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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维权权益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00)

1978年改革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经济各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经济体制改革来说,从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步完成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1992年,我国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社会完成了由物资短缺到物资丰富的跨越式发展,人民生活也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同时,市场经济的矛盾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日渐突出。虽然自1993年我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但是与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相比,还远远不够。[1]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现状严重滞后,这样的一对冲突,不仅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内容难以满足新时代

我国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当前的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多样化,营销方式的复杂化,使得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滞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2]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代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这部颁布于1993年的法律,虽然在后续陆续加入了新的内容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还是难以现实需要。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消费者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渠道进一步拓宽,新的消费形式出现,新的消费者权益也随之出现,如在网购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这在当今已成为网购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严重问题。然而当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网购消费者新的权益内容。

二、对维权部门分工不明导致相互推诿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体现了在政府领导下的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的、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架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矛盾。一方面各部门分工不明确,难有主次之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不严格,这就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各部门相互推诿,难以具体找到相应部门。[3]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等只有内容规定,没有具体处罚指标,举证责任难以界定。这都影响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和效果。尤其是跨地域的消费行为导致的消费者维权的效率和效果更加严峻。不理想的维权结果,往往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这进一步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

三、消费者诉讼程序繁琐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都强调了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个体作为申诉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消费者集体的诉讼相关规定。

但是,在现实中,有较多的消费侵权事件是群体性的消费侵权事件,如京东售卖假虎牌水杯。这样的集体性侵权中,单个消费者需要与强大的平台对峙,一方面是进行举证维权的难度极大,力量难以均衡;另一方面,单个消费者举证维权会造成消费者重复维权,带来不必要的社会重复成本。[4]

以上的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了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全面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要迫切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问题,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快完善立法内容,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立法机构要时刻关注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消费者权益内容的变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要密切关注,及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关键性的界定要有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5]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这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第二,强化法律机构在消费者维权中的地位

要明确消费者维权部门,进一步增强法律机构在消费者维权中的地位,弱化行政机关在消费者维权中的地位,使得法律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得力武器。这样的设置不仅仅可以避免部分行政机关因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熟悉导致的低效、推诿等现象,[6]而且可以进一步培养消费者的法律观念,促进公平公正的维权。与此同时,这样的设置还可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的良药和助力器。

第三,强化集体维权的力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要完善与集体性侵权事件相关的权益维护程序,赋予消费者集体维权的力量,让消费者集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站出来代表全体受侵害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7]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单个消费者力量薄弱和重复维权的问题,也可以信息互通有无,聚集消费者受侵害信息,便利举证程序和举证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急需改善。唯有对消费者权益加以重视并为其提供法律武器,才能重塑消费者对市场经济的信心,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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