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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马路“低头族”
——从我国立法、公民法律意识为视角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低头族低头法律意识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现今,越来越多的人甘于被手机“绑架”而成为“屏奴”,“低头族”一词无疑已经成为他们最真实的写照。“低头族”正在成为一种日渐严峻的社会病。它拉远了人跟人之间的距离,加剧了人与人的沟通障碍,导致人情淡漠、亲情疏离、认知浅薄等。在驾车、过马路或行走时玩手机,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对生命造成威胁。近期,因为马路”低头族“的出现而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常有发生。本篇论文重在从我国立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困难方面来论述马路“低头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一、案情回顾

2015年6月12日长沙发生严重车祸。两女孩因在过马路时玩手机而被一辆奥迪汽车撞飞,其中一人被撞出十几米远后当场死亡,另一人重伤。[1]2014年9月5日8时21分,高某驾驶客车行至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的一处十字路口时,客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调取客车行车记录仪发现,约7分钟时间,高某4次掏手机,低头看了39次,甚至几次将手机横过来双手握着,并用手指操作屏幕。据统计,2014年全国简易交通事故(财产轻微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656.3万起,其中由于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共有309.9万起,占到全部简易事故的47.22%。2015年以来,共查处分心驾驶违法行为40.3万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1.1%。[2]马路“低头族”酿成的惨案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着,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驾驶员拨打接听手机,但为何开车使用手机这一交通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二、马路“低头族”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首先,笔者认为马路“低头族”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相关法律不完善及不完备。所谓法律的不完善,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其自身或法律以外的(诸如客观环境、制定者的认识水平等)原因所导致的贯穿于法律存在始终并且不能克服的缺陷,它主要包含法律调整的“质”的不完善。[3]不完备性主要指法律调整的“量”的不完备。前者主要回答法律调整的效果如何的问题,后者主要回答应调整的问题调整了没有、有无空白。[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一次记2分。该条法律管束的对象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但现实生活中马路”低头族“多由行人组成,对于行人过马路低头玩手机等的行为却缺少强制管理措施。因而导致许多惨案的酿成并非是由于“车撞人”而是“人撞车”。该条款在列举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时用了一个“等”字,而并没有进行具体详细地列举,笔者认为此处规定得过于粗糙。此外,相较于酒驾、闯红灯、超速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驾车时打电话的处罚力度较轻,罚款金额较小,所扣分数也较少,这种轻度处罚措施因不足以在驾驶员心中产生威慑作用,容易使驾驶员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而选择屡屡挑战法律的权威性。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因缺少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的管理措施,使法律的调整范围有了一定的空白,这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备性,而对司机违反63条规定的处罚力度较轻,条款内容规定得较粗糙,因此调整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也是我国法律不完善性的体现。我国立法者在订立该条款时显然已经考虑到驾驶员在行车时使用手机这一事实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但立法毕竟是对未来事项所做的预判,再加之我国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迅速,立法者难以预见到善变的未来,所以难免存在考虑不甚全面之处,以致形成法律的不完善及不完备。

其次,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马路“低头族”横行肆虐的原因之一。驾驶员在行车时接打电话首先是因为思想上无安全意识,并且法律意识也较淡薄。驾驶员的心里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龄长、技术好,一心二用完全没有问题,即使是遇上了交警,马上把手机收起来也不会被其发现,就算受到了交警的查处也不会承担多严重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行人,他们大部分没有意识到过马路玩手机行为的危险性,而且由于法律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并没有相关管理措施,所以他们成为了马路“低头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驾驶人数量的逐年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交通管理不断加大,交管部门将宣传的侧重点放在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安全宣传上,对“低头族”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引导相对不足。

法的生命在于它在生活中的实现,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律是通过两种基本途径,即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得到实现的,而当代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观念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的主观意识基础。公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条件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再次,马路“低头族”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也与相关法律工作人员执法不到位有关。由于现在很多车辆玻璃窗大多贴着有色薄膜,车辆在行使中一般很难看清车内的情况,驾驶员见到前方道路上有交警便立即挂机,给执法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此外驾驶员打手机行为的界定、取证也很困难。[5]如何将驾驶员玩手机与使用手机的概念清晰地区分开,值得深究。比如,正常驾驶时看一下手机导航算不算?出租车司机看打车软件算不算?这些因素都大大增加了交管部门的执法和监管难度。

三、整治马路“低头族”需要立法、守法、执法三方协力

面对这样一个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如何做好马路“低头族”的预防治理工作,这正是摆在全社会成员面前的一个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全民地共同努力。

第一,应当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对驾驶员打手机的行为有相关管理措施的规定,但如何定义驾驶员正在玩手机、如何取得相关证据、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的管理措施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应提请立法部门,根据我国社会实情和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尽快从法治层面加以完善。完善立法最重要的是要做好立法预测。立法预测是对立法规律的探索和对社会发展状况的评估,以及对立法发展趋势和未来需求状况的预算。[6]立法预测的主要任务是探寻现阶段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社会关系,同时对该社会关系进行立法预期达到的社会效果、可能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进行研究评估。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而有利于立法者作出科学适时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决策。[7]诸如马路”低头族“这类问题在社会管理中本来就很难解决,若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势必也会给立法工作者带来极大的挑战,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通过严谨的立法准备工作,才能充分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使制定出的法律尽可能的完善。

第二,由于执法人员在对马路“低头族“的实际监管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自觉抵制开车”低头“的行为。公民必须树立对法律的权威感、信任感和依赖感,坚信法律至上,不得随意挑战法律的权威。法律意识的增强主要体现在公民严格遵守法律方面。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积极地守法是公民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和发展,也是人的价值的自我实现。因为守法意味着对自我不良行为的约束,而过着一种有节制的、非任意妄为的理性生活,更意味着对他人正当权益与社会公共幸福的维护。[8]公民应当深刻理解法律的含义和精神,确信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理性的指引下守法。为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也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如:多设置交通警示牌,多张贴交通宣传标语,在驾驶员驾校学习期间强化安全教育。同时也要从整个社会层面,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单位,大力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倡导手机软件的适时使用。

第三,要加强一线查处,强化管控覆盖。[9]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了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一线交警部门在日常执勤中,须对行人过马路玩手机或驾驶员开车玩手机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和警告,严格实施扣分、罚款等行政措施,形成强大的警示力。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对法律适用具有推动功能,交通执法人员不能因为马路“低头”行为监管难、取证难而逃避执法。此外,还应该提升科技的管控功能,充分利用卡口、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对开车打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当前,我国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现状与理想的法治国家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人们普遍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中的思想意识问题,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精神动力,直接决定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结果。[10]为全面打击马路“低头”行为,需要发挥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全社会公民的力量。国家通过完善法律能为全社会营造一个更好的法律氛围。

【参考文献】

[1]郑涛:《长沙发生严重车祸 一女孩过马路低头玩手机被撞死》,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15-06-12/144331944281.shtml,2015年12月17日访问.

[2]张洋:《开车玩手机 就是在玩命》,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02/c_128490041.htm,2015年12月17日访问.

[3]任松波:《法律漏洞的成因及其补充》,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提交,第15页.

[4]孙国华:《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5]陈彬:《“低头”驾驶应纳入刑法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1日第008版.

[6]张永和:《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7]乔莉:《立法滞后原因浅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9期.

[8]参见施长征、程朝阳:《守法》,载尹晋华主编:《法律的真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9]陈建浩:《低头族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载《交通与运输》,2015年4月,第77页.

[10]孙春伟著:《法律意识形态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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