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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的条约解释方法研究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4期
关键词:国际法条约术语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动态解释的概念

(一)动态解释的含义

条约法是国际法中根源最古老的部门之一。尽管条约的缔结是一个不断妥协的过程,但是条约在缔结后,一般是稳定存续的。然而条约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演变过程,且政治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国际社会趋向于开放的条约,条约需要适应新兴的世界。

动态解释,又称为“当代意义解释”或者“演化解释”,是指随着时间的经过,按照条约用语经过发展演变后的新含义,即条约解释或适用时的含义进行解释。1在曾令良教授看来,动态解释似乎显示了当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条约解释方法上的最新趋势,但动态解释存在着一些不确定,需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其进一步发展。2Sondre Torp Helmersen从语义学角度分析了动态解释方法,与其他文本一样,条约是动态的,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法律和社会背景都有着不同的含义。条约文本的语义学含义的变化为动态解释提供了可能,但由于条约解释本质上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因此只要当事国想要该术语随时间演变发生变化,即便在语义学上该术语的含义未发生变化,也可以采用动态解释的方法。3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以及条约解释的复杂性,使得运用解释规则时需要对其内容作出符合现实变化的动态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肆意解释”,其适用仍然是在个案基础上对不同因素和推定的权衡。因此,动态解释仍需谨慎对待。

(二)动态解释的适用标准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除了国际法变化发展的具体原因,国际司法机构以条约术语的“一般性”和条约的“无期限性”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动态解释的方法。

条约的一般术语被定义为“一个已知的法律术语,条约当事国希望其内容因时而变”。在关于航行和相关权利的争端案中,国际法院支持动态解释,以确定在尼加拉瓜的主权领土内,智利国民可以在“商业”的范围内从事何种活动。并还明确指出,“当缔约国在条约中使用一般术语时,其必然意识到这些术语的含义可能与时俱进,而且条约已经缔结了较长的时间或者说具有‘无期限性’,作为一般原则,必须据此认为缔约国有意使这些术语的含义具有演化性”。换言之,根据条约术语的“一般性”来判断条约术语的含义能否动态发展。当条约术语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或者“一般性的”,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推定当事国有意让其含义动态的演变发展。4

维塞尔根据条约当事方是否有保持持续性关系的意愿,将条约分为动态性条约和终结性条约。条约的无期限性表明该条约很可能是一项动态条约,同时也表明条约当事方之间具有保持一种持续性关系的意愿,他们依据条约所承受的权利义务是动态演变的。这样,在对条约术语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发展演化后的新的含义进行解释。5由此可以看出,将“一般性”作为动态解释的标准,是因为解释“一般性”的术语时,其含义必然会演变。而当这些术语在无限期的条约中采用时,则推定缔约方默示接受了对这些术语进行动态解释,从而使这些术语本身具有演化性,进而必须按照其发展演变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然而,任何一个词语都有多种解释的可能,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条约解释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受到解释者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个人理解的限制,必须要注意这一解释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适用的界限。动态解释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任何过分侵犯领土主权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其适用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动态解释的基础

(一)演化解释的法理基础

1.时际法原则

稳定性和演进性两个特性,在一方面维持着法律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进行变革创新,而时际法所探寻的就在于如何保持这二者之间的平衡。

在沃尔多克向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文草案中,有两条涉及时际法在条约解释上的适用问题。第56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按照其作成时有效的法律予以解释。”第70条第1款则规定条约的词语应依照其自然和通常的意义和条约缔结时有效的国际法规则予以解释。对于这两个规定的释义中,他都指出这些条约解释规则都是休伯所陈述的时际法规则的适用。但是,在学说上,有些学者如巴德和费德罗斯主张双边条约和规定具体问题的多边条约,应按照不变的观点,依条约缔结时的国际法予以解释,而“立法性条约”则应按照动态演进的观点,依发生争端时的国际法予以解释,因为后者独立于各缔约国缔约时的意思之外,取得了自己的生命。6除此之外,学界普遍认为时际法原则强调条约的解释要从条约缔结时的有效国际法规则来审视术语的含义,然而国际法并不是一套抽象规则,在既定情况下,“时际法原则”作为一项准则决定适用什么条约解释方法,但只有结合考虑法律自身以及缔约环境改变对于条约的意义,才能决定条约术语是否应当被动态解释。

