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研究
2018-04-03牛彦飞郭会灿
牛彦飞, 郭会灿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a.科技发展与校企合作部; b.人事处,河北 石家庄 050081)
在现代职业教育领域探索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是高职院校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混合所有制办学因其不同产权主体的民办、公益和经济属性,对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化配置、充分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从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内涵入手,探究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中高职院校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从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与策略,并针对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的协调与保障提出建议,以期为高职院校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一、高职院校治理结构
从经济领域上讲,公司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为了有效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形成的一套涉及制度、文化和法律的管理结构或体系。治理结构保证了企业目标的实现,也制衡着现代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企业由谁来控制,如何实施控制,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增强管理层的凝聚力,有效对公司运转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不断推进,许多高职院校在一定程度上已开始借鉴公司管理经验,把治理结构改革作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关键环节,不断进行探索与创新。高职院校治理结构是围绕学校的运营和发展,为了实现办学目标而设置的管理机制或组织结构。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吸纳了行业、企业、政府或个人等不同性质的多元办学主体,就会涉及到诸如权力的配置、责权利的划分以及关系的控制与平衡等问题,需要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来进行协调和管理,从而实现多方利益目标的共赢[1]。
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制度创新,构建现代高职院校制度,需要完善符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只有完善治理机构,才能产权明晰,富有效率,才能确保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成功。
二、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及现状分析
(一)基本特征
高职院校职业性、应用性和开放性的办学定位,决定了其要走混合所有制办学之路,而高职院校目前的治理结构与其发展方向所需的环境并不协调,“行政化”的高职院校管理制度势必要进行变革。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应有如下体现:
1.办学主体多元化
治理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事务管理,分享公共权力,以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和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鼓励企业、行业组织积极举办职业学校,实现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多元化[2]。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不同于传统的办学模式,高职院校传统的治理结构体现的是高度集中的教育权力,而权力集中有可能导致办学、经营、管理等方面责权利不明晰,阻碍多元主体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新时期的职业教育发展形势下,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应充分发挥多元办学主体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教育体制,引导社会多元办学主体积极开展投资办学,明确各自主体的责、权、利,共同参与高职院校的治理,以实现多方共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还要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多元办学主体渠道,不断丰富国际化办学资源和办学思路。
2.治理体系现代化
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高职院校面临的关系结构和教育生态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来自于办学主体性质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不同办学主体利益诉求决定了治理决策的复杂化。推进高职院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高职院校根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当前阶段的客观要求作出的重大改革。推进高职院校治理的现代化,其有效路径就是进行决策的民主化改革。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就需要广泛征求各办学主体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平衡各办学主体的利益诉求,将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利益相关者纳入高职院校治理体系,让参与办学的行业企业以及教师、学生等都在院校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成立理事会,以理事会为核心,通过一系列诸如专家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或学生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让各利益主体履行其知情权与参与权,最终实现决策在诸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为决策的执行以及高职院校的科学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
3.参与途径多样化
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教育政策和学校事务应充分体现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深度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利益相关者既是决策的参与者和确定者,也是决策的执行者和受益者,在高职院校治理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与高职院校的关系是合作,强调的是权力分担和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3]。据部分研究资料显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相继建立了多样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途径:第一,通过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权力,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只有保证参与办学主体的权益,才能使其主动参与,保证参与办学的实效;第二,建立有关的听证会、研讨会制度,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提供有效渠道,将管理机构由决策者转变为协调者,由各利益相关者为高职院校治理决策提供咨询与协助;第三,建立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3],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院校治理最关注的是能否对治理决策产生真正的影响,只有重视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意见,建立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才能保证其参与积极性,体现高职院校治理的民主性。
4.合作共建制度化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目标的实现不仅要靠院校内部发力 ,还需要同各利益相关者共建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就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途径,不断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职能,尤其对于企业和行业参与治理高职院校,要借助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契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高职院校按照一定的结构和秩序,同各利益相关者共建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由政府、行业、企业三方进行保驾护航,合力办好高等职业教育[4]。
(二)现状分析
随着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不断推进,转变教育观念、适应市场需求、多元办学机制等问题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现行的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需求,不利于激发高职院校的发展活力,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的引导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企业参与治理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政府对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义务规定较多,缺乏权利给予,还未构建起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体系。强调企业的责任心,而忽视其盈利性,企业不能从合作办学中获得大于投入的利益,便会失去合作办学的动力。激励机制不健全,责权利不对等,是制约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积极性的关键所在。虽然双方利益诉求不同,但校企双方均意识到合作办学共同培养人才的益处,高职院校积极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企业也积极参与合作办学项目,但由于缺少企业参与学校治理的政策法规,致使企业并未能真正参与到高职院校管理、课程教学改革以及决策当中,从而影响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教师和学生对高职院校治理的参与度不高。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最终目的是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学生是关键因素,教师的地位也不可小觑。因此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施必须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给他们充分的话语权。但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还缺乏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和途径。
