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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及劳动法的思考

2018-04-03涂永前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法劳动者

涂永前,邱 本

(1.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100872;2.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恩格斯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P550)

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过渡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是猿的手和脚实现了分工,手从帮助脚走路,到“从事其他活动”,如“手主要是用来摘取和抓住食物”“用手在树上筑巢”“用手拿着木棒抵御敌人,或者以果实和石块掷向敌人”“用手做出一些简单的模仿人的动作”,等等。[1](P551)“我们的祖先在从猿过渡到人的好几十万年的过程中逐渐学会的使自己的手能做出的一些动作,在开始时只能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迈出了:手变得自由了,并能不断地掌握新的技巧,而由此获得的较大的灵活性便遗传下来,并且一代一代地增加着”。[3](P551-552)这样一来,“手不仅是劳动的器官,它还是劳动的产物。只是由于劳动,由于总是要去适应新的动作,由于这样所引起的肌肉、韧带以及经过更长时间引起的骨骼的特殊发展遗传下来,而且由于这些遗传下来的灵巧性不断以新的方式应用于新的越来越复杂的动作,人的手才达到这样高度的完善”。但是,“手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只是整个具有极其复杂的结构的机体的一个肢体。凡是有益于手的,也有益于手所服务的整个身体,而且这是以二重的方式发生的”。[1](P552)于是,“随着手的发展、随着劳动而开始的人对自然的支配,在每一新的进展中扩大了人的眼界”。[1](P553)特别是手会制造工具,“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1](P555)人会制造工具了,劳动就真正开始了。劳动改造了世界,与此同时,也改造了人本身。“由于劳动的发展使互相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场合增多了,并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一句话,这些正在生成中的人,已经达到彼此间不得不说些什么的地步了”,这样就产生了语言,“语言是从劳动中并和劳动一起产生出来的”。[1](P553)在猿脑向人脑进化的过程中,劳动和语言成为最主要的两个推手。“脑和为它服务的感官、越来越清楚的意识以及抽象能力和推理能力的发展,又反作用于劳动和语言,为这二者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供新的动力。”[1](P554)自此,人猿揖别。那么,“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在我们看来又是什么呢?是劳动”。[1](P555)“由于手、说话器官和脑不仅在每个人身上,而且在社会中发生共同作用,人才有能力完成越来越复杂的动作,提出并达到越来越高的目的。”随着“劳动本身一代一代地变得更加不同、更加完善和更加多方面了。除打猎和畜牧外,又有了农业,农业之后又有了纺纱、织布、冶金、制陶和航行。伴随着商业和手工业,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法和政治发展起来了,而且和它们一起,人间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的虚幻的反映——宗教,也发展起来了”。[1](P557)可见,劳动创造了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人类劳动的结果。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农业、工业、商业、科学和艺术,就没有国家、法、政治和宗教,就没有一切。

但后来,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出现了阶级划分和阶级剥削。在剥削制度下,劳动异化了,劳动过程变成了剥削过程,变成了人与人分化的过程,劳动者劳而不获,而不劳动者获而不劳,也变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过程。结果,“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必然进一步发展为劳动者丧失财产,同时一切财产越来越集中到不劳动的人的手中”。[1](P563)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直到马克思的《资本论》才真正彻底地发现了这个秘密。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分析商品开始。商品是资本获得利润的载体和媒介,资本家通过生产和出售商品才能获得利润。但这只有当资本家购买到了一种特殊的商品时,才有可能。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要从商品的消费中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占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因此,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1](P194-195)工人的劳动力是资本构成中的可变资本或者人力资本,商品的利润主要是由可变资本创造的,可变资本即资本家购买工人劳动的工资,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超出部分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独占了。《资本论》揭示了商品利润和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揭示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对工人劳动的剥削本性和剥削秘密。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大量列举了有关劳动时间(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区分为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以及工厂法的例子,所有这些都旨在说明资本的利润来源于工人的劳动。所以马克思的《资本论》实质上是“劳动论”。认识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就认识了资本的本性及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

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除了发现唯物史观以外,“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2](P601)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发现,揭示了劳资冲突的根源,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使社会主义由虚幻的空想变为了现实的科学。