2.善意解释原则

所谓善意解释,即从诚实信用的立场进行解释。国际法委员会认为,对于条约术语的解释,时间因素的正确作用通常由于适用善意解释原则就可以解决。7然而这一观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适用准则。

善意解释原则直接体现于公约第26、31条,术语的通常意义不应抽象地予以决定,应该按其上下文并参考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予以决定。即使条约的文字清楚,但如果适用它们会导致一种显然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当事国必须寻求另一种解释。这就是说,善意解释原则要求解释者考虑条约的灵活性,这有利于维持条约的有效存续状态。如上文所述,如果条约具有“无期限性”,也就是有效持续状态,某种程度上可以表明当事方之间保持着一种持续性的关系,也就是说,条约项下所承受的权利义务是动态演变的。

因此,应当倾向于以争议发生时术语所具有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动态演化后的,符合当前社会的新含义对术语进行解释,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条约术语的影响,并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为基础。

3.关系契约理论

有学者认为,关系契约理论以交易的社会关系嵌入性为出发点,认为交易各方在长期合作中可以不追求对契约的所有细节达成一致,而仅订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契约。换言之,即关系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的作用。8

根据公约第31条,在条约解释方面,除了应当考虑条约的上下文,还有当事国之间有关条约解释或其规定适用的任何“嗣后规定”。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之间的嗣后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他们明示或默示的认可,这对条约解释起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关系契约理论的灵活性、动态性能够促进国际关系长期稳定持续的发展,体现不断形成的动态意图。而对条约目的和宗旨原则的重视,更使得关系契约理论为动态解释奠定了基础。

(二)动态解释的法律基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虽然动态解释的方法没有规定在公约中,但国际法院认为它可以根据公约第31条进行适用。公约第31条的相关规定是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就是说,适用的主体包括公约当事国和非当事国。因此,动态解释贯穿公约第31条的始终。

公约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善意原则、通常意义原则、目的宗旨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对一个用语给予通常意义的解释是重要的,因为合理的假定是,至少直到有确立的相反表示为止,通常意义是最可能反应当事国意图的内容的。正如麦克奈尔所指出的,解释的任务是:“对当事国明确表示的意向给予效果的责任,这就是它们根据周围的情形用词语表示的意向”。9而相关术语的通常意义解释是根据当时所运用的语言或者常用用法来确定的,即适当的解释时间维度是条约缔结时,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当时解释的合理性。

然而,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首先,此项下(丙)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我们可以进行更直观的推断,将条文中引用的“有关国际法规则”视为对当事国意图的延伸。在有些情况下,达成一种与当事方意图相一致的解释可能不但要求考虑条约缔结时的国际法,而且也要考虑到争端发生时的当代国际法,这是整体性原则的体现。国际法是一个开放的动态体系。同国内法一样,“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稳定性是相对的,而其发展则是绝对的”。10在条约存续期间,其规定的缔约方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次,嗣后协定与嗣后惯例统称为嗣后行为,公约肯定了它们可以作为条约解释规则。嗣后行为是当事国对条约术语进行理解的客观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允许了缔约方通过解释的方式适应客观情势变化,实现条约的动态发展。司法机构也可以借助它们推定当事国在条约缔结时是否具有允许条约术语动态演变的意图。因此,动态的条约解释并不是新的条约解释方法,而是始终贯穿于维也纳公约,使其能够符合解释时的客观情势。

三、结语

通过本文对动态的条约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看出,尽管该方法不是公约明确规定的解释方法,但其适用却也暗含在公约中。国际条约的解释者对条约术语进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约当事国的共同意图,尤其是是否有对条约术语含义作动态解释的意图。动态解释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到了时间变化对术语含义的影响,这一点符合语义学原理以及公约的解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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