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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义务人电子产品惩罚

(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缺陷电子产品出现后,引导或者迫使制造商及时地采取召回行动的各种法制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大,缺陷电子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变现,迫切需要完善的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

一、问题的由来

缺陷电子产品召回事件频频爆出,联想公司因产品螺丝松动易划伤电池引发事故,在中国市场召回2017年产出的Think Pad X1电脑68492台;惠普公司因产品电池过热导致用户烧伤和高达4500美元的财产损失,进而紧急召回产品…笔者在此以三星公司召回事件为例加以分析。

2016年09月,多起三星NOTE7手机自燃事件被曝光。三星电子集团开始坚称爆炸与产品质量无关,并公然宣布将对“捏造爆炸消息”的两名中国消费者提起刑事诉讼。直到在美国也出现了三星NOTE7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三星公司才紧急召回缺陷电子产品,可是,却单单在中国市场没有召回,三星公司以在中国销售的三星NOTE7手机使用的电池与爆炸的三星NOTE7手机不是同一厂家生产为由拒绝召回,后经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的检测,三星电子集团承认了谎言,并在中国市场召回了一千多台缺陷电子产品。

二、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的缺陷是多方面的。

第一,是立法不完善。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仅体现在《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零星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不系统,不具体。同时立法的可操作性较差,不足以支撑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是惩罚力度欠缺。首先,民事责任,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主要是事后补偿,而且数额极小,缺乏威慑力。其次,行政责任,我国的立法中虽然已经规定了众多的行政责任,但在于执法队伍专业性不足,行政责任往往流于形式。最后,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而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的法制缺失,因而对召回义务人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使相关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完善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

(一)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明确召回对象。笔者以为,对缺陷电子产品的“缺陷”,应当分级处理。首先,是轻微缺陷,它是指缺陷电子产品虽不能完全达到设计标准,但又不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和设计功能,尤其是不会给相关的权利人造成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种轻微缺陷,不强制召回,但鼓励义务人自己主动召回,从而维护其良好品牌。如果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可能的义务人没有召回相关的轻微缺陷电子产品,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其次,是标准缺陷或者叫法定缺陷,它是指电子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影响了使用者使用目的的实现,也可能会给相关的权利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但不会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凡达到标准缺陷的电子产品,应当强制召回,并赔偿相关权利人的损失。对标准缺陷的电子产品,应当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如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可能的义务人没有召回标准缺陷的电子产品,则需要加倍赔偿并处与其违法行为所得相对应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企业和负责人列入负面清单。最后是严重缺陷,它是指电子产品,既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不能使消费者实现消费目的,还可能会给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严重缺陷的电子产品必须立即召回,加倍赔偿相关权利人的损失,并处与其违法行为所得相对应的罚款。对严重缺陷的电子产品,也应当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如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可能的义务人没有召回严重缺陷的电子产品,则需要赔偿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权利人的损失,并处以远超与其违法行为所得相对应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企业和负责人及检测人员列入负面清单(对我国缺陷电子产品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限制其行业准入),乃至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在立法上应该设置不同的召回程序。笔者建议,设定两种召回程序,分别是自行召回程序和强制召回程序。首先,自行召回程序,针对轻微缺陷的电子产品,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权利人自行召回,这种召回程序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交易公平原则,可以由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可能的义务人自行确定。其次,法律强制召回程序,它是指如上文所述,对标准缺陷和严重缺陷的电子产品,法律设定召回的义务人、召回对象、召回手段、召回时间、召回后的赔偿,等等细节。

(二)加大对违反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惩罚力度

没有惩罚保障的制度是没有意义的,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最终会被忽略或者废除。我们必须要全面的加强对违反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惩罚力度,使之能够有效贯彻实施,具体包括经济惩罚、行政惩罚、司法惩罚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惩罚。取消经济惩罚的上限,改变对违反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的调查方式和惩罚计算方法。对损失的调查,可以采用抽样加评估的方式;而对惩罚的计算方法,可以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门的政府执法机关,设定赔偿额度为我国缺陷电子产品召回制度权利人损失的三到五倍以上,上不封顶,视情节可以增加。

第二,行政惩罚。建立快速的信息处理系统和独立高效的缺陷电子产品检测系统,对缺陷电子产品要早发现,早调查。其次建立相应的负面清单制度,比如禁止相关责任人再从事相关的行业,还有禁止负面清单上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或我国特定行业,杜绝其再犯的可能。

第三,司法惩罚。对于情节严重,且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的情况,尤其是产生了人身损害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比如三星NOTE7手机爆炸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就应到追究制造者、检测者的刑事、民事责任。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治乱世,用重典”。唯有严惩,才能打击“三星”之流的猖狂行径,从而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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