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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疾病死亡旅行社能免责吗

2018-04-02郭敏娜

法庭内外 2018年11期
关键词:胡某旅行社路线

郭敏娜

每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就进入了旺季,旅行社的生意更是蒸蒸日上。在取得利润的同时,旅行社不能忽视对游客的安全保护,尤其在中老年人加入旅行团时,一定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与提示义务,为游客全心全意地设计合理的旅游路线,防止给游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造成损害。

案例

2016年6月30日,62岁的胡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5000元旅游费。7月13日,胡某跟随旅行社的老年旅行团出发赴云南旅游。7月14日上午飞机抵达本次旅行的第一站后,11点30分左右开始用餐。午饭后,在宾馆休息的胡某身体感觉不适,后导游拨打了急救电话陪同胡某前往医院治疗。7月17日,胡某在该医院去世。死亡原因系自发性脑内出血导致中枢系统及心肺衰竭死亡。

胡某的子女认为某旅行社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签订旅行服务合同前未询问胡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亦未要求其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存在过错,因此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某旅行社辩称:在发现胡某身体不适时,及时联系了救护车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且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告知了胡某旅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旅行社对于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合理的注意和谨慎提供合同项下的旅游服务,保障游客的安全。本案中,某旅行社并未要求老年团游客提供个人健康状况证明,也未询问游客的个人健康信息,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长途旅行的风险及身体状况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但其过于自信,导致在旅游过程中身体不适发病,故胡某应当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胡某子女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自身疾病能否成为旅行社免责的事由呢?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1)签订合同前有关安全保障的告知义务。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在合同签订之前旅行社就负有将旅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实告知的义务。游客只有在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对是否签订旅游合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决定是否跟随旅行社外出旅游。在向游客告知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游客同意缔结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告知其如何防范危险以及在危险发生后怎样采取避险、自我救助等安全保障知识。(2)旅游路线设计安全的保障义务。游客跟团出行其行程安排及活动场所、活动范围都是根据旅行社设计的旅行路线进行,旅行路线行程设计是否安全、合理,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所以,旅行社在设计旅游路线时应当避免已经预见到的危险,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或者避免危险的发生。

游客自身疾病能否成为旅行社的免责事由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责任。游客支付一定的价款购买由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所以确保旅游行程的安全,是旅行社的义务,但是旅行社在履行这些义务时,需要游客的配合。例如,在签订履行合同前,针对某些对游客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的游览项目,不仅旅行社应当询问游客的健康状况,而且游客应当如实告知。且旅行社提示游客的注意事项,游客也应当遵守。虽然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如果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因为其切断了旅行社与游客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阻却了旅行社损害责任的成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规定: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自行承担责任,可以免去旅行社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游客自身疾病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而旅行社在此情况下也存在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应当根据过失相抵的基本原理,由双方在各自的过错及原因范围内分担损害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要求游客提交身体健康证明、设计合理的旅行路线等),没有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旅行社不能完全免责。

本案中,旅行社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并非主要原因,亦不能排除如果旅行社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仍会有游客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所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了旅行社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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