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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新闻对法律秩序的影响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
关键词:秩序公民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上海 200000)

各种新闻、信息充斥着我们大脑的信息时代中,我们从新闻中了解到政府动态、国际时事、国计民生、文化教育、科技财经、法制建设。我们离不开对新闻的追求,脱离不了新闻,新闻对公民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是虚假新闻的出现,却成为了新闻的一颗毒瘤,消灭虚假新闻成了全社会共同的呼声。

一、虚假新闻在社会中出现的原因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导。”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虚假新闻的产生也反映出许多的社会问题。

(一)记者和公民对新闻的态度偏差

记者业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的高低,决定着新闻的质量。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没有追求事情真相,一味追求新闻的时效性,有着浮躁的采访作风,不顾职业道德,降低自身业务水平,那新闻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新闻的质量也被降低。中医在看病过程中讲究“望闻问切”,记者采访、新闻报导也同样是如此,如果是道听途说或是一知半解就会对新闻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导致新闻失实,影响新闻质量。公民若是对新闻是好奇而不是理性看待问题,那新闻记者便会为了大家的需求而一味迎合观众口味,追求新闻的可读性,不顾事情真相,编造虚假新闻。

(二)利益驱使的行业恶性竞争

新闻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激烈的竞争使得一些缺失社会责任感的记者或报社等追名逐利,为了在竞争中拔得头筹,在社会中占得一席之地,而不惜牺牲职业道德而编造虚假新闻,影响行业发展秩序,导致行业恶性竞争。受利益驱使的媒体等为某些企业和单位做有偿报导,搞有偿新闻,在事实基础之上浮夸事实、添油加醋,这样的竞争使得虚假新闻层出不穷。

(三)制度和监督的不完善

新闻领域最大的矛盾,就是追求自由、独立、多元、开放的新闻业与一成不变的意识形态管控逻辑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要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在限制其自由。在对传统媒体的规制中,有不少防治虚假新闻的相关的规章和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随着新媒体——网络的开发,网络虚假新闻也有了自己的“市场”。网络具有极大的开放性,虽然互联网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传播新闻的空间也比传统媒体的空间大很多,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来势汹汹,并且作为新媒体有着极大的优势,网络新闻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健全,给了虚假新闻发展的空间。有了管理的制度,但是监督方面没有跟上,执行有着很大的漏洞。规章、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监督力度不够,不少记者或报社便会抓制度的空子,制造虚假新闻。惩治强度不够,虚假新闻创造的利益远远多于惩罚,那会给虚假新闻的制造者有利可图的假象,使之更加肆无忌惮。

二、虚假新闻对法律秩序的影响

(一)虚假新闻与法律秩序特征的矛盾

虚假新闻的出现对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性、权威性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法律的规范性体现于广泛的社会性、普遍的适用性、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强制性,虚假新闻对法律规范性中起到的破坏作用在广泛的社会性和合理的稳定性中又表现得更加突出。虚假新闻固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是时间内能够吸引公众的眼球,也给重利的媒体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就像狼来了的故事一样,公众会对媒体失去信任,媒体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法律也会受到质疑。法律是否对我们信息的来源有着很好的管理力度,法律是否有着强制力能阻止不实新闻的产生。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法律秩序的现实状况便会每况日下,给法律秩序带来冲击。

假新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事实合理想象,经过编辑加工,文笔润色而形成的新闻;另一类是完全属于虚构的。前者对新闻中当事人的权利,例如肖像权、隐私权等等都造成了影响。后者并没有具体在讲哪一个人,也没有具体在讲哪一件事,看似没有侵害到谁的权利,没办法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公民对新闻真实性的知情权却被忽视了,这里侵害的是所有受虚假新闻欺瞒的大众的权利。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另一方面法律在行使过程过的种种障碍使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法律在公民心中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力又受到质疑,二者的冲突便是不能消解了。

