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被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8-04-02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1400)
“女性被害人的权益”是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话题,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各个阶级都对这一话题进行过热烈的讨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女性被害人的权利也确实逐步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但是,即便是在倡导“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这一群体基于文化、生理、社会环境等因素,还是成为了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拐骗类犯罪的主要受害人,因此,在保护女性被害人权益这一方面,法律还应当进一步加强。
一、女性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今天,社会倡导“男女平等”这一概念,但事实上,这一概念依然体现着“男权主义”的思想,例如在权利方面,倡导“女性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这其实仍是将男性放在中心地位,男性的权利是标杆,用来衡量女性的权利,当女性权利与男性权利一致时,便认为实现了平等。而真正的平等,是要让男女各自享有各自的权利。女性需要的,是专属于女性、尊重女性的保护方式,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众多罪名中,有三类罪的被害人大多是女性:性犯罪,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家庭暴力犯罪,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拐骗类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女性在生理方面相比男性存在体力较弱这一特点,这就是上述犯罪的被害人容易成为女性的原因。然而,当这些伤害发生在女性身上时,由于以下原因,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完整的维护。
(一)举证困难
在被害人多为女性的犯罪中,普遍存在着举证困难这一问题,以强奸罪为例:在我国,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的刑事犯罪,历来也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①。对于强奸罪的界定确实是十分清晰的,但是在收集证据这一方面却存在很大的困难,基于强奸罪是一种暴力犯罪,女性要想证明自己并非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对自己实施过暴力行为,而且,暴力或暴力胁迫等犯罪手段迫使女性必须在遭到性侵时予以足够的反抗,没有竭力反抗就可能不是强奸②。此外,猥亵行为以及家庭暴力中的言语羞辱行为等都存在这一问题。这就会使女性被害人的维权道路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受害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一次次的回忆痛苦的经历,描述出可怕的细节,甚至接受辩护人的质问,这无疑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举证的困难可能会导致犯罪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这也会打击女性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的积极性。
(二)心理压力大
传统文化里,“性”是一个神秘的话题,家庭生活也极具私密性,一个女性所遭受的苦难,可能不仅不会使她被人同情保护,反而会变成其人生道路上的一个污点,一个女性被强奸、被拐卖,有些人会关注她身心受到的伤害,有些人则关注着她不再“贞洁”这一问题。对于家庭暴力,封建思想认为“家”是一个封闭的场所,“家”里发生的事不需要传播出去,所以,在家庭生活中,女性被伴侣殴打、虐待、言语暴力甚至婚内强奸都被认为是“家务事”,外人即便参与,也只是“和稀泥”式的调和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受到了伤害,却得不到社会的救助,还有可能使其遭受舆论的压力,这些都给受害女性造成心理上的负担。
(三)害怕当犯罪人报复
在女性受害人居多的犯罪中,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恐吓、威胁行为,这些恐吓、威胁的内容大多是扬言只要被害人告发了他的犯罪行为,便会对被害人进行更可怕的打击报复。被害女性在经历过一次伤害之后,心理上便会产生恐惧,加之社会并不能给予其积极的帮助,被害女性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诉诸法律。
二、女性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女性被害人在维护权益的道路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无论是司法体制层面的原因还是社会风俗层面的原因,这些问题都是女性在维权道路上的阻碍,就上文提出的问题,作者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举证方式,适当的引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主张提起诉讼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在此类案件中,举证确实存在困难,如果能调整举证方式,适当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则能很好的平衡控辩双方之间的实力。以强奸罪为例:在强奸罪中,我国目前采取的做法是要受害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自愿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而要证明“非自愿”,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对方实施暴力”以及“自己实施抵抗”这两方面来证明,但是,在实际的强奸行为中,很多犯罪人是对受害人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甚至是使用迷药伤害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连“对方实施暴力”的证据都有很难提供。如果能在举证责任中适当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让犯罪人也承担起部分举证责任,则能够很好的缓解控方举证不足的问题。
(二)引用禁止令,增强保密措施
在此类犯罪当中,女性被害人由于害怕犯罪人的打击报复,常常会选择沉默,因此,刑法在这一块也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将禁止令引入,禁止犯罪人接近受害者的住所和工作单位,禁止其威胁、伤害受害人。禁止令的设置,可以在心理上和实践中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在证据不足不能对犯罪人适用监禁刑时,也能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禁止令防止其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除了禁止令之外,还应当增强被害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尽量做到不要向社会公布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庭审过程中,可以将犯罪人与被害人隔离,避免正面接触,受害人和证人的住址和有关信息应向利害关系人保密,必要时,可依受害人和证人申请,为其改名或更换身份证件。③
(三)设立心理疏导机构,归正社会风气
引导大众传媒及时向社会传达正确的观念,加强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形成优良的社会风气。当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再歧视女性时,女性则能够在社会中找到更多的安全感。此外,还应当设立心理疏导机构,机构必须具备私密性和保密性,由专业的心理辅导专家为受害人提供积极的心理辅导,帮助受害人找到正确的方向。
我们在女性被害人权益维护这一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论是法律还是社会,对女性的尊重都需要更进一个档次,但是,既然我们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相信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很好的解决它。
【注释】
①王燕玲:《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强奸罪之辨思》,载《政法论坛》2015年11月第6期。
②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关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③丁彦:《论家庭暴力犯罪》,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王燕玲:《女性主义法学视域下强奸罪之辨思》,载《政法论坛》2015年11月第6期。
[3]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关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张彩凤、叶永尧:《平等的追求抑或一种新父权——美国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刑事法律改革》,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