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立法中的限制与反限制
2018-04-0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引言:知识产权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均衡性存在并将长期存在。在世界一体化特别是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局势下,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竞争、互相合作从而形成了一个整体,任何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一平台,我国也不例外。如何在知识产权立法实践中争取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发展,是目前知识产权立法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我国长远发展的目标相符。只有加入经济性联合国,借助于共同的游戏规则,我国的经济发展才能迈上一个新台阶。而对于知识产权立法来说,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此协议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但其保护水平明显高于《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利益权衡的问题上,更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非公众的利益,这与反限制的趋势是一致的。因此,我国应注重与当前国际性知识产权立法导向保持一致性。
二、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本质——平衡多方利益的博弈
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一般指权能限制,权能限制指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所受基于法律允许的合法限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三种: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限制制度虽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其费用,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及其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合理使用并非无条件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限制制度使公众广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为现实,同时又满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分配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法定许可制度偏向于保护公众利益,因而各国立法根据本国经济、政治等环境对法定许可的范围规定有较大差异;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防止发生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阻碍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即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基于教学、科研或公共利益等正当理由,可经申请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相应报酬。
广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三种:地域限制指著作权一般在作者本国境内或在作品发表境内有效,或者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共同参加的著作权公约成员国内有效,超越其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时间限制指对于著作人身权,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而对于著作财产权,若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范围限制指著作权保护客体范围由法律确认。因此,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实现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权利益关系的平衡,以达到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双赢的目的。
三、反限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冲击
在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传播技术普及的今天,对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不仅涉及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间的利益平衡,从国际性的角度说,还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均衡问题,发达国家应让发展中国家进入版权保护行列,但不能一味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根据自己国情自主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权利。回顾历史,各国著作权法在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但在新技术革命冲击下,原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而主张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即著作权反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利益分配将发生显著变化,著作权法作为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对新技术革命所引起的社会利益分配的新变化作出相应的反映,并重新进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因此,新技术革命是当代著作权制度不断变革的直接动因。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冲击着原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构造,也反映了从对著作权的限制到反限制的必然性。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传输更为方便快捷经济,一方面改变了人们获取知识的方式,另一方面也为侵犯著作权提供了便利条件。鉴于立法的滞后性与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所带来的变革之间的不协调和不适应,世界各国对著作权反限制的呼声日渐高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及世界公约也对原先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即减少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将立法的重心及偏向放在反著作权限制上来,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世界各国立法机关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角度,逐渐接受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反限制立法倾向,并陆续修改了著作权法。
四、小结:把握著作权立法的动态平衡与反限制倾向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基于智力创作的继承性和社会性,创作也离不开对他人作品的选择重构、吸收借鉴和使用,因而创作的继承性和社会性是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本质基石。现代著作权法摒弃了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的立法观,在奉行对作者权益予以保护的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利益,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将著作权观念转变为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兼顾国家、个人利益的双向本位。由此,著作权法一方面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利益,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发展。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功能就在于谋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动态均衡,但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才是绝对的,平衡与不平衡处于一个永恒的矛盾运动中,应达到在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随着新兴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应将著作权立法重心转向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反限制上来,顺应这种趋势并最大限度地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以最小的成本促进社会文明的最大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