恩格斯指出:“现代社会主义,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对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有财产者和无财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以及生产中普遍存在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1](P523)但空想社会主义者并不能科学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如圣西门主张“人人应当劳动”,[1](P530)但他没有具体分析劳动本身,如:劳动是怎样进行的?劳动的性质如何?为谁劳动?劳动成果如何分配?傅立叶认为:“在文明时代,贫困是由过剩本身产生的。”[1](P532)但他没有认识到(工人、社会)贫困的真正根源,贫困并不是由过剩本身产生的,对于贫困的工人来说,根本就不存在过剩,存在的是紧缺;这种紧缺是由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引起的,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成果引起的。欧文是当时欧洲最为成功、最有名望的资本家,但“他给他的工人创造的生活条件,在他看来还远不是合乎人的尊严的,他说,‘这些人都是我的奴隶’;他给他们安排的比较良好的环境,还远不足以使人的性格和智慧得到全面的合理的发展,更不用说允许进行自由的生命活动了。果实也应当属于劳动阶级。在欧文看来,到目前为止仅仅使个别人发财而使群众受奴役的新的强大的生产力,提供了改造社会的基础,它作为大家的共同财产只应当为大家的共同福利服务”。[1](P534)欧文正确地指出了劳动不能仅仅为个别人发财致富,而应为大家的共同福利服务。但怎样实现它,欧文还说不清楚。

所以,恩格斯评论道:“以往的社会主义固然批判了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后果,但是,它不能说明这个生产方式,因而也就不能对付这个生产方式;它只能简单地把它当做坏东西抛弃掉。它越是激烈地反对同这种生产方式密不可分的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就越是不能明白指出,这种剥削是怎么回事,它是怎样产生的。”[2](P545)马克思通过分析工人的劳动,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揭露劳资矛盾,唤醒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激发无产阶级革命来推翻资本主义,进而实现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

资本主义,顾名思义,以资为本,以劳为末。鉴于人的生存发展均离不开物质资料,而工人的物质资料均需要工资去购买,只有资本家雇用工人时工人才有工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家与工人、资本与劳(动)力是失衡的,劳力无力抗衡资本。资本成为一种社会统治力量,它支配、剥削着无产者及其劳动。劳动服务于资本,而不是服务于劳动者本人,劳动成为资本获取利润的工具。“在这种占有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3](P46)资本统治人、剥削人、奴役人,资本是否雇用工人,雇用多少,取决于资本家能否盈利的盘算,只有有利可图的时候,资本才会雇用工人。找到工作,是现代工人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找到工作的前提在于其劳动可以转化为资本。

工人劳动创造的财富不为工人所有,却集中到资本家手里,形成强大的资本;资本反过来雇用工人、剥削工人,工人越劳动,就越受剥削,就越是贫困,以至于赤贫。由于“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因此,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3](P46)工人根本无法通过劳动而致富,更不可能通过劳动而改变自己的命运。工业的发展提升了生产效率,成本降低所带来的利润本应适当分配给工人,现实却是财富增加的速度远远滞后于贫困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与此相悖的是,大多数资本集中于少数人的手中乃是资产阶级维系其统治的根本条件。这就使得劳动不自由、劳动者无尊严,被逼上绝路的无产阶级必然要起来斗争或革命。

历来的社会革命都是劳动者革命,如奴隶革命、农民革命、无产阶级革命(工人革命)都是如此。劳动者不仅是社会生产力的代表,而且是社会革命的主力军。其革命的根本目的是改变劳动的性质、方式、条件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总之,劳动者是为劳动、为劳动得更好或更好地劳动而革命。

无产阶级革命要消灭资本占有制、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剥削性质。“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无产者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3](P42)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切劳动都必须与生产资料、物质资本相结合,甚至由它们决定。财产、资本的性质改变了,劳动的性质也就改变了。财产、资本不再是剥削无产者劳动的手段了,而是解放无产者的工具了,劳动的性质就由剥削人变成解放人。劳动解放人,人在劳动中得到了解放。

原本,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使人摆脱贫困,劳动使人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了,“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3](P45)因此,无产者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并不会给无产者带来实际的财富增长。无产阶级革命要改变这种剥削性质的劳动制度,改变这种制造社会对立、两极分化的劳动性质,使劳动不再为少数资本家服务,而是造福劳苦大众,富裕劳动人民,解放劳动人民。

