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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物流纠纷解决分析研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4期
关键词:托运人物流业法律法规

(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 101149)

一、引言

近年来,临沂市物流业物流纠纷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的趋势,物流业诚信缺失问题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灭失等物流纠纷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托运人等物流主体对物流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少担忧与疑惑。如果不能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解决该类问题的办法,那么将会制约临沂市物流业朝向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诸多学者针对物流纠纷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物流纠纷解决方案。曹金戈(2016年)[1],杨婵钰(2013年)[2],滕桂艳(2015年)[3],魏艳凤(2016年)[4],李云飞(2015年)[5]等从物流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第三方物流的诉讼管辖和证据,完善物流运输赔偿标准认定的问题,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对策;郭芳(2015年)[6]王浩(2015年)[7]等作者提出完善物流配送企业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定性,明确物流配送双方承担的责任的对策。

以上大多数的学者都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家诚信体制,确定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以及诉讼管辖范围来解决物流纠纷问题,提出的对策主要集中在法律方面,没有从物流业现处的环境、与物流相关的管理部门的职能、物流运输合同规范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物流纠纷问题进行分析。

二、物流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

(一)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物流环节众多,大部分的法律规范问题只针对于物流活动中的部分环节,各环节的法律规定条文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现阶段,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仅限于规章条例、细则等,物流纠纷问题出现时往往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在《合同法》中与物流纠纷货物赔偿比例相关的法律条文相对较少,新的物流纠纷事件出现时不能进行依法处理,运输合同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物流运输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

物流运输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内仅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进行鉴定并进行责任处罚,车辆保险部门只能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并进行适当赔偿。与物流运输相关的职能部门中没有特定的部门会对运输中损失的货物进行价值鉴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指责不明确。同时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无法在第一时间内获悉货物损失情况,往往导致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损失金额的确定产生争议。

(三)物流运输合同双方主体风险意识淡薄

第三方物流公司缺乏完善的合同风险监督与评估机制,为稳定客户流量往往盲目接受托运方苛刻条款。物流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仅对大宗货物运输进行投保,大部分的货物运输合同对于小宗货物运输并未办理保险业务,托运人无法了解承运人是否自行办理货物投保手续。运输合同双方主体对于小宗货物运输还存在未足额进行投保的情况,双方主体的货物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

(四)运输合同订立不规范

运输合同不规范,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是我国物流纠纷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物流公司存在运输合同、送货单、承运单不规范、无经办人签名等情形。80%的运输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未有签订约定双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对于小宗商品货物主要以货物托运单据为依据。具有书面运输合同的物流公司制定的物流运输合同往往不具体,大部分缺乏货物损毁、灭失赔偿的具体办法以及免责情形。

三、物流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

我国物流纠纷事件的处理原则一般按照《合同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暂无关于处理物流纠纷事件的《物流法》,物流纠纷事件的处理方式与其他一般经济纠纷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我国物流纠纷问题较为复杂,仅仅依靠其他法律中的类似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将会制约物流业的稳定发展。《物流法》要建立在其他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编纂,编纂的范围要涉及运输、配送、仓储等多个领域,要注重提高各领域法律的衔接性。

(二)进一步明确物流运输职能部门的职责,简化处理流程

地方政府建立物流运行新机制,将货物事故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交警部门、金融机构、工商等与物流相关的部门合在一起,进一步理顺物流运输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能,简化运输事故处理流程,实现办公统一。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确定货物实际价值以及货物损坏情况,及时解决物流运输合同双方主体纠纷具有争议的地方。

(三)托运人、承运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意识

第三方物流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监督与评估机制,在签订合同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不能盲目接受托运方的苛刻条款。从业人员可到相关部门学习物流职业教育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保险条例明确自身责任。政府部门在成立物流监管协会的同时,加强保险公司与监管协会的合作力度,扩大物流业保险范围,为物流公司制定统一的物流保险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同时签订由监管协会统一制定并颁发的物流运输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并交由监管协会备案,提高运输合同双方主体的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语

物流业健康稳定发展是解决物流纠纷问题的“关键一招”,也是进一步完善与物流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完善物流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物流产业向更新更高层次的迈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尚未有完善的物流纠纷系统的法律法规,各物流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业的宏观调控,加大管理力度,规范物流合同签订标准,针对款项支付代收款问题严查到底,尽可能的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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