(一)中央政府利益集团与裁厘

在厘金制度变迁中,中央政府这一利益集团在博弈中占居着重要地位,虽然这一利益集团对于裁厘的态度随着不同时期的发展、国家政局的变化,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但是总的大方向始终是裁厘运动的主力军,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持者,又是诱制性制度变迁中,商人利益集团的主要依靠者和其反对力量地方政府的重要抗衡者,因此,无论是从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制性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利益集团对厘金制度变迁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回顾厘金制度变迁的历史脉络可见:清末,厘金由地方发起后迅速扩展至全国,尽管清政府数次尝试裁厘,但由于厘金收入一直是中央政府用来维系体制运营、军事开支、对外抵御列强入侵压迫、对内镇压百姓造反、起义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裁厘后的抵补未解决前,清政府对裁厘的态度是支持裁厘,但不够坚定。在政治相对稳定,商民对裁厘呼声高涨时明显支持并发起裁厘,在起义战争不断、内忧外患时,清政府的裁厘则主要集中在整顿的表面功课上,态度松软。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为将权力从地方政府手中收回,在商人利益集团的强烈要求下,中央政府发起裁厘运动。但是,由于北洋政府对裁厘的出发点是为了把持、收拢政府的权利、削弱地方政府的势力,而并不是出于发展工商业,因此,在尚未解决裁厘后税费抵补的前提下,北洋政府裁厘的决心也是不够坚定的,最终因其自身力不足以与地方势力抗衡、其裁厘支持方合伙人的商人利益集团力量不足,导致裁厘失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裁厘也始终持支持的态度。吸取了清末、北洋时期的教训,收紧地方权力,避免地方军事扩张,此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裁厘比清政府、北洋政府的态度都要坚决,特别是中原大战后,在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力量大势削弱、政权稳定、其支持伙伴的商人利益集团势力强大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裁厘,最终取得成功。

(二)地方政府利益集团与裁厘

自从厘金制度产生之后,由于厘金的收缴由地方政府负责,其征收既没有可寻的法律依据,又未形成固定的章程,各地方私设厘卡、收厘混乱、明收暗抢、贪污苛扣现象严重。因此,地方政府这一利益集团一直是厘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历史中,每当商民反抗、中央政府发起裁厘行动时,地方政府均持反对态度,甚至凭借其强大的地方势力,公然与中央对抗,拒绝裁厘。北洋政府时期,厘金收入仍是各地方政府赖以维系的主要财政来源,因此,同清末类似,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收回地方财权,顺应民意、裁撤厘金时,均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反抗,这种对抗在北洋后期达到顶峰,这主要是由于袁世凯去世后,混乱的央地关系和四分五裂的权力分割导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介石进行了一系列权力收回措施,但是前期,仍由于裁厘后抵补问题不清而遭到地方政府的拒绝。中原大战后,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建立了高度集权的统治,地方政府实力大大削弱,再不足以与中央政府抗衡,因此,地方政府无力反抗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更不可逆民之所向,加之南京政府的最后一次裁厘承诺对地方政府予以弥补,终得地方政府妥协,裁厘成功。

(三)商人利益集团与裁厘

厘金制度因具有征收对象广泛、厘卡频繁、苛扣勒索严重等特点,自产生以来,商人利益集团便饱受其盘剥,是该“恶税”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从晚清厘金试行起始,商民便反抗不断,以试图摆脱厘金的困扰,对裁厘始终持支持的态度,但终因力量薄弱,尚不足以产生强大的力量与政府抗衡。民国初期,随着一系列政策的推出,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商人利益集团不断壮大,商会组织更加完善,裁厘请愿活动更加频繁。但是,在封建军阀的军事统治下,以及战火不断、分崩离析、政权更替频繁、内忧外患的形势下,资本主义工商业始终是命途多舛。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得到商人利益集团的大力支持,作为回报,国民政府也推出了很多发展商业的经济政策,因此,在政策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起了三次裁厘运动。在头两次裁厘中,由于裁厘后的抵补问题触及到商人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没有得到商人利益集团的支持。中原大战后的第三次裁厘,其抵补税项统税较前两次出厂税及特种消费税明显优越,纳税范围明显缩小,真正达到一税之后行销全国的一次性征税,保护了商人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此次裁厘受到商人利益集团的强烈支持,最终裁厘成功。