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成为现代资本主义。与原始积累时代的资本主义相比,现代资本主义对于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变得端正了许多,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节制资本”“劳资两利”“扶助劳工”“组织工会”“社会保障”,等等。这些措施使得今天的资本主义与过去的资本主义大有不同了。像北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是福利国家。这也是资本主义能够生存下去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确实对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从而对社会关系进行了不断革命或改良。这应该主要归功于马克思对资本剥削劳动的批判以及由此而来的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和革命。

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它怎样对待劳动和劳动人民。要改变社会的性质,首先要改变劳动的性质,或改变社会对待劳动的态度。社会进步就表现为劳动的进步和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应集中表现为它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性质,劳动者不是为别人劳动,而是为自己劳动;劳动不再是受剥削、被奴役的过程,而是发展自己、实现自我的过程;人们不再厌恶劳动,而是热爱劳动,视劳动为生活之必需;人们不再因为别人创造剩余价值而消极怠工,人们因为自己劳动而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才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劳动人民的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的国家。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劳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用工模式越来越多元化,劳资或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各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层出不穷。①我们目前的劳动,还存在许多类似于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的情况。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他们还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许多人的工资很低,还常被拖欠,劳动条件很差,劳动福利不高,劳动缺乏安全,工人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没有劳动热情,工作无法尽心、尽力、尽责。这引发了许多问题。如安全事故频发,直接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包括消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资本是物,是死的,人才是活的。物尽其用,取决于人尽其才,特别是人们劳动中发挥出来的聪明才智。社会怎样对待工人,工人就会怎样对待劳动和劳动产品。只有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人才能反过来认真对待劳动及其劳动产品,其劳动产品才有质量和品牌,才有生命和灵魂。认真对待劳动及劳动者,是解决一切劳动问题、生产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及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社会主义之所以还存在劳动异化的情况,源于人们对劳动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要彻底消灭这种情况,需要继续转变人们的劳动观念和社会对待劳动的态度。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一切都是劳动创造的,劳动创造一切。没有什么财富是天赋的,即使是天赋的自然资源,也需要人们的劳动去挖掘开采,最起码也需要去保护或维护。“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自力更生,自己动手,才能丰衣足食。

劳动是一切知识的源泉。我们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里的实践包括生产劳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等等。由于科学实验也要(是)生产劳动,阶级斗争是由于劳动制度不合理和劳动成果分配不公平引起的,也与劳动有关,所以生产劳动是最主要的实践。因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说到底,劳动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都要付之劳动实践,接受劳动的检验,只有能够服务劳动和造福劳动者的知识才是真理。自然科学知识如此,社会科学知识更是如此。爱因斯坦诚恳地告诫大家:“在你们埋头图表和方程时,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4](P73)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就是解放无产阶级、解放劳动人民、为劳苦大众谋福祉的主义、真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劳动出真知,劳动者最有知识。过去“凭老茧上大学”,1958年在江西办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有人说这是让不学无术的人上大学,果真如此吗?未必。“老茧”不仅是劳动强度的标志,也是劳动经验的结果。劳动者最有知识,能够运用于劳动的知识才是最有用的知识。一个双手长满老茧、出色的劳动者,不可能不学无术。

