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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破产逃债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重整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6)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破产逃债现象比较严重且是我国《破产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破产逃债行为极具危害性,它不仅能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增加银行的不良贷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潜在的破坏我国法律制度和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本意是在保证公平的底线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破产逃债概念以及典型行为模式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不能偿债而向法院宣告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而破产逃债旨在逃避债务,主要指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便出现破产原因,表现形式主要为以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非正常出售财产、放弃债权等手段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逃避对债务的清偿。破产逃债按照不同的逻辑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其中较典型的行为模式有:1.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2.隐匿企业财产。3.私分破产财产。4.利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逃废债务。5.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等等。

三、典型案例评析

2011年,温州乃至全国都知名的生活秀集团(其品牌与“LIVEX生活秀”中英文系列注册商标)位于瑞安飞云的仓库发生了一场火灾,之后公司陷入困顿,员工离职债主讨债,据瑞安生活秀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描述,火灾不仅烧掉了服装还烧毁服务器及流水账等资料文件。公司对员工的薪资支付出现困难,公司流水帐也未继续制作。但2012年10月网友在某网站爆出生活秀集团多宗待开庭的案件的帖子。生活秀集团于当月被申请破产据统计,其集团对银行和供应商总欠债数额达到4.8亿。而公司资产接近3个亿,位于上海、温州市区、瑞安的各处仓库内,还持有一定价值的服装现货。

2012年10月26日生活秀集团破产清算案件在瑞安法院进行审理,其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于此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生活秀集团财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陈某多次忽视破产管理人发出的要求其提供企业全部印章、账簿、会计资料的通知,拒不交纳“流水帐”。其法定代表人称文件资料在火灾中烧毁,拒绝提供包括该公司所做的账外账、临时借款流水台账、供应商应付流水台账、加盟商应收流水台账等等,致使破产清算陷入瓶颈。瑞安法院金融庭负责人金秀哲说:“像生活秀集团这样极不配合移交财务档案的行为,假破产真逃债的意图较为明显。”公诉机关以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涉嫌隐触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这既是典型隐蔽的“逃废债”新形式也是温州地区打击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的首个刑事案件。

四、企业破产逃债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上的原因有:1.《破产法》没有对破产企业的破产时间进行准确定义。2.未合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统一。4.缺乏配套的法律制裁措施规制企业破产“逃债”行为。5.《破产法》有关破产财产的规定过于死板和机械化。6.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弊端和缺陷。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1.地方政府的唯己利益观。2.不合理的债务人负债结构。3.企业信用状况堪忧。4.不清晰的人民法院的地位与职能。

五、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法律规制

(一)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以合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重整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在企业濒临破产且有假破产真逃债动机时,其通过运用一些特别的手段去调整债权人、股东以及其利害关系人在重整企业中的利害关系,以期达到防范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社会利益,达成总体价值目标。

根据美国企业的一项破产统计,采用重整破产方式的,对债权人的清偿率能达到20%,而采用清算破产的清偿率仅为7%。由此可见,选择重整程序进行企业破产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债权清偿比例,是有效应对企业破产逃债的有力措施,为了降低企业破产逃债的可能,在企业出现利用破产逃废债之际就应该引导其往破产重整的方向走。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与采用法院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例如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相等等,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制度优势。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例如适用条件规定不完善、债权人担保物权所受限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等等。这就需要我国在防范企业破产逃债行为时,完善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例如:

1.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为防范破产逃债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例如健全重整程序的启动机制、完善重整申请的法院审查制度、细化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明确出资者权益调整的具体规则、完善重整计划制定、批准环节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等等。

2.当企业有假破产真逃债动机时,赋予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不良资产处置的自主权,提高企业破产重整的效率和效果。例如采取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市场化转让不良资产的权利、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投资权利等等措施。

3.完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配套机制,例如培育和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完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等等。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类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加之债务人逃避债务时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债权人很难找寻到相关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为应对债务人利用假破产的手段实现真逃债的困境,国内外许多国家为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采用转移举证责任的方式。但债务人既是转移财产行为中的直接实施者亦是信息掌握者,若一成不变的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违司法的公正性,将由债权人负全部举证责任转移一部分至由债务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更能实现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三)规范政府职能定位,促进干预范围和手段合法化

合理的政府干预能完善市场缺陷,优化宏观调控的手段,但政府干预应建立在充分尊重私权和市场自我调控的基础上,而不宜简单机械地采取行政手段过度干涉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定位是:合理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以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过度干涉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实现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目的。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失业救济制度。2.建立新型社会保险制度。

(四)健全法律责任体系

1.着眼于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从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性和引入破产逃债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角度入手。2.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例如强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实行行政责任具体化。3.惩治假破产真逃债的犯罪行为,例如将虚假破产罪纳入刑法典、规定过失属于破产犯罪的范畴。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等.大陆经济法精要 经济法[M].台北:月旦出版社,1994.

[2](日)石明川.日本破产法[M].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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