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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析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惩罚性欺诈消费者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一、“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分析

“职业打假”一词源自媒体的报道,至今对其仍然缺乏较权威的界定。这也是社会各方对“职业打假”的认知和评价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的行为特征进行必要的界定。

首先,“职业”一词表明“知假买假”是该类行为区别于普通行为的重要特征。虽然普通消费者都有可能买到假货,但偶尔为之的事情是不能称之为“职业”的。普通消费者是无意识的被动买假,“职业打假”是有意识的主动买假。

第二,“职业”一词表明该类行为具有获利性。普通消费者买假之后可以依法获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但是,普通消费者不会依赖惩罚性赔偿去维持生活,更不会以其为资本进行持续的买假行为。

二、“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在最高院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被定性为合法行为的依据是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最高院在其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作出此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的背景下给予的特殊政策考量。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关于“知假买假”的定义,并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保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受到与消费者一致的保护。它包括以下几点理由:第一,买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还是以牟利为目的,从外观上难以判断。只要购买后不是再次转售,理应认定为消费者。第二,消费欺诈的认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中“欺诈”的认定。《消保法》对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倾斜的保护,不能完全套用民法的规定。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主要理由有:第一,《消保法》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对其实行倾斜保护,而知假买假者并非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保护的正当性。第二,知假买假者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属于《消保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第三,从“欺诈”的认定上看,欺诈应当具备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做出错误判断、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等四要件。而职业打假人是故意买假,不属于被欺诈。

三、“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知假买假”与《消保法》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消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保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作为购买者,已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标示等有了全面的了解,在信息掌握上显然不能作为弱势者来看待。当然不应受《消保法》的特殊保护。

(二)“知假买假”者与消费者

在论证“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消保法》保护时,其核心就是要厘清其是否为消费者。根据《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实务中,“职业打假人”出于索要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所为的购假行为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知假买假”者的交易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行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知假买假”者并非是消费者。

四、“职业打假人”的应对和处理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顺应市场不实行为泛滥、执法机关纠正能力有限以及消费者怠于维权的情况下的产物,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法治框架下寻找科学有效的路径方法,才能应对和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现象。

(一)转变思想观念,积极认真对待

虽然职业打假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但执法人员不能因此对职业打假怀有抵触心理,要认识到职业打假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职业打假促使商家遵纪守法。职业打假的存在就表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执法的盲区。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也能够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二)区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建议全国人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立法修法及法律解释的方式,出台应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消费者予以明确界定,对恶意打假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三)完善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

职业打假行为因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实施而起,但客观上还是因为商品市场上确实存在大量假冒伪劣的问题产品和违法现象,让他们有了生存空间。只有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认识到目前我国商品市场及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严峻形势,从源头对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法制网.知假买假或不再受消法保护,职业打假人还能获得赔偿吗?2016-08-10

[3]梁彗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饶世权.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法治论丛,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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