(二)虚假新闻对和谐社会和法律秩序基本价值的影响

法律秩序作为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秩序现象是法学理论中一个深刻而重要的话题,本文将法律秩序定义为“人类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下产生的法律与社会其它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互动所产生的社会主体间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法律与其它因素的互动而产生的社会主体,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呈现社会主体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而且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关系也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与社会发展进程融为一体,如此一来社会发展状况便也会促进或者是制约法律秩序的构建。社会发展的现状也会侧面反映出法律秩序的现状。因此整个社会的建设对法律秩序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和谐社会作为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目标,对法律秩序的形成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虚假新闻的出现无疑是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法律秩序对生活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基本价值,而是深层价值。基本价值可以说是制度价值,深层可以视为精神价值。由于虚假新闻的出现而给公民造成了不安,给社会造成了压力,也打击了法律秩序的价值的形成,制度价值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应有的法律秩序又没有得到确认,公民的生活无法得到保证;应当创设的法律秩序也没有创设,法律秩序能为社会主体提供安全保障都尚无法做到,法律秩序能够创造生活和引领生活就更是无从谈起。深层的精神价值可以看做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态度。没有前瞻性功能的法律对社会所发生的事情的解决本身具有滞后性。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法律也的确在不断适应社会和完善之中。社会的发展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法律又反过来规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社会发展中掺杂了难以预计的不稳定因素。固然法律是要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去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是法律对生活的深层价值的影响、对精神价值的影响便是会大打折扣。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虚假新闻的现存问题

(一)民事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在合同有效且没有瑕疵的前提下,违约责任在处理虚假新闻的案件的时候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新闻出版社完全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了新闻的发表,合同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新闻存在问题,当事人要求传播的新闻是虚假新闻。违约责任并不能解决这其中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规定,建立起专门针对虚假新闻的监督审查机制。在虚假新闻发出之前对虚假新闻进行审核,保证其质量,避免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了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基于虚假新闻有特定的当事人,这样的保护具有实用意义且具有针对性。这类虚假新闻问题的解决有很强的目的性,目标很明确。当事人可以因合同相对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因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因实施了相关行为从而导致自身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但是如果这个虚假新闻并没有涉及哪一个具体的人、事、物,完全虚构事实,没有明确的当事人,媒体因此少了很多的麻烦,许多媒体便会为了新闻的效果而写出许多不实的报导。这样的新闻不是没有当事人,也不是没有侵害到任何人的利益,反而这样的新闻是侵害了所有人的利益——没有原型的新闻的受害者是所有的人民群众。那么这样大的面积的受害者的利益又该怎样保护呢?虚假新闻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按照公益诉讼的要求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虚假新闻尚不能达到新闻最基本的要求——真实性,对于新闻的编造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其惩治,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

(二)行政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履行罚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片面强调了虚假新闻治理的结果而忽视了治理的过程。应在行政法规中完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监督审查的职责,或者是设立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其事前监督的作用,让事后审查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

(三)刑事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传统媒体的制度、规章已经不能满足新媒体生态格局的发展,立法观念滞后于时代的特征已经凸显,因此新闻立法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同时言论和新闻自由,国家和人民的长治久安和尊严福祉使新闻立法有了其产生的紧迫性,新闻法典化也许才蕴含着真正的希望。刑事的罪名不能满足虚假新闻新类型的出现,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对虚假新闻进行专门的定性或者是对虚假新闻有专门的罪名规定,这样更有利于规制虚假新闻。

(四)其他法律问题的解决

有许多记者是因为阅读量和销量而盲目跟风,配合读者的兴趣而写出了读者感兴趣的虚假新闻,因此公民对新闻的态度也会驱使媒体或记者们编造出不实新闻。迫于社会或者现实的压力,被动的制造虚假新闻,即是“被虚假新闻”了,这样的情况也在不断地出现。那么公民素质的高低,公民对待新闻的科学态度也应该受到规制。只是单方面的惩治虚假新闻的发出者,而忽视了对制造虚假新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规制也是不妥的。片面的规制新闻业内部的人员是不够的。新闻业的内部人员的数量、质量等都是可控的,但是除此之外的参与虚假新闻的人员却是毫无章法。因此对于主动要求媒体编造虚假新闻,要求媒体做不实广告的单位、机构或者是个人,也应当有法律的规制。

记者和公民对新闻的态度,媒体追名逐利,行业恶性竞争这都是道德范畴的问题。道德在对其进行规范的同时,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底线也在对其进行制约。记者和公民的道德素质不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长期的过程,要想简单、高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监督力度和惩治的强度必须给人以威慑力,想却不敢再编造虚假新闻。同时,给予媒体以高福利高回报高待遇,让他们在利益面前不会有丝毫的犹豫;提高媒体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会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期待,社会地位给予媒体和记者们更多社会的压力,社会给予其更高的期待值,使其望而却步,不想、不愿再编造虚假新闻。

公民对新闻本着求得事情真相、不盲从、不听谣言的态度,记者有着自己的职业态度、更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法律的强制性让媒体或者记者们不敢再去编造虚假新闻,再到法律的完善、整个社会道德素质的提高,他们不想去编造虚假新闻,这便是法律秩序的最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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