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认定及侵权责任承担
2018-04-02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界定和类型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界定。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且又不符合法律准许的条件,他人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对象的行为,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内涵再结合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网络自身特点,可以将网络著作权侵权定义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行为人擅自在网络上上传、下载、转载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行使著作权人专属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根据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不同,可以把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整体分为三类: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相应责任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网络使用者是网络终端用户,网络用户的个人使用行为或多或少的会侵犯网络著作权,比如故意解锁技术保护或者破坏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此外,针对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还可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侵犯网络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和侵犯网络著作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网络著作权实属于无形财产,对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使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也要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状态这四大构成要件[2]。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著作权的一般性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在讨论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时,要对侵权对象加以区分。网络著作人身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非损害赔偿补偿型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因网络著作财产权的本质属于债权性权利,故其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因损害赔偿的前提以过错为依据,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网络著作财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侵害性,并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客观层面的判断,允许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这一例外。违法阻却事由指虽然该违法行为侵犯了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但是该行为具有合法理由,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共同特点为:因他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损害事实等不利后果。在认定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对于“损害事实”,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意思:第一,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或者该行为虽未发生,但对著作权的实际使用产生影响;第二可损害可以通过社会观念和公平意识加以衡量;第三,损害行为具有可以补救的性质,其损失的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并能够依据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
3.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因为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人,那么对行为人的做出行为时的主观认定显得尤为重要。通说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3]。在侵犯网络著作权财产权时,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让没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也不公平,因为这种侵权行为缺乏道德上的可责备性和法律上的可惩罚性。在侵犯网络著作权人身权时,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人身权相对于财产权更为重要,这种在归责原则上的不同规定更加合理。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民法中一般侵权的共同特征,加害行为与著作权受损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看损害事实的前提是否由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目前,判断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当性”是以社会一般人观念为标准来判断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可能性,如果存在高度可能性则认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可能性较低则否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网络著作权的责任承担
1.排除妨害。排除妨害,是指被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人停止对著作权人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该责任并不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无须考虑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只要著作权侵权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著作权人即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该救济方式对侵犯网络著作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适用。
2.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当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时,网络著作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侵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造成一定损害时,并且无法用金钱补偿精神创伤,网络著作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危险,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开道歉,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赔礼道歉。此种责任承担方式同样适用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因为即使网络著作权人死亡,其人格权消灭,但其人格利益扔受法律保护。当然,消除危险可以与其他承担责任方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主要适用于侵犯网络著作权人身权利的情形。
3.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侵犯网络著作权财产权时,当造成网络著作权人经济损失时,并且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计算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但是,仅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对侵权人予以警示作用,著作权法可以适时引入双倍惩罚机制。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对侵权人予以双倍损失的惩罚。此外,在造成网络著作权人人身权利损害时,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四、结语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促进共享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相关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使得著作权法的适用面临极大的挑战。在高度关注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他国关于保护和发展网络著作权的制度设计,在保护著作权人,鼓励创作的同时也应当考虑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建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使两者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