劳动形式多种多样,农民种地是劳动,工人做工是劳动,学生读书是劳动,教师上课也是劳动。所有的人都要劳动,都在劳动,所有的劳动都在创造财富、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因而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能相互歧视。“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正如有人所认为的,“能让卫星上天的是人才,能让马桶不漏水的也是人才”,大学本科的“白领人”与大专学历的“蓝领人”一样,都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都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建功立业。[5](P154-157)社会分工越来越发达精细,市场交易越来越广泛深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丰富,所有这些都应归功于劳动形式的多样化。人的多元化需要决定了劳动形式的多样性,我们要消除职业歧视。“劳动”两个字,都有“力”字旁,劳动是要卖力的,但我们越来越瞧不起体力劳动者。虽然我们常说在现实中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职业的高低贵贱之分,其实大都只是说说而已。我们应该形成一种热爱劳动、尊重劳模的社会风气。在国外,凡是动用人力的都是最贵的,技术工人、蓝领工人的工资比一般白领的工资还高。因为劳动者是用健康和生命在劳动,风险最高,受害最多,自然工资和价格也应最高;高空、高温、高寒、地下、水下作业尤其如此。但我们现在适得其反,对出大力、流大汗及干脏活、累活、重活的体力劳动者嗤之以鼻,避而远之。人类社会的进步表现为体力劳动者越来越少,人们越来越远离体力劳动。“人以稀为贵”,越来越少的体力劳动者,正是社会最不可或缺的劳动者。别人不干,总得有人去干,他们不干可就真的没有人干了,他们应该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尊重和保护。是否尊重和保护体力劳动者,是一个社会是否保护社会弱者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社会衡量道德良知高低的重要表现。社会不能瞧不起体力劳动者,特别是那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体力劳动者,如农民、工人等。他们可以不享用一些高端产品,如“苹果”之类的产品,但那些自视甚高的人们一天也离不开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和所提供的服务。

我们常说“知识改变命运”,其实是“劳动改变命运”。“天道酬勤”“天道酬劳”,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生活在人们的劳动中变样”。不劳动,不努力劳动,生活不可能发生变化,更不可能出现奇迹。说改造世界还过于笼统,准确地说,是劳动改造了世界,劳动将世界改造得合乎人的需要。

劳动是一种美德。自食其力,自力更生,靠自己的劳动生活,靠自己的双手致富,不剥削别人,不依赖别人,不麻烦别人(不给别人、社会和国家添麻烦、增负担),就是一种美德。勤劳是一种美德,中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劳动的公德”,第42条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使自己安身立命,为别人提供服务,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是无上光荣。相反,不劳动是可耻的。

劳动,特别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精细化条件下的劳动,大都是协作劳动、共同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劳动。人们在劳动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工友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劳动为人们织就一种广泛而牢固的社会关系网,劳动使人融入社会,使人社会化。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人的本质。人们在劳动中形成的广泛而牢固的社会关系网,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人的本质。同时,劳动是人们参与社会分配的主要途径,参与劳动才能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6]所以,劳动决定着人的生存发展,人是在劳动中生存发展的。而失业,不能参与劳动,就没有了劳动关系,就没有了社会关系网,也不能得到分配,可以说失业就失去了一切。

劳动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标准。按劳分配是当前许多社会最主要的分配形式,但人们尚未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即没有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相反,还存在多劳少得、少劳多得、不劳而获的情况,还存在着剥削现象。社会分配类似动物之间的食物链,处于社会分工(食物链)高端者剥削、侵吞处于社会分工(食物链)低端者。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动物之间的食物链,不能“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不能有产者剥削无产者、有权者剥削无权者,不是处于社会分工高端者压榨处于社会分工低端者。恰恰相反,应是劳心者与劳力者、有产者与无产者、有权者与无权者、上层劳动者与下层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合作、平等相待。只有这样,才有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只有劳动和谐,才能构建社会的和谐。

劳动是民生之首,就业是民生之本,它们常常是新闻报纸的头条。劳动是最好的保障,也是最体面的保障。有劳动,能就业,劳动者就能自保,就不需要社会保障。而其他社会保障方式,严格说来都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也是不怎么体面的。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开始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就是开始于劳动方式的改变。过去是为集体劳动,现在是为自己劳动;过去是集体劳动(难免滥竽充数,磨洋工,出工不出力,不易监督,所以没有效益),现在是单干(自己不干就没有人干,只能自己好好干,所以有效益);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也改变了,过去是摊派,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现在是按照承包合同,交足国家、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等等。劳动方式以及分配方式(生产与分配)是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的改变必然导致社会的改变。

劳动是人的本质。人是一种能动的动物,其最有意义的能动就是劳动。人是劳动者,劳动者符合人的本性。人人皆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所有人的共同点。如果有人不劳动,而且不劳而获,那么这种人不是剥削者就是寄生虫,这两类人都不是合格的人,不是真正的人。

