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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浅析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东道国跨国公司责任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19)

一、跨国公司

相对于一般公司,跨国公司是一个特殊的主体。目前,按照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的跨国公司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⑴跨国公司是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实体;⑵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经营活动;⑶该企业在统一的决策体系下运营;⑷该企业中各个实体不论法律形式或活动领域如何都统一受该决策体系的支配;⑸企业中的各个实体在经济上相互关联。从上述定义可知,跨国公司具有外部经营的全球性、决策效应的外部性、内部经营的关联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不仅要对盈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满足企业经营的相关人士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着道德因素,跟企业的利益相比较,远远高于企业的利益。在一足程度上,就是对传统社会责任的补充以及修改。

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的包括公司的雇员,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公司的债权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且法律责任是第一位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最低底线,由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公司道德责任不具强制执行力,它只能靠舆论压力实现,公司不履行道德责任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公司”应特指营利性的公司,具体化可为各种商事公司,包括普通公司和跨国公司。至于非营利性公司,它们承担社会责任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其基本使命及最高宗旨就是提高社会公益,而营利性公司则以营利为其目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营利过程中必然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与摩擦,这时候它就需要在营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公司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要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就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必须规范其行为,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所以,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应特指营利性公司。

(二)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基于一般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并以此不断延伸发展。相对于一般公司,跨国公司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其在经营地域上面临一个母国和东道国文化差异的问题,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更为复杂,其所面临的消费群体也更为多元化。所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其除了具备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其还具备自身特殊的内涵。

跨国公司具有跨国性的法律特征,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给跨国公司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由于地域特征的限制,而并不具备这一特征。跨国公司并不是各组成实体的简单相加,跨国公司具有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的法律特征,这使得在事实上难以明确谁是真正的责任者。此外,跨国还具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的法律特征,因而跨国公司的内部决策具有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可能仅及于跨国公司某一组成实体所在的东道国,也可能及于全部东道国甚至全球。因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并非仅指各组成实体对其所在的某一东道国的社会利益增进义务,而应是跨国公司整体决策机制对全球社会利益的关怀,在跨国公司业已成为全球化主要推动力量的今天,犹应如此。当然,东道国作为跨国公司直接与之发生联系的当事者,其社会利益当为跨国公司整体决策机制关注之首要。因此,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立足于东道国,尽责于全球社会,具有全球性。

三、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

(一)跨国公司是规模巨大的企业,大多属于寡头垄断者,占据行业领袖的有利地位,控制着世界巨大部分的技术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和贸易渠道,此外,跨国公司还具有所有权、区位、内部化这三大优势。正是凭借这些优势跨国公司抢占了东道国的人力、资本、物质等社会资源,从而取得了与母国投资相比更大的利润。而这些社会资源对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资源的稀缺必将对国内企业发展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因此从经济和企业伦理的角度出发,获得了更高收益的跨国公司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自然环境、劳工等造成的影响也要求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许多项目是在母国环境标准下不能生产的,通过投资跨国公司把环境问题直接转嫁给了东道国。东道国在面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抉择时,环境问题往往被忽视。这就使东道国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因此跨国公司有理由在此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跨国公司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大量使用东道国廉价的劳动力,产生了对弱势群体(包括童工)无视政治自由和工会权利等劳工问题。因此跨国公司有必要在东道国采取行动维护劳工基本权利措施,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三)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安全的影响要求其承担更多责任。东道国为了获得更多的跨国投资,给与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这使得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控制管理难度加大。东道国容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冲击,尤其是对东道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方面的冲击,对东道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跨国公司除了应承担一般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外,还应承担起更广泛的社会责任。此外,跨国公司的特殊性和作用决定了跨过公司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直接、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因为“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扮演中心角色的跨国公司或许比其它企业更直接、更多方面地触及到这一问题”。更明确地说,跨国公司的特殊性及其在世界经济中(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口益增长的作用,决定了跨国公司应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直接、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四、世界各国国内法法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

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经有48个州通过了法案“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20世纪80年代,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对公司法的修改,引发了公司法制度革命性的突破。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首创了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在进行决策行为时,可以考虑股东以外团体的利益。

到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己有29个州制订了类似法律,这种考虑股东以外的人的利益的条款,在美国学界通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美国这些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可划分为许可型立法和强制型立法两种类型。

在美国实施公司法变革的各州,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在细节上仍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其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历史进程中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它们为公司管理者权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英国

虽然英国没有美国那样丰富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成果,但是在英国通过的成文法规定中,也不难发现该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些规范。例如,1985年《英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享有实施附属于或者有助于其任何贸易或营业开展的所有行为的权力;第309条规定,董事会考虑的问题应包括公司全体职工的权益。《城市法典》总则中关于收购与兼并事项的第9条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及债权人的利益。”这些规定,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对雇员的责任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三)德国

德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资源尽管比较薄弱,但却是较早在其立法中贯彻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国家。

德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运动影响最大、也是最成功的努力就是职工参与制度的构建。为了体现劳资双方的公平待遇,德国形成了市场经济国家惟一规定劳资双方等额或接近等额参与公司机关的立法体例,并以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全面性而著称于世。按照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双层制公司机关体系,即公司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这两种公司机关,职工与股东原则上都有平等的参与权。

五、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

我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专门性对跨国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合营企业进行规定的外资法和对普通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我国对跨国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合营企业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风险企化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就外商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除了这些专门针对外资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外,对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跨国公司适用和普通公司相同的法律法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使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的进步。

六、我国当前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己经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全球的投资、生产和经营结构,逐渐形成了可以与“国家主权”抗衡的“工业主权”。①跨国公司不断扩张其“工业主权”领地的同时,也给东道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侵犯劳动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等。目前,各国的国内法都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国际框架也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制缺乏强制执行力。而且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时间内,国际社会还很难为跨国公司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用以规制其社会责任。对此,我国应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当前出现的问题。

首先,完善国内立法。目前,我国现有的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导致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实际的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我们应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增补,建构一个以保障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目的的有机联系的法律框架,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为例,我们应该保证这些法律对承担社会责任的追求是一致的,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编织一个严密的法网,使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处罚。

其次,鼓励与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分为:包括劳动者、消费者等在内的公民个人的监督;包括消协等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包括各类媒体在内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再次,制定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并将符合这种标准作为进入市场的条件。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现有的国际条约,充分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趋势的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并将这种标准作为进入市场的试金石。跨国公司要想进驻中国市场,就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相关法律并且在法律规范中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有关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规避法律实施垄断破坏市场的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我国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现在沿用的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基本上是根据发达国家的法律架构和社会期望发展而来。为了更好地把握和使用这些标准,来加强对跨国公司的有效规制,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独特国情,制定出最适合我国发展同时符合国际趋势的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

要解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当前存在的众多问题,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除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自身方面做好工作外,还要积极地与国际接轨,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合作。只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全地实现跨国公司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总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关系着各国与全人类的发展,值得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国家间的合作,国际的法律安排,将推动跨国公司更加自觉而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全球必将向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贾琳.跨国公司投资监管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89-106;

[2]林康.跨国公司与跨国经营[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26-64;

[3]孔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机制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

[4]袁家方:《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5]迟德强: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学术界,2007(4);

[6]刘文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10;

[7]周祖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形式与内涵[J].理论学刊.2005.1(2).2-4;

[8]吴琼,朱腾伟.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津规制[[J].知识经济,2010(10):37;

[9]方祺江.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津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9):321;

[10]付五平.浅析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津规制[[J].法津园地,2011,(4):98-99;

[1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12]陶建国,谢何芳:《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评价》,《陇东学院学报》2011年9月第2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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