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研究
2018-04-02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221)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1799 年最早在英国开设,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140 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这一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个人课税制,以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为课税单位;另一种是家庭课税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而个人所得税到底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哪个更好是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长期以来都引人关注问题。
一、纳税单位选择的评析
影响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选择的制约因素
1.“婚姻中性原则”。如果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即纳税人的税负不会因为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所谓的“婚姻中性”,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显著优点即是婚姻中性。
2.共同收入原则。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家庭成员的支出习惯、生活花费取决于家庭的总收入,而非个别人收入的高低。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话正好体现了共同收入原则,能够保障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会影响到纳税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有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和人性化。
3.征管成本。良好的税制的运行需要有健全的征管体制和高效的税收管理来保证和实现。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征管成本,其次需要有成熟的家庭收入联合申报机制,即要求就纳税家庭的各项收入综合进行年度申报,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对家庭年度收支总和进行年度交叉稽核。另外,税务机关还要和国家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提高信息交流程度,实现社保账户与个人所得税账户相互捆绑相互连接。最后需要从严处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违法违规情形,增加家庭申报偷逃的机会成本。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一)课税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实施分类所得税制的税制条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征税范围和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分类所得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完全忽略了在我国家庭观念的深远影响,没有考虑家庭整体的支出负担,会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费用不同但计税费用扣除相同、家庭总收入相同但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同等各种税负横向不公平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要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二)税收立法不能很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近几年国家频频强调要履行税收法定原则,而我国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仅有15 条,几经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也仅有48条。而现实经济和税收条件日新月异,经常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各种新问题,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和执法中主观随意性大、政策透明度低、自由裁量权失控等问题屡禁不止。
(三)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当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而且边际税率的规定太高。对劳动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非劳动性质的资本利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没有体现出税制设计的公平化和合理化,也不够人性化和科学化。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的扣除方法,免征额标准全国统一,很容易导致纳税人刻意分化收入和利用不同种类多次重复扣除费用,加之计算烦琐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物价水平变动的因素,也没有考虑实际生活中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不同收入负担情况,加剧了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
三、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优势在于能够根据纳税人真实的赋税能力和支出负担来征收与之相对应的税负,但是在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环境与技术条件下实施家庭联合申报纳税还存在诸多困难。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使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实行的综合课征制的经验借鉴的有效性十分有限,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属地征管模式、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问题的大量存在,全面个人信息收集的困难以及家庭信息的隐私保密牵涉到道德因素等各种问题都构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层层障碍。包括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和难操作性、家庭联合申报扣除计算异常复杂加之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薄弱,加剧了真实家庭收入核算的难度.
四、政策建议
(一)改革现行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有悖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建议先就来源较易掌握的所得按照相同的税率表征收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等到年终时,再将全年所得汇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税额实行多退少补。
(二)细化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税前扣除的项目较为粗糙,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区别,而且忽略了对纳税人的抚养人的相关扣除。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应实行税收的“物价指数化”,使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能够根据物价的变动自动变化确定,建立弹性税制,以便剔除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变动所带来的影响,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税收相关信息的透明和共享不仅有助于纳税人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税,更为重要的意义体现在税收稽查方面。要逐步在企业、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纳税人信息共享,建立金融实名制、完备个人信息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与税务系统的协调配合,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规划,为我国个人所得改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逐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同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对税源进行控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加强对使用现金支付的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准确、完整的纳税人档案逐步完善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个人信息。
(五)建立健全税务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网建设
税收是国之根本,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现实变化的深刻性注定税收不可能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工作,因此要不断增强其他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深入合作,构建起日趋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协税护税体系。要加强税务部门与财政、工商、海关、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深入的配合和合作机制,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系统。
[1]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J].财政研究,201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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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杰.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与评析[J].税务研究,2016,04: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