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论证引发的几点思考
2018-04-02
(黔南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贵州 黔南 558000)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缺乏总体规划
当前新建、改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大多没有专项规划,所依据的规划往往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给排水”篇章。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宏观性决定了没有深入研究环境容量,一般都是根据需水预测的需水量折算产污量,提出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中亦是用产污量规划污水理厂,没有计算区域的水域纳污能力并择优选择纳污河流。也反映了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总体布局考虑环境容量不足,会出现产业方向规划了,而没有环境容量,最终造成环境恶化。比如规划某个工业园区,但附近没有河流纳污或者只有小河纳污能力不足,一旦延伸又是水源地;又比如规划的工业园区,产污量很大,循环回收率低,只能排入河中,但河流的纳污能力又不足;还有的是入河排污口遍地开花,学校、小区、新区分别设置,量又不大,虽然建了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又没运行等。此类问题就需要作专项规划支撑总规,进而修正总规。
二、入河排污口大多不符合建设程序
在大量的入河排污口论证时,其污水处理厂均为已建、新建。项目可研或者初设方案已批复,在清查过程中才发现少了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及其设置的合理性论证。属于已成事实,补办手续的情况。虽然污水处理厂的设置是减量化的环境治理措施,总体应是利大于敝。但有些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水功能区功能及保护目标相冲突,例如排污口设置在Ⅱ类水域。还有些是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不够,而相邻水功能区又是水源保护区不能接纳的情况。在论证时就会牵强造假,脱离实际。
三、水功能区划不尽合理
2011年全国主要江河湖泊均划分了水功能区划,2015年又作了修订,有的地区也单独出了更为详细的水功能区划。有的水功能区划分不尽合理,甚至错误。错误的地方主要是水功能区长度有误,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作为一个县的主要纳污河流,全划为保留区;过渡区较短不能起到将水质目标低的水功能区过渡到水质目标高的水功能区的作用;水功能区划分较粗,在有水库和伏流的地方没有分段等。这就使入河排污口论证时论证范围出现偏差,没有达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护的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修正原水功能区划并编制县级水功能区划。
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明确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已进行了协调明确,各省在划分水功能区的同时,对其他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均进行了核算,但没有定稿公布。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虽然可根据《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复核,但如果不明确,就出现了因人而异,不同的报告核算结果不一致,有时相互矛盾的情况。
五、排污口设置应因地制宜,集中分散相结合
在实际踏堪中有这样的认识,不修污水处理厂,反而不存在水质恶化的问题。尤其在农村,现状水质很好,将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后,水功能区水质反而得不到保证。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往往是散排,并没有直接排入河道,是排入土壤中,土壤自然过滤净化后才进入河道,实际污染的是土地。经收集后进入河道,污水的载体变成了水体,形成此消彼长的情况;还有的情况是城市范围较大或者乡镇居民分布较散,污水处理厂仅有一个,污水管网收集效果不好,污水收集率仅达到50%左右。针对这两种情况,建议排污口应集中分散相结合,对于城区及集镇区,应研究其纳污河流分布情况,地形地势高差情况,人口集中程度采用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厂,也不仅限于一个。而对于农村,应针对污水直接入河的情况设置入河排污口。对于离河流较远的农村居民,建议采用分散的湿地公园、生态池、沼气池、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或灌溉。
六、排污口合理性论证的方法和参数需要有明确的技术规范指导
目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主要依据的是《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2010)及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都是从管理的角度进行了要求和量化,不能有效解决论证过程中的参数取值,方法采用的问题。比如污染物综合衰减指数K的取值范围,流速范围以及污染物在湖库中的传播方式及应采用的模型等,都没有依据,需要根据大量的研究资料支撑。而作论证报告时在时间和资金上都不允许,各报告K值的取值范围有从0.15到30,差别较大,对排污影响长度及水功能纳污能力影响非常敏感。而当排污口排入水库、湖泊中时,很多报告还是按河流零维混合模型进行预测,与实际不符。还有很多情况是排污口离河流仅10m或者几米,污水处理方案都是排入湿地公园才进入河道,但实际的湿地公园有时只有一个小水塘。湿地公园需要建多大,湿地公园的污水处理措施怎么要求,这些都没有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还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迫切需要审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作为论证依据。
七、技术方案报告重工程措施轻环保
审查通过的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是进行入河排污口论证的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是针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方案进行论证。而在技术方案报告中,工程布置、污水处理工艺、总投资均较详细,却没有污水排放可行性分析内容。只有在作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河流的纳污能力,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才可能是合理的,亦就是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才是可行的。建议在技术方案报告中必须增加这部分内容,才能使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统一协调考虑,以避免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结论:事物在矛盾中发展进步,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中发现问题,然后改进问题,进而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现发展与环境容量相适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最终目的。本文在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过程中总结以下几点:系统的进行排污口布设规划、项目技术方案要增加排污可行性(河流纳污能力)分析内容,审批前一定要进行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论证、根据河流特点及经济社会布局合理划定水功能区并核定其纳污能力,总结河流水质及污染物传递相关参数,因地制宜对污水进行集中和分散处理,不断探索创新生态治理的污水处理措施,这应是下一步工作改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