第三,章程的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由不同性质产权的办学主体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过程,由于体制机制的制约,在办学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基本事项,需要通过章程进行规范和约定。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对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有些院校即使制定了章程,也没有发挥实质性的指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成效。
三、构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高职院校治理结构
(一)突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主导作用
由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多元主体以及决策治理的特殊性,政府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不能仅把关注点放在高职院校内部管理、运作环节,还应考虑如何使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获得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就要求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通过政策法规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比如,不同性质办学主体参与高职院校决策和治理的权力如何得到有效落实,其利益诉求如何有效实现;合作办学的各方在高职院校发展中持续投入的相关责任义务如何明确;混合所有制办学中不同产权主体间的人事流动政策如何落实,等等[5]。这些都是需要在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推动下,才能够顺利解决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提高重要利益相关者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利于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使其更加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多方参与,尊重各自利益
高职院校作为跨界教育的主体,职业性是其所培养人才的重要属性之一,这一办学定位决定了高职院校具有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为了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混合所有制办学成为高职院校深化办学改革的重要路径,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的高职院校治理牵涉面广,需要打破封闭的传统办学格局,吸收来自社会的多种产权办学主体,这就必然要求多重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其所呈现出的是更为独特和复杂的治理特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要发挥其特有的职能。因此,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的高职院校,要通过成立理事会来实现多元主体有序参与院校治理。各利益主体在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过程中,要相互尊重各自的利益,既要尊重参与治理的行业企业的营利性,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与家长的权益意识,出台相应的措施促进他们的广泛参与。做到各方有序参与、相互尊重,以促进高职院校全面健康发展为己任,最终达到共赢的目的。
(三)开放治理,打破封闭的内部组织
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还存在内部组织相对封闭的问题,缺乏与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深化校企合作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因此,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人才培养过程应呈现出更高的开放性,具体涉及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领域,甚至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以及评估等具体的教学环节,都应呈现出以教学治理为核心内容的开放性的内部治理特征。这种高度的开放性可以从专业设置、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以及师资队伍四个方面合力推进。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要紧密对接经济需求,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开放性地进行调整;建立一个动态的、校企协同的、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开放式教学资源系统;推行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开放性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方式;构建校企融合的双师教学团队。
四、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高职院校治理的协调与保障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协调职能
在遵循教育规律前提下,本着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快速、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应着重发挥引导和协调两项职能。
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高职院校与企业、行业界的关系非常密切,政府在高职院校的发展上除了发挥常规职能,还应引导企业、行业更多地参与高职院校的治理。可以借鉴德国、日本以及美国的相关经验,除了为高职院校提供必要的发展资金外,还可以对参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设置相关的审查条件,对于通过相关审查条件的合作办学企业,实行减免企业教育税,给予一定力度的宣传和荣誉表彰,以调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引入市场机制,倡导行业企业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高职院校办学,已成为当前高职院校治理的共识。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的高职院校,其利益相关者涉及教师、学生、政府、参与办学的企业、行业、家长、校友以及潜在的用人单位和传播媒体等。为了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协调职能,出台政策法规、完善社会不同主体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相关法律,协调各办学主体之间的关系,量化合作办学主体的资产投入和合理回报,明确各合作办学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其各取所需,通过搭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平台来稳定各方之间的长期合作。
(二)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作用
法律和制度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障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各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其合理的利益需求,应借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成功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办学过程中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里的制度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制度应充分突显章程的作用,国外高职院校的先进经验显示,依据章程实施治理是完善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制定章程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宣传,充分发扬民主,引导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章程的制定工作。共同研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理念、方向和宗旨,提升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6]。外部制度则需要国家加强相关政策立法,引导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利益相关者突破体制机制壁垒,为高职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营造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
混合所有制办学背景下的高职院校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对外面临的是政府、行业、企业等相关利益者,对内面临的是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利益者。要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的利益目标,建立共同治理的体制和结构,处理好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发挥每一位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至关重要[7]。高职院校内部是否具备团结、和谐的合作氛围,直接影响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协调好学院领导、管理人员、教职工以及学生等各个方面的关系,还应特别处理好学院内部的执行与监督关系,及时处理内部矛盾,协调组织内部的冲突和摩擦,营造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谋发展的办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