五、结语

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博弈推动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及新旧更替,正如中国历史上厘金制度的裁撤过程。厘金制度一经产生,便产生地方政府这一既得利益集团,正如诺斯所言,这一既得利益集团由于是厘金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他们对现存路径(厘金制度)有着强烈的依赖,他们恐惧厘金制度的动摇,一但厘金被中央政府撤裁,这一既得利益集团将丧失这一制度带给他们的优越的利益——由贪污中饱、苛扣勒索得到的大量财富以及厘金征收过程中的特权。为此,他们会千方百计地巩固为他们谋利的现有制度,阻碍任何其他团体、利益集团以任何形式所选择的新路径,因此无论是晚清还是民国,无论历届中央政府由谁主政,所发起的裁厘运动均会受到地方政府这一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抗,哪怕新的体制效率更高。因此,与制度相关的这一既得利益集团在制度的变迁中具有保持制度、使其维系下去的利益驱使力,而且往往,这一与制度相关的既得利益集团也刚好在当时的社会关系中居于强势地位,他们与现存制度共存共荣,因而在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常常占上风,这样更加方便他们利用权力促使制度变迁维持原有惯性,继续按原有方向发展下去。中国近代的裁厘过程中,贯穿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关系,地方政府与商民的矛盾、商民和中央政府的依赖与压迫、华商与列强支持下的洋商的依存和共同目标、中央政府与各列强国之间的矛盾等。可谓各个利益集团的争夺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厘金的裁撤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

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利益集团理论分析中国历史上的裁厘过程,可以得出,裁厘中有三个利益集团,两股力量贯穿始终。两股力量分别是支持裁厘的力量和反对裁厘的力量。三个利益集团分别是中央政府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商人利益集团(包括外商)。三个利益集团中,商人利益集团是裁厘的忠实支持者,而地方政府利益集团是当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极力反对裁厘。中央政府利益集团比较特殊,他们既是裁厘的主导者,每个不同历史时期的裁厘运动均由其开始发起,但同时也是厘金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因而在政权不稳定、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他们的裁厘意愿却又是动摇的。中国历史上厘金制度的变迁,正是在这三个利益集团、两股力量的博弈之下不断演进的。其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向是依各利益集团在不同时期力量强弱对比决定的:清末和北洋时期资产阶级刚刚开始发展,而这两个时期,中央政权分散、地方势力占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力量远胜于商人利益集团。同时,时而支持裁厘、时而妥协保留的中央政府利益集团裁厘态度终未坚定,难以与商人形成合力,最终导致裁厘失败。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人利益集团力量强大,地方政府力量逐渐减弱,中央政府因统一政权而力量强大,此时博弈主导权已由地方政府变成商人和中央政府,由于头两次裁厘后抵补的税种对商人利益集团仍旧是沉重的负担,因而遭到力量已经强大的商人集团的反对,裁厘均以失败告终。而1930年的第三次裁厘,由于中原大战后地方势力剧减已无法再与中央抗衡,商人利益集团强大且不再反对以统税作为裁厘抵补,中央政府在中原大战后统一全国实力无可抵挡,迫切需要顺从民意、收拢地方权力、控制全国财权,因而裁厘态度坚决,最终在三方力量对比、博弈下最终裁厘成功。

参考文献:

[1]杨华山.论晚清“裁厘统捐”与“裁厘认捐”的尝试及夭折[J].史学月刊,2004(2):57-63.

[2]郑率.近代中外经济关系中关税与厘金的纠葛[J].史学集刊,2006(6):22-26.

[3]杨丽艳.南京国民政府裁厘改税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64.

[5]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8.

[6]李侃,李时岳,李德征,等.中国近代史 1840—1919[M].北京:中华书局,1977:1-6.

[7]楚双志.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史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73-79.

[8]王玉茹.中国经济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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