劳动有利于人的发展完善,不能仅仅把劳动看作获利的手段、就是为了挣钱,而没有看到劳动对于人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劳动锻炼人、提高人,人是在劳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的,人的视野、知识和能力都是从劳动中得来的,劳动不仅使猿成为人,而且使人更加成为人上人。过去我们讲“不劳动者不得食”,其实不仅如此,不劳动者会退化。劳动不仅是谋生(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发展的需要。人不劳动就不能发展。

总之,劳动最光荣,劳动者最伟大,劳动权最神圣。如果人们树立了上述劳动观念,那么就会消灭许多劳动异化现象和社会不良状况。

劳动权关系到人之成为人,劳动权是人权,保障劳动权是保障人权。②因此,对于劳动问题的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有许多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和奴役”,它意味着,不得通过劳动奴役人。劳动的目的不是奴役人,而是解放人、发展人。第23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等等。它们对劳动权的性质、内容、方式、目的和保障做出了规定。

上述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不仅得到了重申,而且有所发展和细化。其中第6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如此等等。这些规定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上述《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呈现的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既是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成果,也是劳动权的庄严宣告,具有一定的普适意义。劳动和劳动权在中国宪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宪法》第42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4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45条规定的获得救济的权利也间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从宪法上规定劳动和劳动权,不仅彰显了劳动和劳动权的宪法价值,也申明了劳动和劳动权的国是意义。但对照一下,它们的实施有些并不理想。这与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有关。许多人认为,宪法规定包括上述劳动方面的规定,只是价值宣示,没有现实意义,因为宪法是不能直接司法适用的。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并希望从宪法关于劳动规定的司法适用开始。

上述宪法规定在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贯彻和具体化。其中,中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此等等。人人均要劳动,人人均有劳动关系,人人均享劳动权,人人均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是与人人有关的法律,劳动的重大意义决定了劳动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的劳动契约关系是人与物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人的社会关系两者的结合体,根据两重关系理论,我们不仅仅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鉴于政府在某些市场领域会出现管控失灵的情况,应该大力发展本国的非政府劳动组织,并完善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和支持体系。

劳动观念决定劳动法,有什么样的劳动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劳动法。劳动法是劳动观念的法律化,我们要通过先进的劳动法去改变人们落后的劳动观念。但这需要人们从认真学习和有效实施劳动法开始。

是否承认劳动权是人权、有无劳动法以及劳动法实施得如何,是检验一个社会和国家性质的重要标准。只有承认劳动权是人权并予以认真保护,劳动法健全完善并实施良好,这样的社会和国家才是劳动人民的社会和国家。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和劳动权,无从谈起;即使将其拔得再高,也是空话、谎言。

劳动法对于近现代法律发展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劳动法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法,兼具私法自治和公法管制的特征;它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保护劳动权为宗旨,驾驭着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的平衡,因而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法治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和个人政治自由主义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私法主治的法治;私法的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治理念,贯彻渗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中,劳动法亦包括于其中。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被照抄照搬到劳动法当中,发展为并信以为资本家与劳动者平等,资本神圣、劳工神圣,以及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由。但正是它们在劳动法中的照抄照搬和贯彻发展,出现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使人们认清了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的本来面目。资本家怎么可能与劳动者平等呢?资本神圣岂不意味着资本剥削劳工的合理性?劳动合同自由不是要求排除任何人特别是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干涉吗?自从马克思主义诞生和传播以来,马克思主义已提请人们注意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生存状况和权利诉求,并警告说,要避免资本主义丧钟敲响就必须改变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剥削本质,应保障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资本主义未必信仰马克思主义,但无论如何,其确实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警告,并开始注意和化解劳资矛盾,既节制资本,又保障劳工,特别注重劳动法治建设,将劳动法从私法中独立出来,将劳动合同法从合同法中独立出来,对劳动者权益予以特别保护。上述私法“三大原则”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适用于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家,劳动者是弱者,私法的主体平等保护不了劳动者,而必须给予劳动者以倾斜保护;与形式平等相比,实质平等更有意义。作为占社会支配地位的资本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与资本神圣相比,劳工更神圣,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社会利益,必须节制资本。劳动合同不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劳动者群体、工会和国家可以站在劳动者一边加强其缔约能力,以便同资本家进行真正平等的劳动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合同自由相比,劳动合同公平更重要。在劳动法的推动下,其他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法等也开始渐次脱出或超出私法范畴,开始自己的发展历程,导致了法律的社会化运动。它们开辟了新的法律领域,构建了新的法律制度,形成了新的法律范式。

