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网上交易法律问题探析
2018-04-02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71)
一、证券网上交易的一般理论分析
(一)证券网上交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证券网上交易的概念。证券网上交易泛指一切借助网络实现的证券交易行为,也即证券投资者借助互联网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市场行情分析,并借助互联网向实物证券交易所或者网上虚拟交易所下达指令,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
2.证券网上交易的特征。(1)虚拟性。首先,证券网上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在证券网上交易中,券商以及投证券资者这些主体是虚拟存在主体,并以代码为身份识别标志。其次,证券网上交易客体具有虚拟性。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一方面表现为证券资本与实体资本相分离,证券只是代表了实体资本的价值,其本身并没有价值;另一方面表现为其有自身的价格形成机制,且可以独立于实体资本市场进行独立交易。(2)信息传递的即时性。证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质上是信息获取,交换和传递的过程,因此信息的载体和传递方式、时间对证券市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信息传递的即时性的优势是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证券交易的各种相关信息,从而降低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3)对技术的依赖性。证券网上交易对技术条件的依赖程度非常大,它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证券交易中应用的具体体现。技术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形式具有很大的影响,许多技术规范被赋予国家意识属性,从而成为法律规范。
(二)证券网上交易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11月证券公司11月份股票成交金额为129886.53亿元,日均成交金额为5903.93亿元,股票成交数量为9738.98亿股,交易印花税129.86亿元。期末境内上市公司数(A、B股)达3008家,较2018年2827家增长6.40%;2016年11月期末股票市价总值(A、B股)530622.76亿元较2015年531304.20有所下降。截至2016年11月交易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成交额为1343.26亿元。
二、证券网上交易法律规定及其缺失
(一)信息流通规则问题
券商向投资者提供很大的信息量,例如调研报告、推荐股票及进行投资组合等多种信息。有些网络券商还设置网络论坛等服务。券商自建网站内所提供的各类信息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网络券商对其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若券商提供的信息在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就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之规定。本文就网站提供的内容可能引发的问题展开论述。
1.网络券商提供信息是否构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法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了网络券商对所提供信息承担相应责任。推介股票在性质上属“投资咨询”,理论上应该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管理办法》约束。据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个人在进行证券咨询活动时必须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即应尽到行业公认的真实、勤勉和谨慎尽责的义务,审慎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
2.在线论坛。在线论坛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很多网站都设置有的用户讨论区;第二,聊天室形式,投资者可以在该聊天室浏览他人讨论内容并可及时交换意见,有些聊天室聘请证券界的一些知名人士或专家,他们与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流;第三,电子公告牌,也就是投资者可以在该公告牌上“贴”上各类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会被保留一段时间,该时间段内其他人可以浏览及发表评论,现在很多网络券商采用这种形式。其一大明显特征是它能够将大量的投资者集中起来,并许可他们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即时交流。
(二)投资者个人资料保护
在证券网上交易之中,投资者的个人资料自身并不具备直接的财产利益,但它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特别是对于投资机构和网络券商来说,投资者的个人资料是他们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依据,巨大的商机可以从投资者的个人资料中创造出来,甚至可以将投资者个人资料出售以获取利益。
在证券网上交易中个人资料越来越容易在网上被收集和利用,特别是有些资料的收集是在投资者不知情且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无论运用传统的方式还是运用电子的方式,对个人资料的处理不当都会导致个人资料的泄露、错误使用甚至扭曲,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投资者的个人资料更加易于被不当使用或泄露,且损害后果将更为严重。因此对投资者个人资料的保护已然成为各国证券立法机构关注的焦点,证券法上逐渐发展出投资者个人资料的概念。
三、我国证券立法展望
(一)信息流通方面
证券网上交易的全球性特征不仅仅局限于交易方面,也在于信息流通的全球性。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流通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前面论述的问题,中国的证券交有其独特的特征,因此应当基于中国的特有国情建立信息监管机制。
对于网络券商提供的信息,应当让券商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规定券商(包括证券经纪人在其非工作时间)不得在网上以任何形式做出虚假称述,因为证券经纪人在尽到勤勉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尽到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的义务。证券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为了避免证券经纪人为了个人利益不顾投资者利益而发生道德风险,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在网络上的言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对于在线论坛,券商应当对论坛上的信息进行监管,即券商应当尽到信息监管义务,尽管网络具有匿名性,但券商仍然应当对信息进行监管,如及时删除具有虚假称述的帖子等等。
(二)投资者个人资料的保护问题
在网络时代,信息是可以变现的,尤其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投资者的个人资料。本文认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具有隐私性、私密性,若券商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投资者知情的情况下将投资者资料与其他券商或非金融机构共享,则可依据投资者的授权进行相应的操作。但若是券商基于自身利益,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投资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商业出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则投资者有权追究券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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