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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环境法律制度关系的思考与研究
——以《美国环生态境保护法》为视角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8期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影响公益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22)

一、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沿革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立法虽然在一部分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大多数国家还比较零散,不甚完备。许多国家都在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环境法学的系统理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此间,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其深厚的环境理论思想、技术的可行性及环境政策的可行性等优点在环境法国际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经历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到追求可持续道路发展的转型。受英美法注重实用判例的影响,最初的美国环境法是主要依靠不成文法,是由松散的多种法律及判例组成的混合体,包括联邦的法律及各州的法律、判例等。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殖民者们破坏自然和保护自我的能力迅速提高,美国的自然环境随之受到了严重破坏。人们开始时意识到主要依靠不成文法和零星的成文法并不能很好地对环境进行保护,从而开始建立和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全面的预防、控制和改善环境污染及其他环境问题取得了普遍共识。环境法的迅速发展阶段是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的。这时环境的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日益严重,甚至发展成灾难性的公害,迫使美国政府不得不认真对待并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其中包括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法迅速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内容广泛的新的法律部门。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量的环境立法就成了美国应对当代生态环境危机最主要的变化。

二、中美环境法主要制度对比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原告资格方面。中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两大类;而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等,范围极其宽泛。但美国在其《清洁水法》中对原告资格作了一定限制,其中将“公民”限定为“其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性者”,这就类似于其他诉讼中原告需具有“实际损害”的条件。总体上,美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很少,中国则比较多,没有把公民包括在内

2、被告范围方面。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几乎与原告资格范围相等,可以是违反环境法律的任何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当然这里的行政主体不包括我国地方政府。比较之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比美国要小

3、在可诉范围方面,我国的可诉范围为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损害行为的产生不以违法为前提,即不论损害行为是否违法,均可以被诉。而损害结果也不要求必然发生,只要有潜在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造成损害的可能,即可被诉;美国的可诉范围为违法行为和事实损害,其损害行为必须以违反法律为前提,否则不可被诉;其损害后果要求是事实上的损害,不过近年来也有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不要求事实上的损害

4、在归责原则方面,中国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美国只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5、在举证责任方面,中国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即原告对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美国并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其都是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分配举证责任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评价对象方面: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与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联邦行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规划与建设项目,其中规划环评包括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

2、评价内容方面: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三个,第一,包括建议行动在内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第二,各种方案可能会影响的环境,第三,各种方案及其补救措施的环境后果;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七个,主要规定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之中。

3、公众参与方面: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阶段比较早,且贯穿于评价整个阶段,甚至在最终的决定作出前,公众均可参与;我国的规定则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报告审批前,公众可以有条件的参与,在报送审批后,公众即不可参与。可见我国的公众参与相比美国做的还不够。

二、对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启示与思考

由于环境问题是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的对象从宏观上说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由于污染不受国界限制,迁徙动物的保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生态破坏必然影响邻近国家和地区。更要求各国间法律制度的联系,所以中美环境法间的交流与借鉴,不仅仅利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更能助力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反观美国,其环境得到改善不仅依靠健全且体系化的法律制度,更得益于美国联邦以及州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及时制定适合国家发展需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助力其环境问题的解决。

解决环境问题不是光靠司法机关的环境立法就能得到解决的,政策的维护、意识的培养、科研的贡献、资金的投入等措施均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而要使得上述措施能够卓有成效的实行,行政机关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制度是根本,高效的执行是保障,特别是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虽然我国与美国体制不同,但针对相同的农业环境问题所需解决办法却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在治理农业环境问题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进性,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并以此探索出一条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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