与此同时,许多司法实践也在为法律的社会化运动摇旗呐喊,劳工律师一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最出名的律师类型之一。如路易斯·布兰代斯③就是其代表之一。他为数州规定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法令进行辩护,认为这些法令并不违反宪法;他为劳工阶级制订储蓄银行的人寿保险计划做了大量工作;他的一系列判决推动了美国“非过失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为解决大工业生产中日益增加的劳动作业风险提供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保障;等等。

其中,马勒诉俄勒冈案(MULLER V. OREGON,208 U.S. 412 [1908])是布兰代斯为劳动者请命最为著名的官司之一。在此案中,布兰代斯受原有判例的影响,认为仅仅依靠法律难以胜诉。为此,他决定剑走偏锋,试图通过自身的社会科学素养与相关的医学文献引起法官的共鸣。庭审中,布兰代斯先用极少的篇幅简单概括法院裁判先例,而后占用大部分的篇幅,用事实和证据阐述了长时间劳动对女性健康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因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布兰代斯的观点,从保障妇女生育权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后代的健康福祉,给予女性员工以倾斜性关怀。最后,法院支持了布兰代斯一方的诉讼主张。布兰代斯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和统计数据而不是法律先例来说明立法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做法,开创了新的法律辩护形式。这种内容广泛、说服力强的法律辩护形式被统称为“布兰代斯诉讼方法”(Brandeis brief)。[7]布兰代斯于1916年经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名,出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职期间,他对于反垄断等相关问题的立场富有浓厚的改革与进步气息。布兰代斯还开创了一种运用司法保障第二代人权的左派传统,他被称为“人民的律师”。用威廉·席茨(William Hitz)的话说:因为所有人都看得出来,与那些坐在这里曾发誓保护人民的大法官们相比,布兰代斯对于人民日常生活的关键性权利了解得更多,也关怀得更多。弗洛伦斯·凯利(Florence Kelly)甚至认为,林肯之后,无人能比布兰代斯更能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

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皆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消灭剥削和压迫,人人都是劳动者;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劳动是参与社会分配的基本依据;等等。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劳动、劳动者以及保护他们的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处于更加突出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应比任何其他性质的国家更加重视劳动、劳动者和保护他们的劳动法。[8]社会主义以人为本,尤要以劳动者为本;认真对待权利,尤要认真对待劳动者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尤要全心全意为劳动者服务;结合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呈现出的三个突出特点以及面临的三大显著缺陷,要建立健全法治,尤要建立健全劳动法治。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性质和制度优势。

鉴于劳动决定着人的生存发展,关系到人之能否成为人,所以劳动法是人权法;鉴于人人都要劳动,人人都是劳动者,所以劳动法是每个人的法律;鉴于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劳动是社会分配的基本依据,所以劳动法是分配法;鉴于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优先于其他需要,所以劳动法是第一位的法律;鉴于劳动能够自力更生,劳动是最好的保障,所以劳动法是保障法;等等。所有这些都说明,劳动及劳动法的价值和意义是博大而深远的。

注释:

①参见纪宝成2004年3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②近年关于劳动权理论研究又有新进展。何云峰、张蕾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发表的《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续论》一文中提出“劳动人权是比劳动权利更高层次的概念。劳动权利的根据来自于劳动人权,即Powered by labor。劳动人权为劳动权利提供终极性说明”。该文对于劳动人权的研究和解读对于我们更加深入劳动权,无疑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③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1856-1941)是美国最早提供无偿公益服务的律师之一,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位犹太籍大法官。他1916年被威尔逊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大法官,一直任职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律师期间,他极力论证过最长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的合宪性问题,主张为正义而战,为此他拒绝收取费用,认为这会妨碍他对正义的追寻,因此被美誉为“人民的律师”。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许良英,范岱年,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5]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6]何云峰.人类解放暨人与劳动关系发展的四个阶段[J].江淮论坛,2017,(1).

[7]吴彬.最理解人民大众的法官:布兰代斯[N].人民法院报,2010-01-29.

[8]饶志静.论劳动就业歧视禁止形态的边界[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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