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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财产权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126)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他们的商业名称(商号)、商誉、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用等已经成为无形资产,并成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因素。《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起统领性的作用。其制定过程中对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是否规定法人的人格权,以及如何规定法人的具体人格权存在争议。其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法人(包括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名誉权,以及是否应直接将法人名誉权表述为商誉权。本文拟就商誉权的概念、性质进行探讨,以明确现有法律对商誉权的保护方式,并对其作出评价。

一、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的区分

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与自然人这一主体联系紧密。对于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及是否具有同自然人相当内容的人格权等问题,受到诸多学者讨论。王泽鉴教授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属于自然人所有,法人不享有自然人所具有的名誉权。①张新宝教授认为:“由于法人名誉的特殊性,原则上不主张用与保护公民名誉权相同的法律制度保护法人的名誉,而主张用商誉权保护制度、对财产的诽谤诉讼制度、对商品的诽谤诉讼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制度对法人的名誉权加以保护。这样更加能够体现法人名誉的“商”的性质和财产方面的利益。”②总结诸多学者观点来看,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维护自然人的名誉,体现为维护自然人的社会评价,即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的价值理念。但法人作为独立于自然人意志之外的组织体,不具有生物性情感,其社会评价如何不会影响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尽管法人由自然人组成,具有个体意志,但这种意志仅体现为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行为。

第二,保护的目的不同。自然人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人格尊严因不当评价而带来的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权的保护目的是维护其正常经营,即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免受不正当因素影响,实际是对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法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体现了不同的价值。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相比,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密切。自然人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无法转让,对法人而言,其名誉保护能够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一点同样体现于二者遭受损害之后的赔偿。

法律既赋予法人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必然需要维护其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人名誉权的存在也基于此。但从以上三点来看,法人的名誉权显然不能与自然人等同,因此对其的保护也不能一概而论。

二、商誉及商誉权概念的引入

商誉概念,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指商业信誉与声誉,是特定主体商业文化的一种特殊价值形态。③商誉作为法律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普通法并未一般性的规定“名誉权”这一概念,对名誉的保护仅限于从“诋毁”(defamation)这样一个诉因之下出发,并从侵权的角度进行保护,即诋毁之诉中的名誉一直是一个有关自然人的道德声誉方面的概念,诋毁之诉也被认为只适用于自然人,且只保护名誉本身,即其尊严和受人尊敬的声望,而不是由此导致的金钱上的损失。④为解决法人是否被允许提起破坏名誉的诉讼的问题,引入了商誉这一概念来弥补名誉概念的不足。《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商誉解释为:“某企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它与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尤其取决于企业所有人或经理的人格或个人素质,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或取决于两者。”⑤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对于商誉这一概念目前仅将其作为一个经济概念看待,还未在立法上使用这一概念,即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使用“商誉(权)”这个概念。但在研究领域,诸多学者则已接受了商誉这一概念,并形成了对商誉概念的通常看法,即商誉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流通以及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一种综合评价,通常产生相关利益。商誉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商主体对其依法创造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享有的人身利益与财产价值不受侵犯的权利。⑥

不同属性的法律权利在其保护方式和救济途径上有很大差异,商誉权法律性质的归属对研究此种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具有重大影响。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在目前的研究学说中可分为四类,以下分述。

一是人格权说,认为法人的名誉权相对于法人的商誉权来说范围更广,应将其内容包括在人格权部分内,商誉权只是法人名誉权的部分内容。

二是财产权说,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由此所产生的商誉权应当为财产权。这种观点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检讨商誉权,通过强调商誉权是一种财产权而淡化了其人格性。⑦

三是人格权财产权兼具说,该种观点认为商誉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权利。

四是商事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属于商事人格权范畴。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性内容为基础的权利,是一般民商事主体名誉权商品化的结果。⑧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誉权人格利益的同时否定了其财产利益,而商誉权的侵害往往导致主体财产权益的受损。“财产权说”肯定了商誉权的财产利益,但该说忽视了商誉权同时还具有的人身属性,商誉的评价需依附商主体而存在。上述第三种“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新型权利说”并未明确商誉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因而无法据此选择其保护路径。基于上述各学说内容特点,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即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商事人格权从。对商誉权概念的分析结果来看,商誉权符合商事人格权的特征,即商主体特有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项基本商事权益,具有财产属性与可转让性,且超出传统人格权的范畴。

三、我国立法保护的现状

一是名誉权保护方面。此种模式为传统民事人格权保护方式,通过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来实现商誉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设有“人身权”一节内容,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亦延续了此种规定,但是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的主体产生了不同。在《民法通则》的规定范围下,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法人名誉权的主体限于法人,既包括营利法人,也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而商誉权的主体则为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但显然,不包括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名誉权目的在于对商主体的商誉权进行保护,但通过确立法人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商誉权,无法实现对除法人外的其他商主体的法律保护,有一定局限性。而《民法总则》的规定将非法人组织也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中,是一种保护范围的扩大,基本涵盖了商誉权内涵中的主体。但在保护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行为部分却未有与之相关联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适用法律困难。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有关商誉权国际公约的签署,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领域。如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的规定;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则规定了知识产权包括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商誉的侵权行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此外,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中,将商誉与版权、商标、专利都规定为是可投资的资产,如1984年我国与法国订立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4项的规定以及2003年我国和德国订立的《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第4项的规定。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竞争关系的框架内对商誉利益进行保护,对超出框架之外的商誉利益,则需分情况讨论。在《民法总则》将名誉权主体范围扩大的情况下,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损时,当然可以获得保护,但此种情况下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以名誉权立法进行商誉保护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进行商誉保护在均有实证法基础的情况下,二者存在适用冲突的可能。

四、结语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商誉权的概念,但在民法领域、知识产权法领域、经济法领域均有商誉权的相关内容。但相关立法保护均较为片面,甚而导致法律适用具有冲突之处。司法实践中或依《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处理,或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但这些规定缺乏依商誉权的独特性而设计的损害赔偿制度,往往使商誉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鉴于商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及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应当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

【注释】

①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②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23页。

④S.F.C.密尔松著,李显东、刘智慧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

⑤戴维·M·沃克主编,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编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81页。

⑥参见梁上上:《论商誉与商誉权》,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⑦吴汉东:《论商誉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朱谢群、郑成思:《也论知识产权》,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⑧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1]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

[4]S.F.C.密尔松著,李显东、刘智慧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5]戴维·M·沃克主编,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编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6]梁上上:《论商誉与商誉权》,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7]吴汉东:《论商誉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朱谢群、郑成思:《也论知识产权》,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8]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9]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郑新建:《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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